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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離婚列舉3情形 法部促刪除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表示,對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沒有意見;但反對在裁判離婚列舉的規定中,維持「有不治之惡疾」等三種情形,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在分居期間方面,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美伶表示,分居五年或三年可請求離婚都只是「起訴門檻」,能否離得了婚仍由法官決定。同一條文即另規定,當法官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過於苛酷時,可以駁回離婚請求,有了這道把關,三年或五年的分居期限並無太大關係。
法務部倒是對昨天通過裁判離婚的條文有意見。法務部版條文刪除現行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三種列舉的情形——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及生死不明已逾 三年者,立委昨天卻予恢復。法務部認為,離婚例示規定的修正涉及立法原則的問題,必須據理力爭,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立院初審通過夫妻分居三年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2002.06.03 ETtoday 記者林獻堂/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3日傍晚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增訂夫妻分居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外,如果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親屬時,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為了保障夫妻弱勢的一方,法院如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不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或斟酌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還是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限定在離婚起5年內。
司法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擴大多項請求離婚的條件,包括:
一、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遭受對方直系血親虐待,致不堪同居時,可以請求離婚,這項修法是加進了對家庭幼兒的虐待條款。
二、將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故意犯罪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時,得請求離婚。
婚姻非兒戲 離婚有要件
【2001.10.26 中國時報 記者/林家群】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官調查後發現,當事人離婚是根據一份向專辦離婚的事務所快遞服務取得的,已先蓋好證人章的離婚證書,法官認 定離婚無效,判決雙方的婚姻仍存續中。但據了解,仍有許多民眾並不知道「證人親自到場」與「先蓋好證人章」離婚的差別,民眾應有正確認識。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亦得為證人,所以證人要 「親見、親聞」乃是離婚要件之一。
現代社會多元化特性,使得男女對婚姻觀念不像過去講求從一而終,有人固然是「因愛情而結合」,但有人卻是「因了解而分開」,離婚率愈來愈高是不爭的事實,離婚成為社會普遍現象,從報紙的小廣告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廿四小時包離婚」、「三千元包離婚」已不是新聞,現在更有一種「一方不願也可包離婚」的服務,收費更低廉只要五百元就好了,此外,為因應「離婚證書快遞服務」被認定離婚無效,因此改提供「證人到府服務」,以求形式上符合民法規定及判例解釋。但如此會不會令人有「婚姻當兒戲」之感,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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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到府辦離婚 法院判無效
【2001.10.26 中國時報 林家群/北縣報導】
報紙小廣告中常出現「廿四小時包離婚」、「卅分鐘馬上到離婚」等,但許多民眾可能不知道,當買上業務人員攜來的已蓋好兩個證人私章的離婚證書,再持以辦理離婚,將來可能面臨離婚無效以及衍生民、刑法問題,值得關心。
板橋地方法院就曾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續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是一對夫妻,某天深夜大吵一架後興起離婚念頭,於是看報紙小廣告找到一家廿四小時專辦離婚的事務所,業務員說卅分馬上到,果不其然,半小時後,業務員帶著一張已在證人欄上蓋好章的離婚證書來,兩夫妻花錢買下,隨後在證書簽名蓋章,隔天就去辦離婚。
離婚後雙方勞燕分飛,其中一方找到好對象準備婚嫁,但另一方離婚後很不滿,朋友又告知離婚可能無效,於是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這種僅由業務員帶來蓋好證人章的離婚證書的快遞服務,狀似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的離婚「有證人兩人以上之簽名」,但證人不在現場,無法獲知當事人的真意,即可「共見共聞」的狀態,因此判決離婚無效,原告勝訴,即確認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法界人士認為,最頭痛的是,假如一方已經結婚,卻遭離婚配偶以離婚無效為由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續之訴,萬一敗訴恐導致再婚一方觸犯刑法重婚罪,若再婚後生下子女,將來繼承也會變得很複雜。
