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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搖頭族驗尿 疑員警掉包

【2002.07.29 聯合晚報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警方全力掃蕩搖頭店,取締青少年吸食搖頭丸,常是一抓就是一大串。不過,擺在警局一瓶瓶的尿液,卻被部分不肖員警視為「金礦」。搖頭族驗尿 疑員警掉包
警方全面取締搖頭PUB之際,警界卻爆發員警涉及收賄,將受檢搖頭族尿液「掉包」的重大風紀疑案。據悉,調查局北機組辦案人員接獲檢舉後,已鎖定台北市東區某分局刑事組人員,深入追查涉案員警及涉嫌居中行賄的白手套。

辦案人員將於近日針對涉案對象展開約談、搜索行動,並追查是否有集體貪瀆情事。警方督察系統在獲知此事後,正全力了解,展開自清調查。

據了解,辦案人員經調查後赫然發現,台北市幾個有搖頭店的轄區分局,都疑發生搖頭族或搖頭業者透過黑道角頭及地方有力人士出面,甚至有媒體記者充當白手套,以每瓶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的代價,勾結警方人員,將部分受檢搖頭族的尿液掉包,逃避法律責任。知情人士透露,搖頭族掉包尿液案情牽扯之廣,恐怕比之前發生的擄妓勒贖案還嚴重。

據指出,台北市警方日前在中午時分前往南京東路三段「外灘」PUB突擊檢查,將舞客帶回警局驗尿。當時警方帶回男女舞客152人。調查單位日前卻接獲檢舉指出,一名有「吸 毒前科」的王姓舞客,再度因吸食快樂丸被查獲。依法第一次查獲只需勒戒,第二次則會以累犯判刑,因此,他透過中間人花了高出一般行情的30萬元擺平。

據悉,其中20萬元用來買通分局非辦該案人員,利用夜深人靜承辦人員下班不在時,將嫌犯尿液掉包,事後並交付10萬元給中間的白手套。員警間並為了有人私吞20萬元勾結外人換尿而翻臉。

 有力人士開名單 保證驗尿無事

【2002.07.29 聯合晚報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警方掃蕩搖頭店,卻爆發員警涉嫌替搖頭族掉包尿液的重大弊情。據了解,被員警帶回採尿的搖頭族,只要由有力人士開出「名單」,這些名單之內的搖頭族送驗的尿液,保證不
會被驗出有服用搖頭丸。

據了解,員警在採尿過程中動手腳,對一些常進警局的搖頭族來說,早已是「公開的祕密」,只要花錢就可消災,代價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只要有「門路」,即使被帶回警局,搖頭族還是可以全身而退。

據指出,所謂有能力開名單給員警的「有力人士」,除了警察、與警界關係好的搖頭店業者、地方人士,甚至黑道角頭外,還包括部分在警局跑線的媒體記者。

甚至在取締搖頭族最多的時候,有地方人士、警察、媒體記者把保搖頭族當成副業賺外快。一有大批搖頭族被帶回警局或派出所採尿時,就可看見其身影,趁著驗尿兵荒馬亂之際「作業」,當場收現金「銀貨兩訖」。

也有的是「個案處理」在路檢被攔下持有搖頭丸,明知驗尿會被查出吸毒,只好透過白手套管道,花錢把尿液掉包,當然這種「個案處理」的賄款行情較高。

據警界人士透露,台北市從去年開始掃蕩搖頭店,動輒帶回一、兩百人回警局採尿,當時即有風聲傳出有員警在採尿時「放水」,如今愈演愈烈。據說由於搖頭族是整批被帶回警局採尿,屬於「大買賣」,此時,搖頭族頂多花個幾千元就可沒事,不過,由於數量大,一、兩百人合計起來,也有二、三十萬元以上,比擄妓勒贖還好賺。

只要員警敢 驗尿空檔輕鬆掉包

【2002.07.29 聯合晚報  本報記者/特稿】

喧騰一時的員警擄妓勒贖案,仍在法院審理中,未料,警界再爆出替搖頭族掉包尿液的風紀疑案,部分不肖刑警連採尿、驗尿都可以從中牟利,可說是無孔不入。

此外,警方驗尿一直都讓外界質疑不公平,除了驗尿時間的快慢不一啟人疑竇外,驗尿流程過於簡單,又無監督機制,只要有員警「敢」,尿液掉包並不困難。

能讓員警在驗尿時上下其手,主要是現階段警方查緝毒品驗尿過程出現漏洞。一般吸毒犯或搖頭族被帶到警局時,依規定要採尿送相關單位化驗,問題就出在所採的尿液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在什麼時間內送驗,這個空檔時間讓不肖員警有從中掉包的空間。員警只要透過白手套,取得當事人的簽名和所捺指紋的驗尿封條,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的輕易完成掉包程序。

事實上,搖頭丸風行時,員警每次到搖頭丸查緝毒品,一律將當時在場的舞客,全部帶回驗尿,這種做法雖然連檢察官、法官等法界人士都有質疑,但警方依然我行我素,將舞客全數帶回驗尿,其中除了績效外,部分不肖員警還可趁亂調包尿液,其中獲利相當驚人。

因此,除了抓弊外,現階段取締搖頭族,防弊更加重要,檢警必須規劃一套完備的驗尿程 序,來防範不法發生,否則,愈密集的取締,可能引發更多的弊情。

 湮滅證據 2年徒刑

【2002.07.29 聯合晚報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警方爆發不肖員警替搖頭族掉包尿液疑案,法界人士指出,送檢驗的液被掉包,依行為不同,所涉罪責也不同。輕者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重者則構成瀆職罪

一般來說,尿液掉包的型態有兩種。一是抽換尿液瓶上嫌犯的姓名牌;二是倒掉吸毒嫌犯的尿液,再換上未吸毒者的尿液。法界人士說,不論是何種手法,就行為來說都構成湮滅證據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公務員則加重其刑。

再就過程而論,負責保管的公務人員如果有收賄行為,則構成受賄罪,處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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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 月, 2014 at 3:49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