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 1 月, 2014
群眾華府遊行高呼支持墮胎權利,並抨擊布希政府婦女健康政策
【2004.09.24 中國時報 蔡筱穎/巴黎報導】
在家藥物墮胎 法國准了
【2004.09.24 中國時報 蔡筱穎/巴黎報導】
二○○一年七月就已在國民議會中通過的允許女性在家中墮胎法案,卻因前衛生部長的保守態度,而使執行法令遲遲未能簽署。直到三年之後的今年,新上任的衛生部長杜斯布拉齊終於簽署准許以藥物在家墮胎的法律條文,開始執行。
這是墮胎地點形式轉變的一小步,卻是法國女性爭取維護墮胎權力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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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少女懷孕、墮胎 政府將補助民間輔導團體
【2004.10.14 民生報 記者鍾蓮芳/報導】
內政部統計去年15~19歲未成年少女生育率為千分之11,比前年千分之13略降,反映青少女墮胎比率應已增加,不只對少女身心造成傷害,也衍生複雜的社會問題。
內政部兒童局為逐步降低未成年少女懷孕、墮胎問題,今年起補助民間輔導團體諮詢專線及社工經費;且為了逐步減少未婚媽媽,並與教育部、衛生署合作推動兒少性教育及未成年懷孕處遇措施,一方面保障懷孕少女就學權,同時提供少女墮胎或生產的適當安置、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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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來RU486 藥房:記住,不是我賣的
【2005.01.10 聯合報 本報記者/調查採訪】
「老闆,有RU486嗎?」
「小姐,政府規定藥局不能賣,賣了就犯法。」
這是記者在街頭隨機詢問八家藥局所得到的「答案」。
這些藥局包括知名連鎖店,大學及醫院附近的藥局,業者一看到生面孔就一口拒絕。最後決定到平日買成藥的藥局做最後嘗試,在確定沒有顧客後,記者走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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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誰是孩子的爸 墮胎有理
【2005.01.18 聯合報 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因妻子墮胎,使他失去一對雙胞胎孩子,怒而控告妻子、墮胎醫師等人違反優生保健法,沒想到妻子出庭時爆料說,她同時與兩名男子交往,不知孩子生父是誰所以墮胎,檢察官認為她的墮胎不違法,昨天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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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墮胎大遊行 布希電話聲援
【2005.01.25 世界日報 美聯社華盛頓二十四日電】
反墮胎人士24日在華盛頓舉行示威遊行,利用「羅伊對韋德案」(Roe vs. Wade)裁決32周年紀念,譴責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1月23日針對此案裁決墮胎合法。布希總統24日透過電話發表談話,聲援他們。他表示,他與反墮胎人士一樣,主張「生命文化」(a culture of life),並宣稱,保護胎兒的立法已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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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生命權與自主權之諍
【2006.12.26 中國時報 釋昭慧 (作者為玄奘大學應用倫理研究中心主任)】
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已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擬作一讀討論。一時之間,彷若出現了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識形態攻防戰。
然而這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這已不純粹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拔河,而亦可視作女性行使「自主權」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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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落後的墮胎法修正案
【江盛 作者為馬偕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英國格拉斯哥大學遺傳學博士】
參加了立法院有關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公聽會及立委逐條審議的活動之後,感覺在現行優生保健法架構下所做的修正案有許多重大缺失。
第一、任誰都知這是台灣的墮胎法,本法在二十年前穿上《優生保健法》的新衣,如今在國際視聽不佳之下(優生易被聯想到納粹集中營及政府介入替智障者絕育的歷史陰影中),於是想改秀《生育保健法》的新妝,但這種濃妝豔抹改變的了這是墮胎法的事實嗎?
比較英國,美國及台灣三地的墮胎法可以發現我們台灣人「愛牽拖」的醬缸習氣。簡言之,英美法只規範了由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墮胎的概念,英國墮胎法開宗明義即如此舖敘:「本法修訂是為了澄清由合格醫師中止妊娠的法律」。反觀我們的法律好像大人在寫小學生的作文,充滿了裝腔作勢及矛盾,例如第一條「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本法。」這可真是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為了胎兒的安全而制定墮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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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強制婦女「假諮商」
【2006.12.14 聯合報 蔡宛芬/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台北市)】
立法院十一日進行生育保健法的公聽會,此次公聽會最大的爭議點即在於:婦女實行人工流產是否應有「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
調查顯示有八成以上婦女,要的是婦產科醫師諮詢,而非諮商。我們認為,婦女自己如果覺得需要,當然可以在墮胎前尋求中立的心理諮商服務,但沒有人有權力「強迫」婦女接受諮商。國家不應強制婦女接受「以保留胎兒為目的」的任何「假諮商」。
心理諮商應是中立的,以個案為中心,如果有預設立場,意圖改變婦女的選擇或施予壓力,就違反了諮商倫理。而從實際面來看,台灣目前合格之諮商心理師人數不到一千人,除城鄉差異外,能否及時提供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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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醫師的虛無與哀愁
【2006.12.14/中國時報 江盛(作者為馬偕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英國格拉斯哥大學遺傳學博士)】
墮胎是複雜的社會、法律、醫學問題,婦產科醫師扮演的角色是相對微小但又權力巨大,他們的困境就如同莎士比亞筆下的哈姆雷特:「是生,還是死?」因為法律雖然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力,但面對每個複雜不同的醫學性個案(如畸胎、母親病危)、法律性個案(如強姦、家暴、亂倫)、社會性個案(如不想要的懷孕;像避孕失敗、經濟因素),醫師常常不知所措,乾脆「違法」拒絕婦女的請求。
多年來我領教了一些醫師的兩面手法,他們執行有些墮胎案例,有些則拒絕。執行或不執行的標準是醫師或機構自己的價值觀點,但很多的情況根本是混亂的倫理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