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C008-墮胎’ Category

限制孕婦吸菸 妨害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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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4 中國時報 官曉薇/北市(博士生)】

報導指出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將在最新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明訂孕婦不得吸煙,雖然強調這只是一種「訓示規定」,沒有侵害婦女權利的問題,但筆者以為期期不可,該法如經立法院通過,將會是一條侵害婦女權利並違反平等原則的不當法律。

在台灣,女人一旦結婚,肚皮有沒有大起來,便成為周遭親人最重視的事,彷彿傳宗接代是已婚女性唯一價值;懷孕後,家人親友便管東管西,「訓示」孕婦不應做這不應做那,突然間,已成年的女人又回到了處處被「訓示」的青少女時期,喪失了自主性。衛生署提出的限制孕婦吸煙的條款,就是一個漠視女性生殖自主權的立法,他們不相信女性會為自己或是肚子裡胎兒著想,也覺得社會給予懷孕婦女的社會壓力還不夠,欲用國家的力量介入,扮演父權的角色,「教訓」那些抽煙的「壞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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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8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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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486走上合法化 不會製造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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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15 中國時報 潘震澤(作者為陽明大學生理學研究所教授)】

十三日時論廣場有輔大神學院艾院長的投書,對RU486的即將上市感到憂心。他認為目前走私進口的RU486已經氾濫,將其合法化並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製造更大的倫理問題。對於前者,我部分同意;但對後者,我有些不同的看法。

近代的中國,對於性的問題是極端壓抑且不健康的;但就算受到法律及倫理教條的層層束縛,暗藏的春色卻也從未斷過。最近十幾年來台灣社會隨著政治解嚴而來的開放,再加上媒體資訊的發達,整個社會一下子變得百無禁忌。年輕一代對於性的早熟與開放,更是讓生長於戒嚴時代的父母難以消受。但要說「墮胎合法後,台灣的道德感和倫理生活就因此愈趨沈淪」,我卻不能苟同(政治人物負的責任要更大)。根據多年前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全球每年約有七千萬次合法與非法的墮胎,造成十五萬人以上的死亡數目(多由非法手術所造成)。因此墮胎的需要,早就存在那裡,有沒有 RU486都一樣;但合法的墮胎法絕對能避免不必要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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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8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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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486 解決或製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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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13 中國時報 艾立勤(作者為輔仁大學神學院院長兼生命倫理中心主任)】

上月十三日有兩家藥商分別將RU 486 的申請案送到衛生署去送審,衛生署藥政處長胡幼圃表示,「待審查通過後,RU486 可望於今年下半年在台合法上市。」這個決定令人憂心忡忡,因為RU486 的合法引進並不能解決衛生署希望解決的問題。

去年(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藥政處長說明促成RU486合法引進的原因是:「為避免RU486 濫用情形惡化,威脅民眾健康安全」。若從這兩個命題來檢試RU486 合法引進的功效,結果是可疑的。因為「濫用」之所以發生,表面上看似:不肖業者非法賣藥及民眾未經醫生診斷即自行購買、服用,但實際上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觀和價值觀有了問題。合法引進不但不能解決表面的問題,而且將使情形更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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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7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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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地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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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30 中時晚報 陶松齡】

RU-486風波衛生署決策反反覆覆,最後還是決定開放藥局可以販賣。按醫藥分業的精神,藥局依婦產科醫師的處方箋販賣,患者在醫師的指導下服用,原本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在台灣卻是一個危險的舉動。

台灣雖然實施醫藥分業兩、三年,理論上藥局不可以在沒有醫師處方箋的情況下販賣處方藥,但是以同列為處方藥的抗生素為例,目前要找到一家沒有處方箋就不販賣抗生素的藥局,幾乎是絕無僅有,衛生署對於這種枉顧民眾用藥安全的情況,向來是視若無睹,在衛生署怠忽職守的常態下,開放藥局販賣RU-486,無異是把女性生命安全推向危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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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6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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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保健法──提供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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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7 自由時報 陳逸玲、徐佳青】

優生保健法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行人工流產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使得許多少女在不敢告知父母的情況下,私下尋求非法的人工流產協助,造成莫大的身心傷害。聽聞衛生署將考慮修改此項規定,讓公正的社會機構協助未成年少女面對懷孕問題,在為了少女生理、心理的最佳利益著想下,女權會對此深感同意。未成年少女的非法人工流產問題對於其身心健康一直是一大威脅,在其最佳利益的考量下,允許公正第三者的介入,讓未成年少女在必要時能夠得到安全的人工流產照護,實是保障了未成年少女的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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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5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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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意條款 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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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26 中國時報 張永健/北市(台大法律系學生)】

