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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令」 大破抓姦功
【2001.04.24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夫婦感情不睦分居,李某獲悉妻子與一男子打得火熱,花大把鈔票找徵信社查出疑有姦情,廿三日準備抓姦時,妻子先發制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法官令李某必須遠離妻子住所三百公尺,李某欲抓姦不得其門而入,為之氣結!
這起家暴保護令聲請案,是家暴法實施兩年多以來,全國第一起保護令淪為「通姦護身符」的案例,承審法官獲悉後既驚訝又無奈,直呼不可思議。法官說,如果李某妻子真的持保護令掩護非法,李妻背後必有高人指點。
李姓夫婦因個性不合,早已貌合神離、常生齟齬,二人育有兩子女,考量子女教育及財產分配,兩人都不想離婚,但感情日漸生疏決定分居。分居後兩人偶爾見面就是大吵特吵,李某最近發覺妻子怪怪的,委請徵信社查出妻子疑有紅杏出牆,常在租賃所與一男子約會。
李妻則在偶然間得知,老公已委請徵信社追查她行蹤,決定聲請保護令叫老公知難而退。李妻日前刻意與老公大吵一架,李某一氣之下撂狠話且扯破妻子衣襟。李妻檢具相關證據,以丈夫常有言詞暴力及行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李妻雖沒有檢具傷單,對丈夫不法侵害行為指證歷歷,法官傳訊李妻姊姊作證,兩人事先即有默契,證稱李某的確有暴力傾向,且經常以言詞恐嚇其妹妹。法官審酌有核發保護令必要,裁定李某不得對妻子有騷擾行為,且必須遠離其住所三百公尺,為期八個月。
李某原定昨天會同徵信社準備報警抓姦,不料警方卻先送來一紙保護令,告知不得靠近其妻住所三百公尺,否則將逮捕移送法辦。李某原定親自抓姦行動被妻子的保護令破功,當場為之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打破國人「法不入家門」觀念,提供不少受暴婦女法律奧援、遠離暴力。不過從法院愈來愈多光怪陸離聲請保護令案,這套援引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在台灣已漸變調走味。
家暴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實施,各地方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桃園地方法院去年就受理核發六百多張保護令,其中聲請保護令婦女,並非單純基於遠離暴力考量,有的是為了離婚蒐證、有的是當作爭取子女監護權籌碼。
桃園縣李姓男子抓姦行動,被妻子聲請保護令破功,是保護令最另類「他用」功能。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傷害罪嚴格採證不同,即使受暴婦女沒有傷單,只要證明有繼續受暴可能,不論是言語或肢體,法官大都支持弱勢一方,因此李某雖可提抗告、聲請撤銷,但平反機率不高。
李某當然可以強行抓姦,不過必須線報百分百正確,抓個正著,才可以證明沒有觸犯保護令犯罪故意,否則抓姦不成刑責先上身。李妻利用專業知識,排拒丈夫於住居所三百公尺外,等於高撐保護傘,安心與情郎翻雲覆雨,從法律觀點算是高明,只是與家暴法立法美意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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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捉姦 循正當程序
【1999.07.27 中國時報 文/蘇友辰(作者為執業律師)】
隨著刑法第二三五條之一、二條妨害秘密罪的增訂,及新訂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七月十六日生效實施,對於外遇捉姦在床的搜證及逮人老套模式已經不管用,如果捨正道而弗由,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將不免人財兩失,又要吃上官司。
由於外遇通姦通常是秘密進行,為了取得證據,過去都要委託徵信社派人跟監、盯梢,並以違法侵入的方法在犯罪場所秘密裝置錄音或針孔攝影機進行竊聽及錄影,然而依照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委託人及徵信人員縱然在訴訟中可以「非無故」(受人之託有正當理由)而迴避刑法第三二五條之二加重妨害秘密罪,但仍不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竊聽之刑罰,應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刑。至於委託人(即外遇之被害人)是否構成教唆之罪責,有無阻卻違法之條件,則有待實務的斟酌審認。
