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the ‘B.性工作’ Category

「代理孕母」貪瞋癡眾生的角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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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 釋昭慧】
一、「緣起」—檢視「代理孕母」的起點
本來,對於任何倫理議題,要探索其佛教觀點,最好「教證」與「理證」具足。也就是說:一方面要有經典的根據,另一方面要依佛法的正理而加以辨明,這樣的闡述,才算是最為完整的。但是,「代理孕母」這種生殖科技下的倫理議題,不像「安樂死」或「墮胎」,可以在經典中尋找與「殺」相關的資料;要從教典中找到「佛陀對代理孕母的看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本文擬從「理證」著手,以佛法的基本原理所推演出的重要倫理原則檢視「代理孕母」的相關問題。
佛法不同世間一般宗教的核心原理,用最簡要的詞彙表達,就是「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緣起」的界nt FACE=”新細明體” LANG=”ZH-TW”>)。「緣起」的界說是:「現象界的一切都只是關係性的存在」,也因此,一切眾生依「同為關係性存在」的本質而平等不二,貧富貴賤的差別是會因條件關係的改變而改變的,那不是生命「先驗」性的差別。也因此,佛教是「眾生平等」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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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8 上午

從傳統宗教生命觀談「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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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華管理學院比較宗教研究所所長 鄭志明】

明代理學家談生命的來源,常用「一點靈光」來作說明,謂「父母媾精,一點落於子宮」。何謂一點?一點就是生命的靈光,是從母胎受孕的那一刻談「存有」的問題,及生命是在受胎的剎那間「無中生有」,生命的可貴,不在於「有」,而在於「無」。
「無」才是生命的虛靈主宰,也是天命所賦予的創生實體,是來自於父母陰陽之交合變動而來,所謂「男女媾精」或「父母媾精」是來自於宇宙的虛靈造化,如老子二十一章所謂「窈兮冥兮,其中有精」,「精」是生命的本來面目,牽涉到「父母之所以生我」與「我之所以生」的生命根源性問題。從根源處,生命是不可以執著的,一切的「有」都來自於「無」,形成了「無生之生」與「無有之有」,生的意義在於無生,有的意義在於無有,能體會到這一點,才能切斷人為的造作與肉身的外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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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7 上午

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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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孫效智】

代理孕母的概念定義
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發展,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各國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理孕母懷孕生子,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美國至今至少已有兩百名以上的小孩是藉由這種方式出生。許多州都有代理孕母中心,他們還共同組織了一個名為「白鸛」的代理孕母協會。之所以用這個名字,是因為相傳白鸛會給人帶來嬰兒,是故以之來象徵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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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5 上午

試論代理孕母之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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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吉玉成】

一 、序論

生殖乃人之大欲,且在家族觀念根深柢固的華人社會,並有其宗氏遂以綿延不絕,而祖先得有血食之意義,故乃有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而將個人之生殖欲望提昇至家族責任層次,因而惡化不育夫婦其妻之家庭地位、合理化納妾之習俗,而使歷來華人社會中因生子而鞏固家族地位(即所謂母以子貴)之女性飽受生育壓力,連帶亦使不育男子有深刻之子嗣壓力。此不育向以收養螟蛉子嗣為解決之道。惟祖先血食固得以維繫,然個人生育子嗣之欲望卻無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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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3 上午

代理孕母 「生」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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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規範前 對可能引發之後遺症不能不未雨綢繆

【1996.02.01    聯合報    文/魏大喨 】
近來由於醫學科技進步,已有不少渴望子女之不孕夫妻,因而順利圓夢。但是人工生殖產生之社會、法律及道德問題也應運而生。

一般所稱之人工生殖是指母體用自然以外方式,藉科技方法而懷胎生產者。其種類繁多,例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甚或科技更精進時之母體外懷胎生產、或無性繁殖等均屬之。但無論屬何種人工生殖,如僅以自己之精子、配偶之卵子及配偶之子宮,藉科技生產者,該子女之身分與日後社會道德問題將非常單純。但嚴重的是,在涉及倫理問題之借精生子、借卵生子、借精卵生子及代理孕母等,則非以法律規範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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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1 上午

代理孕母合法化 -無法休止的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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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佳燕(家庭醫學科醫師)】

婦女節前夕,衛生署送給全國婦女一個「燙手」的禮物,有人嫌禮物立意甚美,可惜太寒酸,要送就送個「滿堂彩」的厚禮;有人斥為踐踏女人、助長父權惡

勢力的幫兇。「代理孕母合法化」的議題,在婦女團體屢次交鋒中,始終未有交集,無法休止的論辯,在於代理孕母牽涉的不僅是醫學技術的問題(這反而是

最容易處理的部份),更關乎倫理、心理、價值觀念、哲學、女性意識等的思辯,那是一個變數繁瑣與人有關的問題。即使無法律的規範,代理孕母早在檯面

下偷渡良久,有非法代孕,有花耗鉅資的跨海徵求代孕,卻是不容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事實。衛生署其實是聽見了無法親自懷孕的婦女,悲苦的呼喚,真的

有心解救這群在宿命般的黑暗深淵裡掙扎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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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20 上午

國家不應禁止代理孕母的法哲學與憲法學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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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顏厥安】
對於因為生理的原因而無法懷孕生子的婦女,在生殖科技尚不發達的時代當然是愛莫能助。但是於今既然技術上已無問題,國家就不能隨意的禁止這些不幸婦女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生養屬於自己的下一代。然而依據現行有效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在我國實施代理孕母卻是禁止的(註一)。我認為基於以下的幾點理由,國家不應也沒有權力來禁止代理孕母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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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17 上午

法律不應削弱不孕婦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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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大法律系顏厥安】

希臘悲劇安提岡妮曾被黑格爾譽為最偉大的作品。在女主角安提岡妮的身上,具體呈現了代表陽光、父權的國法,與象徵溫柔、親情的親族家法之間的衝突。安提岡妮的光芒曾被奧迪普司所掩蓋,近來卻又重被一些法哲學家提出藉以探討後現代的法學境況。由此出發,我們也許可反省代理孕母爭議的法理意義。
首先當問的是:立法者是否「有權禁止」某項行為?這除了有基本權的考量外,更因法律具有「優先排他性」的地位,亦即人民行為抉擇時,法律擁有排除其他如道德或習俗考量的優先地位。所以法律上的「禁止」是一種極強大的規範,應謹慎使用。就代母的問題筆者曾提出多種理據認為國家不應禁止,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對於「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國家應盡力協助以消除不平等。「不孕」顯然是非可歸責於這些婦女的不利益,怎可反而以法律限制來更進一步削弱其社會地位。此一理據在法律/道德論證上更可幫助我們了解,為何非因不孕,而是因工作或身材等理由希望使用代母的要求,其正當性是較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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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16 上午

「顧小春」:抹黑代理孕母的戲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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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研究室 撰】

電視劇「姻緣花」是以代理孕母「顧小春」(潘儀君飾)為反派角色,在劇中顧小春變成破壞家庭的陰險第三者,顧小春無所不用其極地要利用代孕的身分來「篡奪」女主人的位置。
這個戲劇其實是以「封建」的意識形態來抹黑具有「現代」精神的代孕工作。讓我們來簡單地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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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15 上午

翹首期盼代理孕母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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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生命的轉捩點

面對不孕夫妻,除了必須終生無後,或是嘗試收養孩子,我們能不能為他們提供另一個更人道的選擇?駁斥反對者論調:對於反對者最常使用的質疑點,包括子宮工具化、親子倫理與婦女人權,請允許我就當事者經驗提出一些想法,請在座的每個人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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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14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