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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當代中國毒品犯罪研究學術史和方法論述評–兼論毒品犯罪的知識社會學研究視角

【文/褚宸舸】

摘要:當代中國毒品犯罪研究,從學術史角度具有從屬性和階段性。伴隨著《關於禁毒的決定》和97《刑法》的頒佈相繼形成了兩次研究高潮,研究本身也實現了從規範學研究到犯罪學研究的轉向,當下正在從犯罪學研究到刑事政策學研究的第二次轉向之中。從方法論角度,逐漸形成了規範研究、實證研究、史學研究、其他學科(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醫學)研究等四種基本研究範式。但在研究自身和研究之外存在許多問題和亟待挖掘的熱點。知識社會學應用到毒品犯罪領域在國外早已有之成爲顯學。知識社會學既有其專門研究物件,也是獨特的研究方法。在毒品犯罪研究中採用知識社會學視角,前提是對毒品問題複雜性的判斷,把毒品(毒品犯罪)視爲社會中被建構出來的“知識”,人們對這種知識的認識受著許多因素的影響。研究這些因素,才能全面反思、理解毒品政策的正當性。毒品問題的複雜性判斷是摒棄“運動式治理”思維的基礎,這種判斷在中華民國時期已經形成共識。當時知識人曾從法律本位、國家主權維護和國際合作、禁毒的步驟、禁毒中政府經濟利益、禁毒中法律權威性和吸毒者矯治等角度廣泛討論毒品問題,前人對毒品犯罪的這種問題意識值得我們重視。
“學也者,觀察事物而發明其真理者也;術也者,取所發明之真理而致諸用者也”,因此“學者術之體,術者學之用”[1] (p12)。學術史要研究的就是前人對於學術的觀念史和技術史,其物件是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是,不管研究本身還是其成果的應用,都離不開認識和思維問題,而認識、思維的形成和發展,又關涉相應的方法論。從某種意義上講,學術史的考察也是方法論的梳理。

當代中國毒品犯罪1研究起步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迄今爲止經歷了兩次研究高潮和轉向,形成了四種典型的研究範式,取得了很大成績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從1998年底接觸毒品犯罪研究,在《人民公安》、《社會公共安全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石河子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過一些班門弄斧之作。因爲具體研究實踐中的困難促使我思考、追尋研究範式、方法上的突破。在探索過程中,筆者真切感到:要開拓前進的方向,就必須認識和把握學術發展規律,只有在學習和繼承前人思想遺産的基礎上,才能增進知識並拓展思維空間,熟悉研究的思考進路和話語方式,理解和把握研究的話語體系和問題意識,提高研究水平和洞見能力。因此,本文嘗試對當代中國毒品犯罪研究學術史與方法論做某些探討2,並對毒品犯罪的知識社會學研究視角從源流、特點、前提等方面做初步的研究。

一、 一個基本判斷和兩個研究高潮

對我國毒品犯罪學術史的一個基本判斷是,這項研究本身具有從屬性和階段性的特點。和我國禁毒刑事立法的發展一樣,我國毒品犯罪的學術研究具有典型的從屬性。簡言之,就是因社會的需要而始,應社會需要而變,學術研究成果社會應急和對策的色彩比較濃厚。除此,從屬性還體現爲研究成果從屬於刑事立法的發展。圍繞著刑事立法,在立法前側重社會調研、立法建議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後主要是立法注釋、司法適用方面的研究,因而具有階段性的特點,並依次形成了兩個研究高潮。

1、《關於禁毒的決定》與第一個研究高潮。

我國制定1979年刑法時,由於當時毒品犯罪的數量小,毒品問題並不突出,立法者對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國門打開以後迅速擴散的嚴重性缺乏預見,因此條文粗略、罪名籠統並且量刑較輕。3八十年代初期,國際毒潮不斷侵襲中國,過境販毒引發的毒品犯罪活動死灰復燃,吸毒人數持續上升,毒品案件不斷增多,危害日益嚴重,禁毒形勢嚴峻。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採取特別刑法的形式對刑法做了修訂補充。4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過境販毒引發國內的毒品消費,毒品問題成爲困擾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而從司法實踐上看,特別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適應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專門針對毒品的單行法律成爲歷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關於禁毒的決定》標誌著我國懲治毒品犯罪的立法進入了一個重要階段,該決定的頒佈同時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國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立場。5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相關研究成果以普法讀本、知識手冊、報告文學等形式表現出來,反映了整個社會對毒品問題從驚訝不解到深惡痛絕的心路歷程。因爲當時刑法不夠完善,直接導致了相關研究的失語。真正意義上的學術研究始於《關於禁毒的決定》頒佈以後,並在1992年、1993年形成了第一次研究高潮,出現了一大批著作。

《關於禁毒的決定》爲研究者提供了文本,許多論著的視角主要是刑法文本的研究兼及司法適用和中外刑事立法比較。這一階段的主要著作是桑紅華著《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歐陽濤、陳澤憲主編《毒品犯罪及對策》(群衆出版社1992年版)、趙長青主編《中國毒品問題研究:禁毒鬥爭的理論與實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趙秉志主編《毒品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雲南高級人民法院編《懲治毒品犯罪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論文集)。

