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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B003-代理孕母’ Category

代理孕母 衛署傾向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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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3 聯合報   記者潘彥妃/台北報導 】

對於立委提案放寬人工生殖法相關規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翁瑞亨表示,衛生署正在研擬人工生殖法草案,預計年底送到立法院審議,雖然草案尚未完成,細節還未定,但以大方向來說,衛生署傾向不開放代理孕母,也不開放同居男女可進行體外授精。

翁瑞亨表示,關於代理孕母的爭議很多,衛生署在經過各方意見權衡後,還是傾向不開放;而對於立委提案不孕的同居男女,可以合法進行體外授精(如試管嬰兒等),翁瑞亨表示關於此,衛署也傾向不開放,因為非婚生子女不但在法律認定上頗為複雜,若開放可能對小孩不公平。

至於不孕夫妻精卵互贈問題,即若兩對夫妻不孕,在符合需求下互相捐贈精子、卵子,翁瑞亨表示這在目前的人工生殖辦法中也是許可的,只要把握住不知道捐贈者是誰的大原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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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5 上午

代理孕母 仍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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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3 中國時報   記者黃庭郁/台北報導】

為了趕送九月立法院新會期審議,衛生署人工生殖法草案研擬進入緊鑼密鼓階段,目前原則大致底定;人工生殖受術對象限定婚姻關係夫妻,代理孕母及自境外輸入未經核可的生殖細胞禁止施行人工生殖。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翁瑞亨表示,由於精卵來源有限,民間原提議由官方設置具公信力的公營精卵捐贈與儲存單位,希望藉由國家力量強化勸募並增加精卵來源。但經討論後認為並沒有立即需求,加上各政府單位都在精簡人事,因此決定維持現行規定,僅醫療機構可接受生殖細胞捐贈,儲存及提供,不另設公益法人。

現行精卵捐贈規定限制,同一人捐贈的精卵有活產一次,就不可以再捐,對於已經做人成功但想要再有寶寶的不孕夫婦嚴格了一些,有學者建議放寬。衛生署表示審慎研究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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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5 上午

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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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3 ETtoday   記者黃春菁/台北報導】

多年來各界對「代理孕母」議題爭論不休,徘徊在生育權、女性權益、基本倫理道德等人權立場終不得正果。昨日立委賴清德等多位跨黨派立委召開記者會,於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時重申,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國家必須為不孕者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生殖法。但婦女團體長期對此法中的「代理孕母」存有質疑,認為這是種「傳宗接代」觀念下的父權思想,將再度把女性「工具化」。

立委賴清德、龐建國、簡肇棟跨黨派的聯合立委張蔡美、蘇盈貴,於昨日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明文規範「代孕」、「體外授精」、「精卵捐贈」等生殖技術,並加入同居男女也適用此法的規定,同時宣布將共同推動此法儘速排入審查議程。

立委賴清德表示,目前台灣有超過76萬的不孕者,如缺少子宮、精子濃度嚴重不足、身體機能不適合受孕等「生殖殘障」,基於人人皆有生育權的立場,不應剝奪人民傳宗接代的權利。因此,此法特別規定,人工生殖受術者不限於夫妻,同居男女也可適用此法,但只可行體外授精方式受孕,不可以代孕方式實施人工生殖。

另外,此法對於代理孕母的規範,需為20歲以上、未滿40歲的女性;曾結過婚、生過孩子;需依規定經過身體檢查及心理評估;代孕者與受術夫妻非為4等親內親屬,始可成為代孕者。

然而,面對「代理孕母」長期以來的爭議,立委龐建國說,其實有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利用女性身體、將女性「工具化」的剝削制度;另有一派女權團體則認為女性有其身為主體的身體自主權,在非被迫的情況下,其實是有其行為的自由選擇權。但龐建國表示,他對此2種論點皆表示尊重,但不認為這些論點可涵蓋70多萬不孕者的問題。

對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蔡宛芬回應指出,其實「傳宗接代」此一觀念,根本就是父權社會思想下的文化產物,逼得女性必須為了父系社會家庭的延續而努力生殖,若再通過「代理孕母」的立法,只會更複製女性身體的「物化」、「工具化」。

另外,針對另一種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看法,蔡宛芬表示,通常會選擇當代理孕母的女性,絕大多數為經濟弱勢,且基於社會長久兩性不平等的事實基礎上,社會無法幫助女性脫離普遍身為經濟弱勢的處境,於是她只能在迫於現實、「沒有其她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被物化的「代理孕母」或「性工作」。

她表示,另外關於支付給代理孕母所謂的「營養費」,其實更是變相的商業化,在代理孕母行之有年的美國,甚至已經出現專門「仲介公司」等問題,希望台灣在跟進歐美法律制度的同時,先審慎評估國內的社會文化條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立報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5/23/350-13061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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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4 上午

女兒當媽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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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中時晚報   記者汪芸/綜合報導】

英國一名育有4名子女的3 7歲婦人,想要和第二任丈夫生小孩,連續兩次懷孕均告流產後,她的18歲女兒毛遂自薦,表示願擔任代理孕母,消息傳出後引發激烈爭議,提倡代理孕母權益的組織也勸這名母親三思。

愛丁堡婦人安德森最近向代理孕母組織「英國孕母」求助,在該組織網站上吐露心聲,表示現任丈夫沒有子女,渴望擁有自己的骨肉,她想為他生孩子,但她對請女兒擔任代理孕母 一事仍感到猶豫,且還未決定是要將胚胎注入女兒體內,還是直接用丈夫的精子讓女兒受孕。

已育有1名小孩的這位女兒亨特初步同意為母親做代理孕母,但此事勢必引起極大爭議。英國法律規定,在手術和相關費用少於1萬英鎊(約台幣60萬元)的情況下,請人擔任代理孕母 為合法行為。英國自1985年以來已有5百多名由 代理孕母產下的嬰孩,但一般找自己親人擔任 代理孕母的案例很少,過去僅有一起女兒為母親擔任代理孕母的案例。

安德森和第二任丈夫對媒體的報導不願置評,英國孕母組織勸告安德森應先嘗試人工受精,萬一失敗再考慮找女兒做孕母。格拉斯哥市一所醫院的精神醫學顧問表示,女兒若擔任母親的代理孕母,孩子出生後將對所有家人造成極為嚴重的心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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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3 上午

在外生子為「人工受孕」 不算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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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詹姓婦人連生七個千金,林姓丈夫以傳宗接代為由,找公司女職員為他生了一個男孩並登記為長男。詹婦懷疑為通姦所生,但丈夫堅稱是人工受孕,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並未構成通姦,處分不起訴。

雖然林姓男子獲得不起訴處分,卻不試著求得妻子的諒解,反而多次毆打她,詹婦一狀告到板橋地檢署,此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三月徒刑,並判准卅萬元的精神賠償。

