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19 2 月, 2014

離婚父母 瞞著她通伊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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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08 自由時報  文/ 林豐田(麻豆鎮)】

》 心事亂碼

問:我今年二十五歲,三年前開始與爸爸有較多的來往,他雖再婚,卻很關心我及媽媽,也很高興媽媽再婚後幸福。媽媽一向強烈反對我和爸爸接觸,她怕我會因此而對繼父不好。

有一天我竟發現媽媽和爸爸在通E-mail,兩人居然開始在網路上來往,還會分享一些心事,我很不高興的質問媽,她說純粹是精神交往,彼此是好朋友,且不關我的事。我是他們的女兒,怎能說不關我事?

》 掃讀一區-心理諮商專家◎林蕙瑛

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對親情很渴望很重視,較會有患得患失的感覺,以前妳媽不願妳與父親來往,一方面是因她自己對前夫還有怨恨,而且也怕妳與父親太親而不理睬繼父,弄得新家庭不睦。而現在妳已長大成人,妳和父親是成年親子關係,相處融洽,妳母親一定很欣慰。

人的情緒是會隨著時間及自己心態之調整而改變的,事隔十年,母親對前夫的怨恨逐漸淡薄,她不想再記仇,願意以朋友的方式來看待女兒的父親,而在妳們父女互動中她看到了父親的改變,也感受到他的一些優點,所以主動與他通Email。而一隻碗敲不響,妳父親也願意和她在網路上聊天,並無不妥,而且也的確不關妳的事。雖是不關妳的事,卻是因妳而起的,做女兒的應該為父母親感到高興,他們的感情在十年後的今天已轉變成友誼,最重要的是,仇恨已經沒有了!

也許妳在擔心他們會舊情復燃,影響到兩家的婚姻,聽起來妳父親是很有分寸的人,妳母親又如此地衛護繼父,他們會因態度及想法逐漸趨成熟而更珍惜眼前所有的一切,不會做出令女兒無法接受的事情,所以請以平常心來看待這件事!

》 掃讀二區-作家◎陳慶祐

中國家庭很喜歡「命運連坐法」: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的延伸,於是百般要求,唯恐不能出人頭地;子女也把父母當成自己的領地,然後萬般挑剔,怕自己比不上別人。這樣的好處是形成團體制衡,每個人都希望光耀門楣,而不希望家族蒙羞;但壞處卻是每個人得在高壓的輿論裡生活,在顧慮到自己的感受之前,就要先承受他人的情緒。其實,除去了家族中的身分,回歸到人的平等地位時,很多事情就變得輕盈而容易許多。

妳想想,媽媽當初反對妳和爸爸接觸,與妳現在質疑她與爸爸的往來,所憑恃的理由,不都是只站在自己的立場著想嗎?媽媽擔心妳對繼父不好,而忽略了妳對爸爸的情感;妳不高興媽媽主動與爸爸聯繫,也忽略了他們在彼此生命中的重量。Take it easy,這不是媽媽對前夫有感情,當然也不會是媽媽妒忌你們父女的感情,難道他們不能就只是朋友嗎?妳何必一定要為媽媽的行為戴上一個傷害妳的理由呢?

如果妳認為媽媽不了解妳,那麼,妳其實也不了解媽媽,妳們都被「命運連坐法」纏住了,而忽略每個個體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行為、自己的決定,妳希望媽媽給妳自由,也請妳給媽媽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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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2 下午

雲南拉祜人離婚設宴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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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祜人有一種習俗:結婚不需辦備酒席;結婚這天,通常先由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年人向新婚夫婦祝福,隨後,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姑娘和小伙子們便伴著新郎新娘,圍著燃起簿火的火塘載歌載舞。拉祜人認為,火塘標誌著夫妻雙方有一顆火熱的心,人們圍著火塘歌舞,是祝福新婚夫婦終生相愛。拉祜人結婚這天用來招待客人的東西,是自己的旱煙、烤茶、松子、栗果之類,從來不興講排場。

但拉祜人離婚就大不一樣。根據他們的習俗,提出離婚的一方,要備辦豐盛的酒席請客,客人不必送禮。這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習俗,目的在於告誡年輕人在選擇對像時要慎重考慮,一旦結婚,就要做到終生相愛。同時,”離婚宴”還含有希望雙方今後不要相互仇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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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2 下午

妳有離婚的本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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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9 中國時報】

娃娃的媽媽,美玉,打電話到學校給老師,說是娃娃病了。原來美玉前一夜在大雨中,帶著娃娃兩姊妹到台北舖貨,淋了雨著了涼。

美玉和前夫離婚快兩年,至今仍住在前夫家裡,只不過前夫已搬出去和婚外情的對象同居,美玉則省下房租的費用,並且義務看顧前夫中風的媽媽;美玉高商畢業,婚後專心當家庭主婦,面對婚姻中突如其來的背叛,她選擇離婚,且爭取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只不過美玉沒有一技之長,找工作高不成低不就,在這個失業率名列全國第二的縣市,根本找不到一份穩定的工作,只能隨著政府的輔導就業政策起舞,做了半年工作後又失業了,最後選擇跟隨流動夜市擺攤。

被愛人背叛該如何?勸妳忍氣吞聲先耗著,找份穩定工作,有了固定收入,才有談判的籌碼、離婚的本錢,這樣再來談孩子的監護權,才顯得有意義;否則光是有了監護權,雖能守著孩子,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只能餐風露宿,不僅苦了大人也拖累了孩子。

想要離婚的女人,妳有談判的本錢嗎?三思而後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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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1 下午

婚姻讓男性加分女性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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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01 聯合報  文/陶安(桃園讀者)】

我深信,女人一旦選擇了結婚,就不希望有朝一日會以離婚收場。進入婚姻,女人心甘情願的付出,但也往往在婚姻的現實裡,經歷了無以復加的人生試煉,然後忍無可忍到哀莫大於心死……

結婚二十幾年間,和他口角不斷,泰半是為了子女管教和家庭經濟用度之類的問題。不過,因為我已認清婚姻的本質,心境反而在這兩年間豁然開朗,兩人相安無事的平靜度日,假日甚而攜手逛花市、看展覽、海邊漫步……

