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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H001-外遇/通姦’ Category

大陸偷情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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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25  聯合報  記者/尹筱晴】

中國大陸近年興起一股偷情熱,許多城市夫婦不顧傳統道德及愛滋病的威脅,熱中發展婚外情。

調查指出,這種搞七捻三的行為,在數年前只有富人才會,「時至今日,從公司高級主管到無業遊民,全都有婚外情」。而且不貞不再是男性專利,「女性搞婚外情的比率與男性不相上下」,一名卅五歲,有婚外情的北京婦女就說:「我所有的己婚女友全都有婚外情,這很平常。」

北京大學向兩百五十名四十五歲以上的專業人士做的調查顯示,許多人容忍數年前仍被視為禁忌的婚外情。百分之四十二的受訪者認為,婚外情是「私事」:另有百分之十四的人認為「是人們追求新生括之際,社會發展的正常現象」;有百分之四十一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知道有朋友搞婚外情;只有百分之卅一的人認為,這是不道德的。

調查並指出,許多人不再視婚外情可恥丟臉,他們甚至認為這種行為很時髦。事實上,與通姦相關的字眼也改變了,外界已把「情婦或姘頭」之類的貶損用字改成「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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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20 下午

捉姦在床不易 除罪化又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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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03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前海軍淮陽艦艦長的妻子姜儷平被控與前保防官韋天龍通姦一案,因為題材聳動,經媒體披露以來,成為今年第一個引人矚目的「八卦新聞」。透過法院及軍方的調查,雖然可望逐漸釐清真相,但床第之事畢竟見極為隱私,直接證據不易取得,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又不一致,這類「聞情疑雲」幾乎天天在法院上演。

關於通姦罪是否成立的爭議,法界曾就「竊錄電話」能否作為證據有番熱烈討論;近期的案例,則以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件判決為代表,該案法官在判決中表示,即使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甚或共躺一床,如無直接或問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姦淫事實,不能「以擬制或推測之詞」判決有罪。

這件被控通姦案中的男女,是因深夜共處一處被警方查獲而遭起訴。當天被查獲時,女方於警察按門鈴後十分鐘才開門,二人均著睡衣,男方的衣物部分掛於女方臥房,部分則放在洗衣籃內。

對於上述情狀,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二人關係極為密切」,但要成立刑法通姦罪,必須兩人有通姦行為,單憑關係密切不能定罪。

由於「捉姦在床」不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法官多以「情況證據」,例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如無曖昧之性關係,孰人能信」為由判決被告有罪,但台北地院上述判決顯然一舉推翻這種「自由心證」,認為應輔以相關證據。

通姦案「難辦」是事實,通姦是否須負刑責,則出現「另類思考」。已有許多法官主張仿外國立法例,將通姦「除罪化」,僅須負民事責任。但「除罪化」之後的影響,目前仍難評估,而且恐將引發不小的反對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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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19 下午

家暴「保護令」 大破抓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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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4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夫婦感情不睦分居,李某獲悉妻子與一男子打得火熱,花大把鈔票找徵信社查出疑有姦情,廿三日準備抓姦時,妻子先發制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法官令李某必須遠離妻子住所三百公尺,李某欲抓姦不得其門而入,為之氣結!

這起家暴保護令聲請案,是家暴法實施兩年多以來,全國第一起保護令淪為「通姦護身符」的案例,承審法官獲悉後既驚訝又無奈,直呼不可思議。法官說,如果李某妻子真的持保護令掩護非法,李妻背後必有高人指點。

李姓夫婦因個性不合,早已貌合神離、常生齟齬,二人育有兩子女,考量子女教育及財產分配,兩人都不想離婚,但感情日漸生疏決定分居。分居後兩人偶爾見面就是大吵特吵,李某最近發覺妻子怪怪的,委請徵信社查出妻子疑有紅杏出牆,常在租賃所與一男子約會。