詹姓婦人表示,她自七十年嫁給從事建築業的林姓丈夫後,先後生下了七名女兒,但丈夫卻未善盡家庭責任,經常在外面花天酒地,為了顧全家庭和諧,她忍氣吞聲不予計較,但丈夫卻變本加厲與公司塗姓女同事發生關係還於九十年間產下一子,丈夫並將這名非婚生子認領為長男,她在傷心之餘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

對於妻子的指控,林姓男子表示兒子是他與塗姓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所生下的孩子,當時做這個手術是在桃園市的某一婦產科做的,這家診所目前已經歇業,絕沒有與塗女發生過性行為。

而塗姓女子則向檢察官證稱,她是林姓男子公司的會計,當時她與林協議以代理孕母的方式產子,如果生下男嬰則可獲得二百萬元的報酬,反之則一毛錢都沒有,而她總共施行二次人工受孕手術,均是取林姓男子的精子。她還說,前一胎因為是女兒,所以林沒有付錢也沒有領養,她當庭拿出一紙協議書為證。

檢察官認為,這起事件證人塗姓女子提出協議書,以及林、塗兩人的供詞,證明其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既然兩人間無任何性交的行為,林姓男子所為與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不合,故處分不起訴。

新聞眼》認定孕母或情婦 不可草率

【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報導】

林姓男子把一名非婚生男嬰突然抱回家,並自言是為延續香火,請公司女會計做代理孕母生出來的,檢察官偵辦時未追查是否真有醫師替兩人做人工受孕,就遽然認定兩人沒有通姦,似有可議之處。

一般要告妨害家庭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捉姦在床並拍照存證,這樣想賴也賴不掉;而這起妨害家庭官司,詹姓婦人雖然沒有掌握到「捉姦在床」的有力證據,但她丈夫將在外所生的兒子帶回家中,這個通姦的重要「證據」絕對不下於捉姦在床。

然而林姓丈夫卻表示兒子是以人工受孕所生,而塗姓女子也拿出一紙協議書「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最後認為兩人簽定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應堪採信」,因此處分不起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既然林、塗兩人提到是以代理孕母方式生出來的,就應該傳喚當時替兩人做人工生殖技術的醫師出庭做證,以釐清案情;更何況這起案件有疑點尚未澄清,如詹婦也已生了七名女兒,依照目前「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顯不符資格。

如果醫師違反施行代理孕母方式,將觸犯醫療法及醫師法,輕則罰緩重則解除醫師職務,相信沒有一位醫師膽敢拿著自己的前途開玩笑;而林、塗兩人到底是否真的為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還是另有隱情,缺了醫師這個部分,實在難以做為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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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2 上午

第一遭 代理孕母公民預備會議 廿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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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5 中國時報   記者張瓈文/台北報導】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將於本周末舉行預備會議,九十二位報名民眾中,廿人被抽選為代表,其中兩人是不孕婦女。主辦單位表示,公民會議參與者基本上排除利益團體,但不孕婦女只是與代孕議題有關,不能算是利益團體,不必排除她們參與。

代理孕母該合法或禁絕,衛生署經歷十多年討論沒有定論,決定尋求公民會議解套。本周末舉行預備會議,九月十一、十二、十八日召開正式會議。這是國內第一次就公共政策進行公民會議,結論雖然無法律效力,但衛生署將作為決策參考。

計畫主持人、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林國明表示,公民會議只召開一次記者會、沒有宣傳,仍吸引九十二人報名,算是不錯的成果。他說,這些人多是看了報紙來報名,將近七成是婦女,多數教育程度為大專以上,居住地以台北市和台北縣為主,年紀以三、四十歲最多。

林國明表示,報名者的職業分佈很廣,學生、家庭主婦、工商業者、媒體業者,還有醫生。為了反映人口異質性,主辦單位對報名者進行分層抽樣,抽選出女性十二人、男性八人,居住地分佈各區,年紀範圍也很廣,但教育程度比平均水準要高一些。

他說,報名者的動機各異,有人想更了解代理孕母,有人想「善盡公民義務」,有人想表達不孕婦女的心聲,還有人言明是代理孕母的支持者。

林國明表示,公民會議開放所有公民討論,不孕婦女也是公民成員的一群,沒有必要過濾,也不該把她們視為利益團體。

本周六、日舉辦的預備會議中,廿名代表將上課及閱讀獲取代理孕母的基礎知識,並討論出正式會議要討論的子題和議事規則。兩天會議中,台大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何弘能將解說人工生殖技術、台大社會系教授吳嘉苓介紹代理孕母歷史、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解說代理孕母的法律爭議、高醫性別研究所教授陳美華分析代理孕母的社會爭議。

林國明表示,為避免上課資訊偏頗,師資和教材都經過執行委員會同意,執委會成員包括支持和反對代理孕母的各方成員。經過上課的代表們九月參加正式會議時,將聆聽專家及利益團體以類似證人的角色提出證言和主張,並和他們對談,最後作出支持或反對代理孕母的結論和理由。

陳昭姿:廿人結論難抵立院民意

【2004.08.25 中國時報   張瓈文/台北報導】

爭取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認為,公民共識會議的廿人根本不具公民代表性,衛生署若依此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將來法案在立法院勢必面臨嚴重考驗。立院只要質疑,「廿名代表和兩百多名立委,誰比較有民意基礎?」衛生署就啞口無言。

陳昭姿表示,公民共識會議最後抽選的廿人雖然包括兩名不孕婦女,但不表示這些人能反應民意。她指出,藥品臨床試驗如果只找來廿人來做實驗,一定不能代表母體,實驗結果只能以個案認定。自然科學都有這類限制了,社會科學的範圍更廣泛,廿人怎能代表台灣公民的意見?

她說,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口來說,廿人實在太少,要說這些人的意見是「公民共識」,科學基礎上站不住腳,不足以說服大眾。

她認為,代理孕母要不要立法禁止或合法化,衛生署歷任五任署長都無法決定,最後想到用公民會議來尋求突破,但預期仍然不會有結論。陳昭姿指出,代理孕母的爭議討論多年,許多立委對這項問題有深刻的了解,也有一定的看法,衛生署如果以廿人的討論結果為政策依據,將來出爐的草案怎麼在立法院說服看法不同的立委?

