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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F002-師生戀’ Category

刻板印象──同性師生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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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燊燚】

“刻板印象”,是指對一件事物的想法及觀念,就像刻在木板上一樣那麽的難以更改、抹滅,但究竟是好是壞呢,可能就很難加以評定了。

一般人看到“老師”這個名詞時,可能會有一定的印象;這就像是看到“同志”這個名詞時,一樣也會有一些既存的印象。而當這兩個名詞連結在一起而成了“同志老師”時,可能就不容易讓一般人有什麽刻板印象了,因爲,在以往的社會中,即便存在著這樣的人,可能也不太爲人知曉;一般社會大衆也很可能因爲不希望有這樣的人存在,而産生視而不見的情形;甚至有些根本不相信世上會有同志的人,就更不會相信世上還會有同志老師了。而還有一些人,則是抱持著“同志怎麽可以當老師”的想法,這些人當然就更不願看到這兩個名詞之問會有什麽連結了。消除刻板印象到底“同志適不適合當老師”?

就像前面曾提到的,因爲一般社會上對同志老師的視而不見,或不願意正視同志老師的存在,所以還沒怎麽注意到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之所以說這是“不是問題的問題”,以下會詳述原因。相對的,反而是同時是同志又是老師的這個族群,會對這個問題“念茲在茲”,甚至困擾著某些人很長的時間。

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對某些人造成困擾,我想基本上原因有兩個:

一個是他自己對這兩個名詞的刻板印象大深;另一個原因則是他擔心自己同志的身分一旦曝光之後,老師的身分將不保。

首先,一般人想到老師,總是聯想到神聖、德高望重;而想到同志時,卻是聯想到愛滋病、道德淪喪。但情形果真如此?當老師的人一定要神聖不可侵犯、道貌岸然的樣子才能傳道、授業、解惑?這也說到了這個問題的核心,我們對所有的職業、人物、性傾向…,都存在著奇怪的刻板印象,比如:模特兒一定要高大貌美、學生一定要乖乖聽話,不可染發,一定要有所謂的“學生的樣子”……等等,被認爲是“理所當然應該如此”的。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什麽是“一個職業應有的樣子?”仔細想過後,你將發現:“統一的儀容或舉止,是國家控制人民最好的利器”這個事實。

國家或中産社會普羅大衆總是希望有一個安和樂利、經濟穩定的社會,無法忍受多元活潑的想法。因此這也就造就了“學生該乖巧聽話”、“老師該嚴肅”、“清潔隊員該衣著不整”…等等刻板印象。所有人都被丟進一個個固定好了的模子,努力“扮演”好自己的“樣子”。所以社會上一旦出現了活潑有思想的學生、課堂上唱作俱佳、愛染發的老師、名設計師突然用中年人走服裝秀…等等,都被視爲妖魔再世,或引起喧然大波,徒遭人非議。

我們被“一個人應該有應該要有的樣子”這種想法套牢了,禁錮了數千年之久。夫子,傳道授業解惑現今升學主義挂帥的時代,大多數家長仍要求自己的子女有個好成績最重要,至於他的子女如何成長、長成如何都變得不再重要。老師們也樂得輕鬆,只要他找到一個能把學生逼出好成績的方法,他簡直就可以“蹺腳撚鬍鬚”了。只要學生拿得到好成績,其他德行再爛,家長也不會責怪老師不具備“教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但爲什麽當老師具備同志身份時,就不再談“職業道德”而只著重在“道德”了呢?

老師的職業道德就是“傳道、授業、解惑”,說的明白些就是:一個老師的責任應是認真用各種教學方法、讓學生對課業維持高度興趣,教導學生成爲獨立批判思考、尊重他人的“全人”。“同志”並不是用來評斷一個老師是否適任的一個職業道德指標,只要任何一個人符合“傳道、授業、解惑”這樣的職業道德,都可以爲人師表。至於“同志到底道不道德”,答案就和“異性戀到底道不道德”的答案是一樣的。有些人會說:“怎麽回答呢?”異性戀裏有操守高尚的人,但作奸犯科的人也少不了啊!那麽爲什麽當物件變成是同志時,卻不見有人提出這樣的意見,而是“一竿子打翻一船同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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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 月, 2014 at 2:46 下午

師生戀未必悲——魯迅愛情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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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楊善勇】

編註:本文原題:風雨共思 情為何物,生死相許。這是作者在2000/2/21一位馬來西亞女生因師生戀自殺後,回應馬來西亞大學副教授謝愛萍博士的觀點,所寫的一篇文章。有關此一自殺事件的新聞,由此入… 以下為原文:
謝愛萍博士指出其中的情愛誤會,”忽然有一個人給予她特別關心,她就以為這是愛情”。恰是這種”以為”的自以為是,造就了今天的生死相許。

在馬來西亞,幾乎是理所當然的,一旦鬧了人命,整個社會就為此爭辯不休,然後把亂棒打在活命者的一方。 當一名女生在2月21日自殺身亡後,一如往常,我們聽到了太多的道德判詞。但是,到現在為此,有誰瞭解事情的個中曲折?

