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26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通訊 第 2142 期 6-7 版
案 由:警員化名ㄚ杰,在奇摩網站聊天室「今晚可以陪我ㄇ」之主題聊天室內,點選化名「安娜」之甲女,與甲女進行「悄悄話」聊天,經雙方以「安娜:晚上有空」、「ㄚ杰:妳是找援ㄇ (是) 一次多少錢 (3000) 妳多高多重 (160/56) how old(26) 有援過ㄇ (有) 那要怎麼聯絡 (0917377335)那明天中午我打電話給你好了 (嗯 OK)」達成援交之合意,於約定時間為警當場查獲,甲女並坦承曾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完成過數次性交易,甲女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犯罪?
說 明:甲說:肯定說:
理由:刑法上所謂「散佈」,乃擴散傳佈於公眾之意,包括一次擴散傳佈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或雖一次僅散佈於一人,然於一段時間內反覆為之,且對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亦屬「散佈」之行為。本案甲女經由網路聊天室之聊天過程,達成援交之目的,雖每次聊天之對象僅為一人,然其曾利用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完成過數次性交易,顯見甲女曾在多次聊天過程中散佈性交易之訊息予不特定人,是甲女所為雖與公開「刊登」之行為要件不符,卻與「散佈」之行為要件相當,甲女應構成該條「在電腦網路上散佈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犯罪。
乙說:否定說:
理由:在網際網路之聊天室裡,任一參與之成員雖均可經由點選而進入「悄悄話」,惟被點選後即成為一對一之聊天狀態,其他人在網路上無法知悉二人聊天內容,自無多數人同時藉由電腦網路與被告在「
悄悄話」對談之可能。且「今晚可以陪我ㄇ」之聊天室主題,此文字之記載,外觀上並無使一般民眾閱讀此主題,即可確知係與性交易有關。甲女所為,自與在電腦網路上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構成要件不符。
討論意見:採否定說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研究結論,採否定說。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始足當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足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閱知該訊息而為性交易之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網際網路聊天室之「悄悄話」僅供一對一之特定人相互對談,他人無法知悉二人聊天內容之情形有別,是其所傳布性交易之訊息既未達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教人可得而知之狀態,自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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