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9 2 月, 2014
夫妻離婚分手費、財產 免稅
【2002.05.02 中國時報 林文義、彭禎伶/台北報導】
在綜所稅開始申報之際財政部發布重點報稅利多,同意夫妻離婚,配偶一方給予他方的分手費與財產,可以全部免課綜所稅。這是近廿年來,財政部在離婚夫妻課稅制度上的一大變革,依照財政部過去的規定,離婚夫妻若屬經法院判決離婚,則給付對方的分手費,必須課稅。
財部是在最近發布台財稅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最新解釋令中重新規定,離婚的夫妻,不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給付他方的財產,不必課綜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夫妻離婚最早的規定是,若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則一方給付他方的分手費或膽養費,是算為贈與,必須課贈與稅;若雙方是屬於法院判決離婚,並由法院判決一方須給付他方膽養費或財產,則屬取得者的所得必須課所得稅。
但後來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改後,夫妻相互間贈與改為免稅,財政部遂再發布解釋令規定,夫妻間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因而取得的膽養費,不是贈與,也不必課贈與稅,那既然不是贈與,是不是所得呢?
因為依照財政部七十一年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解釋令的規定,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膽養費,在性質上,屬於扶養請求權,為所得的發生或取得原因,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收益。但財政部這次研究後,認為夫妻離婚,原本就可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對夫妻的財產有半數請求權,而且夫妻離婚,也算是一種財產的分割,在理論上也不必課稅,因此,財政部遂決定,夫妻不論是什麼原因離婚,配偶一方給付他方的財產,不是所得,可以不課綜所稅,前述七十一年的解釋令,自即日起失效。
破綻主義「搭配」苛酷條款?司法院法務部各吹各的調
【2002.05.02 中國時報 楊天佑/台北報導】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出民法親屬編有關離婚條文的修正草案後,司法院認為離婚訴訟既採「破綻主義」,沒有必要再以「苛酷條款」讓法院擁有駁回離婚之訴的裁量權;但是法務部認為,歐美各國對離婚案件採「破綻主義」之同時,大多數也都採取類似的規定,已經向行政院表達維持原修正條文的意見。
我國對於離婚訴訟原採「有責主義」,也就是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與歐美各國採行的「破綻主義」立法例不同,造成許多怨偶無法解除婚姻枷鎖的社會現象。
法務部最近完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離婚部分改採「破綻主義」,讓夫妻雙方只要認為有重大難以維持雙方婚姻關係之事由,任何一方均可訴請裁判離婚,例如老公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或分居達五年以上等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但同一條文內附加「苛酷條款」,讓法官有權准駁。
這項修正案經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後,司法院認為離婚訴訟既然採「破綻主義」,就不必再採所謂的「苛酷條款」乃建議加以刪除,另以調整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子女監護等制度,以達公平原則。
針對司法院的建議,法務部研究後認為,民法有關離婚的修法,採用歐美「破綻主義」的立法例精神而來,各國對於「破綻主義」的離婚制度,也都採類似規定(或稱「公平條款」),使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離婚是否對他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質或精神上苛酷之結果,而為離婚請求之准駁,以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之不公平。
法務部強調,在這項離婚要件的修正條文中,有關贍養費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以及舉證責任的轉換、損害賠償等規定都有所增修,應可減少因離婚可能製造之社會問題,因此主張仍應維持原修正條文。
透視中國:”結婚大年”中的離婚潮
【2006.10.16 BBC中文網 文/江迅:中國事務特約撰稿人】
“長假過完了,我們分手吧。”國慶黃金週結束後的第一天,張濤、王雯(化名)前往南京市鼓樓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大廳。他倆 29歲同齡,上大學時相識,一年前來這兒步入結婚殿堂,今天卻來辦理離婚手續。婚後沒多久,他倆就難以和諧,面對各種矛盾,無法承受”退一步”之重。 2006年春節,是他倆婚後第一個春節,去誰的父母家過年,竟然成了一個多月裡他倆不斷爭執的話題。最後誰都說服不了誰,張濤父母從老家趕來南京,路上患了病,張濤心裡便有了疙瘩。王雯在家不做家務,每月的收入所得都給了商場,用小時候生活在農村的張濤的話說,”買回來一堆基本不用的’廢物'”。國慶黃金週長假,他倆冷靜面對情感困境,最終選擇了分手。