這一階段代表著作是以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科團隊爲主編寫的《毒品犯罪研究》,該書以毒品犯罪的犯罪構成和各罪研究爲核心內容,對管轄與訴訟程式、刑罰執行與防範、臺灣地區、外國、國際刑法中的毒品犯罪及其懲治也進行了研究。占該書一半篇幅的附錄,收集了中國有關禁毒的法律和司法文件,編譯了有關禁毒的國際公約、有關懲治毒品犯罪的外國法律,使得該書有學術性兼資料性的價值。

2、97《刑法》與第二個研究高潮。

圍繞新刑法的制定到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0年6月27日《中國的禁毒》白皮書頒佈之間,形成了第二個研究高潮。

1997年刑法進一步完善並明顯加大了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新刑法將《關於禁毒的決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內容全部吸收並且明確《決定》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新刑法根據現實毒品犯罪物件的多樣性及各個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趨勢,在毒品種類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確了毒品犯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定罪量刑時,只按查獲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設置了新的罪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並對原有罪名作了調整,確保各種毒品犯罪行爲受到法律制裁,並對毒品洗錢犯罪行爲做出處罰規定。對各種犯罪的法定刑進行調整。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單位犯罪的完善(規定了單位可以構成任何走私、販賣毒品罪,而且增加了單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對單位毒品犯罪均採用雙罰制)。限定了從重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增加了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97刑法對毒品犯罪的修改和調整,是現實禁毒鬥爭的需要,是近二十年來我國禁毒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刑法適應社會現實和發展趨勢的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

這一階段研究特點是:

一方面,繼續延續前一階段規範刑法學研究範式,闡釋刑事立法的新發展和司法適用的新情況。主要著作是趙秉志、於志剛著《毒品犯罪》6(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2003年版)、蔣築君著《新刑法與毒品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趙秉志主編《現代世界毒品犯罪及其懲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張泗漢主編《六害案件法律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公安部外事局、公安部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編著《國內外禁毒立法縱觀》(群衆出版社1997年版)、張辛陶主編《毒品犯罪的認定與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等。

另一方面,九十年代初中期開始興起的毒品犯罪的犯罪學研究范式極大豐富擴展了學術研究領域,也促使學術研究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紀初發生第一次轉向——從規範學研究到犯罪學研究轉向。

本領域犯罪學研究較早成果有郭翔主編《中國當前的毒品問題與治理對策》(中國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論文集)。世紀之交比較有份量的著作是崔敏主編《毒品犯罪發展趨勢與遏制對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和郭建安主編《吸毒違法行爲的預防與矯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前者在宏觀方面著墨較多,政策指導性較強,後者採用“小題大做”的方式,特別對吸毒者的人口統計學特徵及吸毒史、吸毒的原因、價值觀與吸毒行爲的預防、複吸的原因、吸毒成癮者的醫學治療與心理治療康復、戒毒體制現存問題等作了詳盡研究,在資料運用、論證方式、實證資料分析等方面都值得學習,是本領域爲數不多的精品之作。

除此以外,二十世紀末全球掀起了“回顧世紀歷史”的思想潮流,這在本領域表現爲一些全景式(或稱爲百科全書式)的研究著作相繼出版,同時說明多類研究視角的綜合運用已經開始被研究者們重視。代表著作如趙長青、蘇智良主編《禁毒全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該書集中彙編、全面反映了九十年代中後期之前我國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曾作爲我國贈送聯合國禁毒署的禮品。這類著作還有邱創教主編《毒品犯罪懲治與防範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近年來綜合性著作還有肇恒偉、關純興主編《禁毒學教程》(東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和張紹明等主編《禁毒大視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四卷本)等。

二、 基本研究範式和存在的問題

“範式”(paradigm)概念是美國科學哲學家托馬斯•庫恩最早提出來的。在庫恩那裏, “範式”是包括規律、理論、標準、方法等在內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學科領域的世界觀。當代這一概念早已超出了庫恩賦予的原義,被廣泛用來表徵或描述一種理論模型、一種框架、一種思維方式、一種理解現實的體系和科學共同體的共識。歷史進入了二十一世紀後,我國毒品犯罪的研究範式逐漸定型化,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基本研究

(1)規範研究範式。

此類研究主要是法律文本的研究,從刑法學角度以研究“靜態的法”爲主的成果。因爲近年來刑事立法大的變動不多,因此該領域研究頗有波瀾不驚之態,許多著作主要集中討論毒品犯罪司法適用、毒品犯罪與相關犯罪(洗錢、恐怖主義犯罪等)關係。主要著作有祝銘山主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陳忠林主編《刑事案例訴辯審評:販賣製造毒品罪》(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楊鴻著《毒品犯罪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