在我看來,婚姻的本質是──讓男性加分,女性減分。因為夫妻之間,根本沒有所謂的「男女平等」。

老公無法忍受我的工作能力比他強,事業比他大,賺錢比他多。他不懂得欣賞我的才華,不苟同我的意見,只一味批評我是「反對黨」──為反對而反對他。

利用孩子放暑假,我報名參加報社舉辦的文藝營活動,臨行前他狠狠在我面前數落:「這麼老了,還學什麼東西,人家老婆都是待在家裡,妳卻東奔西跑的趴趴走!」

儘管工作努力、薪水豐厚,我卻不敢自鳴得意。每天疲於奔命在工作和家庭間,這般認命卻只換得老公的抱怨:「妳是工作第一,自己第二,小孩第三,老公最後……」

非常慶幸自己有份工作,能夠經濟獨立。在他大男人主義的「男尊女卑」迷思裡,我表面上三緘其口,做個沒有聲音的小女人,背地裡去逛街、看畫展、和友人喝咖啡,自找出口舒展身心。

「成家立業」,使男人婚後加分,無後顧之憂認真工作。「生兒育女」,令女人總是有所顧忌的為家犧牲,若想和男人爭平等,只會令他捉狂大叫:「當初幹嘛嫁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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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1 下午

分居條款 變成「包二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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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0 中國時報  文/尤美女】

報載行政院會六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此離婚分居條款,對於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之前因家庭暴力離家出走而未留下任何證據之婦女朋友是一大福音,對於純因個性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又無法協議離婚之夫妻亦是一大福音。但是對於在家相夫教子,當賢妻良母,又無經濟能力的妻子而言,卻非福音,尤其是對於台商之妻,更是令人捏把冷汗。

固然法律解決不了感情問題,法律亦無法保障幸福美滿婚姻;法律是一整體,離婚分居條款是婦女團體多年努力的成果,但是婦女團體更希望在夫妻能輕鬆離婚,「好聚好散」之前,先將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作一公平合理之規定。現行民法親屬編固然有第一○三○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即夫妻於離婚時可以互相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他方剩餘財產之一半,但此條文中看不中用,因協議離婚所有離婚條件靠談判,不會用到此條文。若無法協議 離婚,只有訴諸法院裁判離婚,歷經四、五年的攻詰、審判,等到離婚判決確定時,對方早已脫產,不見財產蹤影。若欲保全,尚須提供鉅額擔保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來就是婚姻中經濟弱勢者向強勢者請求,既是經濟弱勢者怎有錢提供擔保凍結對方財產,使其不致脫產?即使好不容易借貸,籌得擔保金,卻因法律規定須俟離婚判決確定時才能請求,故即使凍結,亦不能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尚須等 離婚判決確定時才能另行起訴,請求分配。此時對方可能已製造一堆假債權,等待扣除,經濟弱勢的一方仍拿不到在婚姻中同心協力的成果(剩餘財產的分配)!因此於離婚分居條款通過前,應先將公平合理之夫妻財產分配規定清楚。

可惜這種攸關婦女於婚姻中財產權之「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自八十三年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婦女協會送入立法院後迄今已七年,仍凍結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未經審議,且因本屆立委自行修改內規,凡所有未完成黨政協商之法案一律歸零,以致上屆立委未完成修法之「夫妻財產制」草案於本屆立委任期中,須重新提法案。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協會於本屆立委任期中再度送案,迄今本屆立委最後一會期,於上週暫告休會,連已黨政協商完成,只缺臨門一腳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仍繼續其第十一年的冰凍,更遑論「夫妻財產制」始終未出司法委員會之大門,其胎死腹中,已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夫妻財產制」未能修法通過,而立委諸公心血來潮將上開行政院甫通過之離婚分居條款先審先通過,則該離婚分居條款還真的會成為「包二奶條款」!因經濟弱勢的妻均拿不到財產,卻可以輕易地為有外遇之夫離異。

何況大陸新通過之婚姻法保障離婚自由,只要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或其他導致感情破裂之情形,均可訴請離婚。而我政府亦在昨日同時通過鬆綁戒急用忍,積極開放台商對大陸之投資,若保障妻在婚姻中財產之「夫妻財產制」草案,未能儘速通過,則台商大舉投資大陸之結果,首受衝擊的應是我國之婚姻家庭,所謂「根留台灣」形同妻子兒女留在台灣,喝西北風,而所有財產均投資大陸,此時夫若在大陸包二奶,可在大陸輕易將妻離異,又可四、五年後回台將妻離異,屆時婚姻家庭的解崩才是台灣最大隱憂。

因此夫妻財產制應儘速通過,且夫妻財產制未通過之前,離婚分居條款應放慢腳步,否則良法美意,反成為「包二奶」條款!

(作者為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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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0 下午

大家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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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2 中時人間副刊  文/田口藍迪】

我認為,世界上沒有誰是為了要離婚而結婚。走上離婚這條路的人,都屬無可奈何。只是,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很想離婚。從旁觀察各種離婚的夫妻,我發現有些夫妻彼此都沒有新歡,卻照樣走到了離婚階段。這時,提出離婚的通常是女人,而且是個具有經濟能力、性格比較男性化的妻子。至於男人,若是沒有新戀人,通常不會以性格不合為理由而提出離婚。

我認為,世界上沒有誰是為了要離婚而結婚。走上離婚這條路的人,都屬無可奈何。只是,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很想離婚。那種心情,我非常清楚。

因為我結婚已經十四年,這期間,有三次很認真地考慮過離婚問題。

我第一次考慮離婚時,理由很簡單,純粹只是過膩了千篇一律的婚姻生活而已。我二十六歲結婚,一開始當然是甜甜蜜蜜,但是,持續過著頂客族的生活,我隱隱感到不安:「難道,我身為女人的人生,就這樣結束了嗎?」

當時我在廣告界工作,手上有錢,身邊都是男人。那是一個可以恣意尋歡的環境。只是,與工作伙伴戀愛畢竟不妙,所以當時我並未付諸行動。

好想同一個活在完全不同世界的男人談戀愛……。這是我當時的願望,而且願望也達成了,我終於跟一個在大學教哲學的男人談了一場火熱戀愛。那傢伙會彈鋼琴,精通漢詩,說起話來頭頭是道,跟我老公完全兩樣。我當時以為,這世上只有他才能了解我,也開始覺得跟興趣南轅北轍的老公結婚是錯誤的。當時為什麼不離婚呢?因為那時候我搬家了,而且也被對方甩了。那個單身男人大概不缺女人,用不著刻意等一個有夫之婦離婚、再娶進門當老婆。

每當很想離婚的時候,我總會來一次大搬家。為了搬家,我一定精疲力竭。我想,大概是將想離婚的精力用在搬家之上,我才能度過幾次離婚危機。總之,搬家是一件很累人的事,卻也很好玩,而且可以改變生活、轉換心情。