師生戀未必悲
一些公眾直陳師生戀的不是,以致於要”男教師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問題是,師生戀中的男教師即使有了太太,一定是悲劇的開始嗎?

五四的檔案,提供了否證,例如魯迅和許廣平的愛戀。根據史料,魯迅其時已婚,時值1906年7月,魯迅26歲,奉母命歸國,與訂了婚的朱女士結婚。他當時的名句是:母親娶媳婦。

及至1925年,魯迅已屆45歲,他正在女師大兼職,與學生許廣平開始通信。曹聚仁在《魯迅的一生》中這樣寫道: “在魯迅生命史上,她闖入他的感情線。她給魯迅寫信,始于本年3月11日的第一封信。這信中,她提到女師大事件。”

魯迅愛情佳話

陸陸續續地,許廣平與魯迅更加密切。曹聚仁如此記載:”她每次去總看見魯迅很忙。她便從旁幫助一二,替他校對什么,或者代抄點墳之類的材料。”1927年,他們同居,其後兩年生下海嬰。

這段愛情,在文學史上叫做佳話,無關畸戀。

寥寥的個案不足論證師生戀的可行,何況廣平不是中學生,雖然她只有20來歲。不過,很明顯的是,師生戀本身並非就會埋下自殺的種子 。

和過去一樣,我們不斷見到一邊倒的言論陸續發表,儘管真相有待查明。

然而,我們是否瞭解,現在男女的所思所想?

張小嫻在《舊愛情·新紀元》即勾劃了愛情觀的大幅度轉變:

“男人,我們是攜手從上一個世紀來到這個世紀的,天地茫茫,你不用說你永遠愛我,你不要讓我感到孤單就好了。”

至於張曼娟博士,更透過新著《愛情,詩流域》,點出現代情愛的個別屬性:

“情愛是很難規範的,不管是發生或結束,都由愛自主,非關男女。即使今時今日是倍受寵的,身心不虞匱乏,卻仍然難以忘記曾經愛過的人,曾經愛過的自己……”

是的,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看來,沒有人懂得社會的思潮。即使是家長,落力讓孩子三餐溫飽外,他們幾時曾經騰出時間相互溝通?

馬大副教授謝愛萍博士明言了親子關係的疏離,是當前社會共有的潛在危機。

不幸的是,何謂親子關係?城市生活水平的不勝負荷,家長除了盡力找錢,回到家裏,那裏還有餘力共敘天倫之樂?經年累月,情何以堪?

關心不是愛情

謝博士指出其中的情愛誤會,”忽然有一個人給予她特別關心,她就以為這是愛情”。 恰是這種”以為”的自以為是,造就了今天的生死相許。

基本上,大概還沒有人掌握來龍去脈。我們卻作了設想,去推斷緣起和發生。

回到最根本的環節,你”以為”自己十分瞭解學生的行為么?

臺灣的調查,為大家展現了另一幅圖畫,善意地提醒各造,”以為”只是”以為”:

1991年3月,性教育協會對青少年完成的電話訪談發現,有10%的國中生有過性行為經驗。
1996年,臺灣省家庭計劃研究所則覺察,”半數學生在如何與異性交往和戀愛擇偶方面,幾乎未與父母談過”。

發現的背面,突顯了東方文化的含蓄。如果對照1965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費曼第一次約會女生的經過,我們就會明白文化差異下的不同結果:

“我回家去,告訴母親(約會)這件事。她提供了各種各樣的建議,例如:若是搭公車,下車時我應先下,然後伸手攙扶芭芭拉。若是在街上走,我應該走在人行道外側。她甚至告訴我可以談那些話題。她是在承續傳統:做母親的應該教導兒子如何善待下一代女性。”

封閉的社會,則是完全顛倒的畫面。也許,徐志摩的吟唱最是:

“戀愛他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他來的時候我還未曾出世
太陽為我照上了二十幾個年頭
我只是孩子
認不識半點愁”

愛情這東西,究竟是什么?言情小說是禍首?那么,電視連續劇的一把眼淚鼻涕,何致相繼粉墨登場?

百年以來,流行的讀本,少不了瓊瑤、岑凱倫和依達。和經典文學並列其間;所傳達的訊息再清楚不過:眼前的案例,是社會變遷中的縮影和反映,之引發悲歌原因不勝其多,誰也不該片面地作出”以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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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 月, 2014 at 2:45 下午

師生戀,政府應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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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0  自由時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成員)】

媒體報導,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公布施行,並符合該法的授權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正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在該準則草案中,有意規範大學師生戀,要求教師要有專業倫理,如果戀情對象是自己的學生,應主動迴避,以免因「性徇私」,影響其他同學權益。

對此,不少大學生或教授表示大可不必,因為大家都成年了、時代已不同,只要兩情相悅,男未婚女未嫁有什麼不可以?更有學者在報紙為文指出:將師生戀置於有關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準則內,顯然嚴重混淆「兩情相悅」與「單方強迫」的企圖,係建立在對女性身分的母權保護主義上,反而剝奪了年輕女性的性自主。而恰在此時,台北縣汐止市爆發國中教師與學生發生師生戀的事情,正好提供機會讓我們檢視政府在師生戀的政策是否妥當。