(2)實證研究範式。

站在犯罪學角度,以研究“動態的法”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爲主的成果。目前研究熱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吸毒矯治及戒毒問題研究,主要成果有姜佐甯主編《毒品的危害與防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魏玉芝主編《毒品學》(群衆出版社1999年版)、楊鳳瑞主編《2003年中國禁毒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楊鳳瑞主編《2004年禁毒論壇——戒毒康復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等。

二是,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問題,特別是誘惑偵查爭論。主要著作有周欣、王若陽主編《毒品犯罪案件證據實務》(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莫關耀主編《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0年版)、魏東、趙勇著《誘惑偵查中的若干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等。美國司法部緝毒署編《毒品案件偵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多次重印,是本領域影響較大的外國著作。

三是,某個地區或省份毒品犯罪的綜合研究(實證研究和地方立法研究)。代表著作有林輝等著《爲了這片淨土:福建禁毒鬥爭的歷史、現狀和對策》(群衆出版社2003年版)、趙翔等著《毒品問題研究:從全球視角看貴州毒品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

(3)史學研究範式。

從禁毒史角度,以資料梳理、鑒往知今爲目的的研究。較早的成果有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馬維綱編《禁娼禁毒:建國初期的歷史回顧》(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諸羽主編《割除病瘤:共和國首次禁娼禁毒述實》(中央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馬模貞作爲長期從事該領域研究的學者,相繼編著出版了《毒品在中國》(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中國百年禁毒歷程》(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和《中國禁毒史資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其中《中國禁毒史資料》是迄今爲止內容最豐富、詳盡的史料彙編,是研究中國毒品問題重要的工具書。

(4)其他學科研究範式。

一是,從心理學角度。有劉白駒著《精神障礙與犯罪》(社科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方貽儒主編《迷失的樂園:煙、酒、毒品成癮行爲案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二是,從社會學角度。有王晗編著《白色恐怖:中國禁毒報告》(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陳淑莊著《世界毒品大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這方面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是國外的相關研究,例如美國o•瑞、c•科塞著《毒品、社會與人的行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美國文森特•帕裏羅、約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著《當代社會問題》(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

三是,從經濟學角度。有法國普吉蘭著《毒品致富:毒品走私、洗錢與冷戰後的金融危機》(社科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國內新著有劉增合著《鴉片稅收與清末新政》(三聯書店2005年版)。

四是,從醫學角度。有何頌躍編著《冰毒危害與毒品犯罪法律懲罰》(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王文甫、陳列編著《吸毒的危害與戒毒》(人民軍醫出版社1996年版)、楊良主編《海洛因的毒性及危害》(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楊良主編《海洛因成癮的臨床診斷及治療》(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湯宜朗、郭松著《人類的枷鎖•成癮行爲》(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等。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並不贊成目前學界跑馬圈地,將學者及其成果囿於某一類陣營的思維方式和做法。范式僅代表了研究者研究的側重點、特色而非全部,綜合性應當是當代研究的一個重要趨勢。刑事一體化研究目前基本上成爲學界共識,學科可以有劃分,但研究視角、領域決不能學科化、部門化從而固步自封。

2、存在的問題。

(1) 研究自身的問題。

一是,規範研究範式的模式化和僵化。

規範研究是毒品犯罪研究的傳統領域和方法。因爲我國法學學術品格不高,學科獨立性不足,學術規範性不強等原因,毒品犯罪的規範學研究往往表面繁榮,實則成果重復嚴重。一些成果基本沿著罪名解說——犯罪構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的教材模式寫作,文字表述從概念到概念,玩文字遊戲,邏輯感缺乏,時代感不強。從目前研究成果來看,在毒品犯罪與其他犯罪的聯繫、各國犯罪構成的微觀比較方面尚缺乏有實力的作品。

二是,犯罪學研究范式的文學化和泛化。

毒品犯罪的犯罪學研究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中國興起並且有著廣泛前景的領域。但目前存在主題先行、以偏概全、結論武斷、缺乏實證,理論說服力不強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文學化和泛化。文學化、泛化是指表述隨意、故事化、主觀化,成果往往混同於一般普及型知識讀物,泛泛而談的多,一些大話、空話、套話、正確但無用的話充斥文中,讀者非但感覺不到智識的提高,而且覺得索然無味如同嚼蠟,學術研究的理論性和嚴肅性將不復存在矣。

從方法上而言,一些成果重視定性而忽視定量,重視宏觀而忽視微觀,重視沿海西南地區的實證材料而其他地區的材料,重視具體資料事實而忽視分析理論提升。結果造成實證研究和法律研究相脫節,成果指導意義不大。大多數著作沒有跳出現狀→原因→對策的三段論敍事模式。“現狀”部分是描述性研究,主要回答犯罪是什麽問題(包括犯罪結構、犯罪分類、犯罪分佈規律、犯罪狀況、特點等)。“原因”部分是解釋性研究,主要回答爲什麽犯罪(包括犯罪原因、根源、犯罪因素、條件等)。“對策”部分回答如何預防、控制犯罪。這種敍事模式的弊端已有學者提出,犯罪→原因→反應的解釋模式使犯罪問題的理解過於簡單化。許多犯罪控制手段並非基於對犯罪原因的解釋,通過消除原因以消除結果的邏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理想化的成分。在傳統三大塊體系中,有些範疇無法科學的定位,如犯罪規律、犯罪人。犯罪與周圍事物之間的關係這個犯罪問題的基本要素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了,因爲一種行爲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有時並不能用犯罪原因來簡單解釋。[2] (p24—26)

