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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H002-離婚’ Category

性.偷腥.錄影帶 妻子離婚勝訴還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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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2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擁有留美電腦碩士學歷的許姓男子仗著自己經濟能力佳,瞞著妻子到處向年輕女子放貸,並要求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並自拍錄影帶存證。沒想到,意外被女兒看到錄影帶,許某李姓妻子從女兒老師處得知後,才知道老公不但在外偷腥,還將性病傳染給她。在身心俱創下,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官不但判准離婚,還判決許某另賠償李女一百五十萬元。許某則因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刑二年六個月。

根據法官調查,許某藉金錢和年輕女子發生性關係,年齡層多在廿歲以下。也因為他專「吃幼齒」,不但被妻子控告妨害家庭,還因為和未滿十八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兩罪合併被判刑二年六月,即將入監服刑。

鑽研生機飲食的李女在七十五年間和許某結婚,婚後二人共生育二女。她向法官指出,和丈夫結婚已十七年多,婚後夫妻感情良好,沒想到在家中經濟好轉後,丈夫卻從八十八年起,以無能力還債的年輕女子為放貸對象,前後放貸金額高達一千三百萬元。

李女說,其夫藉著金錢放貸的方式,要求對方必須發生性關係,前後和至少八位年齡在十七歲至廿歲不等的女子有性行為,其中,多人被許某拍下性交錄影帶。因十四歲的大女兒無意中看到爸爸和陌生「姐姐」的性行為錄影帶後,行為出現怪異,經過學校輔導老師進行輔導了解並轉告她,她才知曉丈夫偷腥之事,前後並找到十七捲丈夫拍攝的性交錄影帶和光碟。

李女指出,她經過檢驗後,意外發現竟然染上性病,其夫還誣指她與人有染。如今發現原來是老公偷腥,並將性病傳染給她,她身心痛苦不已。更令她不堪的是,其夫拍攝性交錄影帶的目的竟然是怕借錢的少女不還錢,才拍下親熱過程,以備日後需要。因此,她不但訴請離婚,還要求賠償。

對於妻子的說法,許某卻振振有辭。辯稱是因為和妻子屢因宗教信仰和是否生育發生嫌隙,導致夫妻感情失和,妻子不但辱罵他,還拒絕同房,形成有名無實的夫妻。在得不到家庭溫暖下,基於正常生理需求,才會出入聲色場所。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某行為不檢,在外和多名女子性交、通姦,並感染泡疹病毒,其對婚姻不忠誠,李女訴請離婚應准許。且原告李女是因為許某才同樣感染泡疹病毒和PE菌,導致身體健康傷害,不啻是重大打擊,精神上痛苦無與倫比,許某應賠償非財產損害一百五十萬元,二人女兒的監護權也判歸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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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7 下午

接送妻子要收車資 離婚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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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0 聯合報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

新竹市楊姓女子的丈夫,婚後不僅規定房屋貸款等生活支出各分一半,還規定高價物品不能買、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接送上下班還要求支付車資,她受不了丈夫嚴苛的生活限制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丈夫有逼迫妻子按比例分擔的意味,雙方互助基礎有所動搖,判准離婚。

楊姓女子訴稱,丈夫在婚前彬彬有禮、細心有加,讓她很快陷入愛情陷阱,結果婚後原形畢露,丈夫每天記錄兩人人的消費支出明細,不僅要求分擔一半的房屋貸款,舉凡家中用品、水電民生開支、餐飲等任何花費都要各付一半,即使一個十元的燈泡也不例外,以丈夫名義購買的房子,還要求她負擔一半的裝潢費用。