第二次想離婚時,也是有男人存在。這回,對方有家室,情況極為緊張,我照樣搬家了。結果,被甩了。那時對方的藉口很好聽:「在時間上、金錢上、精神上,我都跟不上妳。」

我確實是個非常喜好享樂的人,不管是玩或是花錢,都很徹底。曾經喝酒喝到一半,心血來潮,邀請對方:「我想吃拉麵,咱們到北海道去!」說完,真的動身到北海道。男人起初對我的作為感覺很新奇,樂不可支地陪伴我,最後似乎是不支倒地了。當時,我是個很傲慢、很任性、很討人厭的女人。

第三次,也就是最後一次考慮離婚時,我身邊並沒有中意的男人。只是完全不知道該怎麼過自己的人生、想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已。我想拋棄所有一切,改頭換面做一個嶄新的自己。要達到這目的,我覺得丈夫是個絆腳石。

但是,有一次喝醉時,我說出我的想法,一旁朋友的太太卻這樣回答我:「想不到藍迪桑原來這麼無聊。說來說去,妳只是因為找不到自己的生活方式,便將責任推給丈夫,想推卸責任而已。真正擁有自己夢想的人,根本不會在乎丈夫的存在。不但如此,她們還會認真思索該如何讓丈夫協助自己。即便要老公成為自己的奴僕,也要達成夢想的女人,才是真正獨立吧?」

因為對方是我平日非常尊敬的女士,所以,被她這麼一說,如同被潑了一盆冷水。她說得一點也不錯。我啞口無言。原來,是我無法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才把責任推給丈夫;原來,是我將自己無法做到的事,投射在戀愛對象的男人身上,而自以為滿足罷了。

所以,我的戀愛對象,通常是我當時潛在願望的呈現。道理實在簡單明瞭。

那位女士,一針見血指出這點。不,應該說是只有我不懂這個道理。在別人眼裡,我的膚淺,一定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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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0 下午

爲什麽”朝朝暮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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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力

四、

這個時代確實有了很大的變化。工業生産使得大量婦女可以進入工廠,她們至少在許多工作崗位上可以毫不遜色的、甚至更爲出色的創造財富,避孕的簡便和醫療的進步已使得婦女不再會爲頻繁的生育或懷孕所累,小家庭,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家務勞動的社會化以及家務勞動的電氣化,教育的普及,知識經濟的發展,社會交往和流動的增加,以及由此帶來的各種選擇和再選擇機會(包括配偶之選擇)的增加。所有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塑造著婦女和婦女的命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因婦女體力弱這種自然屬性而産生的在社會生活中的被壓迫和剝削的命運,並進而影響了婚姻中的男女關係。19在現代社會,就總體而言,養育問題對於個人來說已經不像在傳統社會中那麽重要了,社會可以承擔並且也已經承擔起許多先前由父母承擔的養育孩子的責任。20同時,由於社會保險、福利制度的建立,由於人員的高度流動,”養兒防老”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爲明日黃花,社會也已經更多承擔起老年人贍養的責任。因此,除了生物性本能以及文化傳統,父母已經由於沒有往昔的收益而缺乏生育孩子的動力(DINK家庭的在城市中日益增多,就是一個明證),而且由於女性的工作機會增多,生育孩子的機會成本也使得她們在生育上更爲”理性”(婦女生育率與一個她們的就業程度、特別是收入高低大致成反比)。21由此,近代以來,婚姻制度發生的一些重大變化,但這並不是觀念改變或啓蒙的産物,我更傾向於認爲,這是一個歷史的過程。

婚姻制度變化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在一些國家成爲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則。22就趨勢來看,這種變化使得個人選擇的成分增加了,並成爲主導的因素。這顯然是符合市場經濟原理的,而且也符合經濟學的原理。由於價值是主觀的,效用要用個人的偏好來衡量的;因此,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原則上是既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增加,也有利於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

但是,社會變化帶來的婚姻制度變化也帶來一系列問題。首先,假定一個社會還沒有完全工業化並且還不是那麽富裕,離婚自由就可能與婚姻制度的養育功能以及夫妻共同投資相互保險功能發生衝突。特別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還有廣大的農村,而且城市地區的社會福利體系特別是社會資源都還不足以支撐大量的單親家庭的出現。如果離婚時孩子年幼,孩子撫養問題就會成爲一個突出的問題。當然婚姻法上規定了,即使離婚,父母雙方仍然要承擔撫養的責任。但是問題在於,養育並不僅僅是一個錢的問題,還需要情感的和其他方面的投入。單親家庭的孩子容易出問題,這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現實。而且,即使是子女撫養費達成了協定或獲得了法院判決,由於司法機關不可能成天摧要,在現代的高度流動的社會,又如何保證離婚協定得以切實執行?即使在美國,也普遍有一個”執行難”的問題。

就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言,也有問題。至少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件,特別是所謂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離婚的一方(往往是中年男子)有了錢,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24由於生物學上的原因,人到中年,妻子已經年老色衰,而男方卻事業成就如日中天,更有”男人氣概”。這時候夫妻離異,男子不難再娶,甚至完全可以娶一個年輕的妻子(請回想前面提到”郎才/財女貌”的擇偶標準)。而人過中年的妻子往往不大可能找到一個比較合意的、年齡相當的伴侶;即使再婚,一般也都是同一個更爲年長的男子結婚,更多是照顧了年長的男子;因此,從個體的社會生活來看,這樣的被離異的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地失去”老來伴”。這實際上是她當年的保險投資被剝奪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家庭生活中,許多妻子往往放棄或減少了個人的社會努力以養育子女、承擔家務,以其自己獨特的方式和進路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了”投資”,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僅是財産――也往往是”軍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但到了離婚時,這些一般都不作爲財産分割;而且在技術上也確實難以分割。但是,分割有困難不能成爲否認它們是共同”財産”的理由;否認了,那麽離婚就實際是被離異的妻子的一種無情的剝奪和掠奪,甚至還不如”先貧困後富貴不去”的古代實踐。事實上,在美國,有經驗研究證明,無過錯離異的婦女在離異後生活水平下降的占了70%以上,而男性生活水平提高的占了42%,因此,”離婚法變革(指隨意離婚。――引者)的主要經濟後果就是被離異婦女和子女的系統性貧寒化”。25另一更爲徹底的研究發現在1960至1986年間,婦女的經濟福利相對於男子的經濟福利根本就沒有增加。

