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C008-墮胎’ Category
依法論法 未成年少女墮胎權之爭議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據晏教授對青少年各項性行為的研究指出,十年間少女婚前性行為顯著增加三倍,每四人之中即有一人有婚前性行為,而最令人擔心的不只是這個數字,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依個人行醫近二十年的經驗,早年要這些少女回家請她們的父母出面,還有三分之一回診率,近年來回診者寥寥無幾,要不然就是出了問題,血崩或發炎了才回來急診…。
問題的徵結出在那裡呢?目前法界認為優生保健醫師,對未經監護人同意為未成年少女墮胎,違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就對手術醫師逕行引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圖利加工墮胎罪」制裁;我國沒有英美的「司法補救措施」以取代「父母同意條款」, 未成年少女又都不願讓家長知道的情況下,優生保健醫師根本愛莫能助, 逼使她們不得不去找密醫手術或自購RU-486墮胎丸亂服,導致不完全流產或敗血性流產後, 優生保健醫師才能合法予以醫療協助。使得未成年少女之墮胎成為優生保健法,無法保護及保護不到的對象,這豈是當初立法者始料所及?針對法界實務上基本認知及引用法條上的瑕疵,僅就個人認知提出五點爭議點及二點解決之建議:
嚴厲的「父母同意條款」助長RU486氾濫──未善盡危險防止責任 官員亦難辭其咎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原載民國88年7月8日(四) 中國時報第15版時論廣場 社會頻道
報載,墮胎藥丸RU486已透過學生兼職方式在校園直銷,對下一代身心構成嚴重威脅,問使用RU486失敗而來求診的患者,怎麼買得到藥?都很誇張的回答:各大藥房均售;RU486依藥事法第廿二條第二項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販賣者及使用者均蹈法網-除「藥事法」外,另涉「優生保健法」、「醫師法」及「刑法」。
報告老師,我要墮胎!
【2005.01.10 聯合報 雲僧(北縣讀者)】
半年前表姊初執教鞭,任職於某間風評頗佳的高中女校,原以為這裡的學生應該比較單純,沒想到接踵而來的問題多得讓她措手不及。
到任後一段時間,表姊擔任國文老師的班上,因為班導師生產,校方於是安排表姊當該班的代導師。
某日,一位女同學跟表姊請了病假,另一位女同學卻在中午過後急急忙忙的來找表姊,原因是「某某同學自己墮胎,可是血卻一直流個不停……」表姊急忙趕到學生說的賓館,緊急將學生送醫,這才救回差點失血過多的小女生。
這件事使表姊清楚知道,該和同學好好溝通,也了解現在的小女生不比當年。她和學生達成「坦誠協議」,有什麼事情要直接跟她談,不要造成不必要的遺憾跟傷害。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審理五年來首件墮胎案
【2005.12.02 法源編輯室】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於十一月三十日,就新罕布夏州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少女墮胎須通知其父母的法律,討論應否在當事人的健康受威脅時網開一面。在最高法院的門口聚集了大批支持墮胎、反墮胎的民眾,雙方人馬頓時一陣叫囂,一名反墮胎的老太太,更和支持墮胎的群眾,出現了口角。這是聯邦最高法院五年來首件墮胎有關案件,也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上任後首次審理墮胎案,也是他上任之後最受矚目的案件。
台灣婦女地位停在19世紀
【2006.10.25 蘋果日報 江盛(作者為馬偕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英國格拉斯哥大學遺傳學博士)】
墮胎議題在台灣激烈的政黨競爭中從未形成政策辯論的焦點,但《墮胎法》卻深刻影響家庭,兩性關係及女權的發展。行政院院會最近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因為新加入「三日思考期」的限制,引發三位婦權委員辭職抗議,修正草案將來還會在立法院攻防,而其結論將影響未來數十年,因此有關墮胎的一些迷思與法律糾葛需要加以澄清解讀。
從人本性教育觀點看九月墮胎潮
【何春蕤】
經過政客和醫生的聯手炒作,「九月墮胎潮」成為最新的危機訊號,提供父母師長更強的動機來關注青少女在寒暑假的活動和日常的人際關係。可是,墮胎不是新事,青少女的性活動也不是新事,除了傳統的憂心和責罵外,我們還可以用什麼樣的積極觀點來看待墮胎呢?
