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援交模式
兒少29條受害者應對原則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9950704
兒少條例施行細則
20001230
新聞局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921
經濟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630
法務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207
國軍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322
衛生署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30821
教育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1225
交通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70225\
兒少條例輔導教育辦法 20060331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
檢察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7s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 20080307

臺權會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2004-09-07
兒少法29條無罪判例
羅秉成律師說明兒少29條違憲
2005-03-28
臺東縣婦幼警察隊的反思
新竹地檢署討論使人為性交易
士林地檢署討論悄悄話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民國 95 年 12月 25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第 3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
宣導工作。
第 4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
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5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第 6 條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
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項保護措施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