公民會議 須達共識 形成結論

【2004.08.25 中國時報   記者張瓈文/報導】

「公民會議」意指邀請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針對爭議性的政策,事前閱讀資料並討論,設定他們最想探查的問題。然後在公開論壇中,詢問專家這些問題,互相辯論做成判斷,最後將討論共識寫成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並供政府決策參考。

公民會議起源於丹麥,曾有十七個國家針對公共政策舉辦過公民會議。韓國和日本曾就基因改造食品、基因治療、基因篩檢、複製人等議題舉辦公民會議。還沒有任何國家以公民會議討論代理孕母。
一般來說,高度爭議、涉及價值衝突、需要政府政策回應的議題,最適合以公民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結論不是只有贊成或反對的「是非題」,而是必須詳述贊成或反對理由的「申論題」。

公民會議和公聽會的形式和精神有差異。公聽會的參與者多是與議題相關的利益團體,公民會議參與者則是一般公民。公聽會著重參與者的意見表述,而非彼此溝通,參與者不見得對事件有充分的資訊;公民會議著重溝通討論,必須達成共識。公聽會不必形成結論,公民會議必須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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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50 上午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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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8 聯合晚報   記者何思祁/台北報導】
民國74年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究竟應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也開始爭論不休,迄今將近20年。為解決延宕多時的代理孕母議題,衛生署破天荒舉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今天公民小組可望做出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結論,最可能受惠的是因先天或後天疾病而失去子宮的不孕女人。

今日,會議進入最關鍵的第三日議程,參與討論的公民小組,將於下午3時,提出一份結論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衛生署長陳建仁也將出席,接受這份結論,並將作為政府部門參考開放或禁止代理孕母的重要依據。

經過9月11日、12日兩天深入了解、討論醫療、法律與社會等面向,18位來自社會各行各業的公民小組成員,初步達成共識,已經一致贊成「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所謂的前提是,代理孕母的委託者應限於已婚夫妻,男女雙方精、卵健康,女方因先天或後天子宮疾病而無法懷孕者,可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為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長期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權威人士指出,若照公民會議結論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目前有三類對象最可能受惠。一是先天沒有子宮或子宮萎縮者,二是後天流產、或因疾病子宮無法受孕者,第三則為身體不適合懷孕生子者。

據了解,前兩者的認定較單純,但第三者的認定,則有很大的灰色地帶,恐將成為未來執法時的一大考驗;另外,法規單位做過研究,結果發現代理孕母的複雜度,比行之有年的捐精、捐卵還要單純。

代理孕母 限有生產經驗本國人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延宕十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公民共識會議昨天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可能受惠者包括精卵自備卻少了子宮、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數度實施人工生殖仍無法懷孕的夫婦。

這也是台灣健康政策透過公民會議結論形成共識,並決定法規走向的首例。

公民小組十八名成員昨天下午對外公布他們集體討論後的結果,並將報告送交政府有關部門做為決策參考;衛生署署長陳建仁聽完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報告後則承諾,將在半年內完成代理孕母特別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代孕者資格方面,由於公民小組成員擔心弱勢的外勞可能被迫從事代孕行為,所以,代孕者只限於本國人,不但要年滿廿歲,還需有順利懷孕生產的經驗,若是已婚代孕者,則需配偶點頭答應。

結論報告中建議,政府可以針對代理孕母單獨制定代理孕母法,並以特別法明確定義代孕生下的子女,母親應為卵子所有人,以釐清親權。

這一主張將打破過去民法所稱,母親就是「己身所從出」的定義,進一步確認代孕關係中的親屬關係。

在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大前提下,委託者應限於已婚配偶,夫妻雙方精、卵均有受孕能力,女方因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或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的不孕者,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專家建議 嚴審代孕 訂出罰則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台灣一旦開放代理孕母,將開亞洲風氣之先;美國部分州和英國則允許代理孕母。國內不孕生殖專家強調,必須有嚴格的審查機制,也要把罰則訂出來。

十多年來,不斷為不孕婦女發聲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昨天面對會議結論,不斷以「很驚訝」、「刮目相看」回應,難掩興奮之情;她還是不放心地表示,衛生署應訂出時程,才不會讓不孕婦女再度失望。

最令陳昭姿驚訝的是,公民會議結論裡將因病無法懷孕、曾經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者,納入可以委託代理孕母的範圍內,這比過去討論過的範圍開放,許多婦女都是不明原因的不孕。她表示,以前大家認為收養優於代理孕母,很高興報告結論尊重不同選擇。

有醫師說,代理孕母問題紛紛擾擾了十多年,有些婦女等不到合法的那一天,自行找代理孕母,但有更多婦女變成「傷心檔案」,就算立法通過,卵子可能也無法使用,有些婦人甚至進入停經期,這輩子無緣擁有自己的子女。

生殖醫學會理事長張明揚建議,應有嚴格的審查機制,否則很可能有不少人會假造資料,或乾脆不申報;另外,罰則的訂定也很重要。

對於公民小組成員將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的人也納入委託者範圍,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李茂盛抱持較保守的態度,認為不宜貿然開放。他說,這些婦女雖占不孕者的多數,但界定困難,未來立法時,應以沒有子宮,或子宮受到嚴重破壞、失去懷孕能力的婦女為優先。

醫界部分人士也主張,政府未來在制定法律時,應嚴守無償精神這道防線。李茂盛說,一旦無償這道防線失守,種種商業和仲介行為就會出現,造成嚴重後遺症,法令制定時,或許可考慮無償中的有償,即像器官捐贈或精卵捐贈,給予一些營養或慰勉補助等。

強烈反對代理孕母合法的萬芳醫院主治醫師張立明說,若非走上合法一途不可,政府一定要嚴禁代孕商業化,避免鄉下低階層婦女迫於經濟淪為工具,並明文保護代孕者權益,比照以色列,容許代孕者在產後一定期限內反悔。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結論報告昨天出爐,衛生署署長陳建仁承諾在半年內完成特別法草案。陳建仁說,未來包括健保給付範圍、終止懷孕、居家隔離等問題,都可透過公民共識會議討論,做為政策制定時的重要參考。

陳建仁:半年內 提代理孕母法草案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國內首度舉行的「公民會議」經過5次討論,昨達成共識,建議政府「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而衛生署長陳建仁也隨即回應,將採納公民會議的共識,半年內提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希望一年後能完成立法。

參與公民會議的18名代表一致認為,生育是基本人權,社會不應要求不孕者以收養小孩來滿足生育下一代的需要,因為收養和代孕是截然不同的觀念,不能相互取代,不孕者有權選擇代理孕母,以獲得營造健全家庭生活的機會。

會議成員也都贊同,開放代孕可能損及某些人權益、影響社會秩序,所以須嚴格管制。依共識,未來委託代孕者應為已婚夫妻,雙方精、卵有受孕能力,而女方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因病無法懷孕、或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者。

換言之,未來代理孕母合法後,精、卵都須來自委託夫婦,代孕者只是單純提供子宮,以免產生母親認定的困擾。

至於代孕者的條件,公民會議認為,應限本國人(以免外勞被迫從事代孕)、年滿20歲、曾有順利懷孕生產經驗、已婚者應經配偶同意、且身心健康事先經專業評估通過。

不過,與會者對代孕應否有酬勞,並無共識。贊成有償制的人主張,代孕者身心都付出代價,理應有適當的勞務所得;但主張無償的人擔心,若有報酬,代孕恐成商業行為,可能導致低收入婦女被迫進入代孕市場。

