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罰 罰一夜情
【2005.01.07 蘋果日報 文/多可特】
板橋地檢署四日以「一般純潔之社會多數人無從窺其堂奧」、及無法「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之人,因該廣告刊登而產生性交易慾望」為由,四日處分一名散發黏貼色情小廣告的男子不起訴。這則不起訴的新聞實在不知道叫人應對該名檢察官在現今社會性緊縮氛圍下的勇氣表示嘉賞,還是要對台灣法律設計充滿太多不確定性以致執法不一感到荒謬?
這樣的案件通常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檢警釣魚誘人入罪
然而,為何這起不起訴案件會凸顯該法之荒謬?因為在不同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底下,這條法律可以不起訴色情小廣告,卻也可以變成警察釣魚網路援交的利刃。許多網路釣魚事件在《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大刀下,連色情小廣告上的「美女、美眉」的字眼都沒有出現就被羅織入罪。
早期警方偵辦網路援交還需要刊登訊息有明顯字眼,如「援交」,對話實際涉及金錢交易。到後來,該法修訂加入「暗示」一詞,大開檢警釣魚業績方便之門,網路上只要刊登「圓」、「幫助」等詞句就會被移送偵辦,警方更透過釣魚的方式,引誘個案在對話過程中提及金錢或物品,隨後就會在見面的過程中被捕。警方通常會告知個案只要承認就沒有事情,個案在飽受驚嚇中,對於警方出示的對話紀錄馬上就承認,一承認的下場就是立刻移送地檢署。移送後檢察官通常以緩起訴,以緩起訴金或社會服務作為處分。現在警方更是食髓知味,連網路上刊登一夜情的均視為網路援交,寄通知書到家裡,要求到案說明,若不到案說明則告知他們有可能被強制拘提。
應取締業者非個人
究竟是什麼滔天大罪需要檢警如此大費周章呢?依照同志諮詢熱線及一些民間團體接觸到的個案,絕大多數被移送的個案跟援交都扯不上關係。但是警方卻因為這種案件好辦,業績衝得高而不斷偵辦。但是面對有背景、幕後錯綜複雜的色情廣告商卻拿不出任何辦法。換句話說,也就是我們的檢警柿子挑軟的吃,專拿無辜不會反擊的老百姓開刀。
回歸《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立法立意,當初就是為了避免這類的色情廣告商隨街散播色情廣告,才有此設計,並設下高額的罰款,主要就是為了取締業者而非個人。政府應該處罰這類的媒體散播商,以落實保障青少年及兒童,而不是上網釣魚製造網路白色恐怖;造成現在上網交友被罰,真正散播色情小廣告的卻不予起訴的荒謬現況。更再度凸顯當法律放入不確定概念,如「暗示」等字眼,就會造成同一條法律執法不一的狀況。
我們要再度呼籲,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回歸《兒少條例》立法目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而非走回嚴厲控制言論自由的戒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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