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網站 提供偷腥服務
【2000.09.09 中時晚報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一家網路公司為了提供通姦的男女必要的方便,推出全套偷情服務,從偽造邀請函到買花送禮物,一應俱全,客戶可以盡情偷歡而不必擔心姦情會東窗事發。
據香港《太陽報》報導,這家網路公司名為 Ace-alibi.com,能為客戶偽造邀請函、確認信乃至收據。客戶若想在週末和情人相聚,該公司會寄出一張演講或會議的邀請卡,供客戶作為外出鬼混的藉口。
當客戶需要擺脫忙碌的會議或晚餐約會時,該公司會適時傳呼客戶,讓他們有理由外出。客戶若擔心購買鮮花或珠寶給情人,寄到家中的信用卡帳單會洩漏秘密,該公司也能代為購買禮物。為防範客戶的另一半打電話到客戶下榻的飯店查問,Ace-alibi.com公司甚至安排員工假扮飯店接待員,幫客戶留言,絕不會露出馬腳。
Ace-alibi.com創辦過程也充滿戲劇性。創辦人霍爾在外祖母生日時想觀看足球賽,請朋友印製一封他必須參加訓練課程的假信函,從而順利脫身。他靈機一動,成立了這間公司。
但Ace-alibi.com也存在著「天敵」,有個「不忠網站」(www.infidelity.com)專門提供捉姦線索。任何人若覺得另一半不對勁,可到該網站瀏覽「伴侶不忠線索」,以判斷另一半是否在外偷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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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段婚外情 近一成男女說「行」
【1998.11.12 中國時報 記者洪茗馨台北報導】
受西方享樂主義與傳媒大肆渲染婚外情影響,台灣家庭「同意婚外情」的價值觀正在逐步蔓延中。據千代文教基金會昨天公布一項家庭價值觀調查報告發現,一成的成年人同意或不排斥可與有配偶者發生性關係,顯示全台灣四百八十萬個有偶家庭中,至少有四十八萬戶家庭潛藏著婚外情危機。
在千代基金會、中央研究院、實踐文教基金會與講義雜誌針對台灣三千一百七十八名成年男女所進行的問卷調查中,對「不可以跟有配偶的人發生關係」問題,有百分之九十的受訪者表示同意,百分之六點一不同意,百分之三點九沒有意見。
千代基金會研究部主任胡正文表示,這項統計反映出,雖然法律已明文規範和已婚者發生性關係可能獲致通姦罪,但台灣仍有將近一成的現代男女對婚外情的性關係抱持默許態度。
千代基金會研究部主任胡正文表示,這項統計反映出,雖然法律已明文規範和已婚者發生性關係可能獲致通姦罪,但台灣仍有將近一成的現代男女對婚外情的性關係抱持默許態度。 胡正文指出,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目前台灣有偶家庭為四百八十萬個,若以一成受訪成年人不排斥婚外情來計算,恐怕會有四十八萬個家庭要面臨潛在危機。調查並顯示有百分之十六點六的人接受同意婚外情,意即此一觀念若化為實際行為,台灣社會將有七十七萬人會有婚外情的情形產生。
根據千代統計結果,年齡愈大的現代男女愈不排斥婚姻以外的性關係。五十歲以上的男女就有百分之九點三同意可與已婚者發生性關係,相較廿至廿九歲的百分之四點八五,卅到卅九歲的百分之五點二,四十到四十九歲的百分之六點一,都要高出許多。
胡正文認為,年齡愈大者愈同意婚外情,可能是因中年男女在經過長期的現實壓力,或婚姻關係出現疲態,導致失去自我約束,大有「何不解放一下」的心情,轉而投入婚外情尋找刺激和新鮮感。
這項報告並指出,有百分之八十八點四的男性認為不應與已婚者發生婚外性關係,女性則佔百分之九十一點三。千代基金會認為,傳統觀念覺得女性對婚外性關係採取較保守態度,然而統計看來,近一成比例的女性也並不排斥婚外性關係,男女兩性對婚外性關係看法並無明顯差異,這與近來女性自覺抬頭有很大影響。
造成婚外情的原因很多,胡正文認為,主要與「因情生變」有關,小部分是「逢場作戲」。這可能是現代人對婚姻期待過高,特別是在精神層面,若精神層面無法隨著歲月增長而持續獲得滿足,外界異性的接觸又十分頻繁,加上媒體的錯誤示範,將會成為婚外情的一大觸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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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夫妻搞獨立「外交」
【1988.09.30 聯合報 高雄訊】
本「平等互惠」原則 訂「互不侵犯」條約 太座想反悔 喪失告訴權
