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性生活不協調 結婚五年只做愛五次 離婚獲准

【2002.05.29  記者楊才蔚、呂士奇/台北報導】

有一對夫妻,因為老婆嫌老公不洗澡,老公嫌老婆房事像死魚,結婚五年來兩人性生活只有五次,最後弄得老公撕破臉訴諸法律,老婆也興訟反擊。最後法官認為雙方已經不堪相處,判決離婚獲准。

這對高學歷,而且任職於國立研究機關的夫妻,因為房事不協調,丈夫一狀告上法庭,認為身心不堪受虐,訴請離婚,老婆隨後提出反訴,法庭上撕破臉。

結婚五年來,老婆認為老公常常好幾天不洗澡,所以拒絕性生活;老公則是以老婆子宮內膜異位,常常裝死魚,又不去就醫,兩人因此結婚以來性生活不到五次,引發兩人絕裂。

其實這幾年來,一向視為禁忌的房事問題,慢慢搬上檯面,還成了夫妻離婚的原因。

雖然為了房事反目,夫妻恩情不顧。但是兩人不堪相處,可以各走各的路,或許也算是雙贏的完美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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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4 下午

分居三年 夫妻皆可請求離婚

【2002.06.04 中國時報  記者黎珍珍/台北報導】

繼夫妻財產制大幅修正後,離婚制度也出現重大改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離婚請求之要件;依歐美「破綻主義」之精神,明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草案同時增列「分居條款」,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即可請求結束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

配合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的變革,瞻養費請求權不再只有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適用。未來無論有責無責、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都可向他方請求瞻養費。但瞻養費的給付須考量瞻養費義務人(付瞻養費者)的經濟能力,一旦權利人(請求瞻養費者)再婚或死亡,瞻養費請求權隨之消滅,義務人不必再持續給付。

在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適用新法、請求離婚。

依初審通過之條文,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一、重婚者;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對他方之直系血親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之虐待,致不堪同居者;五、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意圖殺害他方者;七、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八、有不治之惡疾者;九、有重大精神疾病者;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採主觀認定,一方之衛生習慣極度不良也可能構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原因,而婦女團體曾擔心「分居條款」將使在大陸包二奶的丈夫動輒以此「休妻」。為此草案,賦予法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權;當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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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

分居條款 婦團籲防惡意利用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昨天說,國內分居制度還沒有完善建立,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她們強調,立法院即將在今天院會三讀「夫妻財產制修正案」,但該修正案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未來做丈夫的在大陸包二奶,並有計畫的將財產脫產,再藉分居條款申請離婚,大老婆的處境會非常可憐,甚至落得一無所有。

婦女新知祕書長伍維婷表示,婦女團體一向鼓勵好聚好散,十分支持鬆綁離婚要件,不過前提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有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而言,都有完善的分居 制度,在相關法律中也設有專章詳細規定分居的事項,包括分居要向法院申請、分居時財產如何分配、分居時孩子監護權的問題、分居時撫養雙親的責任等。

她說,為避免惡意分居,多數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規定當事人未協商完成財產、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時,不得離婚,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反觀台灣至今未建立分居制 度,連最簡單的分居三年要從何時算起,都要由當事人舉證、法官認定;其他包括最關鍵的監護權歸屬、財產分配等問題都沒有觸及,婦女權益幾乎沒有保障。

婦女團體重申,立法院推動的分居條款並不是婦女團體所追求的目標;婦女團體長期推動的是分居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鬆綁等互相搭配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因此她們會要求先建立分居制度再修訂分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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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

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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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

離婚列舉3情形 法部促刪除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表示,對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沒有意見;但反對在裁判離婚列舉的規定中,維持「有不治之惡疾」等三種情形,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在分居期間方面,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美伶表示,分居五年或三年可請求離婚都只是「起訴門檻」,能否離得了婚仍由法官決定。同一條文即另規定,當法官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過於苛酷時,可以駁回離婚請求,有了這道把關,三年或五年的分居期限並無太大關係。

法務部倒是對昨天通過裁判離婚的條文有意見。法務部版條文刪除現行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三種列舉的情形——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及生死不明已逾 三年者,立委昨天卻予恢復。法務部認為,離婚例示規定的修正涉及立法原則的問題,必須據理力爭,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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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2 下午