讓楊女覺得「離譜」的是,她不會開車,上下班不方便,希望丈夫能開車接送,丈夫竟要求付車資才願接送,她都隱忍下來,過沒多久,丈夫又要她每月只能採購兩次食物、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水果只能吃罐頭水果、高價位的食品不能買、星期例假日也儘量回公婆家吃,她後來受不了提出抗議,丈夫堅持不能改,雙方自此形同陌路,她覺得婚姻已無持續的必要,雙方分居八月後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楊女的丈夫稱,他要求各負擔一半開銷和記帳,為的是家庭量入而出。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生活本應由雙方共同維繫,基於理性互信、互諒、互助,若一方堅持要另一方負擔生活家計,將使夫妻的生活限於金錢的囹圄,失去相互扶持的意義,被告記帳的目的,圖有量入為出的意義,但實有逼原告按比例分擔消費的意味,此一行為已使雙方的互助基礎有所動搖,且夫妻感情甚為淡薄,乃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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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7 下午

老婆出軌 對象是女裙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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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6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桃園縣某私立商職楊姓女老師,被程姓老公指控與台北縣某私立中學張姓女老師同性戀,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法官開庭調查,楊女否認同性戀,但夫妻已決裂,經律師居間調處,兩人日前協議離婚,夫妻倆各擁一子女監護權。

按裁判離婚要件只有通姦等十大原因,程姓男子以妻子同性戀、婚姻已無法維持為由訴請離婚,在國內尚屬罕見。法官為釐清楊姓女老師是否同性戀,多次傳喚相關證人查證,因兩造已協議離婚,等同撤銷告訴。

程某經商有成,與楊姓女老師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兩人去年感情出現裂痕,楊女不願與丈夫有任何親密行為。程某懷疑老婆感情出軌,沒想到妻子外遇對象,竟是身材壯碩的台北縣某中學張姓女體育老師。

程某驚訝結婚多年妻子竟有同性戀傾向,經暗中蒐證,發現兩位女老師過往甚密,出入有如情侶。他錄下妻子與張女床笫間耳鬢嘶磨聲音,並查出二人親密電子書信往來、及二人結婚喜帖,全部提供給法官參酌。

法官傳喚夫妻倆,楊女雖已無維持婚姻意願,為了子女監護權,兩人法庭上多次針鋒相對、互不相讓。經調處兩人各退一步,就讀幼稚園的女兒由母親監護、國小二年級兒子由父親監護,這起罕見離婚官司才平和落幕,至於楊姓女老師是否為同性戀,旁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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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6 下午

結婚5年嘿咻5次 法官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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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9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在政府知名學術機構任職的張姓博士,以結婚五年與妻子行房不到五次為由,認為已遭受不堪同居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雙方對薄公堂後,張妻則反指丈夫生活習慣不好,常常不洗澡就要行房,完全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由於性生活的不協調,兩人都有過失,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准兩人離婚。

本案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張姓男子,是國內知名學術機構的博士研究員,她的妻子則具有碩士學歷,也在政府機構上班。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是於六年前與妻子結婚,但婚後才發現妻子每每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張說,他們夫妻倆結婚五年多來,總共做愛的次數,絕對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妻子對行房一時不適應,還曾陪妻子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妻子依然排斥行房,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因此訴請離婚。

張還說,妻子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提出反訴表示要離婚,張妻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

張妻並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好幾次忍受先生數日不洗澡的黏膩,與丈夫行房,相反的,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洗澡,她才拒絕。她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由於兩人婚姻的破裂,肇因於雙方性生活的不協調,法官審理後認為,妻子明知有生理上不適的原因,卻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姓博士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則欠缺與妻子溝通,也有過失,認為雙方的婚姻生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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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6 下午

結婚五年 一年只「做」一次 離婚卡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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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3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擁有博士學歷的張姓男子和碩士學歷的吳姓女子結婚後,因性生活不協調,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所持理由是二人結婚五年多,行房不到五次,影響二人感情;吳女對丈夫的說法則反駁,強調是因為丈夫嫌她行房時像「死魚」,傷透她的心,加上丈夫衛生習慣不好,經常幾天不洗澡就要求歡。法官調查後認為二人對性生活不圓滿都有責任,考量二人已無法互信互諒且都要離婚,遂判准離婚。

這對平均一年行房一次的怨偶,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結婚,丈夫張某在國內某公立研究單位服務;妻子則在政府機關任職,二人不但學歷高,工作也不錯。