而另一方面,這種男子的成就、地位、財富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來享用,坐收漁利。這怎麽說也是不公道的。當然,這並不是說第三者都愛慕虛榮,一定有這種”摘桃子”的意圖。她也許確實”只是愛這個人”,是純潔的,完全沒有考慮什麽榮華富貴。但是,這種主觀反省的言辭也許是不可信的。因爲社會生物學的研究發現,一個男子的魅力可能就是這些成就、地位、財富造就的,並且他最主要的財富也許恰恰是他本人所具有的才華和能力,而並非他已經擁有的錢財。只要看一看周圍,所有實際發生的浪漫的第三者插足故事幾乎全都發生在老闆、影星、教授、博士、學者、官員或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人周圍。有幾個年輕美貌的姑娘插足了40、50歲左右的下崗工人的家庭並且一定非他不嫁?生物學的因素是無法從我們生活中抹去的,純潔的愛情並不排斥生物學的因素。事實上,愛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生物因素的産物,是荷爾蒙的産物。

從社會的角度上看,如果想離就離,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會造成對青年男子的性愛剝奪。一般說來,青年男子無論在錢財上還是事業、地位上都無法同成年男子相比,28因此,在競爭年輕女子青睞的配偶競爭中,青年男子往往並不居優勢,甚至會處於下風(再回想一下前面說的”郎才/財女貌”,以及近年來一些女青年對所謂”成熟男性”的偏好)。這種狀況對於社會的普遍、長遠的影響都是不能靠空談幾個原則能解決的。當然,人們可以說,年輕男子也會成熟起來,他們可以再尋找年輕女子,人類生生不息,會獲得總體的平衡。但是,這還是不能掩蓋許多問題,例如,年輕男子從年輕到成爲”成熟”期間的情感和性需求問題,29優生問題30等等。

由於這種種原因,即使在現代,離婚自由也不能作極端的理解。如果說結婚自由不能理解爲一方的自由,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必須征得雙方的同意,那麽,離婚自由從邏輯上講就很難理解爲一方想離就離,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當然,社會生活並不服從邏輯,相反,邏輯倒是常常要服從社會生活。但是,即使是從社會生活來看,也不能將離婚自由作一方想離就離的理解。從經濟學分析來看,只有相關者的意思一致的決定(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或其他),才有可能是使相關者中至少一方的狀況得以改善而不損害另一方的帕累托最優。也正是這一原因,即使在”封建社會”中,世界各國一般都不對協定離婚表示異議31(基督教文化是一個例外,但是,這或許主要是爲了防止丈夫的脅迫,因爲在一個男子佔有支配地位的社會,他可以很容易讓妻子”同意”離婚),而且在許多國家手續也都更爲簡單。一般說來,引起爭議的並至今沒有答案的是,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想離的情況。如果從經濟學分析,可以判斷,這種狀況下,想離的一方可以從離婚中以及此後的生活中獲益,而不想離的一方可能在離婚或此後的生活中受損。當然,這種收益和損失並非僅僅是貨幣的,有時有些損益相當個人化的,往往是別人難以客觀地予以評價的,無法適用統一的標準。

五、

如果這一分析有道理,那麽也就再一次表明,即使在現代,婚姻也不可能如同理想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僅僅關涉性和情愛的。它一直關涉利益及其分配,在現代社會,可能尤其如此。事實上,當我訪談農村基層法院的法官時,提到這個問題,所有的法官都告訴我們,一旦夫妻到了上法庭要求離婚的階段,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其實並不難,如果僅僅依據這一點判決很容易;難的是,離婚所涉及的利益的分析,財産問題,孩子問題,以及被離異一方未來的生活保障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也許並不是問題,例如,財産簡單明確,沒有孩子,雙方都有工作等等。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而且由於利益關係簡單明確,即使要離婚,也很容易協定離婚,或者調解離婚。

因此,如果一個婚姻制度要能夠真正堅持離婚自由的原則,問題就不僅在於在法律中寫入”離婚自由”的字樣。重要的,在我目前看來,一是社會中首先要逐漸形成建立一種養育孩子的制度,能夠替代先前夫妻共同撫養子女的功能,而不能把離婚變成強加給被離異婦女的負擔。這種制度可以是一種高保障的社會福利體系(例如在瑞典),32也可以是主要依靠法院體系判決執行(例如在美國以及當代中國)。但是,到目前來看,這兩種體制都是有問題的。瑞典的高福利政策要求高稅收,不僅阻滯了經濟發展,而且用官僚和計劃體制來替代市場體制來生、育孩子同樣會造成很大的浪費和無效率。33而後一種體制則要求一個龐大、強有力且有效的司法執行體系;而且即使有這樣一個體系,也難免有執行難的問題。例如,據美國官方統計,1981年度,在法院判決的或雙方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孩子撫養費支付上,真正得到完全支付的還不到一半(46.7%),而完全不支付的占了28.2%;在離婚贍養費上,支付狀況甚至更差,完整支付的只有43.5%,完全不支付的占了1/3(32.6%)。34在中國,隨著可以預見的人員流動性的增加,這種執行難的問題也必定會大大增加。同時,這一體制也無法完全彌補家庭破碎的其他一些弊端,例如,美國黑人單親家庭(黑人單親家庭最多)的嬰兒死亡率甚至高於中等發達國家;並且至少有一部分研究發現,離婚對孩子的教育成長也有很大問題(毒品、犯罪以及其他問題)。

要保證實現離婚自由另一要點也許是,要關注公正界定和分割離婚雙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累積起來的實在的預期利益,並且要能夠實際有效地保障這種利益,而不是簡單的禁止離婚或對第三者予以懲罰。要重新界定婚姻內的”産權”,不能如同30年以前那樣僅僅將財産限定在一些可見的物質性的財富上。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産已經日益並且可能最爲重要的社會中,婚姻財産的分割還僅僅局限於有形財産,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事實上,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已經使得請求離婚的婦女可以論辯說:丈夫的職業學位是一種(人力)資産,妻子對這一資産有所貢獻,並應當承認在她這一資産中有一份利益。”36而在這一方面,我們的法律由於種種原因,技術上的、人力和財力上的原因,有重大欠缺。我們的法律規定了婚姻期間夫妻獲得的財産均爲共同財産,平均分割。但是,我們往往將財産僅僅限定爲物質財富,而忽視其他類型的特別是無形的、可再生的財富。而且,即使有了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判決或協定,也經常由於執行問題而往往無法落實。如果修改婚姻法不考慮這類問題,不考慮如何在司法技術實際處理這些問題,而僅僅是高唱”離婚自由”的原則,那麽或者是造成對弱者的系統性剝奪,或者是由於種種制約(例如被離異婦女以自殺相威脅,或者社會輿論的過分幹預)而離婚自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

