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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B001-援助交際’ Category

1年援交70男還等「排隊」 小六女:有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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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 nownews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現代的年輕人價值觀真的太偏差了!一名年僅13歲就讀小六的少女,在網路上「援交」,只為了想買手機和玩線上遊戲。她在網 路上多次找援交、伴遊,甚至還找尋芳客當援交仲介。她自曝1年內曾與超過70名男性發生關係,還自豪地表示還有不少人等著「排隊」和她援交。法官裁定她須 接受感化教育2年,也對她偏差的行為和價值觀頻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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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1:08 上午

竹科工程師網路找援交 四個字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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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中國廣播公司  記者/彭清人報導】

竹科一名工程師想要找女子性交易,在網路張貼「新竹找援」四個字,結果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移送法辦。全案法官審理終結,判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也就是這名工程師「新竹找援」四個字,最多將付出十四萬元代價(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卅三歲的翁姓工程師,今年元月中旬,在住處以電網連線到成人聊天室,想要找人援交,於是刊登「新竹找援」四個字,警方網路巡邏發現後,於是假冒女子與翁姓工程師交談,翁姓工程師也提供交易的價格和聯絡方式,警方在蒐證齊全後,認為翁姓工程師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暗示使人從事性交易訊息,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而全案在新竹地院審理過程中,翁姓工程師否認對兒童或少年散布性交易訊息,並向法官辯稱,他在成人聊天室內,已採取必要的隔絕措施,使訊息接收對象僅限於 十八歲以上的人,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危險。但法官認為,被告登入為開放式網站,同時未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來嚴格區分上網對象,因此被告在公開 網站上,張貼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使登入該網站不特定人,都得閱覽並進一步與被告交談,被告也未舉證「隔絕措施」如何使未滿18歲的兒童 不會接觸到這條訊息。法官因而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名,判處被告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五萬元。總計被告 因短短四個字,最多需負上十四萬元代價,就算不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付五萬元,稱得上一字萬金。

 

原文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76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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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1:05 上午

性交易防制條例 未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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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立報   記者許純鳳/台北報導】

援交少女小葳(化名)被法官裁定進入中途學校接受矯治教育,卻因中途學校床位不足,被迫安置精神醫療機構,還在裡頭感染疥瘡,父母淚眼痛斥:「這不是保護,而是傷害!」小葳的媽媽批評,法院評判孩子是否送中途學校的過程中,沒有考量父母意見,她哽咽地說:「我們沒說不要這個孩子!」她認為,孩子有錯,理應受罰,但安置環境應妥善佈置,免於孩子受傷害,現在卻變成「書也不能讀,沒有病變成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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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1:04 上午

15歲資優女援交不收錢 只因愛上帥氣「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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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ETTOD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15歲國中女畢業生,在校成績優異,估計可上苗栗地區公立高中;日前以「內衣」的暱稱在聊天室PO出鹹濕的援交訊息,與一名26歲的鍾姓工程師發生性關係,愛上對方並同意讓他以一個月2萬包養,但她不但沒收費,還相約「再來一次」;警方在巡查網路訊息時發現,並強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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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1:00 上午

未盡權利告知義務,警察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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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在訊問被告前,訊問者應先告知被告其所犯之罪名,以及具有緘默權、選任律師等權利,並得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證據。這個規定不論是在審判階段或是檢警偵訊時,都有適用。權利告知的法理基礎在於保障不知法律的被告也可以在知悉權利的情況下接受訊問,據此決定其反應的模式,以調整國家和被告的實力差距。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認為:權利告知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若未對被告進行權利告知,無異是剝奪被告的緘默權及防禦權,所取得的自白有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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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57 上午

法律小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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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公發布,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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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56 上午

網路援交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法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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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4 作者/出處:(90) 法檢字第 001708 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三月份法律座談會提案第一號)

討論意見:

(一) 否定說:

1 所謂「使人為性交易」,應係指使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而言,不包括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此從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妨害風化罪要件係:「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以媒介以營利」,對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文義觀之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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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55 上午

警政署嚴禁再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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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9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彭日鏡、廖雪茹╱新竹報導】

警政署有鑑於基層員警經常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件,不僅違反程序正義,更有觸法之虞,因此昨天以書面傳真通令全國警察單位,嚴禁再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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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52 上午

員警偵辦網路援交 警政署嚴禁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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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維新聞網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報導】

查緝兒童及少年網路性交易案件,有員警辦案時往往未能分辨「陷害教唆」及「誘餌」兩者區別,致使「釣魚」辦案屢遭外界質疑;警政署今天表示,除已舉辦法律講習,釐清兩者法律界定,並重申前令,員警偵辦網路援交案件時,嚴禁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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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51 上午

網路聊天悄悄話 援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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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7  聯合報  記者莊國辰/台北報導 】

在網路聊天室以「悄悄話」功能散布援交訊息,可能不觸法。嚴姓男子日前在網路上刊登援交訊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使用聊天室的「悄悄話」功能,只有特定網友才能看到,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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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0:49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