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B.性工作’ Category
實務上「猥褻」概念之浮動
檳榔西施的清涼秀想必大家並不陌生。各檳榔業者為吸引更多顧客上門,檳榔西施於焉誕生,從早期的買一百送「兩粒」,尺度越來越寬,露毛、露下體,甚至有僅身著幾近透明的薄紗,形同全裸站在大馬路邊招攬生意的景象出現。何止以清涼足以形容,其程度簡直「火辣辣」到令人「血脈賁張」。
在屏東縣的萬丹鄉,有一名檳榔業者僱用的檳榔西施,為招攬顧客上門,不惜露毛露點,僅著透明的內衣褲。警方查獲後,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惟檢察官認為此種行為,其程度尚非達於「猥褻」,因此以不起訴處分終結該案。理由是猥褻定義隨著時代的社會風氣而定,不能只以司法人員的主觀認知為標準,而現今國人已普遍接受裸露下體體毛之現象,黃氏的行為難以認定構成猥褻行為。
實務上「猥褻」概念之浮動!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表示,按刑法第234條之「猥褻」係屬不確定之法律觀念,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其判斷恆隨時代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亦即應依當時實際狀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尺度如何及在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興奮或產生性慾而定;「又所謂社會觀念,亦應係以一般人之感受及反應決定之,而非以特別敏感或道德高尚者之感覺為斷。」(參重要判解選輯,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四期,第137頁,1999/1)
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並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
「猥褻」概念真的在浮動嗎?
有學者以為,無論實務或學說,長久以來一直無法找到「較妥善」的刑法上猥褻定義,一方面是因為一直在行為人和被害人的性慾問題上打轉,不能自拔;另一方面,似乎沒有察覺到刑法上的猥褻是個「中性的概念」,必須和價值判斷脫勾。因此所謂的猥褻,乃係指「除性交外,若該行為公然為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聯想,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該肢體動作-如果公然為之-的足以引起一般人性聯想的知與欲」只要符合上開定義者,即為猥褻。簡單上來說,存在著法律所不禁止的「合法」猥褻,甚至我們可以斷言:絕大多數的猥褻都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都是不可罰的,否則一般人的性生活可以繼續?是以,猥褻的概念既是固定不變的,則浮動的並非是「猥褻」的概念,而是「猥褻的處罰範圍」。(參鄭逸哲,從所謂「強吻案」談猥褻、可罰的猥褻和如何處罰可罰的猥褻,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第255頁。)
惟不論採取何者之說理,社會觀念在改變是不爭的事實,惟露毛是否從該不起訴處分以後不再受刑法之規制,清涼的街景是否依然如昔,尚待近一步的觀察。
【相關法條】
1.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3.重要判解選輯,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四期,第137頁,1999/1
4.釋字第407號
5.90年訴字第474號
【延伸閱讀建議】
1.從所謂「強吻案」談猥褻、可罰的猥褻和如何處罰可罰的猥褻
【鄭逸哲/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第255頁】
資料來源:http://www.angle.com.tw/open/m95.htm月旦法學雜誌開卷版
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惹爭議
【2002.05.23 ETtoday 記者黃春菁/台北報導 】