但沒想到,二人婚後,張某認為做妻子的吳女,經常以月事來臨或剛過或會痛等各種理由,拒絕行房,導致結婚五年,行房不超過五次。張某向法官說,他原本以為是妻子對夫妻床笫之事不適應,陪同前往婦產科求助,但事後發現,根本是妻子排斥行房,因此影響二人的感情,進而結婚一年多就分床睡,其妻更在八十六年底離家分居,對他形同精神虐待,除請求判准離婚,還要求吳女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對於老公的說法,吳女也有話要說,她強調是因為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後屈等疾病,另每次月經來潮不但疼痛難耐,且經血量多,甚至要請假在家休息,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根本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

吳女還說,其夫的衛生習慣很差,經常幾天不洗澡後就想行房,她要求丈夫先洗澡,再進行房事卻遭拒絕。最令她心寒的是,丈夫在行房時只關心她的配合度,為此曾譏諷她「是讓所有男人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魚」、「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話。即便她多次表示可以忍痛配合,但丈夫這些不堪的言語,嚴重刺傷她的心,長期下來身心折磨遠勝其夫,既然是丈夫先提出離婚,她也要反訴,主動要求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兩造當事人間性生活不圓滿雙方都有責任,又存在難以溝通協調解決的生活型態上歧異,儘管二人都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但在審理期間,二人雖經勸諭冷靜解決問題,惟在訴訟中對簿公堂時卻又相互指責,二人就維持婚姻最重要的互信、互諒,已蕩然無存。原告張某一再主張是妻子的錯,堅持離婚;被告吳女也提出反訴,請求離婚,客觀上已無法期待兩造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強求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二人的關係,彼此傷害更深,顯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二人離婚,原告張某本身有過失,故其請求吳女賠償部分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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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5 下午

5年只嘿咻5次 他罵她死魚 法官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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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9 中國時報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一對高學歷、且任職國家重要學術機構的夫妻,一狀告進法院要求離婚,丈夫指妻子以各種理由拒絕行房,導致夫妻結婚5年多,行房次數不超過5次,妻子則指是因丈夫不洗澡才拒絕,並指丈夫譏諷自己「死魚」、「讓所有男人倒盡胃口」,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

由於兩造身分特殊,且分別任職於中研院和國史館,因此全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即引發注目。全案是由丈夫提起訴訴,向法官請求離婚,而妻子事後也提起反訴,同樣要求離婚。

張姓丈夫起訴主張,他與妻子結婚婚後,妻子每每以月事來臨疼痛等理由,拒絕和自己行房,導致夫妻倆結婚5年多來,總共做愛的次數不超過5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妻子對行房一時不適應,還曾陪妻子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妻子依然排斥行房,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因此訴請離婚。

張還說,妻子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張妻答辯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另一方面,由於丈夫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好幾次忍受先生數日不洗澡的黏膩,與丈夫行房,相反的,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洗澡,她才拒絕。

由於兩人婚姻的破裂,肇因於雙方性生活的不協調,法官審理後認為,妻子明知有生理上不適的原因,卻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姓博士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則欠缺與妻子溝通,也有過失,認為雙方的婚姻生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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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5 下午

結婚五年 行房不到五次 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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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30 聯合報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國內知名學術機構張姓研究員以結婚五年與太太行房不到五次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求償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張妻則反訴張常不洗澡就要行房,並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法官認定兩人性生活不協調,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判准離婚,因雙方均有婚姻破裂的過失責任,駁回張的慰撫金請求。

本案兩造都是高級知識份子,張是博士,張妻是碩士,都在政府機構上班。審理期間,法官曾多次勸兩造冷靜解決性生活不協調問題,但兩造一再互相指責,法官認為兩造缺乏維持婚姻的互信與互諒,若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兩造關係,彼此將傷害更深,因而判准離婚。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於六年前結婚,婚後太太經常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結婚五年多,行房次數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太太對行房一時不適應,曾陪太太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太太依然排斥行房,而太太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張還說,婚後一年多,太太即與他分床,之後甚至離家出走,與他分居至今,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所以訴請離婚,太太應給他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反訴要求離婚。