公民會議建議,對代孕過程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如胎兒異常、代孕風險等),應以契約明訂權利義務關係,衛生署應設「審查委員會」嚴格把關,以保障胎兒最大利益,代孕者的身體自主、醫療自主權,以及委託夫婦的權益。

陳建仁表示,公民會議的共識,極具知識性、合理性、可行性,是一歷史創舉,也為延宕近10年的代理孕母立法問題,提供重要參考;衛署將由國民健康局、優生保健委員會在半年內擬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儘速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但未來法案的細節是否完全依照公民會議共識,還須經審慎討論。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 為「審議式民主」立典範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代理孕母議題歷經5任署長、無數次會議討論,政策始終不定,18名來自天南地北的民眾卻在兩星期內、5次會議後就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不僅效率高,其決議品質也獲得外界相當高的評價。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林國明指出,此次與會者原本立場各不同,但經反覆討論,最後除對代孕應否有償、不孕治療是否納健保給付無共識外,其他部分都有思考周延的結論,是「審議式民主」超脫「敵對式民主」的最佳寫照,也顯示台灣人民的素質,絕對有能力理解、討論複雜的社會議題。

多年來爭取代孕合法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本來不贊成以公民會議討論此一議題,她昨天也改口,對這次會議「刮目相看」;因為與會者的意見遠超過預期,像他們認同領養不應與代孕混為一談,且委託代孕者可包括後天、因病無法生育者,比起許多專家的立場更為開放。

她表示,以往討論代孕合法化,多半只限先天無子宮的女性,但有此問題者畢竟極少;不孕者更常見的是因病無法生育、或不明原因,即使經歷多次人工生殖技術,仍無法滿足「子」望,未來若能允許這些人尋求代孕,將造福許多家庭。

不過,長庚醫院台北生殖內分泌科主任張明揚認為,委託代孕的條件較寬,執法時恐須更嚴格,因為台灣人擅鑽法律漏洞,目前代理孕母未合法,就有許多人偷跑,未來開放後,尤須提防遭濫用。

此外,「有無報酬」是代理孕母最受爭議的部分之一,此次公民會議並無共識,未來衛生署擬訂法條時,勢須處理這個燙手山芋;如果無償,肯義務懷孕的人恐不多,而有償又會引發商業化的疑慮,是否會因此延宕立法進度,仍待觀察。

儘管非十全十美,衛生署長陳建仁對公民會議的結果,顯然非常滿意,他說,未來衛署會多利用此一機制來討論公共政策,諸如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防疫的隔離規定等,都可先聽取民眾意見,作為制訂政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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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7 上午

櫻花鉤吻鮭 要找「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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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3 聯合報   記者柯永輝、陳秋雲/豐原報導】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於去年艾利風災後,調查櫻花鉤吻鮭生態,只剩1500多尾,比去年春季減少一半。公園管理處除了重建棲地,也將到日本學習把鮭魚卵植入虹鱒體內的「代理孕母」技術,加快復育腳步。

雪霸管理處長林永發說,賀伯颱風導致櫻花鉤吻鮭生存危機,管理處在86年間把武陵農場七家灣溪上游公告為櫻花鉤吻鮭保護區後,大量收回農耕地並造林,加上與學術單位合作復育近八年,櫻花鉤吻鮭才恢復舊觀,約有3000尾。

去年7、8月間,敏督利和艾利風災接連來襲,導致保護區的觀魚台和雪霸武陵管理處前的武陵路路基毀損,許多泥沙流入七家灣溪,嚴重破壞櫻花鉤吻鮭的棲息生態,雪管處也在去年秋末委託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曾晴賢教授的生態工作團隊,上山普查櫻花鉤吻鮭生態。

曾晴賢說,風災過後的櫻花鉤吻鮭數量只剩1500多尾,比去年春季普查的3000尾少了一半,其中大型成魚300多尾、中型成魚和幼魚各600多尾。

曾晴賢也發現殘存的國寶魚體型消瘦,研判是因為風災後棲地高度落差變大,鮭魚需要花費更多能量在移動上,且七家灣溪底部土質不穩定及細粒化,導致水棲昆蟲等鮭魚食物來源嚴重缺乏等因素造成。

風災後的櫻花鉤吻鮭分布,也出現不均衡狀況,尤其是溪中的深潭、洞穴被沖毀,高度落差加大,大型魚迴游產卵困難,多集中在七家灣溪下游,對族群更新非常不利。

林永發憂心的認為這是國寶魚繼84年賀伯颱風後的另一浩劫,但曾晴賢認為這種結果可能對整體族群比較好,因為依七家灣溪棲地的食物來源和空間等估算,最佳承載量約是2000尾櫻花鉤吻鮭,且只要天候良好,一尾魚可產下300到500顆卵,假以時日,應可恢復舊觀。

不過雪管處為了避免國寶魚被「自然淘汰」,除了與學術界合作重建棲地、重新育種,今年也將到日本學習「代理孕母」技術,將鮭魚卵植入虹鱒體內育種,加速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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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4 上午

代理孕母法規新探--由衛生署長之施政理念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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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篤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新任衛生署長詹啟賢於立法院答詢時,宣佈支持開放代理孕母。這項宣佈揭露了詹於衛生署主管會報的指示:「保健處研擬的人工生殖法草案,開放代理孕母為時勢所趨,應予許可;但可開放的條件,宜就醫學、倫理、法律等各層面詳加規範,以杜爭議。」(註一)。如報章媒體報導:「這個消息傳出,讓長年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醫界及不孕婦女欣喜不已。」(註二)。這項人工生殖法的重大變革,滿足某些醫界人士與不孕症婦女的慾望。然而,這政策宣佈卻引發更多的爭議,意味著代理孕母政策本身,蘊含相當複雜的意義和權力關係。

如果說,自人口政策由國家禁忌化為國家政策後,台灣對由美國傳入的醫療高科技呈現相當高的接受度;但在接受代理孕母方面,則呈現了相當保留的一面。早在一九八六年七月,衛生署公告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倫常綱領時,原則上即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四年公佈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則明文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六年元月舉行首次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討論「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時,也決議排除代理孕母。直到一九九六年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瓶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現支持的力量。不孕婦女在立委的支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草擬的人工協助生殖法將代理孕母以一案禁止,一案有條件放寬的方式並陳,代理孕母首次浮出台面,但仍以禁止的方案為優先考慮(註三)。在法案沿革的過程中,民法親屬篇的相關規定及這些規定所伴隨的倫理道德體系,是一般視為禁止代理孕母的主要原由。詹啟賢署長的施政方針,似乎有著促使代理孕母擺脫民法親屬篇束縛的意義。但民法親屬篇所代表的主流政治思維是如何被挑戰呢?新任署長又以什麼方式挑戰民法親屬篇呢?女性與家庭的關係又如何為新的政策實踐重塑和轉變呢?