不僅如此,上述徵信人員竊聽所得姦情錄音,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根本不具證據能力。目前一審法官大都能堅持「毒樹毒果」理論的證據法則予以排除,若無其他積極合法證明,大部分判決被告(姦夫或姦婦)無罪。不過案件上訴到高院,保守的二審法官始終還是抱持自由心證的法則承認其為有效的證據,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有罪,此種強調真實發現主義而忽視法律正當程序的維護,就賦與徵信社違法搜證之正當性,造成業者不按牌理出牌及為非作歹的亂源。好在最高法院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受理朱月桂等私運安毒乙案,為保障通訊自由基本人權,作出「非法監聽違憲,不得作為審判證據」指標性之判決。
不過,有人要發出強烈質疑,上開兩項法律對真正犯罪人而言是最好的護身符,那外遇受害人的權利如何保護?難道被害人只能眼睜睜看著危害家庭美滿及社會倫理秩序的偷情行為公然違法而無可奈何,或任由採取過激的自力救濟行為以代天行道嗎?非也,受害人只要循法律正當程序仍有對付之道。例如明查暗訪確定姦宿地點之後,即可報請當地警察申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而適時捉姦在床,當然現場之物證搜集最為重要,否則只有「孤男寡女獨處一室」並不足以形成通姦或相姦之合理心證,最後恐怕是功虧一簣,徒呼負負。
當然,長期守株待兔,得來不易之時機,如還要再輾轉請得搜索票方可破門而入捉姦,恐怕將坐失先機。其實,是時警察如果認定「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雖無搜索票也可以進行搜索,並非毫無例外。不過,萬一無所發現,訊息為假,此時又可能發生無故侵入住宅及違法搜索之爭訟,故仍以取得搜索票為上策。至於掌握行蹤及竊聽盜錄偷情通話,恐怕不能再假手徵信業者,而限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妨害家庭屬於輕罪,也不可能要求警察掛線監聽。看來法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卻也讓真正受害人綁手綁腳的。然權衡利害得失,一切還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搜證及保全為要,此乃法治國家維護司法正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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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共睡一床 通姦罪認定有異
【1999.11.15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專題報導】
高院兩件妨害家庭案 一案兩被告測謊未過仍判無罪確定 另一案兩被告均判刑四月
同樣是共處一室,共睡一床,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構成通姦罪卻有完全不同的認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兩件妨害家庭案,兩案的被告都是被配偶帶同警方查獲,但一案獲判無罪確定,另一案兩名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獲判無罪的一案,兩名被告被查獲時,男的僅著汗衫、短褲,女的則穿運動服,二人共睡一床,檢察官依常識判斷認為「謂無姦情,難以相信」,且二人否認發生性關係的說詞經測謊鑑定為說謊,將二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經驗法則起訴被告,高院卻要求檢察官拿出積極證據來。高院刑廿四庭在判決中說,刑法通、相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有合意而為姦淫的行為,本案告訴人既未目睹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其指訴尚難作為被告通姦及相姦的證據。
高院刑廿四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三十年的判例指出,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乃告訴人會同警方前往拍攝的現場照片,並非拍得姦淫行為的照片,現場又未扣得衛生紙、保險套或內衣褲可供化驗,顯無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
高院刑廿四庭並認為,本案除測謊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測謊並非百分之百正確,雖可作為判斷參考,卻不能作為判決有罪唯一依據;故依證據法則,不能僅因被告二人被查獲時共睡一床,及憑其衣著情況認定二人有罪。
另一案的被告可沒這麼幸運。此案被告二人被查獲時,男方同樣僅著短褲,女方穿睡衣,承審的高院刑七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七十年的判例,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還包括間接證據,而依查獲當時的情狀,將被告二人定罪。
高院刑七庭認為,被告二人間若無姦情,男方豈會毫不避嫌搬進女方住處?二人若僅是單純「乾姐弟」關係,豈會共居一室、同睡一床,作出踰越一般正常朋友關係的異常親密行為?
