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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他命管理 徹底鬆綁

【2000.02.15 中國時報  文/黃頂立(作者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美化人生基金會籌備主委)】

哈佛和塔夫茲(Tufts)大學的研究顯示,每天吃維他命C補充品五○○mg十年以上,可以降低罹患白內障的風險七十七-八十三%。根據目前台灣衛生署的法規,規定維他命C的每日用量標準在八二‧五mg以下得以食品管理,介於八二‧五-五○○mg為醫師指示用藥,而超過五○○mg則屬醫師處方用藥。但天然蔬菜水果的維他命C含量也不少,像二三○g(約一‧五個)柿子、五一○ g奇異果(約五個)、九四三g柳橙(約五個)或二六三g甜紅椒的維他命C含量都超過五 ○○mg,根據法規是醫師處方用藥,所以如果一天想吃上述的任一種,還得有醫師處方才能吃。同時,蔬果商依法都搖身變成藥商,還得向衛生署申請藥商執照才能販賣蔬果。

或許有人會說天然的蔬菜水果沒有將維他命C萃取做成錠或膠囊,所以不算醫師處方藥,那麼天然的海洛英花沒有萃取做成海洛英粉,是否也不算毒品?

從這個實例,稍有知識水準的人都可以認知到台灣衛生署的法規是多麼的荒謬不合理。隨著台灣較有知識水準的人愈來愈多,這些荒謬不合理的法規勢必要修改。當二月十一日看到中國時報第九版「維他命A、D、E衛署放寬管理」的醒目標題,不禁令人感到高興,終於衛生署也覺悟到法規的荒謬不合理。但再細看其內容,原來衛生署所謂放寬維他命管理,只不過是把維他命A、D和E「指示用藥」的每日用量上限各放寬至一萬單位、一千單位和四百單位。

令人失望的這根本仍不符合先進國家的趨勢。在美國除了維他命外,包括礦物質、草本和其他營養補充品等,都是屬於食品類的「飲食補充品」,而且都是物美價廉隨處可得;而不是貴又品質不見得較好、又隨處不可得的「藥品」或甚至「禁品」-即台灣的現況。
在美國維他命等飲食補充品不僅沒有規定要向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登記、審核或做任何臨床療效的研究,甚至連製造過程也沒像藥品一樣嚴謹要做多種檢驗。但是這些在先進國家沒有做過檢驗、臨床療效研究、不必登記審核的「食品」,跑到台灣來卻能豬羊變色變成「藥品」,而且價格貴得離譜,你說奇怪不奇怪?你說問題會出在那裡?

相信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到和先進國家人民一樣應有的健康基本人權,而不是當個健康基本人權被剝削的世界二等公民。所以,掌控、制定或執行法規的人,是否該考慮不要犯下制定或執行落後不合時宜(即錯誤)的法規,而剝削了人民應有的健康基本人權,陷台灣人民淪為世界二等公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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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 月, 2014 at 4:12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