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C.身體’ Category
粒腺體置換 也算基因改造?──衛署指胚胎一部分基因改變就算 未來將立法規範 但保留彈性供討論
【2001.05.08 民生報 記者楊惠君、詹建富、黃靜宜/報導】
國內傳出部分醫師早在三年前就以「粒腺體置換術」施行於不孕治療,引起衛生署高度關切;由於類似技術攸關對生殖細胞的改造,將來是否會納入正待立法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內規範,也備受矚目,但衛生署有意保留彈性空間,供醫界及社會各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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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基改寶寶 是否事前報備?──醫界看法不一 咸認技術早不是問題
【2001.05.08 民生報 記者楊惠君/報導】
美國基因改造寶寶引起全球震撼,台中中山醫學院婦產科教授李茂盛自爆曾施行相同的「粒腺體置換術」治療不孕症婦女,至今已成功「製造」十名寶寶。衛生署表示,「粒腺體置換術」是新的人工生殖技術,必須向衛生機關提出人體試驗申請,才得以進行;衛生署將調查李茂盛是否依法申請,否則將依違反醫療法處以罰緩及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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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盛:卵子施受兩方都知情 ──當年衛署口頭禁止後 就未做過粒線體置換
【2001.05.08 聯合報 記者周筱梅/台中報導】
台中市婦產科醫師李茂盛被衛生署點名,要追究他四年前為不孕症婦女做卵子細胞質的粒線體置換;李茂盛昨天表示,當時國內法令並沒有明確規範,且在八十八年衛生署口頭上有所要求後,他未再進行同樣的治療。
李茂盛昨天重申,他在做這項不孕症治療時,卵子的施與受雙方,他均做說明及徵詢。他說,他告訴提供卵子的婦女,她們的卵子已沒有用,只有被丟棄,但如冷藏起來,可以讓他利用卵子細胞質中粒線體,幫助其他不孕婦女。他解釋,粒線體就如同引擎,具有提供能源的功用,粒線體關係卵子的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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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粒線體治不孕 涉違法──衛署指出涉及新技術視為「人體試驗」 不論是否為基因改造 李茂盛應事先申請
【2001.05.08 聯合報 記者魏忻忻/台北報導 】
在國外傳出「基因改造嬰兒」成功的消息後,國內也有醫師宣稱曾以相同的方法使不孕症夫婦受孕成功、順利生產。對此,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昨天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明確指出,若該醫師所言屬實,由於療法涉及新技術,應視為「人體試驗」,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且只能在教學醫院進行,該醫師已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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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質轉殖兒媽媽的母親節
【2001.05.13 民生報 記者張耀懋/專訪】
她們不懂何謂‘細胞質轉殖術’,卻為‘基改兒’做見證;對醫師,滿心感激;看baby,愈覺他聰明。●細胞質轉殖嬰兒最近在台灣掀起很大波瀾,這批被部分醫界人士認定「基因改造兒」的誕生,再一次衝擊人倫規範,挑戰現行衛生法令,讓施術醫師與受術的不孕女婦備受困擾。不過,這些不孕婦女已是這項細胞質或粒腺體轉殖術的受惠者,在今天的母親節,她們的感觸特別深。
能生,就是英雄?──從‘台灣也有基因改造兒’談起
【2001.05.07 民生報 張耀懋】
好萊塢有部電影「親愛的,我把孩子變大了!」一名四歲小孩被父親照射到特殊的光,身體變成原來的數十倍,也有超乎一般人數十倍的力氣、體能,不過,智能與自制力還是只有四歲大。因此,當「巨小孩」在拉斯維加斯街道上看到心愛的雪泥車出現,興高采烈地追著車子跑時,引起的災難可想而知。
巨小孩的情境可以適切說明台灣人工生殖的現況。英國國家廣播電台最近報導全球已有卅名基因改造兒後,本報追蹤發現,台灣可能也有基因改造兒。以台灣醫療水準之高與人工生殖科技之發達,可以以基因改造人工生殖技術治療不孕,應是可以預期,這也是台灣醫界頗堪驕傲的地方,永遠與世界最先進的技術同步,擁有巨小孩的超能力。只是令人錯愕的是,醫界對是否已經製造出來的基因改造兒渾然不知,且從未追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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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新聞前線:傳宗接代壓力仍由女性承擔
【蔡宛芬】
2000年對於婦女的健康權來說,是成果豐碩的一年,若真要給個評語,還真只能用「憂喜參半」來形容。今年婦女健康發生的大事有:人工協助生殖法的通過、RU486的合法上市、合理門診量的規定,你知道這些大事跟我們的關係是什麼嗎?且讓我們一一為你說明白!
複製人 真有那麼可怕嗎?
【2000.02.16 中國時報 郭正典】
任何有關「複製人」的消息都引起社會廣泛的注意,日前一次中研院的紀念演講中,中研院分子生物學研究所所長沈哲鯤大膽預言,以現在生物科技進步的速度觀察,十年內一定有「複製人」出現,中研院長李遠哲認為,生物科技無所不能,實在很可怕。事實上陶在樸教授就曾為文警告(今年一月十七日的時論廣場),如果有一天複製的希特勒死而復活了,你該怎麼辦?江芳銘老師(二月十二日的時論廣場)則認為這是多慮的,因為人是社會文化薰陶下的產物,而非一出生本質即確定的生物,因此除非我們的社會環境病態到容許希特勒的存在,否則即使有相同的基因組合,也造就不出這種人類歷史中的邪惡之人。江老師的看法有其道理,但在分子生物學已成顯學的今天,沒有科學證據卻要大家相信複製的希特勒並不可怕,恐怕不太容易。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74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74)衛署保字第510840號令發布
81年03月18日修正
-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評核要點
93.6.25 修正
89.8.30 修正
89.4.10 修正
88.4.22修正
86.11.24 修正
84.4.25 衛生署公告實施
-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醫療機構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之醫療品質,保障病人之應有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本署辦理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人工生殖機構)評核作業,應聘請相關專家及指派相關業務主管組成評核小組,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
- 人工生殖機構之評核分初次評核與後續評核。評核均以得分達總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為評核通過;其效期均為三年,效期屆滿前應接受本署後續評核。
- 初次評核應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再辦理實地審查。其評核基準如附表一。
- 後續評核以採實地審查方式為原則,前次評核得分超過總分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得以書面審查為之,其評核基準如附表二。
- 人工生殖機構,其主持人或技術員如有異動,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向本署報備。並應於異動日起二個月內將遞補人員資料送本署複核。但僅技術員異動而主持人未異動,且至少仍有一名技術員繼續留任者,僅須提報遞補人員資料備查,不需接受審核;主持人出缺時,除原報備之所有現職專科醫師至少一人符合主持人資格,否則應即停止施術。
- 前項遞補人員經本署審核後,認定其影響整體評核分數致未達通過標準者,應於三個月內改善,否則撤銷該機構之施術資格。
- 人工生殖機構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人員異動報備或未依限遞補人員者,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即撤銷施術資格。
- 人工生殖機構經撤銷施術資格者,應俟半年後,始得再申請初次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