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快樂丸 警訊未錄音 判無罪
【2000.09.03/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三十歲男子葉坤祿被控去年十二月間連續販賣俗稱「快樂丸」的第二級毒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過葉坤祿在偵查及審理期間矢口否認,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後,發現警方在製作筆錄時並未錄音,認定取得供述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作為證據,又查無其他不利葉坤祿的證據,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葉坤祿在警訊時坦承不諱,卻在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時翻供,法官函請移送該案的台北市警北投分局補送「警訊錄音帶」。北投分局函覆指出,該案承辦單位永明派出所員警於執行偵訊過程「因尚無錄音設備,製作筆錄時,並未錄音」,令法官大吃一驚。
承審法官認為,刑事訴訟的目的固然重在「發現實體真實」,但手段應合法正當,以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外,應全程錄音,此案警方詢問被告時並無急迫等情況,自應全程錄音以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由於警方未依規定辦理,法官乃認定該警訊筆錄不具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