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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與法律:基因的法律問題

【2001.07.16  北大法律資訊網  周娜】

生物科學在上個世紀末本世紀初有了長足的進步,讓世人矚目的”基因大戰”正在政府和私人組織之間,國家和國家之間悄然無聲的進行,與之相適應,法律問題也不斷産生。

前不久,報紙上曾有過”百歲老人血液基因調查”事件的爭論。在中國人還沒有意識到基因的重要性時,大批的外國科學家來到中國的偏遠山村,以進行身體檢查爲名,抽取了許多百歲老人的血液樣本進行關於長壽問題的研究,並且末付給任何報酬。這件事並末引起當地人的任何懷疑.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受到了欺騙,中國的大量的寶貴的基因樣本也就這樣流失了。以後當我們忽然想要利用這些樣本時,則要花大價錢由外國人手中去買回本屬於我們自己的東西。看到這則報導,所有有理智的中國人不由感到切膚之痛。這不由得讓人想起曾有報導說,中國的知名品牌被外國人搶先申請爲注冊商標,中國的正宗名牌産品則被禁止在外國銷售。否則則被視爲侵權。這種被欺騙,竊取的感覺令所有愛國的中國人無不感到遺憾,歎息,憤憤不平,但又束手無策。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法的作用不可忽視。血樣及標本提供者有何權利,這個問題對於我國來說早已成爲一個現實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了我國權利的保護問題。不只是中國,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權利也受到了侵犯,正象有學者所說這不僅是樣本的提供者和樣本的開發者之間的利益均衡問題,更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間的利益均衡問題。科技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較早地搶先用低廉的價格獲得了寶貴的植物,動物和人類基因資源,數以億計的鉅額利潤流失,這應當引起中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重視。在這裏,我想就這一問題發表一點粗淺的看法。

需要闡明的是,目前國際上普遍存在的爭論是,人類基因可否授予專利權?如果可以授予,應按什麽標準進行審查?如何確定批准後的保護範圍?以一些科學家爲代表的一種意見認爲基因序列本身是科學發現範疇,不是專利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基因序列本身不應保護,但對基因序列的應用可給予保護;以一些私人的公司集團爲代表的另一種意見則認爲應當保護基因序列本身。目前,基因序列的應用專利已獲認可。本文認爲無論是基因序列本身還是基因序列的應用問題均屬智力成果及其應用範疇,而血液樣本則是屬於研究必備物質條件,屬物的範疇。本文所研究的是對於目前國際上普遍予以保護的應用專利,血液樣本的提供國是否擁有一定的權利的問題,對於受到保護的應是基因序列本身還是其應用問題本文不予涉及。

那麽血液樣本是否可適用所有權理論,什麽樣的東西可以成爲所有權所指向的物件呢?

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爲物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是人們可以支配和利用的物質財富,是物權的客體。自然人的活體雖然也是物質實體,但人身權不同於財産權,在自由平等的人權觀念指導下的現代立法均擯棄了把人作爲客體的野蠻觀念,確認人爲權利的主體,不能成爲物權包括所有權指向的物件。但至於從屍體或活體上分離出的物體,包括血液等,卻是可以作爲物的。作爲遺傳資訊載體的血液樣本是具有物質形態的,並且經過一定的程式,運用一定的方法,其可以由人體中提取出來加以利用,因此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和可支配性。同時作爲基因技術研究必備物質條件,其現有的價值和潛在的價值也是不可否認的。在現代社會中,基因技術可以被廣泛地應用於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將對整個人類社會産生了難以想象的重大影響。如從老鼠身上提取出的苗條基因對化妝品和一些藥物的研製具有重大意義;致癌的基因的發現令癌症的治癒成爲可能;利用克隆技術複製出的抗排異現象的人體器官是原來器官的最好的代替品,可以解決醫學上以往難以解決的困難;在植物基因的研究出現的許多轉基因新品種,促進了農業的發展。除了推動自然科學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經濟上的價值外,基因技術還大大推進了社會科學的發展。如在刑法學理論中犯罪人類學認爲,一些人犯罪是由於其自身的生理構造和正常人不同而導致的,受遺傳因素的影響這些人犯罪是先天的,應對這些人實行保安處分,並提出了一系列其有較大局限性的實驗作爲其理論的支援。這種說法在之前可能令人們無法理解,人們不願意相信一個人與生俱來會犯罪。但現代基因研究的發展,使人類對自身有了更深入的認識,越來越多的對人的行爲會産生重大作用的基因被發現,遺傳因素的巨大作用被肯定了,這將會對刑法學理論産生重大的影響,犯罪人類學將會得到強有力的支援,對這些基因相互作用機制的深入研究將引起刑法學中犯罪和刑罰理論變化。由上所述,血液樣本具有物的基本特徵可以成爲所有權指向的物件,當然也可以適用所有權理論。