多年來各界對「代理孕母」議題爭論不休,徘徊在生育權、女性權益、基本倫理道德等人權立場終不得正果。昨日立委賴清德等多位跨黨派立委召開記者會,於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時重申,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國家必須為不孕者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生殖法。但婦女團體長期對此法中的「代理孕母」存有質疑,認為這是種「傳宗接代」觀念下的父權思想,將再度把女性「工具化」。
立委賴清德、龐建國、簡肇棟跨黨派的聯合立委張蔡美、蘇盈貴,於昨日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明文規範「代孕」、「體外授精」、「精卵捐贈」等生殖技術,並加入同居男女也適用此法的規定,同時宣布將共同推動此法儘速排入審查議程。
立委賴清德表示,目前台灣有超過76萬的不孕者,如缺少子宮、精子濃度嚴重不足、身體機能不適合受孕等「生殖殘障」,基於人人皆有生育權的立場,不應剝奪人民傳宗接代的權利。因此,此法特別規定,人工生殖受術者不限於夫妻,同居男女也可適用此法,但只可行體外授精方式受孕,不可以代孕方式實施人工生殖。
另外,此法對於代理孕母的規範,需為20歲以上、未滿40歲的女性;曾結過婚、生過孩子;需依規定經過身體檢查及心理評估;代孕者與受術夫妻非為4等親內親屬,始可成為代孕者。
然而,面對「代理孕母」長期以來的爭議,立委龐建國說,其實有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利用女性身體、將女性「工具化」的剝削制度;另有一派女權團體則認為女性有其身為主體的身體自主權,在非被迫的情況下,其實是有其行為的自由選擇權。但龐建國表示,他對此2種論點皆表示尊重,但不認為這些論點可涵蓋70多萬不孕者的問題。
對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蔡宛芬回應指出,其實「傳宗接代」此一觀念,根本就是父權社會思想下的文化產物,逼得女性必須為了父系社會家庭的延續而努力生殖,若再通過「代理孕母」的立法,只會更複製女性身體的「物化」、「工具化」。
另外,針對另一種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看法,蔡宛芬表示,通常會選擇當代理孕母的女性,絕大多數為經濟弱勢,且基於社會長久兩性不平等的事實基礎上,社會無法幫助女性脫離普遍身為經濟弱勢的處境,於是她只能在迫於現實、「沒有其她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被物化的「代理孕母」或「性工作」。
她表示,另外關於支付給代理孕母所謂的「營養費」,其實更是變相的商業化,在代理孕母行之有年的美國,甚至已經出現專門「仲介公司」等問題,希望台灣在跟進歐美法律制度的同時,先審慎評估國內的社會文化條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立報 http://lihpao.shu.edu.tw/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5/23/350-1306177.htm
八月起 中國禁止借腹生子
【2001.03.20 ETtoday 記者莊雨琳╱綜合報導】
港報指出,根據中國國家衛生部近日出台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從今年8月日起,中國將會嚴格禁止「借腹生子」。
明報說,代孕俗稱「借腹生子」,指將一對夫婦的精子與卵子在體外試管進行人工受精,再進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子宮內。
報導強調,目前中國大陸已經有不少地方開展這項技術,僅廣州就有10家生殖醫學中心。不過,從今年8月開始,這種借腹生子的手術,將會被嚴格取締與禁止。
出租子宮/ 當好友代理孕母 未婚單身女性為籌學費想再嘗試
出租子宮/當好友代理孕母 未婚單身女性為籌學費想再嘗試
【2001.03.28 ETtoday 記者高麗玲/台北報導】
大部份想當代理孕母的婦女都是年齡在35歲至40歲已生育、離婚的婦女,但是近來卻有一位單身、未婚的年輕女性,為了籌出國念書的學費,以200萬元代價當過一次代理孕母,現在,她想再當一次代理孕母。
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表示,她每個月都會接到1、2封想找代理孕母或想當代理孕母的信件或電話,其中有一位年輕女性寫了2次信給她,表示自己可以當代理孕母,希望透過陳昭姿幫她找對象。