被告二人被警方查獲時,還穿著「情人裝」應訊,更讓高院認為「若謂被告二人並無姦淫行為,實難合於一般經驗常情,非一般大眾所能置信」,因此均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強調程序正義 可喜
【1998.01.10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近幾年,陸續有人主張「通姦除罪化」,但只要通姦罪仍規定於刑法中,就該處罰。不過,認為「通姦該罰」的人在捉姦過程中,往往使用現行法不處罰的「竊聽」行為,並將祕密錄音所得作為「呈堂證據」,視被竊聽者的隱私權如無物,台北地院認為祕密錄音不得作為證據,恰可一改「實質正義優於程序正義」的謬誤。
依刑事證據法的原則,凡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不過,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非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對於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無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定,不像英美法系國家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
美國法院常用的「毒樹毒果理論」,是指一切不法行為,猶如一棵有毒的樹,而以不法行為獲得的證據資料,就是毒樹所結的果實。因此,法院對於不法行為所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用。
這項「毒樹毒果理論」,一九三九年出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後,各州法院仍舊承認非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直到一九六一年之後,各州才加以遵守,並被視為「程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的明證。
我國司法實務上,向來較重「實質正義」,許多法官認為,我國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不管依何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其證據能力仍應由法院自由判斷。
但是,什麼是「實質正義」?恐怕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這也是法治先進國家較重視程序正義的原因。我國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朝此方向改進,但仍被批評為不足,法院透過判決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是個可喜現象。
局長到校示範戴保險套 景美女中學生驚呼連連
【2002.10.30 聯合報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在一千名女生面前戴保險套的滋味如何?問問北市教育局長李錫津就知道。為了宣導防範愛滋病,昨天,性病防治所到景美女中進行「另類性教育」,不僅學生演出雙語短劇,李錫津更親自上陣,為一具「身高」達兩百公分的超大型陽具示範保險套的正確使用方法,台上的李錫津臉不紅氣不喘,倒是台下的女學生驚叫連連,直說「好白癡,怎麼做得那麼大!」昨天下午,景美女中起了陣陣騷動,因為一千多名高一女生正在上一堂相當特殊的性教育課程。性防所所長吳秀英前往該校為學生講解「安全的性觀念」,這不是什麼新鮮事,讓人眼睛一亮的是,接下來,平時含蓄斯文的李錫津,上台為女學生示範如何戴保險套,創下男教育局長到女校進行性教育課程的紀錄。
男教育局長到女校示範戴保險套
【2002.10.30 聯合報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為了宣導防範愛滋病,昨天,性病防治所到景美女中進行「另類性教育」,不僅學生演出雙語短劇,李錫津更親自上陣,為一具「身高」達兩百公分的超大型陽具示範保險套的正確使用方法,台上的李錫津臉不紅氣不喘,倒是台下的女學生驚叫連連,直說「好白癡,怎麼做得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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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到女校 示範戴套
【2002.10.29 聯合晚報 記者李孟蒨/台北報導】
原標題:男教育局長 用ABC教女生戴套
「突出部分要壓一下」「不對,不對,底下要留一點!」扶著綠色帶有螢光的塑膠陽具,台北市教育局長李錫津與台北市性病防治所所長吳秀英一搭一唱地示範如何戴保險套,李錫津手法熟練,態度自在,下午他在景美女中以英文向1000 位女學生示範,如何戴保險套,創下教育局長親自示範安全性行為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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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套知識愈豐富 「初夜」使用率愈高
【2002.03.08 民生報 記者林進修/報導】
對保險套知識愈豐富,初識雲雨者使用保險套的比率愈高,但是,他們罹患愛滋病等性病的機率也相對降低。
這項性防所與OHAYO元氣早安健康生活網合作的調查,主要是想了解網友對保險套的知識是否充足。從最簡單的「保險套有保存期限」,到相對較難的「男女雙方不需要同時使用男用及女用保險套」,總共二十道是非題,每題一分,滿分二十分,統計八千多份問卷後算出平均分數為15.4分,勉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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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性教育 讓性工作者有一「套」
【2002.09.23 聯合報 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
從事性工作近五年的阿慧表示,經濟變壞以後,現在不但客人變少,有的客人還要求性行為時不可以戴保險套,讓她擔心自己可能得到愛滋病,當她聽說台北市立性病防所近期考慮開設「另類課程」,教導她們如何讓客人「不知不覺」之下戴保險套時,讓她相當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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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尺保險套 矗立斯德哥爾摩街頭
【2002.11.23 ETtoday 記者鍾陳杰/編譯 】
全世界最大的保險套有多大?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22日展示了一個長達20公尺的保險套,希望能夠推廣安全性行為,減少性病發生的機率。
瑞典一家廣播電台為了要推廣安全性行為,22日特地在斯德哥爾摩市中心的席爵通廣場展示一個20公尺長的保險套,只見工作人員小心翼翼地把它用起重機吊到空中,然後再把這個巨大的保險套緩緩地套在廣場中央的紀念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