六、

必須指出,我們許多法學家或知識者的思維習慣從五四之後似乎有了一個定式,認爲離婚越是自由,社會就越進步,人們獲得的幸福就越多。37其實,如果僅僅從原則上也就是從制度上分析來看,我們很難說,離婚麻煩或容易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同樣是西方發達國家,其中有離婚非常自由的(例如美國的某些州),也有完全禁止離婚的(例如義大利),也有手續極其麻煩的(例如比利時,離婚耗時10年以上)。38在中國各地的實際離婚率也並不相同,例如新疆的離婚率甚至比北京和上海還高。39我們無法說,美國人的婚姻就一定更爲幸福一些,而義大利人的婚姻比中國人更悲慘。或者說,新疆人的婚姻比北京人的婚姻質量更高。離婚的發生是諸多社會因素(例如人員的流動性等等)的産物,而並不僅僅是情感的因素。

任何婚姻制度總是有利有弊的。如果嚴格禁止離婚,往往會使得人們在真正決定結婚(而不是發生性關係)時格外慎重,因爲他或她進入的是一個”一錘子買賣”。一旦進入了婚姻,他/她也會因爲別無選擇,從而有動力注意盡可能保持良好的關係,較少見異思遷;這就是”置之死地而後生”的道理。不准離婚也會使得人們在家庭生活中加大投入更爲安全,因爲他/她事先得到了一種保障,自己的投入不會某一天因離婚而被剝奪,或被某個不速之客的插足而喪失。學者的研究發現,正是這種事前的堅定承諾,不僅有利於後代的養育,而且會提高社會的總體的生活福利水平,40儘管這裏投入的未必是貨幣,而可能只是一種關切。

而如果離婚過於自由,且是一方想離就離,那麽有誰還會對婚姻當回事呢?結婚草率必然增多。而草率結婚又勢必導致婚姻更容易破裂。這就像一個可以由單方隨意撤出的合夥一樣,沒有哪個合夥者會在這種投入回報不確定且無法律保障的經營中全力投入的。結果可能是,夫妻都不會在家庭生活中大膽投入,包括財力的和情感的投入,相互之間會總是提防著,總是擔心自己的投入會不會被某個第三者的不期而至而被剝奪。這等於從一開始就在夫妻的密切關係中砸進了一個楔子,反倒造就了本來是在禁止離婚制度下的婚姻中可能出現的、而又是離婚自由原則意圖避免的那種同床異夢的可能。更極端的情況是,如果離婚非常自由,那麽結婚的允諾完全可能成爲騙取性滿足的一種手段。

當然,這並不是說禁止離婚更好。禁止離婚同樣會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中婚姻與性、愛情的全面分離,甚至可能使家庭生活成爲”人間地獄”。人們會因此畏懼婚姻,會普遍推遲婚齡。推遲婚齡也許會減少生育,但並不必然意味著性關係的減少。人們還是會通過其他方式,繞過婚姻制度來獲得性的滿足。因此可能出現更爲普遍的婚前性行爲,人們甚至會選擇以同居替代婚姻,從而使婚姻成爲字面的制度,或者使得社會中的實際的婚姻制度多樣化。而在婚後,即使有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譴責,也難免會有更爲普遍的通姦現象。41而通姦現象的普遍,不僅實際造成了男子對子女不承擔撫養責任,而且會使更多男子不情願承擔撫養儘管婚姻內出生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他的子女。

因此,這一分析還顯示了更重要的一點,即作爲一種制約條件,當其他變數持衡,婚姻制度的原則規定從長遠來看對總的離婚率實際上並不會有什麽影響,42因爲它無法強迫人們必須如何對待婚姻、性和情感,而只是通過激勵因素的改變而影響或引導一個社會中人們在其他方面的普遍行爲方式。人們完全可能以各種方式繞過婚姻,例如同居。如果這一點是對的,那麽過分強調一個原則對於離婚的重要性,就難免有知識份子自我看重的因素以及法律萬能的觀念在作怪。我們應當更多考慮的,倒應當是因離婚原則的變化可能引出的人們在其他方面行爲方式改變帶來的後果,這種改變哪怕很小,都可能産生超越婚姻制度之外的巨大的、廣泛的、長遠的社會影響。此外,我們還必須看到,由於制度強調穩定性、統一性而個人感情生活的容易流變以及多樣性,這兩者之間總是有矛盾。因此,即使是一個總體上良好的婚姻制度,它也不能保證具體婚姻的幸福。制度畢竟不能取代每個個體在具體婚姻中的責任和爲此而必須作出的付出。

七、

也許正是這種作爲制度的現代婚姻兩難才使得現代人往往陷於困境,乃至有了”不談愛情”、”懶得離婚”(借用兩部小說的題名)的現象。但是,我想說的,並不是要告知人們要慎重對待個人的婚姻。作爲一個法學家,我想說的首先是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婚姻制度所涉及問題的廣泛性,以及制度設計的未可確定的預期性。我們必須明白婚姻制度關注的並不是某一對相愛的戀人或反目的夫妻的婚姻將如何處理,而是討論一個將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大國”普遍實施且應當得到人們普遍接受的制度。因此,就很難有一種絕對意義上的更好的制度,儘管一個制度的1%的弊端對於某個個體來說有可能是100%的弊端。

因此,第二,我們關於婚姻法的討論就不能停留在道德化、直覺化的評判,甚至變成對原則的意蒂牢結化的爭論。我們應當更多考慮當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考慮到一切可能後果。我們不能從尼采一貫批判的那個虛構”無知無欲的”個體出發來討論問題,忘記了我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於人的生物性,我們也無法徹底擺脫我們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一句話,我們無法擺脫我們得以成爲現在這個樣的那個”存在”。不能僅僅憑著我們的荷爾蒙激勵出來的感覺,憑著已經在某種程度意蒂牢結化的 “愛情婚姻”觀念,憑著一些煽情的或浪漫化的文學故事,憑著本來是同一定條件相聯繫但爲了表述便利而抽象了的法律概念原則來設計婚姻制度。同時,法律制度總是要求能夠精細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諸如”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樣的很難操作或者操作起來容易出紕漏的道德話語構建一些應然要求。

第三,我們在考慮中國的婚姻制度之際,也許還要對中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總體的發展趨勢作出一個判斷。中國目前城市地區的婦女獨立,在我看來,是中國過去30年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福利體制的一個産物。我不敢說,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這種福利會消失;但是從目前的種種迹象來看,例如婦女就業難、特別是下崗再就業難,我覺得很有可能這種福利條件即使在城市也會逐步減少;因此,婦女有可能在經濟上、事業上處於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她們對於男子的經濟依賴有可能被迫增加。因此,我們的婚姻家庭法、離婚制度對這些可能發生的但未必一定發生的因素必須有所準備。堅持離婚感情破裂原則,而不是採取一方想離就離的原則,或許是對婦女權益的一種更好保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得她們在離婚”侃價”上會處於一種相對有利的地位。

