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道德立法 比香菸更有害
【2002.05.10 中國時報 記者吳崑玉 】
立法院昨日上演菸害防治法草案的攻防,兩方委員爭論不休,但許多人卻不清楚爭論的內容。
董氏基金會方面運作提出的法案有些條文實在非常「先進」,比如幾乎所有室內場所全面列入禁菸,連KTV都禁;規定香菸外包裝上要畫上肺癌爛掉的肺部圖樣,不准標示淡菸、低焦油等字樣……。周清玉版第十九條更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提供戒菸諮詢服務的公益團體等單 位,「應」訂定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捐 助成立財團法人,補助或委託其規劃、整合推動」有關菸害防制之傳播宣導、預防教育、戒菸治療、人力資源培訓、國際交流、研究監測與資料庫建立、及其他與健康生活型態相關之事項。等於為政府補助 董氏基金會所有活動,甚至董氏基金會轉型,提供了法源依據,其他社福公益團體,有幸能比照辦理嗎?
香菸有害健康,全台灣的人都知道,吸菸者仍舊吸菸,並不是因為他 們不知道香菸有害健康,也不會因為更多場所禁止吸菸,就會減低他 們的吸菸量;每當禁菸法案規定更嚴,吸菸者就被迫尋求另一個可以 吸菸的場所,然後禁菸團體又想辦法規定更嚴,吸菸者又必須再想辦 法找出路。這樣一直玩貓捉老鼠的遊戲有何意義?為什麼不乾脆宣布 香菸等同毒品,修改刑法,將吸菸列為公訴的殺人罪,既然當事人找 死,乾脆判處唯一死刑,不就一次將所有問題統統解決?
這些年,吸菸者從辦公桌移到通風區,從通風區又移到活像毒氣室的 密閉空間,再從毒氣室再移到樓梯間,某立委說反菸是「小蝦米對大 鯨魚」,但在吸菸者看來,他們才是小蝦米。吸菸者一樣是人,一樣是國家的公民,一樣有選擇自己要過什麼樣生活的基本權利,吸菸者選擇的權利,跟拒吸二手菸者的權利是一樣大的。這是一個民主國家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任何國家的法令,不論立意多麼良善,都不能剝奪這種基本的權利。立意良善的法律,原本是不讓一個人危害另一個人,但是過度的規範,則是代表社會上的一群人在壓迫另一群人接受他們認定的價值觀。如果香菸不是毒品,人們仍有選擇購買的自由,便不應如此壓制;如果真的如此有害,便應如鴉片般全面禁絕,而不是用法令綁到連正常商業行為都不得運行。
凡事適可而止,管過頭就是惡法。法律只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基本防線,如果立委真的有心禁菸,首先便應裁撤菸酒公賣局的香菸部門,再廢止中美菸酒協定,立法將香菸列為禁止進口、吸食、販賣的毒品,向全世界公布台灣為國際禁菸區。政府不能一方面禁制吸菸者的生存空間,另方面又要賺香菸錢。
另一方面,在台上大呼反菸的政客們,你們身邊有多少重要的樁腳、親友、同仁、選民都在吸菸,你們如果真的如此反菸,為什麼不主動清除身邊菸害?開除吸菸的重要幕僚,排除吸菸的大樁腳,要求吸菸的選民不要投你一票,因為你極力縮減他們的生活空間,全力否定他們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
台灣已經有太多由道德口水掩護的利益遊戲,沒必要再加一條。反菸,已經從一個保護拒吸二手菸的公益活動,變成一個侵害吸菸者權益的泛道德化侵略性活動,過度的壓制,勢必招致極端的反彈,法令逼得愈緊,香菸愈會成為自由自主的象徵,反令多年反菸功虧一簣。不合於人性的法令,永遠不可能被執行,前例斑斑,尚望在朝諸公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