法界人士提醒民眾,結婚是人生大事,萬不得已要離婚也應該冷靜,莫因一時被氣沖昏頭,導致將來衍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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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齊人的迷思 有法可循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現行法規定「重婚無效」,行政院日前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增訂「例外重婚有效」,這項新規定,將使許多在大陸及台灣都有婚姻的老兵,享齊人之福有法律依據。
「重婚規定」74年修定一次,這次是第二次修訂。
74年以前民法只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說,有配偶者婚姻關係結束前不可再婚﹔30多年前中部一名男理髮師,同時和兩名女理髮師結婚,和民法這項規定不一樣,引起軒然大波,法界見解不一。
有的認為男理髮師重婚,但有一派說法是,重婚是指哪次結婚有前後之分,但這個事件男主角是和兩個妻子「同時」結婚,沒有前後之別,嚴格來說,不算重婚。
後來司法院為了防範同樣事件發生,74年增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另外,許多老兵撤退來台前,在大陸就有老婆,因兩地相隔幾十年,在台另娶,兩岸開放後,大陸配偶紛紛來台打重婚官司,引起法院與當事人相當大困擾,法院雖然認為,這是時代悲劇造成的,老兵另娶情有可原,因此多判決沒有重婚,也就是說,老兵可合法擁有兩個太太。
但嚴格來說,這種判決無法律依據,只是在現實考量下做的解釋,老兵擁有兩個太太和一夫一妻制社會規範及倫理道德相違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草案修訂讓老兵擁有兩個太太有法律依據,同時明訂,前後配偶可請求離婚,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規範﹔不過,這項增訂也有後遺症,萬一前後配偶都不願離婚,還是無法解決。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指出,她知道這項新增草案覺得有點訝異,在前後配偶都不願離婚的情況下,所謂「善意第三者」的「善意」要如何判定,這樣是否默許重婚問題存在。
她說,基金會遇到一個案,一名婦女當初結婚時,只有公開儀式,也有到法院公證,卻沒有戶籍登記,婚後婦女不堪老公虐待而離家,有一天回來,發現先生不僅和外遇對象結婚,而且身分證配偶欄也登記「新人」的名字,憤而提出重婚告訴,這時「善意第三者」的認定,就要靠法官。
晚晴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三角關係中,其中的感情一定有差異,沒有感情的一方若只是因為不甘心而堅持維持這段婚姻,實在沒有太大意義,只要將這段婚姻責任釐清,爭取應有權利,不然思考盡快解脫這樣感情包袱,趕快走出離婚陰影,何嘗不是一種最佳選擇。
「法律不能解決感情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指出,結束一段三角婚姻或許對前配偶不公平,沒有感情的婚姻,勉強維持是沒有用的,只要在結束婚前,追認原來責任,然後開始一段新生活。
姚淑文表示,草案修正後,未來離婚若明確採用「破綻主義」,或許對婦女來說不太公平,但維持現有婚姻是否有必要,兩者選擇,完全決定在婦女的自主權。
死法條無法解決男女糾葛 婚姻操之在我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特稿】
民法親屬篇修訂草案雖然針對發生過的法律漏洞有了修補作用,但陷阱還是很多,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以分居制度來說,萬一配偶一方,根本不知道有分居事實,反而成為修正草案中無可彌補的受害者,甚至無意中,成為台商「包二奶的護身符」,因此有人將分居制度譏為「包二奶條款」。
十多年前發生的蔡姓女老師遭先生「設計」移民美國,最後反被先生以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休掉」的案例來說,按照以前法律,女方可以翻案,保住婚姻關係,若依照草案增訂的分居制度,就算翻案,先生還是可以藉分居5年事實請求離婚。
另個個案是,一名經營餐廳的商人,聽信相士建議,往東部發展,就會發財,夫妻到花蓮開餐廳,果然如相士所言,非常成功,於是回到故鄉在開分店,夫妻從此相隔兩地,男方寂寞難耐,沉迷酒色,為了博取酒店女子歡心,於是上演「休妻記」,設計以太太行蹤不明理由,請求離婚獲准。
這名商人身分證配偶欄註銷後,以單身貴族自居,在酒店身價大增﹔多年後太太無意間發現,自己被「休了」,憤而打再審官司保住婚姻,但草案增訂後,由於兩人有分居兩地5年以上的事實,這名商人反而可堂而皇之達到單身貴族的目的。
相反的,另一案例,一對擔任教職的夫妻,分別一南一北教書,男方要求女方調回南部履行同居義務,女方礙於工作無法隨便調動,根本無法履行這項要求,後來打官司,男方請求太太履行同居義務,法官認為女方因工作關係有「正當理由」,判決男方敗訴,男方要求無法實現,又必須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
這項增訂草案,只要分居5年,男方根本不用打離婚官司,就可請求離婚,反而讓這對怨偶得到解脫。
換言之,草案增訂原讓夫妻有婚姻自主權,但「愛之適足以害之」,反而讓無辜,或不想離婚的配偶,成為法令的受害者。
其實,婚姻存在的本質為何,是每對夫妻要思考的問題,一段貌合神離、有名無實的婚姻,是否有存在的價值,最終決定權因操在自己的手中,幸福的生活,還是要靠自己堅定的自主權,法律在如何修訂,都永遠無法趕上現實腳步,解決不了千變萬化的男女糾葛。
爭取贍養費難上加難 夫妻財產制應配合修訂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依現行法令規定,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最近修正草案,付贍養費者若要扶養直系親屬,就可免付﹔婦女團體認為,台灣贍養費制度本來就不健全,真正拿到全額贍養費者更是少之又少,除非「夫妻財產制」修正讓有財力一方無脫產機會,才能落實贍養制度。
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指出,贍養費是一體兩面,她也曾看過有好吃懶做的先生,離婚後反過來向勤儉持家、侍奉公婆的太太要贍養費的案例﹔不過無論如何,最重要的是「夫妻財產保全措施」。
她強調,現在很多付贍養費的一方,會用脫產方式製造假象,那些錢是看得到,卻拿不到﹔某廣告界才子與前妻纏鬥許久的贍養費官司,就是個例子。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則說,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
這次新修正草案中,付贍養費的人若因扶養直係親屬導致生活困難,就可不必支付,不過外界擔心,扶養部分就像報稅一樣,為了減稅而把父母申報為扶養,很容易造假。