國慶黃金週後第一天,南京至少有60對夫妻辦理了”分手”手續,其中四成是三十五歲以下的年輕人,大部份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第一批獨生子女。誰都沒有想到,國慶黃金週過完,出現新一股離婚潮。
2006年被稱為”結婚大年”。這一年裡,有兩個立春,三個情人節,狗年旺旺,又是個雙數年,按國人習俗,這是百年難遇的大吉大利”結婚年”,這一年嫁娶好合必定長長久久。2006年6月6日,這是個難得的好日子,六六大順,三個”六”必定順上加順。這一天,上海各區縣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的新人數字高達 1415對,是平日的5倍,再次創下2006年結婚登記的一個高峰。今年登記結婚人數最多的一天是2月14日情人節,有 1720對;今年五一黃金週長假第一天有1100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與2005年同比,增加了300多對;六一國際兒童節,有1300對,是又一個結婚高潮(這一天陰曆初六,2006年6月,也是三個”六”)。
男男女女未戀的趕緊戀愛,未婚的趕緊結婚,於是”閃婚”一族頻頻出現。
網上一條”46小時結婚,100天離婚”的新聞,至今點擊率居高不下。一對今年旅遊途中相識的男女,一時”天雷勾地火”而閃電戀愛,從見面到走進婚姻城堡,僅僅46小時。但速配的婚姻最終難以磨合,當兩人的錢都用完了,婚後的情意不再浪漫,那份貼著的照片膠水尚未乾透的結婚證,變成了離婚證。
曾聽一位很久沒有談過戀愛的北京女友說,她很想有人追求她。不錯,被人追求的感覺是美的,像美酒美食美景,置身其中,確實是一種享受。她說兩個月前剛認識一名男友,各方面還算湊合,如果那男友給她一種示愛方式,她肯定會被那浪漫元素迷醉了。問她是什麼示愛方式,她仰起臉,瞇著眼,陶醉著說:”他突然和我相依牽手,最好有螢火蟲在遠處一閃一亮的夏夜時分,他突然停下,看著我,眼神深邃溫柔,對我許下一個一輩子都不可更改的諾言,請蒼天明月為證。這是我最想要的,有這樣的時刻,我肯定牽他的手去領結婚證。”這是小女孩式的童話夢想。男人在追求女人時表現出的可愛,有哪個女人不緬懷,不回味呢,這是女人永遠都捨不得放手的虛榮。然而,許下的諾言真不會更改?這樣的示愛方式,讓她太容易中了他的鏢了,小傻子似的匆匆跟著男人跑。她和他畢竟才認識兩個月。
「草結草離」
上海2006年1月至8月,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有24152對,與2005年同比增長19.6%,這8個月裡有10萬多對男女結婚,結婚人數和離婚人數之比為4.22:1。人都有受暗示的心理,都希望自己有控制未來不確定因素的能力。遇到今年的”結婚大年”,得到的信息是” 婚姻將來會幸福”,於是突擊結婚,在倉促的婚姻中卻隱藏著”定時炸彈”,新鮮熱情一旦過去,婚姻就難以維持了。曾經的痴男怨女,紛紛”婚姻大逃亡”。”大吉大利”只是一個好彩頭,當真不行,婚姻也需要經營,需要儲存,婚姻原本就是一座花園,怎能不經營。
其實,中國社會的離婚潮,雖在2006年波起浪湧,但這一波潮湧在早幾年已經呈現趨勢。北京2004年有439.8萬戶家庭,同年離婚的有4.2萬對夫婦,離婚案件收案數逐年上升。杭州辦理離婚登記,2001年、2002年保持在3500對;2003年共辦理了4773對,比2002年上升了 36.7%;2004年辦理了8290對,比2003年上升73.6%;2005年辦理了9335對,比2004年上升12.6%。
據杭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統計,離婚現象體現了兩個趨勢:離婚率年年上升,從相戀到結婚的日子越來越少;35歲以下夫妻離婚率明顯升高,離婚低齡化越來越明顯。在年齡較輕的離婚人群中,文化程度較高、收入較高的人群,如公務員、律師、記者、醫生、教師,他們崇尚合則結、不合則離的愛情觀,遇到一點小挫折就選擇離婚。北京最近對120對夫妻離婚理由的調查表明,婚外戀情是定時炸彈,此外家庭暴力、經濟矛盾、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諧、婆媳關係、孩子問題、不滿對方不良嗜好等八大理由,35歲是”離婚門檻”,老年再婚者易”短婚”。
當今,男女草結草離的”閃婚”現象相當普遍。年輕人”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但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是難以長久的。不過,如果說短時間認識就結婚很可能是沖動的結果,那離婚大半是理智的選擇了。
偷情網站 提供偷腥服務
【2000.09.09 中時晚報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一家網路公司為了提供通姦的男女必要的方便,推出全套偷情服務,從偽造邀請函到買花送禮物,一應俱全,客戶可以盡情偷歡而不必擔心姦情會東窗事發。
據香港《太陽報》報導,這家網路公司名為 Ace-alibi.com,能為客戶偽造邀請函、確認信乃至收據。客戶若想在週末和情人相聚,該公司會寄出一張演講或會議的邀請卡,供客戶作為外出鬼混的藉口。
當客戶需要擺脫忙碌的會議或晚餐約會時,該公司會適時傳呼客戶,讓他們有理由外出。客戶若擔心購買鮮花或珠寶給情人,寄到家中的信用卡帳單會洩漏秘密,該公司也能代為購買禮物。為防範客戶的另一半打電話到客戶下榻的飯店查問,Ace-alibi.com公司甚至安排員工假扮飯店接待員,幫客戶留言,絕不會露出馬腳。
Ace-alibi.com創辦過程也充滿戲劇性。創辦人霍爾在外祖母生日時想觀看足球賽,請朋友印製一封他必須參加訓練課程的假信函,從而順利脫身。他靈機一動,成立了這間公司。
但Ace-alibi.com也存在著「天敵」,有個「不忠網站」(www.infidelity.com)專門提供捉姦線索。任何人若覺得另一半不對勁,可到該網站瀏覽「伴侶不忠線索」,以判斷另一半是否在外偷腥。
Copyright 2000 China Times Inc.