三是,薄弱環節仍然存在。

筆者認爲,國內學術研究在以下三方面是亟待加強的。

首先,國外研究方法、成果的本土化研究。

目前許多著作還停留在食洋不化或自說自話這兩個極端上。一些成果對相關研究缺乏瞭解,反映在微觀上,就是討論難以深入,學問不夠精細。還有一些成果缺乏理論整合能力和材料消化能力,反映在寫作上就是材料堆積資料羅列,在宏觀上前後文邏輯互相矛盾(這和我國學術成果主要是集體著作也有關係)。

其次,研究成果的專題性。

只有專才能精,片面才能深刻,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說我國目前的整體性研究還不夠,歸根到底是作爲其基礎的專題性研究缺乏精品力作。例如,實踐部門最需要的對專門地區、人群的研究還不夠。毒品犯罪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每個省區還是有一些具體、特殊的問題亟待研究。這方面的研究已經有了一些,但還遠遠不夠。

再次,刑事政策、社會政策的研究。

毒品刑事政策、社會政策的研究在國外是熱點,但國內的相關研究並未跟進,相反在《中國的禁毒》白皮書頒佈以後還有萬馬齊喑的趨勢,這進一步說明了前文所述的從屬性特點。國家政策當然要統一、明確,但學術應當百花齊放。

筆者還有一個基本判斷:如果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毒品犯罪學術研究實現了從刑法學向犯罪學的第一次轉向,那麽二十一世紀我們將迎來從犯罪學到刑事政策學的第二次轉向。這是因爲,刑事政策學作爲聯接犯罪學和刑法學的樞紐,直接關係到犯罪學理論成果指導、影響實踐立法的問題,也關係到我國禁毒立法的未來走向。國內外法學理論界方興未艾的法律和社會研究思潮也預示了政策學作爲一種新學術領域的可能性。因爲毒品的刑事政策、社會政策涉及面比較廣,這方面的研究既是一條險途具有誘惑性,也是一座富礦,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開掘。

(2) 研究之外的問題。

學術研究不是在真空之中進行的,研究者也不是脫離社會的人, 當下知識生産方式和機制也直接影響犯罪學特別是毒品犯罪的研究質量提高。

一是,研究隊伍的部門化趨勢造成學術交流不暢。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研究者集中在高校和實務部門,這兩種研究群體總的來看處在各自爲戰的狀態,而且在研究資訊資源分配方面也不均衡。公安院校的研究者有天然的優勢,他們與實踐部門接觸、溝通較多,掌握新情況也比較容易,但其他院校研究者在瞭解現狀方面有一定難度。

國內相關學術研究團體如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從理論和職責上講是研究群體之間的紐帶。但在當下中國學界的一些痼疾(如學術團體行政化、研究人員浮躁化、功利化、“江湖”顯規則和潛規則並行)的影響下,要整合現有的研究群體可謂任重而道遠。

二是,研究成果的發表困境抑制了研究者的積極性。

因爲研究物件的專業性和特殊性,毒品犯罪研究成果不易公開發表,能夠公開發表的,也局限在公安類、獄政管理類院校所辦的學報。目前刊發毒品犯罪成果較集中的刊物主要有:《雲南警官學院學報》依託該院在禁毒學方面的優勢,專門開設了專欄每期刊發多篇相關文章,是本領域近年來新崛起的研究陣地。《中國藥物依賴性雜誌》是我國第一本報道藥物濫用與藥物依賴性研究方面的學術性刊物。由北京大學中國藥物依賴性研究所主辦。主要刊登醫學、戒毒方面的論文。《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華東政法學院《青少年犯罪問題》、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內部資料)等傳統犯罪學刊物也是主要刊發毒品犯罪論文的陣地。但是,法學類“核心”期刊很少發表毒品犯罪甚至犯罪學方面的論文。在目前研究成果發表刊物規格和學者“飯碗”“津貼”挂鈎的大環境下,這種導向無疑會挫傷研究者的積極性。

三是,經費嚴重不足是制約研究者的客觀因素。

衆所周知,實證研究需要大量的經費做支撐。一些較高學術水準的成果背後往往有課題基金的支援,如前述《毒品犯罪發展趨勢與遏制對策》受國家社科基金和公安部部級科研經費的支援,《吸毒違法行爲的預防與矯治》被列爲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的科研專案。但是,科研專案的取得往往會受許多研究以外因素左右,這已是不言自明的事實。對於一般的(無職務)或中青年的研究者而言,要申請上專案取得經費支援仍然是一個相當困難的事。

