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援交模式
兒少29條受害者應對原則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9950704
兒少條例施行細則
20001230
新聞局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921
經濟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630
法務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60207
國軍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0322
衛生署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30821
教育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20061225
交通部兒少條例宣導辦法 19970225\
兒少條例輔導教育辦法 20060331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
檢察偵辦兒少案件獎懲辦法 19960207s
警察查處兒少案件獎懲辦法修正草案 20080307

臺權會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2004-09-07
兒少法29條無罪判例
羅秉成律師說明兒少29條違憲
2005-03-28
臺東縣婦幼警察隊的反思
新竹地檢署討論使人為性交易
士林地檢署討論悄悄話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民國 85 年 02月 29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
著者。

第 5 條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
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