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援交有罪嘸 法官看法迥異
【2001.03.19 中國時報 郭子弘/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月前才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上網援交的周姓排球國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但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在審理相關案情的蕭姓男子 網路援交案時,法官則認為檢方起訴的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罰對象應是促成交易的老鴇或嫖客,提供性服務者依此條例應是「被害人」相關法條也不宜擴張解釋,因此判處蕭姓援交男無罪。充斥網路上的援交,是否構成犯罪,法官見解出現迥異。
廿六歲的蕭姓援交男是於去年六月間,陸續利用家中電腦上網留言援交,他在奇摩站留言板上留言:「我是鋒,今年廿六歲,一六六公分,四十八公斤,家住台北市,因為缺錢,所以想被援助,可以配合您想要作任何事,北市女請來電」,引誘不特定人為性交易行為。
蕭男被警方循線逮捕後,警方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也認為蕭男涉嫌散布及引誘、媒介、暗示從事性交易行為,依法起訴蕭姓男子。但法官審理後卻認為,從網上拉客與自己發生性交易的行為無須負起任何刑責,僅具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可適用。法官指出,色情交易過程中包括三種人,一為支付金錢、財物的嫖客或買春客;二為提供性服務者即為援交者;三為協助、促成性交易者,即是所謂的老鴇。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處罰嫖客及老鴇這兩種人,至於提供性服務者,不管自願或非自願均被此條例視為受害者,並不受罰處。
法官認為,檢方認為蕭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以廣播、電視、出版品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罪,但條例中所謂「使人為性交易」應是指人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並不包括人與自己從事性交易。
法官強調,上網留言援交,是一種類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處的拉客行為,僅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如果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有關「使人為性交易」擴大解釋,也將「使人與自己性交易」包含在內,將造成法律體系上的混淆,且處罰也過重更非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