人本性教育以平實的觀點來看待性,把性視為在個人生活和人類社會文化中已經有所累積的沈澱,也認識到性因此滿載了個人生命中的特殊歷程,並充斥著社會文化的禁忌、權力、情緒、慾望。因此人本性教育選擇從個別主體本身的矛盾感覺、需求、衝動出發,在肯定自我、深化情慾的教育過程中改造鬆動性的權力佈局。
這樣的一個教育理念會如何來看待媒體炒作的青少女墮胎問題呢?
未婚懷孕
【卡維波】
日前有未婚影視明星興奮地宣布懷孕,經過媒體以較正面的方式報導後,卻引起了一些批評。有人批評未婚懷孕本身就是不道德,也有人認為未婚懷孕或許不是不道德,但是不應該正面宣揚以免青少年效法,云云。事實上,這些看法都值得商榷。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很多人號稱反對「未婚懷孕」,但是考察他反對的理由,卻其實是反對「婚前性行為」。可是,「未婚懷孕」和「婚前性行為」是不同的;後者是「因」,前者是「果」。「因」是錯的,並不表示「果」也是錯的,因為「惡因」也有可能種「善果」。所以,單單證明「婚前性行為是不對的」,尚不足以證明「未婚懷孕也是不對的」。
醫門滄桑/醫療人權和RU486
【2001.4.21 鴨嘴大夫】
最近報載口服墮胎藥RU486依照衛生署規定,使用者必須於醫師面前服用,並必須在36~48小時後回診接受檢查追蹤,因藥師團體、婦女團體與消基會相繼認為過程繁複,隱私容易曝光而引發是否違法人權之爭議。
自從去年9 月28 日RU486在美國上市之後,依FDA規定, 使用者必須歷經醫師三次追蹤步驟,第一次是驗孕及超音波証實,確定無用藥禁忌,簽同意書當面服藥後至少在急診處觀察一個小時。第二次看醫師是36~48 小後,除百分之三已流產外,需再給「前列腺素」後觀察四小時,有百之五十會在此期間內排出,第三次檢查則是在12 天之後,因仍有百分之八到二十三未完全排出而需再作「人工流產手術」。奇怪的是在美國不但沒有違反人權之譴責,而且完全符合我國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最不可思議的是負責行銷的Danco藥品公司為防止脫腺使用,不但不讓藥局銷售,而且除非醫師簽約保証遵照FDA規定給藥,否則藥品供應商還威脅不再供給醫師藥品,這種保護消費者的想法是否比泛稱的人權保護來得實際,來的週延?
RU486藥物流產的迷思
【92.12.08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患者到鴨嘴大夫診所診療室時,還在猶豫到底要用藥物流產或是要用人工流產手術的方式來優生保健?令本來正吞口水吸口氣,摩拳擦掌,準備要大放厥詞,盡告知說明義務的鴨嘴大夫一臉錯鍔,尚未開口,又聽到患者告知她已在某家婦產科診所服下第一劑口服墮胎藥RU486時,更是有點愣然,因為她月經才慢不到一天,才剛驗出有孕,真正受孕才不過兩個星期而已,目前根本無法確定一定就是子宮內孕,何必那麼急著替患者解決困難與問題,要是子宮外孕,豈不無事惹塵埃?惹禍上身?
Manufacturer’s Warnings來自藥廠的警告
製造Cytotec的藥廠G.D. Searle(現在是Pharmacia集團的一部份)建議Cyotec不適用於流產。
“Searle認為使用misoprostol,不論是單獨或合併其他藥物使用來干擾懷孕過程,是濫用此產品…我們強烈譴責濫用本藥品的行為。”
註:Cytotec是一種抗潰瘍的藥物,作為防治服用高劑量阿斯匹靈來治療關節炎時可能造成的胃潰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