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援交模式
兒少29條受害者應對原則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9950704
兒少條例施行細則
20001230
新聞局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921
經濟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630
法務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207
國軍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322
衛生署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30821
教育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1225
交通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70225\
兒少條例輔導教育辦法 20060331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
檢察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7s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 20080307

臺權會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2004-09-07
兒少法29條無罪判例
羅秉成律師說明兒少29條違憲
2005-03-28
臺東縣婦幼警察隊的反思
新竹地檢署討論使人為性交易
士林地檢署討論悄悄話

號外!!!警政署修訂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偵辦兒少案件之獎懲辦法長久以來變相鼓勵員警積極擴大詮釋法條,以網民為業績升遷之祭品,經過無數投訴和批判,警政署2008年3月7日發出公文,預告將向下修訂獎懲辦法,惡法所衍生的惡行終於得到部份遏止。


內政部 公告稿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臺內警字第09708900702號

主旨:預告修正「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依據:行政程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8條。
三、「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警政署全球治安資訊網站(http://www.npa.gov.tw)「警察法規」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二)地址:1107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電話:02-27672372
(四)傳真:02-27675244

部長 李 逸 洋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自八十五年二月九日訂定發布後,迄今十二年從未修正。其間由於立法當時之時代背景已有所更迭,相較近年來刑案偵破之獎勵額度標準愈趨嚴格及限縮,為因應社會變動、法令更嬗與實務平衡等需要,爰檢討修正本辦法,整體調降獎懲額度,並依據偵辦難易度重新訂定獎懲標準,以建立公平客觀的獎勵制度。茲將修正要點臚列於下:

一、調降獎勵基數,原訂「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修正為「嘉獎一次」;「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修正為「嘉獎二次或記功一次」;「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改為「專案敘獎」;懲處額度亦依上述原則比照調降(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二、將查獲第二十九條案件修正為於嘉獎一次範圍內辦理敘獎,並增訂「同一年度獎勵逾記一大功後,再有同項成果敘獎時,其績效以倍數增加核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因應本條例數次修法後異動條文,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用字刪除,以概括所有新增項目行為,並刪除「第三十七條」用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四、將辦理業務及宣導工作獎懲標準分別獨立規定於新增條文中,並明定獎懲敘獎對象、期間、人數及獎勵額度上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參酌內政部統一獎懲用語,修正部分獎懲用字(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六、因應網路無國界特質,特將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案件中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方式為犯罪行為者,排除於懲處規定外,以免懲處過於嚴苛(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