張妻向法官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抱怨她因疼痛拒行房事,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還嘲諷、羞辱她「是讓所有男子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豬」、「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令她十分難堪。

張妻否認拒絕與丈夫行房,反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意才拒絕。張妻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法官認為,張妻明知有生理上不適,卻僅求診一次,即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欠缺與太太溝通,也有過失,兩人對於婚姻難以維持,負有相同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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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5 下午

性生活不協調 結婚五年只做愛五次 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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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9  記者楊才蔚、呂士奇/台北報導】

有一對夫妻,因為老婆嫌老公不洗澡,老公嫌老婆房事像死魚,結婚五年來兩人性生活只有五次,最後弄得老公撕破臉訴諸法律,老婆也興訟反擊。最後法官認為雙方已經不堪相處,判決離婚獲准。

這對高學歷,而且任職於國立研究機關的夫妻,因為房事不協調,丈夫一狀告上法庭,認為身心不堪受虐,訴請離婚,老婆隨後提出反訴,法庭上撕破臉。

結婚五年來,老婆認為老公常常好幾天不洗澡,所以拒絕性生活;老公則是以老婆子宮內膜異位,常常裝死魚,又不去就醫,兩人因此結婚以來性生活不到五次,引發兩人絕裂。

其實這幾年來,一向視為禁忌的房事問題,慢慢搬上檯面,還成了夫妻離婚的原因。

雖然為了房事反目,夫妻恩情不顧。但是兩人不堪相處,可以各走各的路,或許也算是雙贏的完美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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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4 下午

分居三年 夫妻皆可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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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4 中國時報  記者黎珍珍/台北報導】

繼夫妻財產制大幅修正後,離婚制度也出現重大改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離婚請求之要件;依歐美「破綻主義」之精神,明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草案同時增列「分居條款」,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即可請求結束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

配合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的變革,瞻養費請求權不再只有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適用。未來無論有責無責、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都可向他方請求瞻養費。但瞻養費的給付須考量瞻養費義務人(付瞻養費者)的經濟能力,一旦權利人(請求瞻養費者)再婚或死亡,瞻養費請求權隨之消滅,義務人不必再持續給付。

在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適用新法、請求離婚。

依初審通過之條文,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一、重婚者;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對他方之直系血親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之虐待,致不堪同居者;五、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意圖殺害他方者;七、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八、有不治之惡疾者;九、有重大精神疾病者;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採主觀認定,一方之衛生習慣極度不良也可能構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原因,而婦女團體曾擔心「分居條款」將使在大陸包二奶的丈夫動輒以此「休妻」。為此草案,賦予法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權;當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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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

分居條款 婦團籲防惡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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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昨天說,國內分居制度還沒有完善建立,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她們強調,立法院即將在今天院會三讀「夫妻財產制修正案」,但該修正案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未來做丈夫的在大陸包二奶,並有計畫的將財產脫產,再藉分居條款申請離婚,大老婆的處境會非常可憐,甚至落得一無所有。

婦女新知祕書長伍維婷表示,婦女團體一向鼓勵好聚好散,十分支持鬆綁離婚要件,不過前提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有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而言,都有完善的分居 制度,在相關法律中也設有專章詳細規定分居的事項,包括分居要向法院申請、分居時財產如何分配、分居時孩子監護權的問題、分居時撫養雙親的責任等。

她說,為避免惡意分居,多數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規定當事人未協商完成財產、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時,不得離婚,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反觀台灣至今未建立分居制 度,連最簡單的分居三年要從何時算起,都要由當事人舉證、法官認定;其他包括最關鍵的監護權歸屬、財產分配等問題都沒有觸及,婦女權益幾乎沒有保障。

婦女團體重申,立法院推動的分居條款並不是婦女團體所追求的目標;婦女團體長期推動的是分居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鬆綁等互相搭配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因此她們會要求先建立分居制度再修訂分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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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