那末血液樣本究竟是屬於具體的個人所有還是屬於國家所有呢?我們認爲,血液是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但基因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作爲基因資源載體的血液樣本也應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同一種基因在不同的公民個體中均可能存在,但不能說某一個體上體內有某種基因存在,該個體即對該種基因資源擁有所有權。基因資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能將之直接等同於某個具體的公民個人體內存在的某個基因。存在于公民個人體內的血液,只有經國家有目的,有組織地予以採集,有選擇地予以整理,才會成爲能夠應用於科學研究的血液樣本。也只有在國家的統籌安排下,集中全國的科研力量,對收集到的血液樣本進行研究,一國潛在的基因資源才得以開發出來,變成可以實際造福於本國人民的具體的財富。血液樣本之所以具有價值,是因爲其所承載的基因資源的具有價值,根本不同于自然存在的血液。

我們知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所有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就所有權的消滅而言,在法學理論上包括據法律行爲的消滅和據法律行爲以外的事實而消滅。前者包括所有權的放棄和所有權的出讓。以消滅自己的所有權爲目的而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爲所有權抛棄;所有權的出讓包括出贈,出賣,互易等。後者包括所有人死亡或終止,標的物的滅失,以及因判決,強制執行,行政命令等導致所有權的轉移。至於對一物使用權的獲得,也要經法定程式才可。所有者不知自己資源的價值,並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任意無償取得該資源的使用權甚至是所有權。並且這種擅自使用行爲均應視爲是對所有權的侵犯。

特定的地區,特定的群體存在有特定的基因,在其他地區,其他群體中是沒有的。在基因問題的研究過程中,特定地區資源是起了巨大的作用的,作爲人類遺傳資源的載體的特定的血液樣本是不可或缺的。由於其提供者對之擁有無可置疑的所有權,理所當然的,他們對於在此基礎上開發出的專利,也應當享有部分的權利。我們認爲,物質條件的提供者應該成爲法律保護的物件。而在此受到侵害的物質條件的提供者,即血液樣本的提供者,大多是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科學技術方面,發展中國家處於不利地位,他們沒有意識到本國一些資源的重要性,對之沒有進行保護,而發達國家則是在發展中國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掠奪。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這種作法是顯然是有問題的,它是在合法形式掩蓋下的事實上的不合法。試想一下,如果同爲發達國家,無償取得價值數以億計的資源是完全不可能的。在基因研究過程中,發達國家到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以進行體檢爲名,暗中提取了血液樣本,這種行爲事先末取得任何許可,嚴重損害了他國對於基因資源的所有權,這種作法系以欺騙手段無償獲取具有經濟價值的重要資源。

我國現在已採取法律手段,不斷強化知識産權的自我保護。我國國務院於是1998年6月10日批准頒佈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人類遺傳資源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及其産物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及相關的資訊資料”;”我國境內的遺傳資源資訊,我國研究機構享有特有專屬持有權”;”對其研究開發,須由中方報批,共同開發,共用專利權”這些規定表明,今後外國任何組織,機構,個人在中國境內開發利用中國的基因資源應遵守此規定。

應該說,基因作爲一種生物技術,它的發展前景是廣闊的,而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就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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