本來,男女因心靈契合、靈犀相通而情愫漸生,進而相戀相愛,是人們情感自然流露中最富浪漫的活動,一向是被歌頌的。如今,卻要動用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法令加以規範,似乎有那麼點「殺風景」。不過,不論古今中外,有許多男女的戀情,因宗教信仰、種族、階級、人倫等因素,不僅是不被祝福,兼且被辱罵、詛咒,甚者是被科以刑責。

一九九七年美國小學女教師李圖娜因與十二歲男童法洛的師生戀情,被以二級性侵害兒童罪名判處七年半徒刑,雖在二○○四年服刑完畢,並與成年後的法洛結婚,但顯然該段師生戀情亦不被美國社會所接納。

為什麼師生戀不被我國傳統社會所接受,主要原因當然是天、地、君、親、師這類人倫綱紀的束縛。雖然隨著社會的進步,許多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已不再受到重視,甚至遭到揚棄,但教師與未成年學生間的戀情,仍然是法所不容許的。針對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者,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即設有處罰規定;而徵得未滿二十歲男女的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者,亦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和誘罪。至於教師利用權勢或機會與自己學生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時,根本不應認為是師生戀,而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要論罪科刑的對象。

刑法所以設此規定,在於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身體、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知慮淺薄,對於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決定的判斷能力,為保障其性行為自主決定權,即便該性交、猥褻行為已獲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仍應加以處罰。

又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條雖規定男性滿十八歲、女性滿十六歲即得結婚,但因為民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滿二十歲始成年,意味子女在滿二十歲前,其父母(或監護人)對之均有監護權。因此,為保護家庭對其子女的監督權,即便是徵得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只要未經其父母的承諾,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者,即應依和誘罪相繩。

由此可見,教師與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發生戀情,進而為性交、猥褻行為時,縱使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依其情節的不同,即可能分別觸犯準強制性交、猥褻罪;而如果教師發生戀情的對象是未滿二十歲的學生,亦可能觸犯和誘罪。這意味類似美國李圖娜教師的事件發生在我國,該名教師亦將被科以刑責。不過,如果與教師發生戀情的是十六歲以上的學生,在法律已尊重其對於性行為有自主判斷決定的能力,且成立和誘罪又不容易的情況下,教師與十六歲以上學生發生戀情時,現行法律是沒有其他處罰規定的。

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學生滿十六歲既已有性行為自主權,如因兩情相悅而與教師發生戀情,即屬於個人私領域的範疇,如未涉及其他公共利益,社會大眾即應予以祝福,國家亦不宜再以過去的倫理道德觀念介入干涉。

但是現代學校教育的制度設計,基本上是一個師生眾多的環境,如果教師戀愛的對象是自己授課的學生,這時教師即可能無法公平的評分,而損及其他學生的權益;且可能在學位授予上放水,而造成國家名位的濫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因記取「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的教訓,因而有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則此類弊端既涉及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依據「利益迴避原則」的法理,即應有一定的社會規範加以約束。

這種涉及專業倫理的問題,本應由學術社群依據學術自由、各級學校根據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自律機制加以解決。在學術社群及各級學校無法自律的建立專業倫理規範時,由政府在訂定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中,要求各校在自行訂定的防制辦法中,規定:大學教師要有專業倫理,如果戀情對象是自己的學生,應主動迴避的內容,無論從情、理、法層面來看,都是適當的。而各級學校亦應訂定較為具體的行為規範,否則動輒以教師法第十四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種不明確法律概念做為解聘教師的理由,在法理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

必須說明的是,將師生戀的規範置於性侵害與性騷擾防制的準則內,主要是主管機關、法律規定不同使然。因為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的法律,主要包括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三法,其中前兩者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只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由教育部主管。而教育部所以訂定該準則,依筆者的判斷,是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的要求,在沒有授權也無必要另定其他準則的情況下,只好將規範師生戀迴避的部分訂定於該準則中,倒不是教育部刻意如此。

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要加以規範的,主要在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以及防制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申訴與處理部分,如學生遭受性侵害已涉及犯罪問題時,即應由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加以規範。至於如何避免校園中其他性徇私(如行政人員、教師相較於主管、校長的弱勢地位)事例的發生,由於教育場所也是一個職場,當然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並非只假設女學生的脆弱性。前面所述美國女教師的案例,告訴我們師生戀問題不只發生在男教師與女學生而已,即無學者所稱是建立在對女性之母權保護主義上的問題。

總之,現行法律雖未特別針對師生戀有所規範,但因為一體適用的結果,還是有相關規定可以規範,只是仍有不足而已。筆者贊成教育部的作法,亦即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學生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在彼此已沒有師生關係的情況下,我們應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課或指導的師生關係,因為事涉他人權益及公共利益,請發揮教師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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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 月, 2014 at 2:42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