立院初審通過夫妻分居三年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2002.06.03 ETtoday  記者林獻堂/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3日傍晚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增訂夫妻分居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外,如果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親屬時,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為了保障夫妻弱勢的一方,法院如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不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或斟酌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還是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限定在離婚起5年內。

司法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擴大多項請求離婚的條件,包括:
一、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遭受對方直系血親虐待,致不堪同居時,可以請求離婚,這項修法是加進了對家庭幼兒的虐待條款。
二、將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故意犯罪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時,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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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2 下午

婚姻非兒戲 離婚有要件

【2001.10.26 中國時報  記者/林家群】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官調查後發現,當事人離婚是根據一份向專辦離婚的事務所快遞服務取得的,已先蓋好證人章的離婚證書,法官認 定離婚無效,判決雙方的婚姻仍存續中。但據了解,仍有許多民眾並不知道「證人親自到場」與「先蓋好證人章」離婚的差別,民眾應有正確認識。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亦得為證人,所以證人要 「親見、親聞」乃是離婚要件之一。

現代社會多元化特性,使得男女對婚姻觀念不像過去講求從一而終,有人固然是「因愛情而結合」,但有人卻是「因了解而分開」,離婚率愈來愈高是不爭的事實,離婚成為社會普遍現象,從報紙的小廣告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廿四小時包離婚」、「三千元包離婚」已不是新聞,現在更有一種「一方不願也可包離婚」的服務,收費更低廉只要五百元就好了,此外,為因應「離婚證書快遞服務」被認定離婚無效,因此改提供「證人到府服務」,以求形式上符合民法規定及判例解釋。但如此會不會令人有「婚姻當兒戲」之感,值得深思。

Copyright 2001 China Tim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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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1 下午

快遞到府辦離婚 法院判無效

【2001.10.26 中國時報  林家群/北縣報導】

報紙小廣告中常出現「廿四小時包離婚」、「卅分鐘馬上到離婚」等,但許多民眾可能不知道,當買上業務人員攜來的已蓋好兩個證人私章的離婚證書,再持以辦理離婚,將來可能面臨離婚無效以及衍生民、刑法問題,值得關心。

板橋地方法院就曾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續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是一對夫妻,某天深夜大吵一架後興起離婚念頭,於是看報紙小廣告找到一家廿四小時專辦離婚的事務所,業務員說卅分馬上到,果不其然,半小時後,業務員帶著一張已在證人欄上蓋好章的離婚證書來,兩夫妻花錢買下,隨後在證書簽名蓋章,隔天就去辦離婚。

離婚後雙方勞燕分飛,其中一方找到好對象準備婚嫁,但另一方離婚後很不滿,朋友又告知離婚可能無效,於是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這種僅由業務員帶來蓋好證人章的離婚證書的快遞服務,狀似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的離婚「有證人兩人以上之簽名」,但證人不在現場,無法獲知當事人的真意,即可「共見共聞」的狀態,因此判決離婚無效,原告勝訴,即確認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法界人士認為,最頭痛的是,假如一方已經結婚,卻遭離婚配偶以離婚無效為由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之訴,萬一敗訴恐導致再婚一方觸犯刑法重婚罪,若再婚後生下子女,將來繼承也會變得很複雜。

法界人士提醒民眾,結婚是人生大事,萬不得已要離婚也應該冷靜,莫因一時被氣沖昏頭,導致將來衍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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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1 下午

打破齊人的迷思 有法可循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現行法規定「重婚無效」,行政院日前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增訂「例外重婚有效」,這項新規定,將使許多在大陸及台灣都有婚姻的老兵,享齊人之福有法律依據。

「重婚規定」74年修定一次,這次是第二次修訂。

74年以前民法只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說,有配偶者婚姻關係結束前不可再婚﹔30多年前中部一名男理髮師,同時和兩名女理髮師結婚,和民法這項規定不一樣,引起軒然大波,法界見解不一。

有的認為男理髮師重婚,但有一派說法是,重婚是指哪次結婚有前後之分,但這個事件男主角是和兩個妻子「同時」結婚,沒有前後之別,嚴格來說,不算重婚。

後來司法院為了防範同樣事件發生,74年增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另外,許多老兵撤退來台前,在大陸就有老婆,因兩地相隔幾十年,在台另娶,兩岸開放後,大陸配偶紛紛來台打重婚官司,引起法院與當事人相當大困擾,法院雖然認為,這是時代悲劇造成的,老兵另娶情有可原,因此多判決沒有重婚,也就是說,老兵可合法擁有兩個太太。