一名江姓商人和太太訂下「泡約」,可以各自「泡」異性朋友,雙方互不干涉,後來太太反悔,以存證信函通知丈夫解約,並要告他妨害家庭。高雄地檢處認為,江太太事前既已縱容,就不能反悔提出告訴。不過,江姓男子女友的丈夫可以控告,遂依通姦罪把江姓男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四月間,卅七歲的江姓商人和湯姓婦人在旅社幽會時,被湯女丈夫報警查獲,江付了一筆遮羞費,湯的丈夫撤回告訴。此後,江、湯兩人仍繼續來往,每星期至少約會一次。
今年七月廿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江、湯兩人到賓幽會時,又被湯女丈夫報警查獲,江太太也聞風而至,要告丈夫不守夫道。
江姓男子否認和湯婦通姦,但湯婦當庭告訴檢察官,江的下體、胸部和其他部位的特徵,檢察官命法醫當庭勘驗,結果和湯婦所說相符。
檢察官認為,如果江、湯兩人不是長期有關係,不可能觀察得如此「入微」。
檢察官又查出,去年一二月間,江姓男子曾和太太在親友面前訂下「泡」約,約定自訂約開始,兩人各自去「泡」異性朋友,互不干涉。
今年間,江太太反悔,曾寄出存證信函給她丈夫,表示要解除「泡約」。不過,檢察官認為不能反悔,所以江的太太無權提出告訴。
婚外純友誼行不通
【2002.02.27 世界日報 台北訊】
你是否有個異性的知心好友?你是否會跟異性同事討論周末活動?或與異性同事一起飲酒作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的感情可能已經出軌。
巴爾的摩太陽報報導,心理治療師紐曼說:「我們不能自欺欺人,以為能跟異性同事保持親密交情,還能維持婚姻和諧。如果你想發抒熱情和得到終生知己,必須把感情投注在婚姻裡,否則這將是癡人說夢。」
紐曼最近出版「感情出軌」一書,把婚姻之外的男女友誼斥為一種外遇,在婚姻輔導界引起群情譁然。
有趣的是,紐曼的見解或許失之過激,可是批評者表示他的前提 (異性友誼可能損害婚姻 )可能沒錯。
在美國,涉及肉體關係的外遇早已司空見慣。芝加哥大學一九九八年的調查結果顯示,約有 25% 已婚男性和 17%已婚婦女,承認曾對配偶不忠實。
研究外遇的心理學家雪莉‧葛拉斯懷疑實際情況嚴重得多。她最近的研究顯示,接近 25% 的女性和 40% 至 50%的男性曾經出軌。
有多少已婚男女承認柏拉圖式的感情出軌?葛拉斯表示比率可能高達 55% 至 65%,或更高。
她對感情出軌的定義比較保守,認為異性之間的交情必須有三個特點,才構成外遇:這種感情比夫婦感情更親密、隱伏情慾、不欲為人所知。
紐曼認為社會經常低估感情出軌的破壞力。即使這種感情沒有發展到肉體層面,也會破壞婚姻穩定。
例如,男士向女同事抱怨工作上的不滿,回到家裡可能不想再跟妻子重述,長久下來妻子就會對他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茫然無知。已婚婦女如與其他男性打情罵俏,也可能把對方的反應與丈夫拿來比較,覺得丈夫不解風情。
紐曼在書中引用研究結果,顯示絕大多數外遇是從友誼展開,比率可能高達 73%。他認為每一次午餐、每一次下班後一起喝酒、每一次出差,每一個讓男女長時間接觸的社交場合,都可能助長不適當的行為。
新婚姻法草案論戰不休
【1999.01.24 中國時報 北京二十三日外電報導】
中共草擬的新「婚姻法」打算對離婚採行更嚴格的規定,並對通姦採取懲罰措施,已引起中國大陸各界的高度關切,正反意見的兩派在報紙、電台和電視上相互爭論,僵持不下。
支持者主張,大陸的離婚率近年急遽升高,有錢人養「小蜜」(情婦),或拋棄糟糠,或另結新歡,造成家庭破碎的例子屢見不鮮,當然有必要透過修訂法律加以矯正,並給婦女更多保障。
但以社會學家和女性主義者居多的反對者卻認為,人大這樣修法是種倒退,不但不脫父權的主宰心態,也是種偽善的道德觀。
不過,中共所以考慮修訂婚姻法,主要是因現行法律是在一九八○年通過,對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扶養極少著墨,不符現實發展需要。
據統計,八○年代大陸的離婚率只有百分之三,但到了九七年,這項數字卻達到百分之十三。而且,一些大城市的比率更高,如上海就達百分之廿七。
許多保守人士對目前大陸社會的風氣敗壞極不以為然,因此贊成修法。但反對最力的學者之一、社科院研究員李銀河卻認為,修法的人大常委食古不化,「還妄想讓公權力干預人民的私生活,根本搞不清什麼是法律,什麼是道德。」
部分自由派人士也指出,其實大陸目前的離婚率仍遠低於西方國家。新法修訂的方向應該放在夫妻公平分割財產、共同扶養子女,而非嚴格管制離婚和懲罰通姦。
李銀河還以人權角度分析說,一旦依公布的草案,公安或檢察部門可以不經審判,就將發生婚外情的一方送往勞教所,刑罰未免太重。其實,只要透過正常離婚手續或處罰重婚就可以解決了。
而且,由於舊法規定夫婦只要情感不睦即可離婚,新法卻規定,主張離婚一方須舉證配偶有通姦、暴力行為,或已分居三年,「等於干涉人民私生活,把老百姓當小孩。」