三、 毒品犯罪的知識社會學研究視角

1、 知識社會學的研究旨趣

知識社會學是關於知識的起源、變遷、演化、影響和歷史宏觀背景、微觀背景的關係的研究方法,它主要研究思想、意識形態與社會群體、文化制度、歷史情境、時代精神、民族文化心理等社會文化之間的聯繫,或者說是研究這些社會文化因素如何影響思想和意識形態的産生和發展。

知識社會學研究最初可見於社會學家M.韋伯論宗教與社會現象的關係、W.桑巴特論資本主義發展與社會現象的聯繫。該學科名稱最早由德國學者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知識社會學問題》(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中譯本)一書提出,在這本書中他提出了社會關係、社會語境對知識的影響。德國社會學家曼海姆(K. Karl Mannheim,1893~1947)也是知識社會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1925年提交給海德堡大學的教授資格論文《保守主義》(譯林出版社2002年版,中譯本)是知識社會學的典範之作。曼海姆強調人的意識不可避免地依賴於人的社會地位,知識社會學的任務就是對思想的形成、發展、變化及各種觀念的相互依賴關係進行有控制的經驗研究,找出意識形態與社會群體的聯繫,然後由經驗研究上升到認識論高度,探討思想意識反映社會存在7的真實程度,確定思想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係及其結構,建立起檢驗知識或思想的正確標準。

知識社會學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知識或思想存在的基礎、知識或思想存在的形態和存在的關係。當代大規模的知識生産和傳播,造成一種知識密集的社會,社會學愈來愈重視知識在社會發展、變遷中的地位和作用,於是涉及知識、思想與社會政策的制定、實施的關係等一系列問題。

2、 知識社會學在毒品犯罪研究中的應用

知識社會學研究思路早已在國外毒品研究中廣泛採用,筆者看到的一些中譯本,如美國戴維•F•馬斯托著《美國禁毒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英國羅伊•波特、米庫拉什•泰希主編《歷史上的藥物與毒品》(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美國戴維•考特萊特著《上癮五百年:毒品與現代世界的形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這些著作都採用了知識社會學思路,將禁毒、毒品放在整個社會的背景下考察,考察毒品與治理、權力、政治等知識的互動關係。這種研究範式對我們具有很強的啓發性。

以前述《美國禁毒史》爲例,作者研究了國際與國內毒品管制的互動,三權分立體制下的毒品管制政策,地方、州與聯邦在毒品管制上的合作與衝突,毒品管制的司法懲治模式與醫學模式,麻醉品管制的動力。該書集中研究美國毒品和毒品政策的歷史變遷,以麻醉品管制的歷時性發展爲理路,全面再現了20世紀美國管制成癮性麻醉品的歷史,把麻醉品管制的演變放在歷史的語境中進行多方面的考量,揭示出這一政治行爲深層的社會、文化、經濟根源。作者特別注重從國際視域、聯邦體制、政府機構間的合作與衝突中考察美國毒品管制政策和理念的變遷,充分利用了歷史學、社會學、醫學、政治學等視角進行交叉研究。

應該說這種研究視角在美國是比較普遍的,史蒂文•貝倫科(Stevenr.Belenko)的《美國毒品和毒品政策文獻史》(格林伍德出版社2000年版,尚未有中譯本)也是這種視角,這本書的特點之一就是把毒品問題和毒品政策的變遷相結合進行研究。這種把二者結合進行研究的方法規避了毒品問題和毒品政策相分離的研究傾向,從而開創性地從毒品問題本身出發來研究毒品政策的演變。[3]

將知識社會學運用到毒品犯罪研究之中,有一個理論假設:這就是把毒品(或毒品犯罪)視爲社會中的“知識”,因此它們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被社會建構出來的知識。人們對這種知識的認識是受著上至社會政治制度、下至每個人社會經歷因素的影響,而這種認識直接決定了我們對毒品(或毒品犯罪)的社會評價乃至刑事政策的運用。總之,就是尋找影響毒品(或毒品犯罪)這種“知識”建構背後的因素8,從而進一步思考毒品刑事政策的正當性基礎。

四、 毒品知識社會學研究的前提——中國毒品問題的複雜性

中國毒品問題的複雜性早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就已經取得國人(特別是知識份子和上層決策者)的共識,下面主要梳理前人論述,旨在對當代“運動式”毒品治理政策的正當性提出懷疑。

蘇力提出力求語境化地(設身處地地、歷史地)理解任何一種相對長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規則的歷史正當性和合理性。[4]如果我們採用這種研究姿態,而不是從意識形態上一概否定、一棒打死,那麽我們就可以從中華民國時期毒品刑事政策9的討論中明晰前人對毒品犯罪的問題意識,這對我們當前討論毒品問題無疑是有重要意義的,也是一種重要的思想資源。