這是一位不到30歲的年輕女性,在她給陳昭姿的信中提到,她已當過一次代理孕母,去年幫一位好朋友生孩子,生完後朋友給她200萬元,由於她想到英國念書,需籌學費,因此,她願意再當一次代理孕母,請陳昭姿代為尋求。
這位年輕女性還提及,她的那位朋友,還想再找一位代理孕母,再生一個小孩,不知是否有人想當代理孕母。
陳昭姿說,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有愈來愈多的人想當代理孕母,不過,大部份都是已生產過,或是生過孩子、離婚的婦女,未婚女性並不常見。而目前,國內代理孕母沒有公訂的價碼,過去,不孕者在代理孕母生產後,通常會給予50萬元到100萬元的「補償」。
陳昭姿指出,過去不孕婦女通常是找自己的姐妹當代理孕母,事後,再拿一筆錢給她們,沒有一定的行情可參考。陳昭姿認為,找一位和自己沒有關係的代理孕母、單純的金錢交易,反而比較不會有麻煩,若是她自己要找代理孕母,她寧願選這種。而將來代理孕母的價碼,則得需求狀況而訂,若是願意當代理孕母的婦女愈來愈多,則給的金額就會較少。
出租子宮/ 代理孕母人數增 30歲未婚女郎200萬成交
【2001.03.08 ETtoday 記者高麗玲/台北報導】
代理孕母在台灣還是非法行為,但經濟不景氣,使得願意「出租子宮」當代理孕母的婦女有逐漸增多的情況!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指出,5年來,已有30、50個婦女希望透過她找代理孕母,或當代理孕母,甚至網路也出現代理孕母仲介公司;近來還有一位年近30歲的未婚女性,為籌留學費,已有以二百萬元代價成功當代理孕母的經驗,現在竟繼續詢求第二次機會。
罹患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指出,5年來,已有30、50個婦女來找她,希望透過她找代理孕母,而最近經濟不景氣,想當代理孕母的女性愈來愈多,其中以離婚、已生育過的婦女最多。
這一位單身、未婚的年輕女性,為了籌出國念書的學費,曾以200萬元代價,為其友人當過一次代理孕母,現在,她想再當一次代理孕母。
不能生育的陳昭姿,在6年前領養朋友兒子的消息曝光後,就致力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陳昭姿說,國內有不少不孕的婦女有此需求,每個月她都會接到1、2封想要找代理孕母或想當代理孕母的信件或電話。
陳昭姿表示,她手上有不少代理孕母的資料,這幾年來,只要來找她要代理孕母的人,她都會將願意當代理孕母婦女的聯絡方式給對方,讓他們自己連絡,由於她不會再追蹤,所以不清楚至目前為止有多少成功的個案。
反對代理孕母的人士認為,代理孕母會衍生許多家庭問題,且是商業行為。陳昭姿說,願意當代理孕母的婦女愈來愈多,這些人大部份都有生產過的經驗,是比較容易生產的婦女,懷孕生子對他們沒有太大的風險及負擔。
在經濟不景氣下,有意願要當代理孕母的婦女有增加的現象,陳昭姿說,代理孕母對不孕者及提供者是一種互惠的行為,不孕者可以透過代理孕母得到夢寐以求的孩子,提供者不僅可幫助不孕者達成心願,還有一筆可觀的收入。
目前代理孕母未合法化,很多不孕夫妻一直在等待有朝一日可以合法的找一位代理孕母、生小孩。陳昭姿說,不孕夫妻要找代理孕母並不難,她已碰過上百對已找好代理孕母的夫妻,但是卻找不到醫師的窘境。
陳昭姿呼籲,政府應正視不孕婦女的權益,讓代理孕母合法化,不然只會讓這些人私底下進行,或到國外找代理孕母,而經濟能力較差的人,因無力負擔鉅額的費用,永遠都無法達到他們的心願。
出租子宮/ 代理孕母仲介公司安排借腹生子 叫價2萬美金
【2001.3.28 ETtoday 記者高麗玲/台北報導】
代理孕母尚未合法化,台灣卻已出現代理孕母仲介公司,該仲介公司表示,只要2萬元美金就可以「借腹生子」,然台灣生殖醫學會也接到不少來自國內、香港、大陸想捐精、捐卵的人,顯見代理孕母、捐精、捐卵的需求市場已悄悄進入台灣。
台灣有一家專門辦理外籍新娘的仲介公司,最近幾年加入了一個「借腹生子」的新營業項目,該公司的宣傳單上寫著,「借腹生子」為2萬元美金,據該公司人員表示,只要2萬元美金,他們就會安排男性到越南「借腹生子」,至於停留的時間長短,就視何時懷孕而定。
該公司人員透露,借腹生子的人不多,而會選擇越南是因為近又便宜。
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長李國光表示,由於國內代理孕母未合法化,有不少不孕夫妻到國外找代理孕母,最早期這些夫妻是到美國,最近到香港、中國大陸尋找代理孕母的人愈來愈多。原因則是都為華人,且費用便宜。
李國光說,到美國找代理孕母的費用相當高,就他所知,要找一位代理孕母的對象就要1萬元美金,除此之外,要負擔代理孕母的篩檢費用、手術費用,再加上這對夫妻要到美國好幾趟,機票加上住宿等費用相當可觀。
