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挑戰倫理道德
【2001.05.22 南方日報 蒙志紅】
合作中,特別是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中,必須遵守生命倫理的原則。而在對生命科學的所有研究中,知情同意是最重要的原則。
今年4月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杭州召開了“生命倫理與生物技術及生物安全”研討會,會上討論最激烈的一個概念是:知情同意。而最引起大會對此進行討論的是美國基因研究人員在我國安徽採集DNA樣本的事情。
據去年美國《華盛頓郵報》報道,哈佛著名呼吸道流行病學家韋斯發現,在中國安徽一個由於地理和貧困原因與世隔絕了2000年的地區,有一個不尋常的具同質遺傳構造的人群,數量達600萬人,這是謀求尋找基因與疾病關係及治療它們的新藥的一個難得機遇。後來韋斯和具有遺傳基因方面知識專長的杜克一起與千年制藥公司合作,通過哈佛大學及所屬的一間婦女醫院和安徽醫科大學的合作,收集成千上萬安徽居民的DNA樣本。
借“體檢”“偷看”基因
“採集血樣的過程中,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對老百姓是怎樣交代的?”
這件事,引起了新華社女記者熊蕾的關注並進行了採訪。“我就是想親自聽聽被采過血樣的農民,是否知道他們是在爲一個國際合作專案作‘貢獻’。採集血樣的過程中,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對老百姓是怎樣交代的?”
她到了安徽嶽西縣的頭陀鎮,鎮衛生院對當年的體檢沒有任何檔案記錄,現任院長說不瞭解當時的情況。她們訪問了一戶當時被抽過血樣的農民儲勉齋一家。
60歲的儲勉齋和妻子胡祥信、女兒儲召華和儲召霞,在1996年11月和1997年3月參加了兩次“體檢”。每人保存著兩本當年發的健康卡,上邊記載著兩次檢查都抽了血,但“不知有多少”。
第二次“體檢”是有選擇的,村裏只有他們一家被挑上,只要老兩口和兩個女兒去。他們願意去,“因爲大女兒召華的病情比較重,一到春天就咳喘得厲害,希望她能得到治療”。但是並沒有得到治療,只給了一個美中生物醫學環境衛生研究所開的居民健康檢查報告單。另外說老儲有高血壓,給了兩瓶降壓藥。
老儲一家都肯定地說,沒有人給他們看過、念過《知情同意書》,也不知道與哈佛的合作。
血樣送到哪兒去了也不知道。老儲記得簽過字,不過是爲了領誤工補助。
知情同意難實施
此後,熊蕾採訪了參與這次合作的徐希平。徐希平是韋斯指導過的博士,來自安徽,並且在那裏進行過幾項公共衛生方面的研究。
對於知情同意,徐希平說,“我的要求非常清楚。我們作爲主導研究機構有責任,但不負主要責任。執行不是我的責任。”
非要向那些大字不識的農民,解釋清什麽是基因,什麽是DNA,采他的血幹什麽用,做到“知情同意”,並簽字按手印,有這個必要嗎,又能做到嗎?就像一個嬰兒要做手術,你叫他簽字,他能簽字嗎?你跟那些窮得連飯也吃不飽、10塊錢都拿不出的農民說什麽哈佛大學,他知道什麽哈佛大學嗎?
有位元醫學生物學教授,到雲南少數民族地區采血樣,老鄉倒是同意了,可叫他在《知情同意書》上按手印時,農民說什麽也不按。他說:“我按了手印,你們日後把我的牛牽走了,我咋辦?”
那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到底要不要搞知情同意呢?應該怎樣搞呢?在杭州開的這個有關“生命倫理”的研討會,有180餘個來自世界各地和中國社會各界的代表,大會氣氛很熱烈。圍繞“生命倫理”、“知情同意”的主題,就安徽采血事件,各代表踴躍發言。
也有專家認爲,知情同意的原則不能丟,因爲它是出於對人的尊重,人權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對人的尊重。讓一個文化程度很低的人,徹底瞭解基因及基因研究,比較困難。但是,你不能騙他,不能以做什麽檢查來騙他。他可以不知道什麽哈佛大學,但他有權利知道,你抽了我的血是去幹什麽。
最高原則:尊重生命
1996年海德堡會議,曾批准了《國際人類基因組組織關於遺傳研究正當行爲的聲明》。該組織的倫理委員會堅持如下原則:
人類基因組是人類共同遺産的一部分;
堅持人權的國際規範;
尊重參與者的價值、傳統、文化和完整性;
承認和堅持人類的尊嚴和自由。
倫理委員會還有多項建議:
諮詢應該在招募可能的參加者以前進行,並且應該貫穿在研究過程中。
同意參加的知情決定可以是個人的、家庭的,或在社區和人群層次。理解研究的性質、風險和受益,以及其他任何可供選擇的辦法是很關鍵的。這種同意應該擺脫科學的、醫學的或其他權威的強迫。
參加者就從他們那裏取得的材料或資訊作出的任何選擇應該得到尊重。要知道或不要知道伴隨而來的研究成果的選擇也應得到尊重。這種選擇對其他研究人員和實驗室具有約束力。這樣,個人、文化和社區的價值就能得到尊重。
對遺傳信息加以保密、保護隱私,防止未經授權獲取這些資訊。
在資訊交流時和協定達成前,應揭示利益的實際或潛在衝突。在研究開始前,應由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這種實際和潛在的衝突。
應該禁止通過給個人參加者、家庭和人群補償而進行不正當的引誘。
……
聯合國於1998年12月批准的《人類基因組與人類權利的宣言》明確指出,在生命科學領域的國際合作中,特別是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中,必須遵守生命倫理的原則。而在對生命科學的所有研究中,知情同意是最重要的原則。
我國也在1998年頒佈實施了《遺傳資源管理暫行條例》,條例規定:所有涉及人類遺傳學的科研專案都要填寫申請表,簽定合同,經審查同意才能批准。如果研究目的不明確,合作力量不強,知識産權分享不合理、不明確,《知情同意書》未提供就不能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