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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用藥人權長路漫漫

【2000.12.26 政小四評論報  政小四/報長】

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後,不管是政府或是民間團體,都有不少應景的動作。以政府為例,總統陳水扁上任以來首次實施特赦,讓特定人士遭遇的不義獲得平反;另外,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也首次舉辦「人權婚禮」,讓三十六對異性戀男女在總統與人權招牌的見證下,完成結婚典禮。在民間團體方面,一份人權報告指出,國內多項人權指數下滑;八四工時大聯盟則在人權日當天展開遊行,捍衛兩小時工時所象徵的勞動人權與勞動者尊嚴;多個同志與婦女團體,如我們之間、婦女新知、同志諮詢熱線等團體,則對政府舉辦的人權婚禮多所指責,認其沒有實際功能,也毫無進步意義。

同樣一個國際人權日,有祝福、有喜悅,抗議與不滿也交織其中,但卻不是每個團體或族群都發出了喜悅或抗議的聲音。在特赦與人權婚禮之外,我們看到了勞動者要求捍衛勞動人權、同志團體要求同志結婚權、婦女團體抗議政府對高齡者與再婚者的歧視。然而,國際人權日前後,我們卻看不到如今最熱門的搖頭丸議題與人權議題結合發聲。換句話說,似乎沒有支持用藥選擇權或身體自主愉悅權的人士,出面抗議政府對身體自主權的箝制,並且要求身體自主權的還權於民。

這種用藥選擇權與身體自主權在國際人權日的聲音獨漏,原因不少,或可歸納為以下數項:

一、沒有論述:行動的基礎在於思想,而思想形諸文字則為論述。如果用藥者只有用藥行為,每週週末到台客爽(TeXound)、CHINA、NASA等搖頭吧用藥搖頭,卻不思爭取用藥權,發展用藥論述,向搖頭族本身與大眾推廣提倡,讓用藥行為正當化,那麼用藥選擇權或身體愉悅的自主權就永遠只是口號而無實際內涵。如此一來,除了用藥行為在大眾心中仍然不正當,由於沒有論述可作為行動基礎,爭取用藥權的積極行為(如遊說立法者修法、遊說政府相關單位制定更進步的藥物政策)的發生亦是遙遙無期。

二、沒有組織:組織是由許多個個人集結起來的。個人的聲音微弱,較不被社會、媒體、政府重視,一旦有著共同利益或立場的許多個人集結而成一個團體,目標一致、口徑一致,所發出的聲音就能受到更多的注目與重視。組織的成員越多,組織的力量越大。如今搖頭族多為一群一群的同儕團體,只在意享受藥物帶來的愉悅,而不思爭取合法用藥的權力,因此國內似乎尚無以爭取用藥選擇權與身體自主權為目的的團體;而沒有團體就沒有力量,就無法發聲,這便是國際人權日獨漏用藥權發聲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問題:用藥行為依現行法律是不被允許的,因此用藥者若果站出來公開爭取用藥人權,容易成為警調單位注目的焦點。為了不被警調單位注意、誘捕而移送法辦,用藥者只有將論述、主張或資訊秘密地、匿名地發送;如此一來,一般大眾自然不能藉由大眾傳播媒體而得知或了解用藥者的用藥選擇權主張。

不過,國際人權日獨漏用藥權發聲的最深層原因,似乎還在於影響個人心理甚鉅的道德問題。在我國由各種複雜因素造成的藥物污名,使得一般大眾認為用藥者會攻擊人,是犯罪者、壞人、不道德、妓女或黑道兄弟的同義詞。這種深入人心的藥物污名,可說是讓一般大眾對於用藥者的想像昧於事實的兇手。而在想像昧於現實的情況下,藥物污名同時使得用藥行為在大眾的心中佔有不正當性地位。於是在大眾心理層面上的藥物之道德不正當性,支撐了「向藥物說不」的公權力正當性;而看似正當的公權力,則可除了以相關法令外,無所禁忌地以不相干的法令,以找碴的方式取締舞吧。

另外一方面,用藥者人數少,再加上道德與法律地位弱勢,於是防衛心強,面對言論攻擊(不論是真的攻擊,或是只是開玩笑),動輒以更為激烈的言語反擊,甚至於以主流對其它弱勢者的慣有污名(如污名男同志、污名零號、污名屁眼)來作為對藥物污名的抗議,造成論述手段的不正當。這種情形使得一般大眾更不易於去同情用藥者,反而加深了他們心目中污名化的用藥者形象。

西方自由主義學者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曾經在其著作《自由論》(On Liberty)中指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對其餘任何個人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如今既然已知用藥者等同犯罪者等同不道德,乃是藥物污名的論述,並非事實,那麼我們就沒有自我防衛的必要,也就不應該再限制個人用藥的選擇權。個人的身體是個人自己的,其他人、政府,甚至於國家,均不能以除了自我防衛的任何理由強加箝制。然而,審視當前的社會脈絡、法律條文、政府政策與大眾意識型態,能夠合法而安心地使用藥物,徜徉在迷幻的勸思(Trance)或科技(Techno)電音中,會不會是一個何其遙遠的夢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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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月, 2014 at 10:42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