1、 毒品政策的法律本位

法律本位是指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價值目標中的側重點,表明一個法律體系的終極關懷是什麽或應該是什麽的問題。南京國民政府以孫中山先生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作爲立法活動的指導思想。結合當時國際、國內時勢,以胡漢民爲首的立法者提出了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從世界上來看,文藝復興以後,新興資產階級爲了反對封建專制,提出天賦人權、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等理論,並以此爲指導,確立了以保障個人權利爲基點的近代法律體系。然而,到19世紀末 20世紀初,這種個人本位的法律制度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病,貧富兩級分化導致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緊張,並引起社會的無序。社會本位認爲,人的存在價值,首先在於他是社會、民族、國家的一員。法律所要謀求的,首先是全民族、全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利益。正如胡漢民所說的,“三民主義認定法律之所以爲必要,在於能夠保障社會全體的利益。個人所有的權利是爲社會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有的。” [5](p608) 南京政府時期的禁毒就是建立在這種社會本位的立法背景之上的。

2、 禁毒中的國家主權維護和國際合作

禁毒與領事裁判權的關係可以上溯清末,即使在民國期間,中國也始終處於西方列強的重壓控制之下.無法真正獨立地行使主權。列強提出以禁絕國內的煙毒作爲取消不平等條約的條件,但禁絕國內煙毒、截斷外來毒源,又得以取消不平等條約爲前提,這是因爲南京國民政府雖在20年代末發起修訂新約運動,但沒能收回租界,一些外國勢力利用租界,製造和販賣毒品,上海和天津等地的租界成了當時毒品走私的基地。由於國外某些政府暗中支援走私,毒品仍得以綿延不絕地進入中國,毒品之源始終無法塞絕。

由於領事裁判權之存在,警察局請求協助緝捕,租界當局往往拒絕引渡,租界遂成爲販毒分子避重就輕之所。外交部長王正廷曾有“因外人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中國政府施行煙禁不便”之感慨[6] (p25-29),“所以取消不平等條約是政治上對外的第一個禁煙的辦法”。[7] (p9-18)馬寅初提出,要杜絕(鴉片和麻醉毒品)來源,國際交涉也是個重大問題,這是一面要根據歷次關於禁煙締約,和各國嚴重交涉,一面要國內認真施禁,喚起國際同情,杜絕他們的藉口,修明內政和嚴正外交同時並進。[8](p33-38)

3、禁毒的步驟

當時提出斷禁與漸禁的關係。有人認爲,中國禁煙宜於“漸禁”,而不宜於“斷禁”。因爲中國的“煙”,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煙”的問題,而是早已構成了一個複雜的包含“煙”以外的一切財政、經濟乃至政治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而要單獨解決“煙”的問題,是行不通的。從清光緒末年至民國初年,禁煙之所以有成效,固緣國內政治統一,故能令出維行,貫徹到底,而亦由於制定十年禁絕辦法,有計劃,有步驟之所致。到民國六年以後,軍閥割據,借煙籌款,大開煙禁,煙禍之烈,達於極點,而煙土與地方財政,人民生活,社會經濟政治的關係,亦益密切。此時南北軍閥,只知征而不知禁,因無禁政可言。及國民政府成立,1928年全國禁煙會議是民國禁煙之開始。然當時政府中人,把“煙”的問題看的太簡單,把“禁”的問題看的太容易,於是標榜斷禁政策,寓禁於征,對於禁政既無切實的辦法,所有與“煙”應先時或應同時解決的問題,也未注及,便想用幾條法律,幾道命令、坐牢、罰款把數百年來的煙毒廓清,是空想。漸禁政策因爲是分期分區的過程中有步驟,有階段。故能順應複雜的政治環境,逐步推動,按計實施,有條不紊。[9](p1230-1231)

3、 禁毒中政府經濟利益

禁與征的關係是中國近代禁毒史上的一個核心問題。鴉片戰爭前後,晚清政府就有“弛禁論”與“嚴禁論”的爭論,孫中山先生晚年在《禁煙問題與政治建設》的演講中把能否徹底禁煙與政府性質聯繫到一起,認爲“中國之禁煙問題與良好政府之問題,有連帶之關係,鴉片營業,絕對不能與人民所賦予權力之國民政府兩立” [10](p492)的觀點振聾發聵。

前引《禁政問題》一文中對國民政府寓禁於征的政策從社會合理性的角度做了解釋,他首先指出南京國民政府的既征也禁和北洋軍閥的只征不禁有區別,因爲前者的目的是禁,後者爲的是征。其認爲就事實論,民國以來,煙稅既成爲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大宗,當國民革命北伐完成之後,財政枯竭,而其時西南各省,實際尚未統一,那時中央如果毅然取消特稅,不但收入沒有抵補,而且各省禁煙經費,亦無所出,故政府徵稅,實不得己。對於兩年禁毒、六年禁煙期間爲何繼續徵收特稅,理由有二,一是取之用之。分期禁種、分期禁吸、統制産場,辦理公膏,以及各省設立戒煙醫院等禁煙經費浩大,故徵收特稅,以取之煙民者用之於煙民。因爲種、吸、運、售均分期遞減,故特稅亦因煙民、煙量減少而逐年遞減。二征只是手段。以前政府之失,不是不應當徵稅,而是稅而不禁。寓禁於征,特稅全由煙民負擔,稅重則煙價必然增高,價高則購吸者勢必減少,種者因銷路減少而不踴躍,故收稅也是禁煙的一個有效的手段。這只是一家之言。