李國光知道有一對到美國找代理孕母的夫妻,從找代理孕母到為代理孕母進行各種體檢,來來回回跑了美國好幾趟,後來,因為該代理孕母因有C肝,沒有通過,這對夫妻花了將近新台幣200萬元,什麼也沒得到。
由於大陸沒有明文規定禁止代理孕母,近來有些不孕夫妻開始到香港、大陸、哈爾濱找代理孕母,光是李國光,每年大約可碰到3、5對不孕夫妻來詢問相關的事情,也有國外的仲介公司來找他,希望能代為不孕夫妻找代理孕母。
李國光接任台灣生殖學會理事長半年來,已接到好幾封從香港、大陸及國內來的e-mail,有的是表示要捐精、捐卵。有一封來自香港的郵件說,他是專門為不孕夫妻找優質精卵,進行體外受孕,他手上有大量國內及香港高素質男女的精卵,若是有意,可和他聯絡。
有許多國家都的代理孕母是合法的,亞洲地區的南韓、大陸沒有明文禁止代理孕母,泰國、香港都已合法,亞洲地區只有台灣禁止代理孕母。
李國光表示,有的地區都有代理孕母的仲介公司,專門為不孕夫妻找代理孕母。以美國而言,是營利的公司,英國則是由非營利的公益法人在進行,對台灣出現這類的仲介公司,他並不訝異。
買妻賣妻借肚子,代理孕母明清就有
【記者伊芸/台北報導】
妻子可以視同貨品般買賣、出租嗎?日本東京大學文學部教授岸本美緒指出,若由明清律令判斷,答案原則上都是否定的,但明清兩代民間買妻租妻的行為卻仍然屢見不鮮,法律也常網開一面。
明清兩代人民買賣妻子的理由,可以說是無奇不有,買賣型態也各異,而近來成為熱門話題的「代理孕母」,也是明清兩代男人租妻的主要理由之一。在十九日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主辦的「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研討會上,岸本美緒表示,大部分男人都是迫於窮困或為疾病所苦,只能養活自己,所以才將妻子賣到他人家中作婢女或妻妾。
岸本美緒說,由某些地區稱租妻、典妻為「租肚子」,就可以了解租妻的主要目的就是傳遞香火。這些「租肚子」的男人通常都是因為原有妻子不能生育、或是家道貧困無力娶妻,才出此下策。而另一種變相的賣妻方式「招夫養夫」,則是妻子另招新夫至家中,以養活因疾病、殘障、或年邁而沒有能力賺錢的丈夫,形成「一屋二夫」的情況。
岸本美緒指出,買賣出租妻子的行為也有地域性的分布。典妻、租妻以浙江省為中心,擴及福建省的一部份,招夫養夫則以福建、陜西南部與甘肅一帶為多。她表示,目前對於形成地區性特色的原因,雖然並不清楚,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依史料記載,早在元代以前浙江已有典妻的風俗。
民間買賣賣妻子的行為如此普遍,官府又是如何看待?根據明清法律,妻子若無失婦道,禁止夫任意典雇或嫁賣妻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家境貧困不得已、經官府認定妻子有犯姦或逃亡事實、或妻子本人同意被賣為奴婢,則不在懲處之列。違法賣妻典妻者的刑罰,則由「杖六十」到「杖一百」間不等,嚴重時還會被流放外地,買賣雙方都須受罰。
雖有以上律令的規定,但官府裁決時卻常以情理為重,從輕量刑。岸本美緒指出,官府常會考慮被賣女性原本家境的貧困、與後夫所生子女間親情的難以割捨等因素,而不顧法律規定,將妻判歸後夫。更何況賣妻之事在多數情況下,根本沒有人會到官府告發,官府也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雖然官府對賣妻典妻行為多所容忍,但是仍有其認為不可踰越的界線,例如同族間的買賣、或因姦通而生的買賣,都會遭到嚴厲的處罰,甚至被官府斥為「犬豬不如」。但岸本美緒認為,讓地方官衍生出嚴厲態度的,與其說是賣妻行為本身,不如說是姦通或親族間的不當通婚。
補助單身婦女人工生殖 澳激辯
【2001.03.30 民生報 路透坎培拉電】
澳洲單身女性與女同性戀者能否利用政府補助接受人工生育治療,下周將再度成為國會爭辯焦點。
保守的澳洲總理霍華德四月二日將在國會提出「性別歧視法案」的修正案,讓澳洲六個省有權規定生殖科技只能運用在異性戀夫妻。
這項修正案的提出,是因為澳洲最高法院在七月間裁決,讓一名未婚女子享有省府補助的人工生育治療。這項判決令保守派大為不滿,右傾的霍華德前往國會、天主教的主教們上法院,宣稱他們想阻止蓄意製造單親家庭之舉。
司法部長威廉斯廿九日對記者表示,這項法案目的是要讓孩子獲得父女親的照顧與關愛。
國會的辯論與法院訴訟,勢必會讓這場有關女同性戀者與單身媽媽權益的爭鬥,躍升為澳洲政治和社會的主要議題。
「婦女選舉遊說」組織發言人索羅門女士說:「就像墮胎問題一樣,這是兒童權利與女性權利之爭的重要一環。」「許多努力獲得的女權逐漸消失,社會上回歸保守主義的勢力龐大,為首者正是澳洲總理。」
單身、女同志沒有當媽媽的權利?
