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援交模式
兒少29條受害者應對原則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9950704
兒少條例施行細則
20001230
新聞局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921
經濟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630
法務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207
國軍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322
衛生署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30821
教育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1225
交通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70225\
兒少條例輔導教育辦法 20060331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
檢察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7s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 20080307

臺權會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2004-09-07
兒少法29條無罪判例
羅秉成律師說明兒少29條違憲
2005-03-28
臺東縣婦幼警察隊的反思
新竹地檢署討論使人為性交易
士林地檢署討論悄悄話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民國 92 年 08月 21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癥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第 5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第 6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第 7 條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癥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