但嚴格來說,這種判決無法律依據,只是在現實考量下做的解釋,老兵擁有兩個太太和一夫一妻制社會規範及倫理道德相違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草案修訂讓老兵擁有兩個太太有法律依據,同時明訂,前後配偶可請求離婚,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規範﹔不過,這項增訂也有後遺症,萬一前後配偶都不願離婚,還是無法解決。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指出,她知道這項新增草案覺得有點訝異,在前後配偶都不願離婚的情況下,所謂「善意第三者」的「善意」要如何判定,這樣是否默許重婚問題存在。

她說,基金會遇到一個案,一名婦女當初結婚時,只有公開儀式,也有到法院公證,卻沒有戶籍登記,婚後婦女不堪老公虐待而離家,有一天回來,發現先生不僅和外遇對象結婚,而且身分證配偶欄也登記「新人」的名字,憤而提出重婚告訴,這時「善意第三者」的認定,就要靠法官。

晚晴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三角關係中,其中的感情一定有差異,沒有感情的一方若只是因為不甘心而堅持維持這段婚姻,實在沒有太大意義,只要將這段婚姻責任釐清,爭取應有權利,不然思考盡快解脫這樣感情包袱,趕快走出離婚陰影,何嘗不是一種最佳選擇。

「法律不能解決感情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指出,結束一段三角婚姻或許對前配偶不公平,沒有感情的婚姻,勉強維持是沒有用的,只要在結束婚前,追認原來責任,然後開始一段新生活。

姚淑文表示,草案修正後,未來離婚若明確採用「破綻主義」,或許對婦女來說不太公平,但維持現有婚姻是否有必要,兩者選擇,完全決定在婦女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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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0 下午

死法條無法解決男女糾葛 婚姻操之在我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特稿】

民法親屬篇修訂草案雖然針對發生過的法律漏洞有了修補作用,但陷阱還是很多,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以分居制度來說,萬一配偶一方,根本不知道有分居事實,反而成為修正草案中無可彌補的受害者,甚至無意中,成為台商「包二奶的護身符」,因此有人將分居制度譏為「包二奶條款」。

十多年前發生的蔡姓女老師遭先生「設計」移民美國,最後反被先生以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休掉」的案例來說,按照以前法律,女方可以翻案,保住婚姻關係,若依照草案增訂的分居制度,就算翻案,先生還是可以藉分居5年事實請求離婚。

另個個案是,一名經營餐廳的商人,聽信相士建議,往東部發展,就會發財,夫妻到花蓮開餐廳,果然如相士所言,非常成功,於是回到故鄉在開分店,夫妻從此相隔兩地,男方寂寞難耐,沉迷酒色,為了博取酒店女子歡心,於是上演「休妻記」,設計以太太行蹤不明理由,請求離婚獲准。

這名商人身分證配偶欄註銷後,以單身貴族自居,在酒店身價大增﹔多年後太太無意間發現,自己被「休了」,憤而打再審官司保住婚姻,但草案增訂後,由於兩人有分居兩地5年以上的事實,這名商人反而可堂而皇之達到單身貴族的目的。

相反的,另一案例,一對擔任教職的夫妻,分別一南一北教書,男方要求女方調回南部履行同居義務,女方礙於工作無法隨便調動,根本無法履行這項要求,後來打官司,男方請求太太履行同居義務,法官認為女方因工作關係有「正當理由」,判決男方敗訴,男方要求無法實現,又必須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

這項增訂草案,只要分居5年,男方根本不用打離婚官司,就可請求離婚,反而讓這對怨偶得到解脫。

換言之,草案增訂原讓夫妻有婚姻自主權,但「愛之適足以害之」,反而讓無辜,或不想離婚的配偶,成為法令的受害者。

其實,婚姻存在的本質為何,是每對夫妻要思考的問題,一段貌合神離、有名無實的婚姻,是否有存在的價值,最終決定權因操在自己的手中,幸福的生活,還是要靠自己堅定的自主權,法律在如何修訂,都永遠無法趕上現實腳步,解決不了千變萬化的男女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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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