代理孕母政策開放的宣示,並非全然由政府或醫學專家主導,不孕婦女的遊說和不孕家庭的爭取社會支持,促使此議題浮現公共舞臺,甚至顛覆了支持民法親屬篇強力制約力的主流論述。這一切都以「要有自己的小孩」為出發點。對開放代理孕母遊說最力的,可說是自身受困於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而經歷求子困境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兩年多的時光,陳挺身而出是希望藉由科技之助,解除不孕婦女婚姻生活中的種種困境。而關於代理孕母可能造成家庭社會衝擊的討論,則以各式的風貌存在大眾媒體。政策宣佈開放當時,中視劇場的「姻緣花」連續劇,描繪代理孕母介入別人家庭的劇情(註四)。類似七月十日報載不孕的女子,找尋代理孕母卻失去丈夫的新聞(註五)。聯合報記者楊珮玲則描繪了一對台灣夫妻遠赴美國花一兩百萬元,歷經波折尋找代理孕母的求子生涯。不論是政策遊說或求子嘗試,蘊含著對生兒育女的渴望。對如此渴望的同理心,可見於當時的政策討論中,時任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理事長的王如玄律師即言:「不孕者當然也可以透過『收養』等方式獲得小孩。但這樣的要求陳義過高,忽略『想要鋪要擁有自己小孩的心理滿足感』是人類天性,不論男女皆然。」(註六)。在這同理心的導引下,作為現代科技之一的代理孕母,在政策變革中,是否成了解放婦女囿於先天限制的良方,值得深入探討。

支持婦運的人們,對開放代理孕母政策則由呈現有條件的支持到全盤否定的態度。其中共同的擔憂,皆是害怕代理孕母制度演變成為商業買賣,造成女性身體商品化的情境。而其中有條件支持的,可以時任婦女新知秘書長倪家珍的看法為代表,倪表示:「台灣很多女子在環境的父權道德下已透不過氣來,如果新的制度可以讓女子在人生道路上有一個幸福的選擇,她贊成代理孕母的制度,如果是因為父權加諸在女子傳宗接代的壓力,則代理孕母也可減輕其壓力。」倪的觀點是由前述對不孕婦女的同理心出發(註七)。然而,持全盤否定的女權會理事長黃淑英認為:「如果這些婦女的痛苦是來自父權社會的壓力,代理孕母的合法化未根本解決壓力本源,反而增加為尋找代理孕母前往第三國或貧窮國家的問題。」(註八)。簡錫皆、劉毓秀、徐佳菁指出「代理孕母是由父權體制的『傳宗接代』觀念所催生,女性在此項法律中只淪為服務父權的生育工具。」(註九)。反對父權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成為反對代理孕母政策的主要理由。醫療科技究竟如何和父權價值與經濟邏輯產生關聯性?其間又是否會促成女性子宮的商品化呢?而署長積極推動代理孕母政策,又是在什麼樣的醫療觀下進行的?在現有的父權體制下,這醫療觀開創了什麼樣的醫療與政治經濟的關係?現代醫療科技又代表了什麼樣的父權統治?

一九九八年二月,新任衛生署署長詹啟賢提出了五大施政理念「醫療法規鬆綁化(Deregulation)」、「醫療服務多元化(Diversification)」、「衛生行政分權化政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公立醫院轉型化(Privatization)」及「生藥科技產業化」(Industrialization)」。署長的理念表現了對某方向歷史發展的反省,「必須把視野放大、把眼光放遠、觀察到整體社會(尤其是政治經濟)的變遷。」(詹啟賢,1998,頁3,括弧字均為作者所提示)。但由於缺乏對權力不平等關係和現代醫學之限制的警覺,此施政理念是站在鞏固現時醫療版圖中的既存勢力,所勾勒出的施政方針。

首先,詹文主張醫療法規鬆綁化。這理念的提出是以對我國醫療發展的特殊了解為背景:「民國七○年代,我們因著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的規範,有效的增加了醫療資源,全面地提供了醫療品質,這些醫療政策已漸漸的完成了歷史性的階段性任務」。在這樣的問題理解下,詹文以務實的態度提出四點作法。其中定期檢討修正過時過多的法規、訂規不以防弊為唯一考量、並考慮執法成本及能力,是切中時弊的,代表著不僅是衛生界,也是國內法律規範的體制問題。然而就詹文主張「尊重民間產業自由發展」這項,主要依據為「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應於醫療衛生發展的歷史脈絡中詳加檢視其合適性。在此不難發現其所宣稱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規「全面提升了醫療品說法」,是悖離史實的。其實政府自前述健保運動以來,嘗試解決偏遠地區醫療問題的努力並未因「大有為的政府」施政而落實。相反的,大有為政府的醫療政策反而加速了醫療資源往都市集中的趨勢,偏遠地區的基層醫療仍未解決,隨著醫院的興起,一般地區與都會區醫療資源的落差更是加大(江東亮 1998;胡杏佳等 1995)。在如此的歷史脈絡中,放任民間產業自由發展,相當值得爭議的。

其次,詹主張衛生,詹主張衛生服務多元化,指的是「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健保體制的多元化及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並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及依法得以繼承」。如此的施政理念意味著以科技導向費用相當昂貴的醫療體系來滿足人口老化所產生的社會需要。

詹文所主張的「依照醫療產業垂直分工的概念,以急性醫療為基礎,向前可以發展預防保健服務、以及民間救護車體系;向後可發展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日間病房及居家照護等各類型的長期照護設施」。這時是生活基本需要,尤其老年人口是全面醫療化的構想。而以健保為媒介,一切可醫療化的需求卻產生具大的商品利潤,新開放出的商機,隨著開放保險人加入競爭,及醫療機構商品化的兩項措施,將醫療保險和輸送兩大體系皆置於現時已然龐大的醫療財團人脈掌控之中(註十)。

衛生政策施行時,衛生署傾向以民間企業為媒介來解決問題,而較少反省衛生行政體制本身的問題。事實上,衛生行政分權化,可視為反省現實主流政治管理常模的努力。如此的呼聲存在許久,自七○年代大學雜誌之始,便有精簡政府層級,落實中央地方分權的呼籲。其能否實行,端視主流政治整體的變化,恐非衛生署可獨自完成如此的改革。但是公立醫院的轉型化(英文直稱為民營化),加上與經濟部財團法人生技中心雷同的生藥科技產業化的政策,更是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可見現時的衛生署長的施政理念,是向民間企業開放的醫療「民營化」。