李妻則在偶然間得知,老公已委請徵信社追查她行蹤,決定聲請保護令叫老公知難而退。李妻日前刻意與老公大吵一架,李某一氣之下撂狠話且扯破妻子衣襟。李妻檢具相關證據,以丈夫常有言詞暴力及行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李妻雖沒有檢具傷單,對丈夫不法侵害行為指證歷歷,法官傳訊李妻姊姊作證,兩人事先即有默契,證稱李某的確有暴力傾向,且經常以言詞恐嚇其妹妹。法官審酌有核發保護令必要,裁定李某不得對妻子有騷擾行為,且必須遠離其住所三百公尺,為期八個月。

李某原定昨天會同徵信社準備報警抓姦,不料警方卻先送來一紙保護令,告知不得靠近其妻住所三百公尺,否則將逮捕移送法辦。李某原定親自抓姦行動被妻子的保護令破功,當場為之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打破國人「法不入家門」觀念,提供不少受暴婦女法律奧援、遠離暴力。不過從法院愈來愈多光怪陸離聲請保護令案,這套援引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在台灣已漸變調走味。

家暴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實施,各地方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桃園地方法院去年就受理核發六百多張保護令,其中聲請保護令婦女,並非單純基於遠離暴力考量,有的是為了離婚蒐證、有的是當作爭取子女監護權籌碼。

桃園縣李姓男子抓姦行動,被妻子聲請保護令破功,是保護令最另類「他用」功能。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傷害罪嚴格採證不同,即使受暴婦女沒有傷單,只要證明有繼續受暴可能,不論是言語或肢體,法官大都支持弱勢一方,因此李某雖可提抗告、聲請撤銷,但平反機率不高。

李某當然可以強行抓姦,不過必須線報百分百正確,抓個正著,才可以證明沒有觸犯保護令犯罪故意,否則抓姦不成刑責先上身。李妻利用專業知識,排拒丈夫於住居所三百公尺外,等於高撐保護傘,安心與情郎翻雲覆雨,從法律觀點算是高明,只是與家暴法立法美意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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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18 下午

外遇捉姦 循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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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7.27  中國時報  文/蘇友辰(作者為執業律師)】

隨著刑法第二三五條之一、二條妨害秘密罪的增訂,及新訂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七月十六日生效實施,對於外遇捉姦在床的搜證及逮人老套模式已經不管用,如果捨正道而弗由,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將不免人財兩失,又要吃上官司。

由於外遇通姦通常是秘密進行,為了取得證據,過去都要委託徵信社派人跟監、盯梢,並以違法侵入的方法在犯罪場所秘密裝置錄音或針孔攝影機進行竊聽及錄影,然而依照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委託人及徵信人員縱然在訴訟中可以「非無故」(受人之託有正當理由)而迴避刑法第三二五條之二加重妨害秘密罪,但仍不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竊聽之刑罰,應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刑。至於委託人(即外遇之被害人)是否構成教唆之罪責,有無阻卻違法之條件,則有待實務的斟酌審認。

不僅如此,上述徵信人員竊聽所得姦情錄音,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根本不具證據能力。目前一審法官大都能堅持「毒樹毒果」理論的證據法則予以排除,若無其他積極合法證明,大部分判決被告(姦夫或姦婦)無罪。不過案件上訴到高院,保守的二審法官始終還是抱持自由心證的法則承認其為有效的證據,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有罪,此種強調真實發現主義而忽視法律正當程序的維護,就賦與徵信社違法搜證之正當性,造成業者不按牌理出牌及為非作歹的亂源。好在最高法院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受理朱月桂等私運安毒乙案,為保障通訊自由基本人權,作出「非法監聽違憲,不得作為審判證據」指標性之判決。

不過,有人要發出強烈質疑,上開兩項法律對真正犯罪人而言是最好的護身符,那外遇受害人的權利如何保護?難道被害人只能眼睜睜看著危害家庭美滿及社會倫理秩序的偷情行為公然違法而無可奈何,或任由採取過激的自力救濟行為以代天行道嗎?非也,受害人只要循法律正當程序仍有對付之道。例如明查暗訪確定姦宿地點之後,即可報請當地警察申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而適時捉姦在床,當然現場之物證搜集最為重要,否則只有「孤男寡女獨處一室」並不足以形成通姦或相姦之合理心證,最後恐怕是功虧一簣,徒呼負負。