來段婚外情 近一成男女說「行」
【1998.11.12 中國時報 記者洪茗馨台北報導】
受西方享樂主義與傳媒大肆渲染婚外情影響,台灣家庭「同意婚外情」的價值觀正在逐步蔓延中。據千代文教基金會昨天公布一項家庭價值觀調查報告發現,一成的成年人同意或不排斥可與有配偶者發生性關係,顯示全台灣四百八十萬個有偶家庭中,至少有四十八萬戶家庭潛藏著婚外情危機。
在千代基金會、中央研究院、實踐文教基金會與講義雜誌針對台灣三千一百七十八名成年男女所進行的問卷調查中,對「不可以跟有配偶的人發生關係」問題,有百分之九十的受訪者表示同意,百分之六點一不同意,百分之三點九沒有意見。
千代基金會研究部主任胡正文表示,這項統計反映出,雖然法律已明文規範和已婚者發生性關係可能獲致通姦罪,但台灣仍有將近一成的現代男女對婚外情的性關係抱持默許態度。
千代基金會研究部主任胡正文表示,這項統計反映出,雖然法律已明文規範和已婚者發生性關係可能獲致通姦罪,但台灣仍有將近一成的現代男女對婚外情的性關係抱持默許態度。 胡正文指出,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目前台灣有偶家庭為四百八十萬個,若以一成受訪成年人不排斥婚外情來計算,恐怕會有四十八萬個家庭要面臨潛在危機。調查並顯示有百分之十六點六的人接受同意婚外情,意即此一觀念若化為實際行為,台灣社會將有七十七萬人會有婚外情的情形產生。
根據千代統計結果,年齡愈大的現代男女愈不排斥婚姻以外的性關係。五十歲以上的男女就有百分之九點三同意可與已婚者發生性關係,相較廿至廿九歲的百分之四點八五,卅到卅九歲的百分之五點二,四十到四十九歲的百分之六點一,都要高出許多。
胡正文認為,年齡愈大者愈同意婚外情,可能是因中年男女在經過長期的現實壓力,或婚姻關係出現疲態,導致失去自我約束,大有「何不解放一下」的心情,轉而投入婚外情尋找刺激和新鮮感。
這項報告並指出,有百分之八十八點四的男性認為不應與已婚者發生婚外性關係,女性則佔百分之九十一點三。千代基金會認為,傳統觀念覺得女性對婚外性關係採取較保守態度,然而統計看來,近一成比例的女性也並不排斥婚外性關係,男女兩性對婚外性關係看法並無明顯差異,這與近來女性自覺抬頭有很大影響。
造成婚外情的原因很多,胡正文認為,主要與「因情生變」有關,小部分是「逢場作戲」。這可能是現代人對婚姻期待過高,特別是在精神層面,若精神層面無法隨著歲月增長而持續獲得滿足,外界異性的接觸又十分頻繁,加上媒體的錯誤示範,將會成為婚外情的一大觸媒。
Copyright 1998 China Times Inc.