北京「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所」的專家也指出,據「新華社」對上海某區三○五件離婚案做的分析,造成離婚的因素多半是價值觀或家務事的爭執,婚外情占不到一成。加上住房問題等考量,實際上離婚的配偶也不多,因此沒必要在這方面修法。
不過,支持修法者卻認為,反對派見樹不見林。中共全國婦聯一名官員就表示,如按現行法律,離婚實在太簡單,容易流於草率,受害的往往是婦女,既拿不到贍養費,也爭不到小孩,「許多人都變成單親媽媽,生活過得很差。」
雖然,上述兩派意見都言之成理,彼此的角力也僵持不下,但由於本會期全國人大待審的法案極多,「婚姻法」並非最優先的法案,因此,估計最後的法案版本出爐也得很久以後。這期間,類似的辯論恐怕還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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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偷情熱
【1996.10.25 聯合報 記者/尹筱晴】
中國大陸近年興起一股偷情熱,許多城市夫婦不顧傳統道德及愛滋病的威脅,熱中發展婚外情。
調查指出,這種搞七捻三的行為,在數年前只有富人才會,「時至今日,從公司高級主管到無業遊民,全都有婚外情」。而且不貞不再是男性專利,「女性搞婚外情的比率與男性不相上下」,一名卅五歲,有婚外情的北京婦女就說:「我所有的己婚女友全都有婚外情,這很平常。」
北京大學向兩百五十名四十五歲以上的專業人士做的調查顯示,許多人容忍數年前仍被視為禁忌的婚外情。百分之四十二的受訪者認為,婚外情是「私事」:另有百分之十四的人認為「是人們追求新生括之際,社會發展的正常現象」;有百分之四十一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知道有朋友搞婚外情;只有百分之卅一的人認為,這是不道德的。
調查並指出,許多人不再視婚外情可恥丟臉,他們甚至認為這種行為很時髦。事實上,與通姦相關的字眼也改變了,外界已把「情婦或姘頭」之類的貶損用字改成「情人」。
捉姦在床不易 除罪化又有爭議
【1999.02.03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前海軍淮陽艦艦長的妻子姜儷平被控與前保防官韋天龍通姦一案,因為題材聳動,經媒體披露以來,成為今年第一個引人矚目的「八卦新聞」。透過法院及軍方的調查,雖然可望逐漸釐清真相,但床第之事畢竟見極為隱私,直接證據不易取得,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又不一致,這類「聞情疑雲」幾乎天天在法院上演。
關於通姦罪是否成立的爭議,法界曾就「竊錄電話」能否作為證據有番熱烈討論;近期的案例,則以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件判決為代表,該案法官在判決中表示,即使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甚或共躺一床,如無直接或問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姦淫事實,不能「以擬制或推測之詞」判決有罪。
這件被控通姦案中的男女,是因深夜共處一處被警方查獲而遭起訴。當天被查獲時,女方於警察按門鈴後十分鐘才開門,二人均著睡衣,男方的衣物部分掛於女方臥房,部分則放在洗衣籃內。
對於上述情狀,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二人關係極為密切」,但要成立刑法通姦罪,必須兩人有通姦行為,單憑關係密切不能定罪。
由於「捉姦在床」不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法官多以「情況證據」,例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如無曖昧之性關係,孰人能信」為由判決被告有罪,但台北地院上述判決顯然一舉推翻這種「自由心證」,認為應輔以相關證據。
通姦案「難辦」是事實,通姦是否須負刑責,則出現「另類思考」。已有許多法官主張仿外國立法例,將通姦「除罪化」,僅須負民事責任。但「除罪化」之後的影響,目前仍難評估,而且恐將引發不小的反對聲浪。
家暴「保護令」 大破抓姦功
【2001.04.24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夫婦感情不睦分居,李某獲悉妻子與一男子打得火熱,花大把鈔票找徵信社查出疑有姦情,廿三日準備抓姦時,妻子先發制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法官令李某必須遠離妻子住所三百公尺,李某欲抓姦不得其門而入,為之氣結!