拜讀高添富先生二月十五日之宏文,關於未成年少女墮胎問題,筆者亦不斷思考並與親朋討論辯難,但發現不少人直覺反應是「小孩墮胎怎麼可以不告訴父母?」然後就本能地贊成「父母同意條款」,拙見認為這是對問題的層次思考不清所致,蓋刪去該條款並不意味「法律」宣示未成年人可以憑血氣之勇我行我素,而是考慮到此法所欲達到之效果,根本是枉然,且反倒造成始料未及的苦果。試想:若今日公娼復業,但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嫖公娼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當少男發現需要父母同意書,會找父母簽名蓋章,還是轉戰方便的私娼?我想是後者,這可能會讓初嚐禁果的少年得到不治的性病…這或許是引喻失義;但筆者認為共同點是:廢掉同意條款,並不代表我們/法律贊同未成年人嫖妓或墮胎,況且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和家人溝通良好,做此類重大決策必定會與親人商討;若家庭出了問題,而又非墮不可,合法醫院懼怕刑罰,少女不是用 RU486「自力救濟」就是讓密醫賺黑心錢,而「法律」就成了他們得性病或感染出血的共犯-「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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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4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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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 流血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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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9 聯合報 李欣倫】

「爸,我想知道漢藥的墮胎帖方。」

我爸經我這麼一問,目光立即從電視新聞移至我身上。

先前的新聞。一名國中女生因懼父母打罵,鎖入臥房自行產子,割除臍帶時不慎感染,頓時陷入昏厥並大量失血,有生命危險。當時我爸連聲嘖嘖,現在的囝仔不知搞啥玩意真有夠亂來,要是我女兒這樣喔,不吊起來打才怪。我媽則溫婉表態,說到底都是自己生養的女兒,像我就比較開明,先聽她怎麼說卡要緊,同樣身為女人,我很明瞭這時她最需要親人關照啦。

我話語未落,我媽卻瞪大眼,方才的模範母親形象立即垮滅,幾乎掄起手邊的鍋碗瓢盆扔擲我臉。

我爸嚴肅的臉容慌憂畢露,空氣中浮盪著欲淚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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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1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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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極具爭議的墮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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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1 中國時報 蘇芊玲(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報載,台北市擬動用龐大教育資源,在全台北市高中職的護理軍訓課全面播放一部名為「殘蝕的理性」的墮胎影片,用以推動生命教育。對於這個決定,我們認為有待商榷。

該影片是由美國反墮胎人士所拍攝,片中收錄數名醫師和婦女之說法,並血淋淋地呈現懷孕中期(四至六個月)的墮胎畫面。去年因台灣「優生保健法」面臨修法,被國內急欲禁止或限縮墮胎條件的一方作為宣傳之用。這樣一部「運動」企圖十分明顯的影片,居然這麼輕易地就被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接收使用,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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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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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優生保健之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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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針對目前法界對未成年少女如未經監護人同意自行墮胎,違 反 優 生 保健法第九條二項,就對手術醫師逕行引用刑法第二百 九十條圖利加工墮胎罪制裁;未成年少女又都不願讓家長知道,又沒有英美的「司法補救措施」以取代「父母同意條款」,這些情況下優生保健醫師根本愛莫能助, 逼使她們不得不去找密醫手術或自購RU-486墮胎丸亂服,導致不完全或敗血性流產後, 優生保健醫師才能合法予以醫療協助.使得未成年少女之墮胎成為優生保健法「不保護」,無法保護及保護不到的對象,這豈是當初立法者始料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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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25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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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 未成年少女墮胎權之爭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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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之一 ~ 行政補救制度

為根本解決嚴重影響未成年少女健康權益的墮胎問題的第一個建議是順應我國國情,採取「行政補救制度」。在美國未成年女子的墮胎,目前仍需要先徵求父母中一人同意(父母同意條款),或取得法院的裁示,証明其成熟度足以為告知後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証明墮胎對該未成年女子來說是她的最大利益,是為其司法上的補救措施。我國可以由最高衛生主管單位行政立法,以行政命令的補救措施,針對無法取得父母同意或法官裁定同意(司法補救措施)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授權政府行政人員依少女最大健康利益考量,代 理 行 使 墮 胎 同 意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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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22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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