荒唐夫妻搞獨立「外交」
【1988.09.30 聯合報 高雄訊】
本「平等互惠」原則 訂「互不侵犯」條約 太座想反悔 喪失告訴權
一名江姓商人和太太訂下「泡約」,可以各自「泡」異性朋友,雙方互不干涉,後來太太反悔,以存證信函通知丈夫解約,並要告他妨害家庭。高雄地檢處認為,江太太事前既已縱容,就不能反悔提出告訴。不過,江姓男子女友的丈夫可以控告,遂依通姦罪把江姓男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四月間,卅七歲的江姓商人和湯姓婦人在旅社幽會時,被湯女丈夫報警查獲,江付了一筆遮羞費,湯的丈夫撤回告訴。此後,江、湯兩人仍繼續來往,每星期至少約會一次。
今年七月廿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江、湯兩人到賓幽會時,又被湯女丈夫報警查獲,江太太也聞風而至,要告丈夫不守夫道。
江姓男子否認和湯婦通姦,但湯婦當庭告訴檢察官,江的下體、胸部和其他部位的特徵,檢察官命法醫當庭勘驗,結果和湯婦所說相符。
檢察官認為,如果江、湯兩人不是長期有關係,不可能觀察得如此「入微」。
檢察官又查出,去年一二月間,江姓男子曾和太太在親友面前訂下「泡」約,約定自訂約開始,兩人各自去「泡」異性朋友,互不干涉。
今年間,江太太反悔,曾寄出存證信函給她丈夫,表示要解除「泡約」。不過,檢察官認為不能反悔,所以江的太太無權提出告訴。
婚外純友誼行不通
【2002.02.27 世界日報 台北訊】
你是否有個異性的知心好友?你是否會跟異性同事討論周末活動?或與異性同事一起飲酒作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的感情可能已經出軌。
巴爾的摩太陽報報導,心理治療師紐曼說:「我們不能自欺欺人,以為能跟異性同事保持親密交情,還能維持婚姻和諧。如果你想發抒熱情和得到終生知己,必須把感情投注在婚姻裡,否則這將是癡人說夢。」
紐曼最近出版「感情出軌」一書,把婚姻之外的男女友誼斥為一種外遇,在婚姻輔導界引起群情譁然。
有趣的是,紐曼的見解或許失之過激,可是批評者表示他的前提 (異性友誼可能損害婚姻 )可能沒錯。
在美國,涉及肉體關係的外遇早已司空見慣。芝加哥大學一九九八年的調查結果顯示,約有 25% 已婚男性和 17%已婚婦女,承認曾對配偶不忠實。
研究外遇的心理學家雪莉‧葛拉斯懷疑實際情況嚴重得多。她最近的研究顯示,接近 25% 的女性和 40% 至 50%的男性曾經出軌。
有多少已婚男女承認柏拉圖式的感情出軌?葛拉斯表示比率可能高達 55% 至 65%,或更高。
她對感情出軌的定義比較保守,認為異性之間的交情必須有三個特點,才構成外遇:這種感情比夫婦感情更親密、隱伏情慾、不欲為人所知。
紐曼認為社會經常低估感情出軌的破壞力。即使這種感情沒有發展到肉體層面,也會破壞婚姻穩定。
例如,男士向女同事抱怨工作上的不滿,回到家裡可能不想再跟妻子重述,長久下來妻子就會對他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茫然無知。已婚婦女如與其他男性打情罵俏,也可能把對方的反應與丈夫拿來比較,覺得丈夫不解風情。
紐曼在書中引用研究結果,顯示絕大多數外遇是從友誼展開,比率可能高達 73%。他認為每一次午餐、每一次下班後一起喝酒、每一次出差,每一個讓男女長時間接觸的社交場合,都可能助長不適當的行為。
新婚姻法草案論戰不休
【1999.01.24 中國時報 北京二十三日外電報導】
中共草擬的新「婚姻法」打算對離婚採行更嚴格的規定,並對通姦採取懲罰措施,已引起中國大陸各界的高度關切,正反意見的兩派在報紙、電台和電視上相互爭論,僵持不下。
支持者主張,大陸的離婚率近年急遽升高,有錢人養「小蜜」(情婦),或拋棄糟糠,或另結新歡,造成家庭破碎的例子屢見不鮮,當然有必要透過修訂法律加以矯正,並給婦女更多保障。
但以社會學家和女性主義者居多的反對者卻認為,人大這樣修法是種倒退,不但不脫父權的主宰心態,也是種偽善的道德觀。
不過,中共所以考慮修訂婚姻法,主要是因現行法律是在一九八○年通過,對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扶養極少著墨,不符現實發展需要。
據統計,八○年代大陸的離婚率只有百分之三,但到了九七年,這項數字卻達到百分之十三。而且,一些大城市的比率更高,如上海就達百分之廿七。
許多保守人士對目前大陸社會的風氣敗壞極不以為然,因此贊成修法。但反對最力的學者之一、社科院研究員李銀河卻認為,修法的人大常委食古不化,「還妄想讓公權力干預人民的私生活,根本搞不清什麼是法律,什麼是道德。」
部分自由派人士也指出,其實大陸目前的離婚率仍遠低於西方國家。新法修訂的方向應該放在夫妻公平分割財產、共同扶養子女,而非嚴格管制離婚和懲罰通姦。