第四,我們必須看到,目前參加這一關於離婚原則討論的人大都是知識份子,這意味著他/她們有著相對比較高、比較穩定、比較有保障的社會地位和收入。43我們這些人,無論男女,都往往更多強調人格尊嚴、自由、獨立,但這在很大程度上並非如同我們自己設想的那樣是因爲我們有了新的觀念和思想,而是由我們已經擁有的社會、經濟地位保證、支撐,甚至是要求的。但是,並非所有可能離婚的男女都具有如同我們這些人同樣的社會保障以及相應的那種自主性。因此,當我們似乎是在以社會利益爲重討論問題時,我們的社會位置也許會使我們的視野有所遮蔽,常常以自身作爲範本來討論社會問題,而沒有能夠更多地從普通人的視角來看問題。我們的存在限制了我們。與這一點相關的是,我發現,參與這一討論的幾乎都是中青年,都是性欲正在當年的人。44因此,我們很容易將性和基於性的感情當成是婚姻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東西,而忘記那些已經基本沒有性但相濡以沫的老年夫妻。當然,我並不想在此扮演一個”大衆”的代言人,以獲取道德的優越,不像那些以”網民”調查代表”大衆”呼聲的人。事實上,我們每個人最終都只能從自己的感受出發,我們無法真正體會其他人的感受和判斷,我們不能也無法代表他人發言。但是,我們還是在這個社會中,我們至少可以傾聽和感受。因此,如果不是過分脫離實際,那麽我們就應當留心一下社會中人們以自己的日常行爲對這類問題作出的”投票”,想一想並試圖理解爲什麽社會上普通人往往會更多譴責”陳世美”現象,譴責的究竟是什麽,爲什麽嘲弄”男人有錢就變壞,女人變壞就有錢”。儘管其中肯定有許多是人云亦云,許多發言人未必瞭解具體的那個腳趾頭對於鞋的感受;但是,如果我們沒有一顆平常人的心,沒有一種起碼的傾聽的願望,而總是從基於我們的位置而接受的永遠正確的原則出發,也許我們關於婚姻和離婚原則的討論就變成了關於我們個人的理想婚姻的討論,而不是關於中國絕大多數人可能採納的婚姻制度的討論了。

也許,我們需要有一種更爲務實、更爲冷靜有時也許會被人認爲有點”冷酷”的眼光來看待性、愛情、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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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09 下午

爲什麽”朝朝暮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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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力

沒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愛之上。——尼采

一、

在當下的城裏人,特別是受過一些教育的人看來,結婚基本是、並因此也應當是男女雙方之間個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愛了,然後就結婚了;似乎是,基於性的愛情引發了個體的結合,也就引出了作爲制度的婚姻。他們又從此反推,婚姻制度也就應當以愛情爲基礎。2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這句恩格斯的話,往往成爲論戰者的一個屢試不爽的武器。

理想狀態的婚姻當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統一,這是許多愛戀中的男女的夢寐以求。但是,如果要睜眼看一看,就可以發現,愛情和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似乎總是不能統一。最極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者簡直是不共戴天了。

如果一定要叫真,婚姻制度之建立從一開始反倒可能是爲了限制和規制人的性衝動和異性間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這條現代婚姻制度的最基本原則,也不例外。首先,這條原則要求婚姻必須有男女雙方的同意,這就是對情感的一種限制,一種規制。這一原則宣告社會拒絕承認基於單方的性本能衝動或性情感而強加于另一方的性關係的合法性,並堅決反對這種性關係。其次,婚姻自由原則從來也並非獨立存在,作爲其背景和支撐的還有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納的一夫一妻的原則。當這兩者相加時,婚姻自由就意味著至少在規範層面不允許多妻、多夫、通姦和重婚;哪怕這些行爲對於有關當事人來說是兩情甚或是多情相悅,也不許可。當然,一些人會論證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真正的”婚姻,因爲――恩格斯說過――愛情從本能上是排他的。5但是恩格斯所言更可能是一種看法,強調的是一種應然,而不是”實然”。不僅至今一些阿拉伯國家仍採取的是多妻制,而且社會生物學的研究發現,至少有一些人(男子中更爲普遍一些,但不限於男子)有可能同時愛著(可能愛的方式和方面不同)幾個人,並且只要有機會且沒有其他後果,都願意與之發生性的關係。克林頓未必是因爲厭倦了希拉裏才同萊溫斯基或其他女子發生了”緋聞”吧。我們生活中也常常出現的”腳蹋兩隻船”,或”挑花了眼”乃至目前流行的”喜新不厭舊”的情況,這都表明,從生物性上看,至少有些人是可能同時真心愛幾個人的。”老婆是別人的好”這句”話粗理不粗”的俗話就概括了相當普遍的一種社會現象。”非你不娶,非你不嫁”的話從來只是都是部分戀人(特別是初戀者)的語言,真正付之實踐的人很少;而且實踐了,也往往會被人們視爲”一棵樹上吊死”。然而,這種性的或基於性的感情衝動,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規制。只是,我們常常會忽視這些相當普遍的現象,習慣于把書本上的”應然”當作”自然”;於是,”自由”變成了一種舌尖上的概念,我們很容易忘記作爲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側面從來就是訓誡。6

也許有人會說,恰恰是有了這種規制或限制,才更好地滿足人們的性和性情感的需要。也許如此。但是這個”人們”是誰?恐怕是希拉裏(們),而不會是克林頓(們)吧?而且,從廣泛流傳並因此顯示其頗得人心的”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以及”少年夫妻(性)老來伴(朋友)”的說法,都表明愛情、性與婚姻並不相等。性愛往往導致婚姻,但婚姻的成立,並之所以成爲一種”社會”制度,成爲一種”文化”的組成部分,之所以得以維繫,卻不僅僅是性和愛情,也不僅僅是爲了性和愛情。假定兩情久長確實不在朝朝暮暮的婚姻,那麽爲什麽社會又總是要有朝暮相守的婚姻?看來秦觀的問題可以深追下去。作爲一種制度,婚姻勢必還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與滿足性需求同樣重要的社會功能。

二、

最重要的功能之一,特別是在工業化之前的社會或社區中,就是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給予詳細分析討論的生育功能,特別是”育”的功能。7

