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援交模式
兒少29條受害者應對原則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9950704
兒少條例施行細則
20001230
新聞局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921
經濟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630
法務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207
國軍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322
衛生署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30821
教育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1225
交通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70225\
兒少條例輔導教育辦法 20060331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
檢察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7s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 20080307

臺權會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2004-09-07
兒少法29條無罪判例
羅秉成律師說明兒少29條違憲
2005-03-28
臺東縣婦幼警察隊的反思
新竹地檢署討論使人為性交易
士林地檢署討論悄悄話

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民國 86 年 02月 25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於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即通知當
地警察機關。
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
三、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
第 3 條 電信事業經通知或發現使用電信人以經營業或媒介色情之電信內容為營業

第 4 條

觀光主管機關及有關交通機構於舉辦相關從業人員研習訓練時,應加強本
辦法之宣導。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