李銀河還以人權角度分析說,一旦依公布的草案,公安或檢察部門可以不經審判,就將發生婚外情的一方送往勞教所,刑罰未免太重。其實,只要透過正常離婚手續或處罰重婚就可以解決了。
而且,由於舊法規定夫婦只要情感不睦即可離婚,新法卻規定,主張離婚一方須舉證配偶有通姦、暴力行為,或已分居三年,「等於干涉人民私生活,把老百姓當小孩。」
北京「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所」的專家也指出,據「新華社」對上海某區三○五件離婚案做的分析,造成離婚的因素多半是價值觀或家務事的爭執,婚外情占不到一成。加上住房問題等考量,實際上離婚的配偶也不多,因此沒必要在這方面修法。
不過,支持修法者卻認為,反對派見樹不見林。中共全國婦聯一名官員就表示,如按現行法律,離婚實在太簡單,容易流於草率,受害的往往是婦女,既拿不到贍養費,也爭不到小孩,「許多人都變成單親媽媽,生活過得很差。」
雖然,上述兩派意見都言之成理,彼此的角力也僵持不下,但由於本會期全國人大待審的法案極多,「婚姻法」並非最優先的法案,因此,估計最後的法案版本出爐也得很久以後。這期間,類似的辯論恐怕還會繼續下去。
Copyright 1999 China Times Inc.
大陸偷情熱
【1996.10.25 聯合報 記者/尹筱晴】
中國大陸近年興起一股偷情熱,許多城市夫婦不顧傳統道德及愛滋病的威脅,熱中發展婚外情。
調查指出,這種搞七捻三的行為,在數年前只有富人才會,「時至今日,從公司高級主管到無業遊民,全都有婚外情」。而且不貞不再是男性專利,「女性搞婚外情的比率與男性不相上下」,一名卅五歲,有婚外情的北京婦女就說:「我所有的己婚女友全都有婚外情,這很平常。」
北京大學向兩百五十名四十五歲以上的專業人士做的調查顯示,許多人容忍數年前仍被視為禁忌的婚外情。百分之四十二的受訪者認為,婚外情是「私事」:另有百分之十四的人認為「是人們追求新生括之際,社會發展的正常現象」;有百分之四十一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知道有朋友搞婚外情;只有百分之卅一的人認為,這是不道德的。
調查並指出,許多人不再視婚外情可恥丟臉,他們甚至認為這種行為很時髦。事實上,與通姦相關的字眼也改變了,外界已把「情婦或姘頭」之類的貶損用字改成「情人」。
捉姦在床不易 除罪化又有爭議
【1999.02.03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前海軍淮陽艦艦長的妻子姜儷平被控與前保防官韋天龍通姦一案,因為題材聳動,經媒體披露以來,成為今年第一個引人矚目的「八卦新聞」。透過法院及軍方的調查,雖然可望逐漸釐清真相,但床第之事畢竟見極為隱私,直接證據不易取得,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又不一致,這類「聞情疑雲」幾乎天天在法院上演。
關於通姦罪是否成立的爭議,法界曾就「竊錄電話」能否作為證據有番熱烈討論;近期的案例,則以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件判決為代表,該案法官在判決中表示,即使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甚或共躺一床,如無直接或問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姦淫事實,不能「以擬制或推測之詞」判決有罪。
這件被控通姦案中的男女,是因深夜共處一處被警方查獲而遭起訴。當天被查獲時,女方於警察按門鈴後十分鐘才開門,二人均著睡衣,男方的衣物部分掛於女方臥房,部分則放在洗衣籃內。
對於上述情狀,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二人關係極為密切」,但要成立刑法通姦罪,必須兩人有通姦行為,單憑關係密切不能定罪。
由於「捉姦在床」不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法官多以「情況證據」,例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如無曖昧之性關係,孰人能信」為由判決被告有罪,但台北地院上述判決顯然一舉推翻這種「自由心證」,認為應輔以相關證據。
通姦案「難辦」是事實,通姦是否須負刑責,則出現「另類思考」。已有許多法官主張仿外國立法例,將通姦「除罪化」,僅須負民事責任。但「除罪化」之後的影響,目前仍難評估,而且恐將引發不小的反對聲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