生育衝動是一種自然本能,但是人類要完成這一由基因注定的歷史使命時,卻不能僅僅憑著性本能。從一個受精卵到一個可以獨立謀生的人,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時間。在這期間,如果沒有其自身之外的他人的支援和養育,這個小生命隨時都可能夭折。首先當然是孕期的養育;但即使是孩子出生之後,也需要人養育。從可能性上看,出生之前或之後的養育並不必須由父母共同提供(例如借腹懷孕和領養)。但一般說來,父母可能是最合適的並且他們也是最有動力養育這個孩子的人。因爲從生物學上看,每個生命都”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夠更多的傳播開來、存活下去(因此,常見的男子”花心”,女子的”癡心”似乎都可以從這一點來解釋),因此,一般說來,父母都更關心承繼了自己基因的孩子,養育的動力也更大。”兒子是自己的好”,這句俗語就概括了作爲生物的人類的另一個普遍的特徵;而各國民間長期以來普遍流傳的那種邪惡的”繼母”或”繼父”的形象,例如,白雪公主和”小白菜,地裏黃”,恐怕也由此得到了生物學的解釋(儘管這一解釋並不完整)。

不僅如此,以這種生物基因聯繫作爲基礎來分配養育後代的責任,也是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的。所謂公平,首先是從總體上看,由於生育能力和生活環境的限制,每個父母實際養育的孩子數量一般不會太懸殊,因此每個父母都要分擔大致相當的養育孩子的責任。人類物種遺傳的任務不僅被分擔了,而且還保持了生物基因的多樣性,防止了因基因單一而可能引出的在意外的疾病或災難中種族滅絕巨大風險。公平的第二方面是從個體上來看,基因得到更多遺傳(即有更多子女)的父母,必須承擔起更多的養育責任,他們在生物學上的更大收益要求他們履行更多的養育責任才能實現,因此,”權利””義務”兩者大致對等。以這種生物性聯繫來分配養育責任相對說來也比較方便。試想如果不是以這種方式,而是以其他方式,例如讓一個機構來決定養育責任的分配,可能就會發生很多的糾紛和爭議。人們可能都會爭著要養育那些相對健康、漂亮、省事的孩子,而不願養那些病弱甚或有先天殘疾的孩子。這種責任分配因此也是有效率的。當然,效率也來自”産權”的明確,這使得父母更有激勵來養育好自己的(包括以其他方式收養的)孩子。

這種責任的分配至少在一定的歷史階段也適用于作爲母親的女性。在農耕和狩獵社會中,婦女的生理特點使得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難以與其他人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生存競爭,她們會行動不便,容易受到傷害,因此需要他人的保護和支援。但是這個”他人”是誰,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標記出這個”他人”?血緣關係當然可以作爲一個標記系統,父母兄弟姊妹也的確常常提供了支援和保護(部分原因是他們分享了共同的基因)。但是父母也許太年長(特別是在生命預期只有30-40歲左右的古代),或者有自己的其他孩子要保護,並且他們自己還要生存;兄弟往往有或即將有自己的妻子或孩子要保護;而姊妹也許面臨著與這位婦女同樣的問題。因此,也許(並不必然,因此有了摩梭人的婚姻制度)需要到血緣關係之外發現可能的並可靠的支持者。似乎只有那位使她受孕的男子才是合適且更有能力的保護者和支持者。這不僅因爲這樣標記更爲簡便,而且也因爲這位男子一般說來要比其他男子更有利益驅動來努力保護和支援這位女子――畢竟自己的基因將通過這位女子得以流傳下去。也許正是由於尋求這種支援和保護,我們也就可以理解,爲什麽婦女選擇配偶,一般不像男子那麽注重相貌和”貞潔”,而趨於更重視身高、健壯、財産以及現代社會的學歷、地位等一般說來大致代表但並不必定代表了男子的保護和養育能力的東西。8″郎才/財女貌”之所以成爲一種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類型,看來並不僅僅是出於一種封建意識,也同樣是有一定的生物學作基礎的。

因此,從個體上看,結婚似乎是個人的選擇,是性成熟的結果,是感情發展的自然;但是,從宏觀上看,婚姻作爲一種制度是爲了回答社會生活中的這些問題而發展起來的。它源生於性,也借助了性,但如同毛毛蟲蛻化爲花蝴蝶一樣,它發展成爲分配生育的社會責任、保證人類物種繁衍的一種方式,成爲一種同人類的生存環境有內在結構性關係的制度。10從這一角度看,我們無法不讚歎這種以人的生物性因素爲基礎的、從人類並非有意的活動中生髮出來的自然秩序!

三、

但是,也恰恰從這裏開始,我們看到了制度化的婚姻與性愛分離的基點。婚姻不再僅僅是爲了性愛,而是一種爲了生育的”合夥”,一種男女雙方借助於自己在生育上的比較優勢而建立的共同投資。11當然,還不僅如此,婚姻還有其他的社會功能。至少在傳統的農耕社會中,婚姻也是建立一個基本生産單位的方式。通過男女分工,婚姻不僅使得家內家外各種福利的生産都獲得一種可能的規模效益,而且具有互補性。12對於夫妻雙方來說,婚姻也還是經由生育而進行了一種長期投資,同時也是一種相互的保障。因爲養育孩子,在傳統的農耕社會,對於父母來說從來都是一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兒防老”這句俗話,概括了農耕社會中多少代人的經驗,而”老來喪子”更是被中國古人沈痛地概括爲人生三大不幸之一。13對於夫妻雙方來看,在性和愛情之外也有其他。夫妻到了老年,性已經從生活中完全消褪了,以前各方面矛盾頗多甚至鬧過離婚的夫妻如今也會相濡以沫,關係更爲融洽,一片”夕陽紅”了。這種相互的安慰和照顧往往是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替代的。例如在今天中國的城市生活中,由於流動性的增加,子女天南海北,不再可能兒孫滿堂,兒女作爲養老保險的功能減弱了,這種老來伴的功能就更增加了。而這些已經是沒有性的關係或沒有基於性之愛情的關係仍然是婚姻。如果如同當今許多城裏人理解的那樣,婚姻制度僅僅是爲了性基礎上的兩情相悅,或者把性視爲婚姻法力求保護和促進的最重要的社會福利,那麽我們的婚姻法就有充分理由不僅應允許而且要大力鼓勵男子在妻子老珠黃後離婚另娶或納妾,因爲就生理上看,一般說來,男子的性欲持續的年份更爲長久。