向煙民處罰金其實也是變相的“征”,胡漢民認爲此法不妥。“如果吸煙可以罰金了事,豈不是替有錢的人開了方便之門,把禁煙行政的威信與價值陡然降落下來嗎?人民如果見禁煙法令的作用,一遇到金錢,便立刻被限制了,將以爲政府的禁煙,不過是藉此賺錢抽稅而已”,這樣雖說是‘禁止’,而事實上豈不已變成‘促進’吸煙了嗎?再則禁煙行政如果明明白白的和金錢發生了關係,禁煙行政人員的廉潔,便格外難保,而禁煙的效驗,也就難說了。”[7](p9-18)

4、 禁毒中法律權威性

清政府改變禁煙政策於1906年制定“十年禁煙”計劃作爲“新政”的一部分,全國進行了禁煙運動,這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一次權力博弈。經過清末的禁煙和民國初年革命巨浪席捲下的各省禁煙運動,泛濫成災的煙毒在民國初年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控制。北洋政府中期以後,中央權威明顯不足,各地軍閥都把自己轄區的權勢看成暫時的,因此採取各種手段搜刮錢財,包括銷售鴉片。軍閥政府以謀求軍事集團的一己私利爲首要目的。軍閥與鴉片互爲依存,軍閥要擴展,就必然大勒煙稅,軍閥是戰亂之源,而鴉片則是戰亂之工具,民國的毒品問題也是軍閥政治及其統治的必然結果。

王寵惠認爲,法律只能繩於事後不能防于未然,若徒法以行,而不研究正本清源之道,雖法令嚴厲但恐有時而窮。中國禁煙成效不大,不是法令不好而是執行不力,這與清末以來中國處於分裂狀態有關。中央政府無法在一個較長時期內有效地控制地方,徹底地貫徹其禁煙意圖。國家處於分裂狀態,政令不一,地方軍閥控制區域煙毒日趨嚴重。在西南、西北等地,各省軍閥依然擁兵自重。而對抗的基礎是錢財,煙稅幾乎又是他們最可靠的財源。“吾國十餘年來,國內戰爭,絡繹不絕,於是握軍符者,多以種鴉片爲唯一之餉源”。王寵惠因此感慨:“國家多故,軍閥專橫,不惟漠視禁令而已也,且又從而蹂躪之”,因此要真正實現禁煙,“人人心目中,當有尊重法令之思想,而國家之司法權,方能實行於其間”。[11](p21-25)

5、 吸毒者的矯治

(1)“社會制裁”

胡漢民在《禁煙與社會制裁》[7]一文中談到禁煙的辦法有兩種,一是政治方面的,一是社會方面的。在他看來,因爲吸毒有許多社會的原因,所以“禁煙一事,單靠政治方面的法令是不夠了的,一定還要輔佐以社會的制裁,才能收著全效”。

他認爲,首先要改造吸毒時髦的心理,加強輿論的制裁。“吸煙的又何嘗不是人?社會上果真有刺激給他,也一樣會因羞惡而改行的。喚醒社會,是徹底而且自然的辦法,單靠法令,法令終有窮時”,“必定要做到人民能夠自勇的恥於爲不善”。

其次,要加強男女間的互相制裁。胡氏認爲這是“極有效而極該提倡的”一種方法,即規定吸毒是禁止結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結了婚的人吸毒的,國家禁止其生育。原因是青年“沒有不注意自己的婚姻問題的,吸毒如果會喪失掉結婚的權利及家庭的幸福,一定可以從黑籍裏面救出不少的青年來。” 以國家法律對個人私權利進行限制,這種觀點體現了其社會本位立法觀, 在這一點上胡氏並不諱言,“我們禁煙的目的,既重在強種,已吸上的人,如何還能容它有配偶、有生育,這種弱種流傳下來,繼承不已,遺患何窮!”,“剝奪結婚的自由,且不許有任何形式的配合,固然是懲戒他們本身,也所以杜絕種族上的流毒呢!”

再次,在制裁吸毒者時區分不同職業,學生、士兵與官吏同科嚴辦。因爲“學是社會上未來的中堅分子,國家民族的命脈所寄,斷不能容他再染煙毒,而陷社會國家民族於絕地 。兵是有紀律、有訓練的團體,每個分子更不當做紀律以外的事。”

(2)“四禁並舉”,“方法區別”

“禁煙的方法,最好將禁種、禁運、禁吸、禁售同時實行。但是禁止的詳細規劃,需由政府與民衆團體聯合一氣,共同籌議,本合作的精神,達到禁絕的目的,使國際間所定不平等條約的恥辱,從此可以洗滌,三民主義也從此可以完全實行。”[12](p19-21)