當然,長期守株待兔,得來不易之時機,如還要再輾轉請得搜索票方可破門而入捉姦,恐怕將坐失先機。其實,是時警察如果認定「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雖無搜索票也可以進行搜索,並非毫無例外。不過,萬一無所發現,訊息為假,此時又可能發生無故侵入住宅及違法搜索之爭訟,故仍以取得搜索票為上策。至於掌握行蹤及竊聽盜錄偷情通話,恐怕不能再假手徵信業者,而限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妨害家庭屬於輕罪,也不可能要求警察掛線監聽。看來法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卻也讓真正受害人綁手綁腳的。然權衡利害得失,一切還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搜證及保全為要,此乃法治國家維護司法正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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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17 下午

同是共睡一床 通姦罪認定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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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15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專題報導】

高院兩件妨害家庭案 一案兩被告測謊未過仍判無罪確定 另一案兩被告均判刑四月

同樣是共處一室,共睡一床,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構成通姦罪卻有完全不同的認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兩件妨害家庭案,兩案的被告都是被配偶帶同警方查獲,但一案獲判無罪確定,另一案兩名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獲判無罪的一案,兩名被告被查獲時,男的僅著汗衫、短褲,女的則穿運動服,二人共睡一床,檢察官依常識判斷認為「謂無姦情,難以相信」,且二人否認發生性關係的說詞經測謊鑑定為說謊,將二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經驗法則起訴被告,高院卻要求檢察官拿出積極證據來。高院刑廿四庭在判決中說,刑法通、相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有合意而為姦淫的行為,本案告訴人既未目睹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其指訴尚難作為被告通姦及相姦的證據。

高院刑廿四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三十年的判例指出,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乃告訴人會同警方前往拍攝的現場照片,並非拍得姦淫行為的照片,現場又未扣得衛生紙、保險套或內衣褲可供化驗,顯無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

高院刑廿四庭並認為,本案除測謊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測謊並非百分之百正確,雖可作為判斷參考,卻不能作為判決有罪唯一依據;故依證據法則,不能僅因被告二人被查獲時共睡一床,及憑其衣著情況認定二人有罪。

另一案的被告可沒這麼幸運。此案被告二人被查獲時,男方同樣僅著短褲,女方穿睡衣,承審的高院刑七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七十年的判例,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還包括間接證據,而依查獲當時的情狀,將被告二人定罪。

高院刑七庭認為,被告二人間若無姦情,男方豈會毫不避嫌搬進女方住處?二人若僅是單純「乾姐弟」關係,豈會共居一室、同睡一床,作出踰越一般正常朋友關係的異常親密行為?

被告二人被警方查獲時,還穿著「情人裝」應訊,更讓高院認為「若謂被告二人並無姦淫行為,實難合於一般經驗常情,非一般大眾所能置信」,因此均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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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16 下午

判決強調程序正義 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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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1.10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近幾年,陸續有人主張「通姦除罪化」,但只要通姦罪仍規定於刑法中,就該處罰。不過,認為「通姦該罰」的人在捉姦過程中,往往使用現行法不處罰的「竊聽」行為,並將祕密錄音所得作為「呈堂證據」,視被竊聽者的隱私權如無物,台北地院認為祕密錄音不得作為證據,恰可一改「實質正義優於程序正義」的謬誤。

依刑事證據法的原則,凡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不過,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非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對於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無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定,不像英美法系國家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

美國法院常用的「毒樹毒果理論」,是指一切不法行為,猶如一棵有毒的樹,而以不法行為獲得的證據資料,就是毒樹所結的果實。因此,法院對於不法行為所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用。

