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及孕婦 吸菸開罰!
【2007.01.16 聯合晚報 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滿18歲者及孕婦都不得吸菸,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500元、菸絲每公斤500元,雪茄每公斤500元。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
由於朝野立委對於哪些場所應該全面禁菸與販賣菸品未能達成共識,仍有兩條爭議條文未能二讀,全案留待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協商獲得共識後,再繼續進行三讀。
院會二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的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或其他文化、社教機構室內場地,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共休閒娛樂的室外場地,老人福利機構的室外場地,其他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與交通工具。
現行「菸害防制法」禁止孕婦及未滿18歲者吸菸,但未列罰則,防制成效不佳,這次修法加重父母與監護人權責,對於未成年吸菸者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父母與監護人應使行為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連續處罰,如行為人未滿18歲,處罰父母或監護人。
這次修法中新增菸品健康福利捐,健康捐相關金額每兩年由政府就吸菸造成疾病的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保相關醫療費用,菸品消費量與吸菸率,菸品稅捐占菸品零售價比率,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等因素進行評估,如有必要調高健康捐時,應報行政院核定,由立法院審查通過。
健康捐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10%為上限,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的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80%。
健康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衛生健保,社會福利,私劣菸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輔導與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