但四禁的方法要有所區分,“禁煙行政,不外禁絕種制運售吸,但種制運售四項和吸食服用的,有根本上的不同,所以施禁方法亦須依其根本不同點而有差異”,種制運售的動機是有厚利可圖。所以施禁的方法,要重罰重刑,非但使他們無利可圖,還要使其受重大的損失和嚴厲的處刑。吸毒是因各種原因上癮的,煙癮發作時比刑罰還難受,所謂欲罷不能。因此禁吸的方法,“不是刑罰可了,也不是重刑重罰就可,必要設法把他們的痛能夠安全的戒除,使他們不怕而樂於就戒,才可以辦到禁絕。禁吸應該與戒吸同時並進,並且要戒煙院所設備周妥,戒煙藥劑確實有效,且無別的流弊和多大的痛苦。戒煙院所能予他們便利,能住院的,住院施戒,不能住院的,准許他在家施戒,或是給予藥方,或是給予藥劑,貧苦的免收一切費用,真正年老病弱的,予以特別方法。辦理戒煙人員有確實的學識技能和對戒煙人憐惜同情,肯誠懇地爲他們醫治,這是一面爲煙禁,一面也就是解除民衆痛苦的救濟事業”,“如果吸的戒盡,種制運售的就無受主,也可自然禁絕,所以戒吸也是禁煙裏面一種重要工作。” [8](p33-38)

[參考文獻]

[1]梁啓超.學與術[A]. 梁啓超.飲冰室合集(第3冊)[C].北京:中華書局,1989.

[2]白建軍.關係犯罪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張勇安.《美國毒品和毒品政策文獻史》述評[J].世界歷史,2004(3).

[4]蘇力.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外法學,2000(1).

[5]朱勇.中國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華民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王正廷.鴉片與外交之關係[A].禁煙之理論與實踐[C].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印,1935.

[7]胡漢民.禁煙與社會制裁[A].中華國民拒毒會.《反對鴉片公賣言論集》[C],上海中華國民拒毒會,1931.

[8]馬寅初.禁煙談[A].禁煙之理論與實踐[C].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印,1935.

[9]李仲公.禁政問題[A].馬模貞.中國禁毒史資料[C].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10]孫中山.孫中山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王寵惠.司法與禁煙[A].禁煙之理論與實踐[C].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印,1935.

[12]褚民誼.以革命的精神來剷除鴉片[A].禁煙之理論與實踐[C].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印,1935.

本文發表于華東政法學院主辦《青少年犯罪問題》2006年第1期

作者簡介:褚宸舸(1977—),男,山西汾陽人,西安文理學院法政系講師,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領域爲犯罪學和理論法學。email: chengechu@yahoo.com.cn

基金專案:本文系西安文理學院2002年科研資助專案“西北地區毒品違法犯罪研究”的成果之一。

注釋:

1這裏所謂“犯罪”指廣義犯罪,即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

2作爲綜述之一,本文主要立足“長時段”考察,研究物件限於學術著作,不包括學術論文和普法作品。對近五年來毒品犯罪研究學術論文的微觀考察和具體觀點的梳理,擬另文研究。

379年刑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一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可以並處沒收財産;走私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産;以走私毒品爲常業,走私毒品數額巨大或者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41982年3月8日《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提高了販毒罪的法定刑(最高刑提高到死刑)。並且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販毒,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1987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首次規定單位犯罪,爲懲治以單位名義走私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1988年1月21日《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提高了走私毒品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從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死刑)。明確了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檔次。

5《決定》採取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形式,規定了毒品的概念,全面規定了毒品犯罪的12種罪名。規定了對多次販毒的,其毒品數量累計計算,規定了具體的量刑標準,適應罪刑相適應的要求。針對毒品犯罪採取經濟上的制裁,對所有毒品犯罪都作了附加財産刑的規定。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有關毒品犯罪累犯再犯從重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從重懲治。對吸毒者予以處罰並強制戒毒,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決定》還明確規定了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轄權。

6本書之前有於志剛著《毒品犯罪之理論問題研究》,時事出版社1997年版,之後有於志剛著《毒品犯罪及其相關犯罪認定處理》,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因爲三本書內容有重復,這裏只列出一本。

7他所謂的社會存在,主要指知識或思想以外的其他社會文化因素,包括階級、社會地位、職業群體、代際關係、生産方式、權力結構、歷史情境、競爭、衝突、流動,以及價值觀、世界觀、社會思潮、時代精神、民族精神、文化心理等。

8例如,當前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中的文本(傳媒、文學)對於毒品(毒品犯罪)的描述對刑事政策的影響。

9在中國20世紀上半葉近代禁毒實踐中,民國南京政府時期的刑事政策是比較成功的。南京政府建立伊始,毒品問題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在中國近代,土煙産量和吸毒人數在1910年均爲最低數位,隨後逐漸攀升,在1929至1933年間達到最高峰,隨後又逐漸下降,至解放初期已經降到1906年左右水平,這也爲我們解放後徹底禁絕毒品提供了必要的基礎。褚宸舸.中華民國時期西北地區的煙毒與禁政[J].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5)
〈摘自世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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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月, 2014 at 10:39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