這項「毒樹毒果理論」,一九三九年出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後,各州法院仍舊承認非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直到一九六一年之後,各州才加以遵守,並被視為「程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的明證。

我國司法實務上,向來較重「實質正義」,許多法官認為,我國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不管依何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其證據能力仍應由法院自由判斷。

但是,什麼是「實質正義」?恐怕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這也是法治先進國家較重視程序正義的原因。我國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朝此方向改進,但仍被批評為不足,法院透過判決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是個可喜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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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16 下午

丈夫告她 與電腦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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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23  聯合報   平凡】
一名以色列男子向法院訴請離婚,理由是他的妻子與電腦發生不可告人之事。

這名男子向特拉維夫一家猶太法院提出書面訴狀說:「我妻子看了許多色情電影,更甚的是,她玩骯髒的電腦遊戲,在思想上對我不忠。」

他又說,她在電腦鍵盤前玩模擬的性遊戲,時常會達到高潮。「一個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的女人,和一個作此想像的女人,沒有什麼差別。」

這名男子的律師在訴狀中指出,這名妻子已犯了「理論上的通姦罪」。此案若經法院認定該妻子犯了通姦罪,離婚便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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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1:42 上午

上帝也瘋狂?──色魔進駐美國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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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9.13  聯合報  黃驤/譯】

根據調查,全美國發生教士通姦案的比例中,有百分之八十九是教士誘姦婦女。

從霍桑的「紅字」到鄂普代克的「好長的歲月」,戲狎婦女的牧師,一向是美國小說中常見的人物。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很少有人談到教士貪淫好色的故事。受害人的羞恥心、教會大眾的困惑感,和教會領導階層的自尊心,聯合起來隱瞞牧師的緋聞,不過現在已經有許多教會承認,教士誘姦婦女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和道德問題。●把聖職當作騙人執照牧師把聖職當做欺騙妻子的執照,並不是新鮮事,十九世紀末期,偉大的牧師及演說家畢奇爾,在被人揭發風化案件後身敗名裂;最近美國著名牧師史華賈特因狎妓而名譽掃地,成為全美笑柄,宗教領袖更關心的是本堂牧師誘姦依賴他們指點迷津或排難解圍的婦女。這種非法活動襲擊這種聖職的心臟,因為大多數美國人發生個人問題時,首先去請教的仍是教士。

貪淫好色、行為不檢的教士有多少?目前還沒有全美國性的統計數字。不過,威斯康辛州「通姦案調查聯合會」費時三年謂查教士通姦案的結果發現,教士禁不起婦女誘惑而發生姦情的占百分之十一,教士誘姦婦女的占百分之八十九。●這個人就是上帝?研究人員相信,最容易誤入歧途的牧師,跟一般「色魔」沒什麼兩樣。她通常是中年人,對自己的聖職感到失望,夫妻感情不睦,跟教會裏的同事很少來往,湊巧遇到一個需要他的婦女。這些擔任信徒精神顧問的好色牧師跟其他治療家大不相同的是──牧師的權力來自上帝。精神失常教士最大的醫療中心,堪薩斯州托皮卡市曼寧格醫院院長、精神病學家藍巴德說:「許多牧師投入這種專業的時候,渴望被人愛、渴望被人理想化、渴望像上帝。」群眾對他的反應常常使他失望,他們只注意到他脆弱的意志,然後一個年輕婦女來請他指點迷津,他受到她的吸引,藍巴德說:「這個婦女滿足了他被人像愛上帝一樣愛的原始願望。」

上帝因素迷惑了受害人,代表幾個自稱曾被教士誘姦的當事人律師普里德爾說:「在受害人的心中,這個人就是上帝。」

教士階層中一個「大色魔」,是淫人妻女成癮的牧師戴尼斯哈克。

現年四十五歲的哈克,曾在密蘇里州夕諾德市路德教堂裡做過十五年牧師,工作努力,很有聲望。他在表面上跟妻子、兩個孩子過著傳統的家庭生活,在任期內卻曾跟十六個婦女發生祕密性關係。這些婦女中,有些是他教區內權力很大的董事會和委員會主席,其餘的只是一些跟他一樣有情緒上需要的婦女。哈克的典型做法是──在確信對方不會峻拒以前,絕不採取行動。他說:「我承認我是罪人,就我這方面來說,算是強姦。但是,有時候可能有兩個罪人和兩個受害人。」