晚晴協會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造假是法官自由心證,是否有扶養,所得稅可以查證﹔不過在贍養費條例方面,她建議還可多做考量,應有配套措施。
她表示,以前贍養費是由「有過失」一方負擔,現在修正後,總比沒有修正來的好。
姚淑文說,許多婦女因拿不到贍養費而向他們求援,也有很多婦女為了想早點結束這場婚姻,寧願放棄贍養費,若法官既然判定一方需付贍養費,後續的求償過程一定要徹底執行。
不過令人遺憾的是,攸關婦女財產權的「夫妻財產制度」修正案已「躺」在立法院7年,始終無法「走」出司法委員會的大門。
分居5年後可訴請離婚 太長?太容易?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行政院剛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新增條文規定,夫妻事實分居5年,任何一方都可請求離婚﹔婦女團體普遍認為,5年,太長了!但也有人擔心新的規定反而會讓「有過失一方」儘早達到離婚目的的利器,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行政院6日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年以上,可提離婚之訴。
5年時間表,晚晴協會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5年實在是太長了,對於無法維持婚姻的雙方來說,不論是生理或是心理,都是一種煎熬﹔以歐美國家為例,分居時間表約訂在2或3年,大陸新通過的婚姻法,也只有兩年,台灣訂的似乎長了一點。
她說,以家暴個案來說,許多婦女因受暴離家,一躲就是好幾年甚至十幾年,但台灣有些法官在判決這樣的離婚官司時,即使夫妻雙方分居十多年,法官也不見得同意雙方離婚,最常見的理由是,「又不是什麼重大的事,幹嘛離婚」或是考量孩子需要在健全家庭成長。
呂麗榕強調,法官這些顧慮雖然有其道理,卻忽略婚姻存在的本質,貌合神離的夫妻,不如儘早結束關係,早一點面對未來的路。
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說,對許多家暴個案來說,5年真的太長了,有些婦女打電話到基金會反映,希望他們能爭取為3年。
她舉例,新知接觸的個案中,許多受暴婦女離家後,孩子由父親帶,導致這些婦女想離婚又不敢提,加上驗傷舉證困難,又不想孩子受苦,因此一離家就是十幾年,但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婦女新知電訪發現,台北的法官較會引用「分居」作為判決婚姻是否維持的理由,但中南部因民風保守,較少法官會把「分居」列為重要參考。
不過羅宜芬也希望這群婦女不要太悲觀,若這項法令能溯及既往,已分居5年以上的個案也包括在內,應該可以立即結束許多怨偶的婚姻。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卻有不同看法﹔她說,外國有分居制度,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就可以提離婚之訴,但台灣傳統觀念會把離家婦女列為「有過失一方」,對於不堪同居受虐,又無法訴請離婚的婦女來說,5年反而是個機會。
但就另一個角度來看,5年反而是讓「有過失一方」儘早達到離婚目的的利器﹔她舉例,有外遇者5年內只要不要被抓姦,5年過去,有外遇一方也可提出離婚之訴,這也讓許多自覺苦心經營婚姻者,竟然因法律修正而輕易摧毀,令期待維持婚姻一方,心有不甘,可能引發另一種社會問題。
裁判離婚要件鬆「綁」
【2001.11.07 ETtoday 記者葉素萍/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7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善意無過失」而重婚的婚姻有效。另外,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增訂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 年以上者,得起離婚之訴;並修改贍養費請求,以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為主觀要求,並以「裁判離婚」及「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為客觀要件。
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有關維護善意重婚者婚姻效力意旨,並使離婚後損害賠償及贍養費規定更周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一修正草案,並函請司法院送立院審議。
修正草案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其婚姻有效,並允許善意之重婚配偶得隨時以此原因提起離婚之訴。
舉例而言,A男向法院聲請判決與B女離婚獲准後,與C女結婚。後來B女向法院提出再審,推翻原判決,恢復與A男的婚姻關係。此時,A男與C女之間的婚姻即為重婚。在現今民法的規定中,B女得以向法院聲請撤銷A男與C女的婚姻,但新修正的法條規定,由於C女是在善意無過失的前提下,信賴A男的離婚判決而與A男成婚,A男與C女的重婚婚姻為有效,不得撤銷。而C女發現自己的婚姻為重婚時,可以依此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
修正條文草案也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刪除僅無責配偶得依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求離婚規定;刪除配偶一方於事前同意他方違反夫妻貞操義務行為,不得請求離婚規定;增訂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年以上者,得提起離婚之訴。
修正條文草案也規定,有關贍養費請求須以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為請求贍養費之主觀要件,並以「裁判離婚」及「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為其客觀要件。
不過,如果贍養權利人的生活陷於因難是導因於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者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的犯罪行為,或者婚姻存續期間過短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而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時,贍義關係得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