美國大法官們阻擋了對網路色情的過度限制
【2004.07.07 USA Today】
「封鎖和過濾軟體是一種較少限制而可能更為有效的方式」──大法官甘迺迪
這個法律「為成年人近用合法的色情材料加上了輕微的壓力」──大法官布來爾
雖然意見分歧,但是最高法院於星期二阻止了一個法律的執行,這個法律原意是要保護兒童與網路色情隔絕。這個判決顯示,想要積極管理網路,就很難避免侵犯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最高法院判決以五比四的票數再度挫折了參議院十年來想要限制網路資訊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努力。最高法院的大多數大法官建議,這種限制型的法律很可能違憲,並建議應該由父母--而非法官──來篩選兒童對網路的近用。
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支持地方法院下令擋住兒童網路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的實施。兒童網路保護法原本禁絕商業網站張貼可能被17歲以下兒童看到的露骨性資訊,要求網站經營者負責設置確認年齡的篩選裝置,違反者可被處五萬美元罰金並監禁六個月。到目前為止,這個法尚未實施。
最高法院提醒,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任何想要限制言論的動作設立了嚴峻的考驗,並建議採用其他較為有效但是不會過度嚴苛的方法來解決色情氾濫的問題,例如國會立法鼓勵父母在電腦上加裝過濾裝置以擋住色情。
「兒童網路保護法假設父母雖有意願但是缺乏能力來監督孩子能看到什麼。不過,要是推動裝置過濾的軟體,國會將可提供父母有監督的能力,同時也不至於讓被保護的言論遭到嚴厲的懲罰」,大法官甘迺迪這樣寫著。
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們則認為,兒童網路保護法是最不限制言論自由的方法,他們指出這個法律其實並不檢查資訊內容。大法官布萊爾不相信過濾軟體的功效,並且指出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負擔這個費用,大法官主席倫菲和大法官奧康納也同意這樣的說法。大法官司卡利亞的立場類似但是意見不盡相同。
兒童網路保護法是國會第二度嘗試管理網路色情。1996年曾經嘗試設立法律管理所有網站、電子郵件、聊天室的訊息,但是1997年最高法院推翻了這個法律,認為涵蓋過度寬廣。
這個案件目前被送到一般法院,政府必須證明兒童網路保護法比網路過濾軟體或其他篩選方式較少限制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