這起家暴保護令聲請案,是家暴法實施兩年多以來,全國第一起保護令淪為「通姦護身符」的案例,承審法官獲悉後既驚訝又無奈,直呼不可思議。法官說,如果李某妻子真的持保護令掩護非法,李妻背後必有高人指點。
李姓夫婦因個性不合,早已貌合神離、常生齟齬,二人育有兩子女,考量子女教育及財產分配,兩人都不想離婚,但感情日漸生疏決定分居。分居後兩人偶爾見面就是大吵特吵,李某最近發覺妻子怪怪的,委請徵信社查出妻子疑有紅杏出牆,常在租賃所與一男子約會。
李妻則在偶然間得知,老公已委請徵信社追查她行蹤,決定聲請保護令叫老公知難而退。李妻日前刻意與老公大吵一架,李某一氣之下撂狠話且扯破妻子衣襟。李妻檢具相關證據,以丈夫常有言詞暴力及行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李妻雖沒有檢具傷單,對丈夫不法侵害行為指證歷歷,法官傳訊李妻姊姊作證,兩人事先即有默契,證稱李某的確有暴力傾向,且經常以言詞恐嚇其妹妹。法官審酌有核發保護令必要,裁定李某不得對妻子有騷擾行為,且必須遠離其住所三百公尺,為期八個月。
李某原定昨天會同徵信社準備報警抓姦,不料警方卻先送來一紙保護令,告知不得靠近其妻住所三百公尺,否則將逮捕移送法辦。李某原定親自抓姦行動被妻子的保護令破功,當場為之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打破國人「法不入家門」觀念,提供不少受暴婦女法律奧援、遠離暴力。不過從法院愈來愈多光怪陸離聲請保護令案,這套援引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在台灣已漸變調走味。
家暴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實施,各地方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桃園地方法院去年就受理核發六百多張保護令,其中聲請保護令婦女,並非單純基於遠離暴力考量,有的是為了離婚蒐證、有的是當作爭取子女監護權籌碼。
桃園縣李姓男子抓姦行動,被妻子聲請保護令破功,是保護令最另類「他用」功能。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傷害罪嚴格採證不同,即使受暴婦女沒有傷單,只要證明有繼續受暴可能,不論是言語或肢體,法官大都支持弱勢一方,因此李某雖可提抗告、聲請撤銷,但平反機率不高。
李某當然可以強行抓姦,不過必須線報百分百正確,抓個正著,才可以證明沒有觸犯保護令犯罪故意,否則抓姦不成刑責先上身。李妻利用專業知識,排拒丈夫於住居所三百公尺外,等於高撐保護傘,安心與情郎翻雲覆雨,從法律觀點算是高明,只是與家暴法立法美意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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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捉姦 循正當程序
【1999.07.27 中國時報 文/蘇友辰(作者為執業律師)】
隨著刑法第二三五條之一、二條妨害秘密罪的增訂,及新訂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七月十六日生效實施,對於外遇捉姦在床的搜證及逮人老套模式已經不管用,如果捨正道而弗由,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將不免人財兩失,又要吃上官司。
由於外遇通姦通常是秘密進行,為了取得證據,過去都要委託徵信社派人跟監、盯梢,並以違法侵入的方法在犯罪場所秘密裝置錄音或針孔攝影機進行竊聽及錄影,然而依照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委託人及徵信人員縱然在訴訟中可以「非無故」(受人之託有正當理由)而迴避刑法第三二五條之二加重妨害秘密罪,但仍不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竊聽之刑罰,應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刑。至於委託人(即外遇之被害人)是否構成教唆之罪責,有無阻卻違法之條件,則有待實務的斟酌審認。
不僅如此,上述徵信人員竊聽所得姦情錄音,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根本不具證據能力。目前一審法官大都能堅持「毒樹毒果」理論的證據法則予以排除,若無其他積極合法證明,大部分判決被告(姦夫或姦婦)無罪。不過案件上訴到高院,保守的二審法官始終還是抱持自由心證的法則承認其為有效的證據,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有罪,此種強調真實發現主義而忽視法律正當程序的維護,就賦與徵信社違法搜證之正當性,造成業者不按牌理出牌及為非作歹的亂源。好在最高法院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受理朱月桂等私運安毒乙案,為保障通訊自由基本人權,作出「非法監聽違憲,不得作為審判證據」指標性之判決。