羞恥心終於驅使哈克每周來回驅車兩百九十公里,到密瓦基一家醫院去接受團體治療。矛盾的是,他在色癮逐漸減輕同時,反而因暴露私情而被教會開除。●有些「色魔」仍逍遙法外最近以前,大多數被教士誘姦的婦女都只怪自已,不肯揭發玷汙她們的人。

有一名三十五歲,化名為「珍」的已婚婦女,在住院接受子宮切除手術時,受到去探病的教區牧師引誘,一個月後跟他發生性關係。他對她說,他曾跟教區的三十名婦女睡覺。有一個羞愧自婦殺女,幾個跟丈夫離婚,最後,有五個受辱婦女聯名控告這個牧師。教會成立調查委員會,犯色戒的牧師悄然去職,調查紀錄全部銷毀。新牧師把珍和其他幾個婦女列為「惹是生非」的教徒,卸任牧師轉到一個較大的教區任職。這可能便是教會裡桃色事件層出不窮的基本原因。(取材自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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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1:41 上午

想法不同 美國郎通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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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29  中國時報  陳俊雄/台北報導】
美籍男子麥可與印尼來台旅遊的女子亞那邂逅,瞞著台灣元配產下一子。去年底,二人姦情遭麥可妻子察覺,報警抓姦後,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麥可聲稱通姦在美國並不違法,士林地檢署偵結,仍以二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這宗異國戀發生在八十四年間,來台工作的美籍男子麥可與來台觀光的印尼女子亞那邂逅後,譜出一場婚外情,二人發生多次性關係後,在八十七年間生下一名私生子。

麥可在庭訊中表示,通姦行為在美國並不犯法,他並不清楚此舉居然會觸犯台灣法律,大呼冤枉。

士林地檢署審結全案,檢察官認為麥可與亞那雖具外國公民身分,但二人在台灣境內觸法,且遭麥可的台灣妻子提出告訴,全案仍屬台灣法律管轄範圍。除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聲請簡易判決,並以二人行為屬連續犯請求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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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1:37 上午

在美通姦 法律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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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11  聯合報  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梁姓女留學生在美國求學期間和已婚的彭姓男子發生性關係,去年返國期間雙方仍有來往,彭妻知情後控告二人妨害家庭,法官以屬地主義原則,認為二人在美國的通姦行為無法處罰,但是二人在台灣期間曾共赴賓館,法官認為有姦情,昨天將梁姓女子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但考慮她還在求學,同意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梁姓女子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留學美國,和同是負笈留學的彭姓有婦之夫發生多次性關係,去年一月間,二人投宿桃園市一家賓館,直到去年四月間,梁女傳真有關他們交往情況的資料給彭姓男子時,被彭妻截收,這才東窗事發,彭妻一怒之下,控告二人妨害家庭,檢方並將二人提起公訴。

梁姓女子坦承與已婚的彭姓男子交往,也坦承二人在美國曾有多次性關係,但是去年一月間,二人並未在賓館發生性行為;彭姓男子則承認在美國有脫軌的行為,去年一月間二人在賓館也曾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二人雖承認在美國有通姦行為,但是司法單位無法訴究。

至於二人被控在桃園市賓館發生的性行為部分,梁女堅稱當天二人約在賓館談分手的事,而且她回台期間,就一直住在這家賓館內,但法官認為彭女家住台北縣,距桃園頗近,如果要談分手的事情,沒必要到賓館談,而且彭妻也提出二人的電話錄音帶,梁女有談到要男方負責任等語,法官認為事證明確,惟因考慮梁女仍在求學,所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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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1:36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