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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克隆”還是“刻容”?

【作者:牛龍菲】

小羊多利“克隆”(Clone )成功,全球輿論爲之譁然。一時妄評蜂起,媒體爆炒。稱其爲“最具革命性的科學事件”者有之,稱其爲“最富負面性的技術成果”者有之。面對“克隆愛因斯坦”、“克隆希特勒”、“克隆自己”的種種臆念狂想,哲學家捶胸頓足,痛切于“生命的秘密、人生之美妙”的失落;倫理學家寢食不安,焦慮於“法律之難題、道德之困惑”的思考;政治家神經過敏,憂心於“曆史之重演、格局之變化”的未來。更有甚者,世界範圍大大小小的政要官僚、形形色色的專家學者,以大可懷疑之“明顯的倫理原因”爲由,甚至以某種“頑固的直覺”爲由,以某種“無可名狀但又深不可測的恐懼和不安”爲由,紛紛發表“反對克隆人的研究”的聲明。直至聯合國教科文(UNESCO)第29屆大會通過了一紙並不具約束力的所謂《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明文禁止複製人類”. ……。
天不擾人,人自擾之。凡此種種,皆爲庸人自擾。


所謂“克隆”(Clone ),其實可譯爲“刻容”,這類生物基因工程技術,不過物種形質的複製,而非生命因緣的和合。 就遺傳學的角度視之,因緣不同,同樣的物種形質,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性狀表現。聽聞,即使是天生的東北虎,長期圈養在動物園的鐵籠子裏面,也會逐漸失去虎威;爲使其恢復天性,飼養員只好餓其體膚,每天犧牲一隻小牛誘導其自行捕獵齧食。又聽聞,有人想讓長期作爲寵物的某貓捕捉老鼠,結果此貓竟被老鼠嚇暈。
看來,當此所謂“克隆”之“刻容”技術發明之際,我們需要複習的遺傳學常識是:物種性狀的表現,並非只遵循基因的程式,還要受制於發育的途徑(育徑)。
孔子有言:“性相進也,習相遠也”. 此所謂“性”,即基因程序決定之先天形質;此所謂“習”,即發育途徑作用之後天行爲。
所謂“人”者,乃“性”與“習”之衆緣具備的存在。克隆,只是衆緣其一。克隆技術,絕不可能和合衆緣而與歷史實踐不差分毫。
以此而論,真正“人的克隆”,並不僅限於人形的“刻容”. 除非人類可以克隆特定的歷史、克隆特定的時代、克隆特定的氛圍、克隆特定的因緣;一句話:除非人類可以克隆衆緣從而克隆特定的整個世界、克隆特定的整個歷史,否則所謂“人的克隆”,頂多不過能夠“刻容”而産生特定人物的替身,而並不能真正複製特定的完整人格。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柳下盜蹠,因緣所致。所謂“生命的秘密”,並不在於先天已定之血緣,而在於後天莫測之際遇;所謂“人生的美妙”,並不在於基因賜予的已有程式,而在於演化日新的無窮可能。人的“存在”,實在是《易經》所謂“不易”之基因與“變易”之習性的往復迴圈;人的存在,實在具《易經》所謂本身“不易”之“日日新,又日新”之“易”的天道之性。
人的演化,早已經是生物基因進化、社群習性進化、族類文明進化之反饋互動的人文進化。所謂生命的存在,早已經是基因存在、習性存在、文明存在之偶合共生的多元存在。一個人,不僅在生物個體的層面各自表現形形色色的體態體貌、具備愚魯聰慧迥然有別的天賦秉質,而且在社會群體的層面不斷轉換林林總總的身份角色、模仿本族異族五花八門的行爲習性,還要在族類文明的層面或受動地不斷內化體外已有的文脈、或主動地不斷外化自身獨創的文象。
人之生命,早已不僅是純粹的生物狀態。所謂對生命“領悟”的“原始”狀態,早已不復存在。所謂“克隆”或“刻容”,無非是鑿齒、文身、纏足、隆乳、切胃、換心之類文化其身的發展形態。人類在不斷改造自然的同時,早已開始“改造”自己。所謂“克隆”或者“刻容”,並非人類“改造”自己的終結。一些人們的大驚小怪,還會更上層樓。
“克隆”或稱“刻容”的生物基因工程技術,無非是人文進化“不易”途程中不斷“變易”的明證,無非是人文進化“不易”途程中“日日新,又日新”的明證。其本身充滿的智慧光輝,妄人臆測、媒體爆炒也難將其玷污。
如果真要說“克隆”或者“刻容”的負面作用,無非與其他一切文而化之的人類實踐一樣,乃是一把剃刀的兩面鋒刃。除非人類倒退到真正的“原始”,否則,人類文明的異化、外化、物化、客體化、文化即文而化之,總是文明人存在的必不可少前提;除非人類倒退到真正的“原始”,否則,人類文明的的異化、外化、物化、客體化、文化即文而化之,總是既有肯定的一面又有否定的一面。除非人類徹底擯棄文明,否則,異化、外化、物化、客體化、文化即文而化之,就將是文明人的原罪而永遠如影隨身;除非人類徹底擯棄文明,否則,異化、外化、物化、客體化、文化即文而化之,就將是文明人的本性而須臾不可離棄。
所謂“克隆”或者“刻容”者,無非人類進一步異化、外化、物化、客體化、文化即文而化之途程中的一個小小插曲,實在是沒有任何值得大驚小怪的地方。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一稿
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一 日二稿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稿
一九九七年 九 月十二日四稿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五稿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六稿
一九九八年 二 月十二日七稿

作者附言:本人文字,本人署名,請勿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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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2 月, 2013 at 11:17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