【2001.03.26 民生報 記者吳佩蓉/報導】
未婚女子、同性戀者有沒有當媽媽的權利?昨日在一場人工生殖法討論會中,醫師指出,政府無力管理一般人未婚生子問題,卻限制不孕者必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技術,對於未婚、失婚、離婚或同性戀者並不公平。
隨著社會變遷,晚婚、未婚,甚至抱單身主義的女性愈來愈多,根據統計,約有4%新生兒是由未婚女子所生,推估到二十年後,臺灣三千萬人口中,至少有一百二十萬人是未婚者所生;單身女子或同性戀伴侶能否透過人工生殖技術,完成生育的心願,目前在許多先進國家,也是熱門的社會議題。
長庚醫院臺北婦產科系生殖內分泌科主任張明揚指出,國際間對單身女子生育權表態的二十九個國家或地區中,只有東亞、中東及歐洲的愛爾蘭認應禁止,其他歐美國家或澳洲均有條件同意或開放未婚女子接受人工生殖治療;顯示在社會風氣日趨開放的情況下,未婚女子接受人工生殖的權益,應受到重視。
不過,根據張明揚針對六百名女病患及兩百名醫師所做的問卷調查發現,79%的女性病患及72%的醫師,均不贊成開放單身女子接受人工生殖,顯示臺灣社會對於「私生子」仍有不道德的看法,接受度偏低;但是,女性同志團體則有高達六成贊成開放單身女子接受人工生殖,顯示特定族群仍有生育的需求。
張明揚指出,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限制未婚、失婚、離婚者的生育權,是因為許多人主觀認定單親或同性戀家庭就是不健全的家庭;但是,雙親俱在的破碎家庭對子女的傷害可能更大,因此,他建議,可參考美國做法,對於有意生育的單身女性必須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鑑定,進行經濟能力、身心狀況評估合格,並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治療,以保障子女的權益。
針對醫界的意見,衛生署保健處副處長劉丹桂強調,人工協助生殖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保障透過人工生殖技術出生的子代身分、權益,並協助不孕夫婦滿足生育的需求,醫界質疑的年齡、婚姻限制,均是為子代著想;她強調,人工生殖法原來就只針對「不孕夫婦」,立法目的不在滿足所有不孕者生育的需求,更不願取代上帝造人,立法已儘量求周全,而衛生署在本會期也將人工生殖法草案排入優先審議法案,儘速完成立法,讓不孕夫婦可早日適用。
老婆不孕 老公「求助」小姨子
【2002.01.31 中國時報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婦女因罹患不孕症,丈夫與同住的妹妹發生婚外情而懷孕,向太太佯稱要「借腹生子」,並與妹妹先後產下一男一女;後來丈夫感情重心放在妹妹身上,盧姓婦女一怒之下向檢察官自首,檢方偵查終結,以偽造文書罪嫌將三人起訴。
不過,據指出,男主角目前行蹤不明,妹妹已列為失蹤人口,檢方屢次拘提,但她都未到案說明,四歲的男孩和三歲的女孩,目前都由男主角的父母親撫養。
起訴書說,該名婦女因罹患「次發性不孕症」,結婚數年仍膝下猶虛,在八十七年間先與同住的十九歲小姨子發生婚外情而懷孕,丈夫提議「借腹生子」完成傳宗接代使命,婦女不疑有他而答應丈夫的提議。
詎料,等到妹妹大腹便便欲到醫院產檢時,因妹妹未參加全民健保,向姊姊借健保卡時,姊姊才恍然大悟,原來借腹生子的女主角竟然是自己的親妹妹。雖然她無法接受,但仍委曲求全同意妹妹假冒她的身分去產檢。
起訴書說,八十九年九月間產下一男嬰後,生母登記為姊姊,但妹妹在八十八年初又再度懷孕,他們再度以同樣手法接受產檢,當年底產下一女嬰,生母又登記為姊姊。
事後,男主角、姊姊和妹妹依舊共處一室,生活和工作幾乎都在一起,但男主角在小孩出生後,感情重心都放在小孩和小姨子身上,冷落了原配,姊姊不甘當「假媽媽」,夫妻在八十九年底協議離婚,並主動向檢察官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