簡而言之,詹的施政理念,是以發展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為主軸,以醫療體系民營化來滿足現代化過程中,日益呈現的複雜人口需求。然而與過去他所謂的「大有為政所謂的「大有為政府」施政方針不同的是,透過民間企業,來達成重建並擴大醫療體系的目的。這由醫院所有權的法規鬆綁、公立醫院民營化、及健保改制等三個方面來達成。在醫療院所所有權方面,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並得以合法繼承等措施,解開了醫療生產工具財團化的法律束縛。過去保障醫療本身為非營利的道德事業,不可受商業干擾的大門已被打開。在醫療提供者方面,積極促成公立醫院的轉型化,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而在全民健保的改制方面,開放多元保險人體制,允許民間企業集資參與,商業機制成為全面擴張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基石。詹的理念,具體落實了前述連蕭新興政權以自由市場、自給自足的方式推行國家衛生福利政策的趨勢。與市民社會中自發性團體的反對健保公辦民營的主張相較,此施政理念的公佈,重複了政府與民間社會相衝突歷史脈動。這是一個由上而下的決策父權施政模式(蔡篤堅、李玉春,1997)。但其自給自足的財務管理方式,已全然為民間企業構成的市場機能取代。

在衛生署長詹啟賢意圖透過民間企業的參與,來重建並擴大醫療導向的醫療照護體系之理念下念下,回顧已完成草案中達成共識的條文,可更深入了解目前代理孕母所蘊含的意義。

首先,衛生署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已然決議,代理孕母限制在20歲以上,40歲以下,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現」育有子女者才合格。嚴苛的限制,主要目的是要保護受助者預防被代理孕母帶走小孩。其次,代理孕母只是借用子宮,而在精子與卵子方面,必須是先生的精子與太太的卵子。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斷的基礎,凸顯了代理孕母子宮工具性的地位,而孕母本身也暫時成為受助家庭的生育工廠。讓孕母成為工具、工廠的不是政治經濟關係,而是血緣的觀念,政經邏輯只是落實藉科技延續血緣的媒介。最後,受助者必須提供一筆醫療費用給醫療院所,作為代理孕母的費用(註十一)。而政府更促成醫療院所民營化合適商業市場自由競爭時,女性子宮「商品化」難以避免。更重要的是,當以嚴苛的限制來規範代理孕母,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準的基礎,加上民間企業的介入,父權與商機糾結的情境,如何保障代理孕母或可能成為代理孕母的候選人,成為重要的課題。

然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絕非僅依個人自覺所能竟其功,因為所要對抗的,是以醫療為名之系統性政經力量。回顧終戰後醫療與政治經濟關係互動中形塑的父權政治演變,發現現代醫療所蘊含施政理念或權力不平等關係,相當程度地剝奪女性集體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延續了特定的女性社會性別、甚而延續了父權政治的霸權。一九五○至一九七○年代家庭計畫的實施,限制了蔣宋美齡媒介中美關係和中國婦運經驗,所奠立的「母儀天下」的婦女集體公共參與可能。結果是造成女性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被剝奪,形成以家庭為主的個別婦運活動(郭文華,1997)。而現代醫學在台灣地位的持續鞏固,也支持了也支持了台灣民間社會的女性社會性別認知,一度限制女性擔任內外婦兒科醫師的機會(Cheng,1997)。一九八○年代的「辦理群體醫療中心計畫」及「籌建醫療網計畫」等,不僅加強了女性勞動力應受限於家庭、並為較經濟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更合理化了執政當局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方式。更重要的是,本地醫政官僚菁英持與Alma Ata宣言類似的理念,扮演台灣加入世界醫療霸權的有機知識份子角色。而Navarro所描述的全球化「國際資產階級」,有個限定甚而強化既存女性角色的父權面向(1986)。對台灣而言特殊的是,目前署長的施政理念,仍是依著由上而下、不惜與民間反對勢力衝突的醫療民營化政策(行政院衛生署,1997;搶救全民健保聯盟,1998)。在此施政理念下開放的代理孕母政策,是以公權力合理化市場機制延續家族血緣關係的意義。戰後台灣的醫療政策,在追求現代化的世界趨勢中,合理化了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邏輯,不僅剝奪了女性集體公共參與的機會,更以公權力合法化市場機能與民間企業,有著將經濟上弱勢,但符合保障購買者條件的女性,拋到市場化的醫療院所間零售的社會效果。公共領域不僅缺乏女性集體參與的空間,反而引入商業機制延續血緣為主的父權家庭觀。

討論代理孕母爭議時,尤其應注重科技之名背後的系統性政治經濟力量,這些力量的存在意味著,若僅呼籲個人的自覺,沒有相應對抗政經體系的策略,成效將相當有限。如何開創集體的力量,或超越前述政經邏輯賦予代理孕母極端血緣中心的父權意義;或形成有相同需要或經驗的婦女,集體經驗交流的機會;或直接與統治政權做正面的對抗,都是可能的思考。然而,在台灣民間力量從未能成功地依集體的需要與期待由下往上地形塑政策時,如何形成女性或支持女性反省目前舍目前社會性別角色的力量,由不同方向喚起群體自覺,將是行動的重點。在此支持婦運者應注意同理心可扮演的角色。如是否能在長期推動代理孕母的陳昭姿,於激烈意見相左的公聽會中落淚時,予以集體的同情或支持。這或許是目前台灣女性主義運動多元化發展後,值得尋思的課題。
本文改寫自「由母儀天下到代理孕母:質疑父權觀點的終戰後台灣醫療政治經濟學」,原論文發表於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台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協辦之「醫學/性別及其不滿」討論組,第三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思亮館國際會議廳,4月24日-26曰,1988。

