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 1 月, 2014
父母同意條款 應予刪除
【88.02.26 中國時報 張永健/北市(台大法律系學生)】
拜讀高添富先生二月十五日之宏文,關於未成年少女墮胎問題,筆者亦不斷思考並與親朋討論辯難,但發現不少人直覺反應是「小孩墮胎怎麼可以不告訴父母?」然後就本能地贊成「父母同意條款」,拙見認為這是對問題的層次思考不清所致,蓋刪去該條款並不意味「法律」宣示未成年人可以憑血氣之勇我行我素,而是考慮到此法所欲達到之效果,根本是枉然,且反倒造成始料未及的苦果。試想:若今日公娼復業,但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嫖公娼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當少男發現需要父母同意書,會找父母簽名蓋章,還是轉戰方便的私娼?我想是後者,這可能會讓初嚐禁果的少年得到不治的性病…這或許是引喻失義;但筆者認為共同點是:廢掉同意條款,並不代表我們/法律贊同未成年人嫖妓或墮胎,況且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和家人溝通良好,做此類重大決策必定會與親人商討;若家庭出了問題,而又非墮不可,合法醫院懼怕刑罰,少女不是用 RU486「自力救濟」就是讓密醫賺黑心錢,而「法律」就成了他們得性病或感染出血的共犯-「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
夾娃娃 流血事件簿
【2002.04.19 聯合報 李欣倫】
「爸,我想知道漢藥的墮胎帖方。」
我爸經我這麼一問,目光立即從電視新聞移至我身上。
先前的新聞。一名國中女生因懼父母打罵,鎖入臥房自行產子,割除臍帶時不慎感染,頓時陷入昏厥並大量失血,有生命危險。當時我爸連聲嘖嘖,現在的囝仔不知搞啥玩意真有夠亂來,要是我女兒這樣喔,不吊起來打才怪。我媽則溫婉表態,說到底都是自己生養的女兒,像我就比較開明,先聽她怎麼說卡要緊,同樣身為女人,我很明瞭這時她最需要親人關照啦。
我話語未落,我媽卻瞪大眼,方才的模範母親形象立即垮滅,幾乎掄起手邊的鍋碗瓢盆扔擲我臉。
我爸嚴肅的臉容慌憂畢露,空氣中浮盪著欲淚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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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極具爭議的墮胎影片
【2004.04.11 中國時報 蘇芊玲(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報載,台北市擬動用龐大教育資源,在全台北市高中職的護理軍訓課全面播放一部名為「殘蝕的理性」的墮胎影片,用以推動生命教育。對於這個決定,我們認為有待商榷。
該影片是由美國反墮胎人士所拍攝,片中收錄數名醫師和婦女之說法,並血淋淋地呈現懷孕中期(四至六個月)的墮胎畫面。去年因台灣「優生保健法」面臨修法,被國內急欲禁止或限縮墮胎條件的一方作為宣傳之用。這樣一部「運動」企圖十分明顯的影片,居然這麼輕易地就被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接收使用,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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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優生保健之除罪化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針對目前法界對未成年少女如未經監護人同意自行墮胎,違 反 優 生 保健法第九條二項,就對手術醫師逕行引用刑法第二百 九十條圖利加工墮胎罪制裁;未成年少女又都不願讓家長知道,又沒有英美的「司法補救措施」以取代「父母同意條款」,這些情況下優生保健醫師根本愛莫能助, 逼使她們不得不去找密醫手術或自購RU-486墮胎丸亂服,導致不完全或敗血性流產後, 優生保健醫師才能合法予以醫療協助.使得未成年少女之墮胎成為優生保健法「不保護」,無法保護及保護不到的對象,這豈是當初立法者始料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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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 未成年少女墮胎權之爭議(下)
建議之一 ~ 行政補救制度
為根本解決嚴重影響未成年少女健康權益的墮胎問題的第一個建議是順應我國國情,採取「行政補救制度」。在美國未成年女子的墮胎,目前仍需要先徵求父母中一人同意(父母同意條款),或取得法院的裁示,証明其成熟度足以為告知後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証明墮胎對該未成年女子來說是她的最大利益,是為其司法上的補救措施。我國可以由最高衛生主管單位行政立法,以行政命令的補救措施,針對無法取得父母同意或法官裁定同意(司法補救措施)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授權政府行政人員依少女最大健康利益考量,代 理 行 使 墮 胎 同 意 權。
依法論法 未成年少女墮胎權之爭議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據晏教授對青少年各項性行為的研究指出,十年間少女婚前性行為顯著增加三倍,每四人之中即有一人有婚前性行為,而最令人擔心的不只是這個數字,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依個人行醫近二十年的經驗,早年要這些少女回家請她們的父母出面,還有三分之一回診率,近年來回診者寥寥無幾,要不然就是出了問題,血崩或發炎了才回來急診…。
問題的徵結出在那裡呢?目前法界認為優生保健醫師,對未經監護人同意為未成年少女墮胎,違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就對手術醫師逕行引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圖利加工墮胎罪」制裁;我國沒有英美的「司法補救措施」以取代「父母同意條款」, 未成年少女又都不願讓家長知道的情況下,優生保健醫師根本愛莫能助, 逼使她們不得不去找密醫手術或自購RU-486墮胎丸亂服,導致不完全流產或敗血性流產後, 優生保健醫師才能合法予以醫療協助。使得未成年少女之墮胎成為優生保健法,無法保護及保護不到的對象,這豈是當初立法者始料所及?針對法界實務上基本認知及引用法條上的瑕疵,僅就個人認知提出五點爭議點及二點解決之建議:
嚴厲的「父母同意條款」助長RU486氾濫──未善盡危險防止責任 官員亦難辭其咎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原載民國88年7月8日(四) 中國時報第15版時論廣場 社會頻道
報載,墮胎藥丸RU486已透過學生兼職方式在校園直銷,對下一代身心構成嚴重威脅,問使用RU486失敗而來求診的患者,怎麼買得到藥?都很誇張的回答:各大藥房均售;RU486依藥事法第廿二條第二項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販賣者及使用者均蹈法網-除「藥事法」外,另涉「優生保健法」、「醫師法」及「刑法」。
報告老師,我要墮胎!
【2005.01.10 聯合報 雲僧(北縣讀者)】
半年前表姊初執教鞭,任職於某間風評頗佳的高中女校,原以為這裡的學生應該比較單純,沒想到接踵而來的問題多得讓她措手不及。
到任後一段時間,表姊擔任國文老師的班上,因為班導師生產,校方於是安排表姊當該班的代導師。
某日,一位女同學跟表姊請了病假,另一位女同學卻在中午過後急急忙忙的來找表姊,原因是「某某同學自己墮胎,可是血卻一直流個不停……」表姊急忙趕到學生說的賓館,緊急將學生送醫,這才救回差點失血過多的小女生。
這件事使表姊清楚知道,該和同學好好溝通,也了解現在的小女生不比當年。她和學生達成「坦誠協議」,有什麼事情要直接跟她談,不要造成不必要的遺憾跟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