歷史上看,情況恰恰相反。在中世紀歐洲基督教社會曾長期禁止離婚,甚至是婦女不能生育時也不例外;14在古代中國,儘管允許丈夫以諸如無子、淫亂等七個理由離異妻子(“七出”),但除了”和離”即今天的協定離婚外,”三不去”規定以及對”七出”作出的解釋實際基本禁止了男子離異妻子。15如果不是抽象地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也不是用今天的語境替代昨天的語境,那麽,這種禁止或嚴格限制離婚的婚姻制度在當時恰恰是人道的、合理的、正當的。因爲在一個生産生活資料都主要要通過體力獲得,並因此大多由男子佔有和支配的社會中,在一個沒有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或強有力的法律干預來保障離婚後的贍養得以切實實現的社會中,如果允許隨意離婚,事實上會把一大批年老色衰的壯年、老年婦女推向經濟上的絕境。因此,恰恰是這種禁止和限制,在總體上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的權益。例如”三不去”規定,同更三年喪不允許離異妻子,是因爲妻子幫助丈夫渡過了家中失去勞動力的這一段最艱難的時期;丈夫先貧困後富貴不允許離異妻子,是因爲這種富貴是妻子參與共同創造的;妻子”無所歸”時也不准許離異妻子,這是爲了避免妻子流落街頭。又如,法律解釋所謂”無子”休妻,妻子必須是50歲以上仍然無子,16而在平均生命預期不會超過50歲的時代,17妻子50歲時其父母幾乎都已去世(因此屬”無所歸”)或其公婆已經去世(因此屬”同更三年喪”),也就可以”三不去”了;此外,法律還規定妻子可以收養兒子,因此也可以”不去”。當然,這種不許離婚對於特定個體婦女的保護未必總是很好,也並非總是有效。肯定有一些婦女恰恰因爲禁止離婚受到冷遇、羞辱、虐待、迫害。但是,允許離婚也許對婦女更糟,更爲殘酷。對於絕大多數婦女來說,也許生存是第一位的。因此,在當時的條件下,兩種制度相比,也許禁止離婚的婚姻制度對於大多數婦女更可能是一種最低的社會保障,而主要不是或至少不總是一種壓迫。

但是,上面所作分析的一個前提假定是婦女是弱者,需要保護。這個假定當然可以質疑,並肯定會受到激進的女權者的批評。但是,有意義的質疑,必須是基於特定的社會環境來質疑。我並不一般地認爲女性是弱者,更不認爲她們在智力上要弱於男子。我只是說,在農耕社會或狩獵社會中,在冷兵器戰事頻繁的年代中,換言之,在一個主要依靠人力的社會中,女性相對於男子來說,由於她們的生理特點,在生存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即使如此,這也只是一般而言,我也不排除有些女子在身高和體力上甚至優於有些男子(例如鄭海霞就高於、壯過絕大多數男子)。正是由於女性在自然生理屬性的這些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的特點(而並非弱點),使得男子在社會中佔據了主要的生産和生活資料,男性的生理特點逐漸制度化成爲一種社會地位上的優勢。但是,這反映出來的恰恰是,一個社會的生産力發展水平和生産方式,而並非婚姻是否自由的原則或理念,是影響甚至是決定該社會婚姻形態一個基本的儘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如果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才看到婚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與性、感情在歷史上的分離是有意義的,這不是一種男性的陰謀,更不是因爲當時人們的愚昧。只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用歷史的眼光語境化的理解先前婚姻制度的優劣利弊,而不是從今天的自我道德優越的眼光審視歷史,把複雜的歷史問題作一種道德化的處理。而也正是從這種眼光,我們才可能真正理解”時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樣”,並且把重音放在”時代”二字上。男女都一樣的基本條件並不是我們有了一種新的、自認爲更公正的觀念,而首先是因爲時代變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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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09 下午

單身離婚婦女 做鬼也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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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8 中國時報  蕭賢明/台北市(殯葬管理從業人員)】

立法院剛剛通過自由處分金條款,以及婦女節通過「兩性平等工作法」法案,但是通過再多的法案,遇到傳統男性為主的社會在民俗祭拜中,還是有許多未婚、離婚婦女無言的痛。

未婚亡故的女子,可不可以入祀家中神主牌位?離婚後辛苦扶養子女的單親媽媽往生後,子女可不可以不顧父親甚至母親雙方家族的反對,把母親列入牌位中供奉?

有些問題可笑也可悲,但是如果因離婚不是過去主流價值觀贊同,祭拜規則也不重視單身離婚婦女的地位,而排斥她們入祀牌位,那麼我們是否該勇敢地呼籲祭拜規則是該修正了。對家族長輩的意見,有時也不是意見,只是過去不拜現在就不拜,我們可以拒絕遵守嗎?或另立第二個新牌位卻無法合而為一嗎?

拜不拜有人覺得重要,有人覺得不重要,但是這個社會對生命終極價值應該公平對待,要祭拜就該由祭拜者決定是否:一、容納未婚單身女子如同其兄弟。二、雙親離婚男方子女宜可選擇增加祭拜亡故母親。三、父母皆亡故後子女自主決定祭拜對象,而非由長輩決定等方案。

不要讓過去傳統的男方為主家族觀念主宰一切,否則婦女活時做牛做馬,一旦違逆夫家,娘家未必能獲收容。死了無處容魂,更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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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08 下午

情盡單飛,更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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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5  中國時報  文/何新興/書記官(北縣新店)】

破綻主義 婚姻怨偶解枷鎖

八月十三日顏玉明的「當心(鄭余鎮條款)闖關!」一文,似乎藉同情鄭余鎮元配呂珮茵的處境為由,反對離婚改採「無責主義」、「破綻主義」。

關於離婚訴訟,我國現採「有責主義」,而非採歐美所採的「破綻主義」,結果形成許多怨偶無法解除婚姻枷鎖,若能修正改採「破綻主義」,並以調整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子女監護等制度,則能解開一些枷鎖。

目前「破綻主義」的離婚條款尚未修正通過,就已造成許多已婚婦女的恐慌,深怕丈夫另結新歡,並使處心積慮想遺棄妻子的丈夫,挾三年分居制度,逼迫自己離婚,雖然這種想法非常合理,也很值得同情。但也請不要忘了婚姻的本質重在兩情相悅,如果一方對他方已經沒有任何感覺,本想以和平的方式協議離婚卻遭拒,又不想以暴力方式迫使他方訴請離婚,,而採取長期分居的方式,達成裁判離婚的目的,又有何不可?

假設一丈夫常對妻子暴力相向,妻子實在難以忍受欲離婚,丈夫不肯,或許妻子可以主張「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訴請離婚,但重點是到法院打官司是要拿出證據的,莫非要妻子繼續忍耐被虐待的生活,等蒐集完被虐待的證據之後,再打官司?如果妻子可以選擇立刻離家出走,形成長期分居的事實,不行嗎?因為這種舉證比較簡單,將來比較容易獲得法院離婚的裁判。

固然目前社會上因為鄭余鎮和王筱嬋的緋聞事件,引起不少人對呂珮茵女士的同情,但不能以此個案因噎廢食,全盤反對「破綻主義」的離婚條款,而應研究如何使裁判離婚的條款更完善才是,否則,強迫兩個緣分已盡,情不同意不合的人在一起,難道會比各自單飛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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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08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