註 解:
1.聯合晚報,1997. 9. 12。
2.聯合晚報,1997. 9. 12 ,相關報導可見當日及隔日主要報章媒體。
3.中國時報,1997. 9. 13。
4.民生報,9. 30、青年日報 , 10. 4。
5.台灣日報,1997. 7. 10、自立早報, 7. 10。
6.聯合報,1997. 9. 13。
7.自立晚報,1997. 9. 19。
8.台灣日報,1997. 9. 27。
9.台灣日報,1997. 9. 27、民眾日報1997. 9. 26 、 中時晚報1997. 9. 24。
10.關於醫療財團的人脈搜尋,詳見:財訊1998,二月號,醫院金權透視專題。
11.自立早報,1997. 7. 9.。。
參考文獻:
行政院衛生署 1986,《衛生署保健計畫:櫻獻:
行政院衛生署 1986,《衛生署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串》(核定本)。
行政院衛生署 1985,辦理全體醫療執業中心計畫。
行政院衛生署 1997,全民健康保險法:答客問,十月十四日。
行政院衛生署 1987,「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
搶救全民健保聯盟 1998,財團健保、人民不保。
江東亮 1998,「衛生政策的未來與展望」於許子秋逝世十週年紀念研討會,台北:台大醫學院。
胡杏佳、徐素萍等人 1995,《山地離島地區民眾健康狀況調查與醫療需求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出版,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委託。
郭文華 1997,《1950至七○年代台灣家庭計畫:醫療政策與女性史的探討》,新竹: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3-106。
詹啟賢 1998〈衛生政策的基本理念〉收編於《衛生報導》第八卷,第二期,頁2-10。
蔡篤堅、李玉春 1997,「科學的政治,政治的科學:由比較歷史的觀點談台灣醫學政治之趨勢與歷史文化意義」,「科學、科學主義、與人」討論組,「宗教、靈異、科學與社會」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南港,12月4-5日。
Ling-fang Cheng 1997 En/Gendering Doctors: Gender Relations in the Medical Profession in Taiwan 1945-1995, Dissertatio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Essex, UK.
Navarro, Vicente 1986 “A Critique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Positions of the Willy Brandt Report and the WHO Alma Ata Declaration”, in Crisis, Health, and ma Ata Declaration”, in Crisis, Health, and Medicine: A Social Critique, New York and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pp. 212-232.

 

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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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3 上午

代理孕母是一種商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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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 時國銘】
代理孕母所引起的許多道德爭議中,商品化是最受矚目的一項,因為這牽涉到人之為人的尊嚴,以及代理孕母在倫理尺度下是否得以立足的關鍵。依S. A. Ketchum的看法,一旦金錢的因素涉入,代理孕母就成為一種商業化的行為,由於侵犯了人性的尊嚴,因此在道德上不容存在。另一方面H. M. Malm則持相反的觀點,他提出服務論證,企圖解消金錢因素在這裡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為付費代母建立起一項道德理據。本文的目的在考察這二位倫理學者在這一議題上的對諍,並反省Malm所提出的服務論證的有效性。

一、買賣:嬰兒和女性身體

為了保障參與成員的權益,在容許代理孕母合法存在的國家,如美國,代理孕母通常都受到契約的約束。對於這種契約,Ketchum認為從嬰兒和代母二個角度,可以得到二種不同的解讀結果: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

嬰兒契約的直接含意就是嬰兒買賣(Ketchum, p72)。由於代母生產嬰兒,目的不在養育,而在獲取金錢,因此嬰兒在這裡形同商品,在交換中歸於出錢的一方,生產的一方則因而獲利。另外,伴隨嬰兒商品化出現的一個重大後果,是使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從監護關係轉變為財產關係(Ketchum, p73),而且在這個重新詮釋的關係的基礎上,代理孕母行為中必要的監護權轉移似乎可以得到合理的承認。

代母契約則以代母的生殖能力為焦點,Ketchum直接把它解讀為代母生殖能力的租售條約(Ketchum, p73)。在這裡,代母把自己的身體當作繁殖的工具租售給他人,以換取金錢的回報,是明顯的商品化身體的行為。就另一方面說,代母租售身體的決定固然可以出於自願,然而在這種模式底下,代母卻無從規避因不平等而可能遭受的宰制和壓迫。

這樣解讀的代母現象在道德上是否允許成立呢?Ketchum提出了三種觀點作為他的評價的理論依據,這些觀點分別是:
康德的論證,立基於第二種表述的定然律令。依據這一論證,販賣人口是要遭到駁斥的,因為這種行為將人們視為工具而非目的,視為物件而非人格。效果論的反對,發自對後果的關懷,它關注傳統的親密關係一旦淪為商業活動,對被買賣的孩子和婦女、他們的家庭以及社會將會產生怎樣的後果。上述二種論證的綜合,所關心的是保護代母和母子關係,使他們免於商業活動的潛在宰制。(Ketchum, p72)

康德以目的性表述的定然律令,指出人本身作為客觀目的是人性不容侵犯的尊嚴所在。在這裡,「目的」具有絕對的價值,一旦將人單純地視為工具,便是將人等同於物件,從而抹煞人性的尊嚴,因此決不可以把人只當作工具看待。依Ketchum,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都觸犯了這項道德原則,因為它們宣稱對人具有某種權利上的要求,分別把嬰兒和女性身體等值於金錢,並轉化為市場交換中的商品,成為可供利用的物件。另外,根據義務論的觀點(Ketchum, p73),Ketchum認為把親子間的監護關係解釋為財產關係,儘管可以說明監護權的轉移,但卻違背了雙親對子女應有的義務原則。因此,在道德上,人們非但沒有權你人們非但沒有權利將人視為物件,同樣沒有權利把人當作自己的財產。

另外,依據效果論的觀點,一般贊成付費代母的論證多半訴諸不孕症夫婦一方的利益,論據或是基於個人自由,或是基於人性中渴求後代心理的滿足。Ketchum認為這種論證方式只是片面之見,不足以成立,因為所考量的相關效果並不周延。Ketchum並指出,一旦同時考慮到嬰兒、代母、代母家庭以及社會等各方面可能產生的後果,那麼問題將變得十分棘手,要做出一個周延的效果論主張其實並不容易。在這裡,Ketchum有意迴避這一難題,而只討論其中的一項重要議題:宰制。

就代母一說,代母從代母契約中固然可以獲取金錢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也可能因不公平而遭受宰制和剝削,而且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經濟弱勢者身上。這種潛存的宰制其實是商業活動不可避免的要素,基於保護原則的要求,徹底的解決之道便是去除代母契約的商業性質,而這無異於否定了代母契約存在的有效性。

關於這個宰制論證,Ketchum 接受M. Radin 的看法,承認它不足以作為反對代母契約的充分論據(Ketchum, p74Ketchum, p74)。依Radin,宰制論證的弱點在於它錯認了問題的關鍵,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商業活動蘊含的宰制可能性,而在於使契約具有誘惑力的實際處境。一旦從實際的觀點加以考察,一種兩難式便足以削弱宰制論證的力量:如果取消代母契約的合法性,由於剝奪了賺錢的機會,會使許多婦女的收入減少,而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如果不能取消代母契約的合法性,由於宰制和剝削,這些婦女便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結果仍是不公平。儘管如此,Ketchum認為宰制論證還是有它的用處:可以用來駁斥支持代母契約的自願論證。