不過,有人要發出強烈質疑,上開兩項法律對真正犯罪人而言是最好的護身符,那外遇受害人的權利如何保護?難道被害人只能眼睜睜看著危害家庭美滿及社會倫理秩序的偷情行為公然違法而無可奈何,或任由採取過激的自力救濟行為以代天行道嗎?非也,受害人只要循法律正當程序仍有對付之道。例如明查暗訪確定姦宿地點之後,即可報請當地警察申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而適時捉姦在床,當然現場之物證搜集最為重要,否則只有「孤男寡女獨處一室」並不足以形成通姦或相姦之合理心證,最後恐怕是功虧一簣,徒呼負負。
當然,長期守株待兔,得來不易之時機,如還要再輾轉請得搜索票方可破門而入捉姦,恐怕將坐失先機。其實,是時警察如果認定「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雖無搜索票也可以進行搜索,並非毫無例外。不過,萬一無所發現,訊息為假,此時又可能發生無故侵入住宅及違法搜索之爭訟,故仍以取得搜索票為上策。至於掌握行蹤及竊聽盜錄偷情通話,恐怕不能再假手徵信業者,而限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妨害家庭屬於輕罪,也不可能要求警察掛線監聽。看來法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卻也讓真正受害人綁手綁腳的。然權衡利害得失,一切還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搜證及保全為要,此乃法治國家維護司法正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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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共睡一床 通姦罪認定有異
【1999.11.15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專題報導】
高院兩件妨害家庭案 一案兩被告測謊未過仍判無罪確定 另一案兩被告均判刑四月
同樣是共處一室,共睡一床,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構成通姦罪卻有完全不同的認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兩件妨害家庭案,兩案的被告都是被配偶帶同警方查獲,但一案獲判無罪確定,另一案兩名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獲判無罪的一案,兩名被告被查獲時,男的僅著汗衫、短褲,女的則穿運動服,二人共睡一床,檢察官依常識判斷認為「謂無姦情,難以相信」,且二人否認發生性關係的說詞經測謊鑑定為說謊,將二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經驗法則起訴被告,高院卻要求檢察官拿出積極證據來。高院刑廿四庭在判決中說,刑法通、相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有合意而為姦淫的行為,本案告訴人既未目睹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其指訴尚難作為被告通姦及相姦的證據。
高院刑廿四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三十年的判例指出,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乃告訴人會同警方前往拍攝的現場照片,並非拍得姦淫行為的照片,現場又未扣得衛生紙、保險套或內衣褲可供化驗,顯無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
高院刑廿四庭並認為,本案除測謊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測謊並非百分之百正確,雖可作為判斷參考,卻不能作為判決有罪唯一依據;故依證據法則,不能僅因被告二人被查獲時共睡一床,及憑其衣著情況認定二人有罪。
另一案的被告可沒這麼幸運。此案被告二人被查獲時,男方同樣僅著短褲,女方穿睡衣,承審的高院刑七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七十年的判例,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還包括間接證據,而依查獲當時的情狀,將被告二人定罪。
高院刑七庭認為,被告二人間若無姦情,男方豈會毫不避嫌搬進女方住處?二人若僅是單純「乾姐弟」關係,豈會共居一室、同睡一床,作出踰越一般正常朋友關係的異常親密行為?
被告二人被警方查獲時,還穿著「情人裝」應訊,更讓高院認為「若謂被告二人並無姦淫行為,實難合於一般經驗常情,非一般大眾所能置信」,因此均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