基於這些道德上的理由,Ketchum的結論是:付費代理孕母應予禁止。

二、服務論證:付費的補償式解釋

對於Ketchum的觀點,Malm表示贊同,但也表示反對。他使用三段論的方式,將Ketchum的主要論證重構為從(1)和(22)的前提推導出(3)的結論:
(1)將人(含嬰兒)視為買賣的物件,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2)付費代母協定將人視為買賣的物件。
(3)因此,付費代母協定在道德上可加以駁斥。(Malm, p79)
Malm對第一個前提沒有異議,但他認為Ketchum並沒有證成第二個前提,也就是說「在Ketchum的討論中所缺少的,是把付費代母協定和人格的商品化連結起來的論證」(Malm, p79),因此Ketchum的主張便出現裂痕。然而Malm有什麼理由這樣批評呢?他的依據是:對付費代母協定的詮釋並非只有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兩種,這裡的費用也可以解釋為對代母的服務的補償,一旦這一解釋能夠成立,付費代母協定就不再是商品化人格的行為,從而在道德上有可能得到承認。

這就是Malm的批評策略。他明白商品化論證的強度,因此刻意迴避,轉而把討論焦點集中到付費代母協定的解讀可能性上。換句話說,付費的補償式解釋,亦即服務論證,能否有效地證立,是他的批評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對這一論證的處理,Malm主要採取對照區分的方式。他首先舉出「割草機例子」來說明:
假設你擁有一架割草機,如果我想要為我家的草地除草,那麼我可以:
(1)付給你費用,然後我使用你的割草機來除草,在這裡我是向你租用你的割草機;或者(2)付給你費用,請你使用你的割草機來為我除草,在這裡我付費給你,是因為你的服務。( Malm, p80)
Malm進一步解釋:在前者的情況,我對你的割草機取得了使用權,而在後者的情況,我並不因而對你的割草機擁有任何權利,頂多只能要求你履行應盡的責任。

依據這個例子所建立的區分模式,Malm試圖說明付費代母協定的解讀可能性。他承認Ketchum的代母契約解釋的有效性,諸如人格商品化、宣稱對代母身體擁有權利等意含,都可以透過割草機例子的第一種情況得到理解。然而這一解釋並非(除了嬰兒契約之外)唯一的可能,因為割草機例子的第二種情況也同樣有效。依據後者,金錢在代母協定中的角色就不再是用來買賣身體,而只是對代母的懷孕服務的補償,用來回報代母在懷孕期間付出的心力、遭受的限制和可能承擔的風險。經過這一解讀,付費代母協定中可能帶出的貶抑人性的含意便得到了清除。

因此,KetchumKetchum的代母契約詮釋固然可以成立,卻並不妨礙服務論證的有效性,於是付費代母協定也可以不是一種抹煞人性尊嚴的行為。在這一前提下,付費代母協定就有可能取得道德的許可證。

三、服務論證真的可以成立嗎?

在Malm的解釋下,服務論證和Ketchum所證明的商品論證似乎可以並行不悖;如此一來,勢必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有鑑於付費代母協定可能帶來重大惡果的人,絕不會放棄援引商品論證作為反對的依據,而那些可以從中獲利的人,同樣不會錯過從服務論證尋找護身符的機會。這二種解釋實際上卻互相平行,結果誰也無法為難誰。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服務論證真的可以成立嗎?

由於生兒育女的特殊性,懷孕生殖和一般的身體勞動之間的差異,Ketchum認為具有重大的道德意義,他說:
我們可以有許多理據來區別販賣生殖力和出賣勞力的差異。保守主義反對將生殖商品化的理由,或是由於這一行為擾亂了家庭關係,或是由於有許多人類行為是不應當販售的。康德式觀點則會論證存有某些和人性息息相關的行為,一旦這些行為染上商業活動的色彩,就等於不把人當作目的看待(或不把人當人看)。(Ketchum, p73)

因此,出賣勞力並沒有道德上的問題,但出賣生殖力則不被允許。

關於這個議題,Ketchum所提供的論證其實有不夠充分的嫌疑,至少不足以說服Malm(Malm, p81, 82)。但這不是重點,因為即使後退一步,承認這一區分確實有道德上的根據,也不過是對代母契約有效,對服務論證卻是不相干的,理由是:依據服務的觀點,不論補償勞力或生殖力都不會出現商品化的結果。Malm的服務論證在這裡的確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然而,如果換一個角度,從服務/目的、過程/結果的立場來考察,或許我們會得到截然不同的評價。

Malm在建立服務論證時,舉出了幾個例子,如割草、雇用司機和動外科手術等,他運用這些例子來類比地說明可以將代母行為中的金錢看作對服務的一種補償。這一看法原本無可非議,但是如果把它當作一個完整的論據,則搆果把它當作一個完整的論據,則會出現嚴重的破綻。Malm的錯誤在於他只就服務的過程即片面地做下定論,而沒有把結果因素納入考量。這一論證上的錯誤,可以用這個問題形式來表示:付出的費用真的只是為了服務嗎?

以買衣服為例。當我們付出金錢購買衣服時,表面上看這是金錢和衣服商品間的交換,實際上卻不只如此,因為衣服的價格實質上已經包含了生產成本和其他的附加成本,我們付錢所購得的,除了衣服產品之外,其實還包括製造產品的過程。

割草的例子也是同樣的情況。雖然我們可以說付出的金錢是為了答謝對方勞力的服務,但這不是事情的全部。我們請對方來除草的用意,一般來說並不在單純地欣賞他除草時的英姿,而是希望他把雜草清除乾淨,也就是說,我們付費不只在回報他的服務,更重要的是因為他完成了勞動的結果。

經過這二個例子的對照說明,可以知道我們付出費用並不單在交換商品,或只是回報對方的服務,而是包括了過程和結果二個方面。在購衣的例子上,衣服是金錢交換的直接對象,或許因為是關注的焦點,而使人容易忽略生產的過程;割草的例子正好相反,由於結果是一種狀態,反而容易被模糊了焦點,而將注意力放在過程上。在這裡,過程和結果都是事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任何單獨立基於其中一方的論證都是不完整的片面之見。

因此,服務論證的破綻顯而易見。人們委託代理孕母的目的,並不在懷孕本身,而是在懷孕的結果,付出的費用表面上是用來交換嬰兒,實質上卻同時包含了對代母的服務的回報。換句話說,的回報。換句話說,服務論證原來只是嬰兒契約論證中的一部份。

Malm批評Ketchum的代母契約論證的用意,是希望透過服務論證,解除付費代母協定的商品化評價,乍看之下彷彿一舉成功;但是細究起來,服務論證原來只是嬰兒契約論證中的一個環節。落實地說,Malm竟是使用Ketchum的嬰兒契約論證來攻擊他的代母契約論證,其中的虛妄和不契自不待言。在這個脈絡底下,畢竟付費代母協定的商品論證仍然經得起考驗。

參考書目:
Alpern, K. D. ed The Ethics of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Gold, S. J. ed. Moral Controversies. (Wads- 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3)
Ketchum, S. A. Selling babies and selling bodies. In Moral Controversies.p70-p78.
Malm, H. M. Commodification or compensation: A reply to Ketchum. In Moral Controversies. p78-p83.

 

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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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2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