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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28 1 月, 2014

婚外戀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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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銀河】

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5659

在婚姻法修改之初有人提出,應當用警察力量來對付婚外戀。本人對此持反對態度,原因如下:

首先,實施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是否可能。

從統計上看,婚外性關係在已婚人群中佔有較大的比例。根據澳大利亞的統計,一生中有過婚外性關係的人數在已婚者中佔到43%。在西歐北美國家的統計數字也都與這一比例接近,甚至更高(在男性中佔三分之二,在女性中佔二分之一)。在中國,根據我的調查,承認有過婚外性活動的人數比例是6.4%。如果按年齡組來分別統計,年輕人比年長者有過這種行為的人的比例要大得多。隨著時間的推移,老一輩的謝世,婚外性關係在已婚人群中所佔的比例預計會有較大的提高。

中國有俗話說:法不責眾。既然婚外性行為屬於在人口中有相當大比例的人都會有的行為,一旦把它規定為非法,執行起來就會有困難。困難首先來自警力不足。讓警察來處理可能涉及人口40%的人的某種行為,是愚蠢的想法。這種作法並不是沒有前車之鑑的:在80年代的某年,北京市曾試圖懲治所有觀看淫穢品的行為和行為人。警察行動開始後,立即要動用大批旅館飯店作為臨時拘留所,因為監獄、拘留所立即爆滿。最後整個行動不得不落得一個虎頭蛇尾的結局。這個歷史經驗給我們的教訓是:要動用警力懲治某種行為時,首先應當了解這種行為在人口中所涉及的範圍、比例。如果在沒有統計資料為依據的情況下貿然立法,就可能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而訂立了用警察懲治婚外性的法律,實際上又執行不了,就會極大地傷害法律的嚴肅性。

其次,建立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是否應當。

任何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其實質必定是通姦法。通姦法是中世紀的法律,為現代社會所擯棄,視之為過時的法律。如果要恢復專門針對婚外性行為的通姦法,未免過於倒退。現在全世界除了很瘋狂的宗教狂熱政權 (如某國在宗教狂熱派執掌政權之後恢復了傳統的偷盜砍手、通姦用石頭砸死的法律) 之外,很少有實行通姦法的。我們總不至於要回到中世紀去吧。

對於婚外性行為,立法者的態度有兩種,一種是效果派的做法,主張因勢利導,以當事人有可能得到的最佳結果為標準來制定法律,如西方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設立家庭伴侶關係法這種做法,允許那些不願意承擔忠實責任的人選擇同居方式;另一種是道德派的做法,即出於某種道德義憤,對當事人加以無情懲罰打擊,比如恢復通姦法。從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則出發,我們的立法者應當儘量採取前一種立場,但是遺憾的是,道德的義憤總是更能蠱惑人心,使事情向著非理性的方向發展。非理性一向是人性中一種可怕的力量,會贏得廣泛的支持,「文化革命」中的道德純淨傾向就曾達到瘋狂的程度 (對通姦者給予行政處罰等)。

最後,應否動用國家權力規範私人生活。福柯說過,性是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夠忽視的資源。當然,當福柯談論權力時,從來都不僅僅指國家權力。在他看來,權力不是屬於某一個群體的有固定邊界的東西,它是彌散的、無處不在的。但無論如何,警察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它是權力的純淨形式。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人們的生活空間會大於一個不自由的社會。把處置婚外性關係 (它是發生在有道德選擇能力的成年人當中的自願行為) 的權力交給警察和國家,無疑是每一個人自由生活空間的縮小。在增加對婚外性關係的法律懲罰的建議中,最最可悲的是,這種建議並不是國家提出來的,而是一些身為普通公民的法律專家們提出來的。我們不能不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驚:權力並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幾個人手中,它在一個提出要用法律來懲罰某種行為的普通人的頭腦之中運作;壓制並不僅僅來自國家,而且來自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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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41 下午

觀念平台-懲罰小三 廉價的心靈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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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中(中研院歐美所專任與社會所合聘助研究員)】

報載我國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夫妻離婚,原因是外遇。而不久之前廣為報導林一芬和蘇珊.布朗兩位教授做的研究指出,儘管美國戰後嬰兒潮世代有很高的離婚率(在二○○九年,有三分之一的熟年男女不在婚姻當中,其中只有十分之一喪偶,其餘都是終身未婚或離婚),卻只有大約四分之一的離婚是因為外遇。台灣的外遇真的這麼普遍?外遇真的是婚姻殺手嗎?

外遇其實至少有三種。像王建民一樣婚姻出軌後「浪子回頭」的外遇並不會導致離婚,這樣的男人充其量不過是「偷腥」,和上酒店逢場作戲唯一的差別是他假戲真做了,但也很快覺悟。社會大眾不費腦筋的反應是歌頌這樣的男人背後都有個偉大的女人,為了婚姻家庭,選擇寬恕。但要原諒這種形式的出軌並不難,而且這種形式的外遇也向來不是婚姻終結者,不然阿扁當台北市長那幾年掃黃,離婚率應該要大幅下降,可是經驗證據並不支持「配偶偷腥將導致離婚」的論點。

真正會導致離婚的外遇是電視劇的絕佳題材,儘管家裡有賢妻良母,夫婦也沒有相處上的困難,但家花總不比野花香,禁不起誘惑的男人拋妻棄子,要追求他自以為是的「真愛」。這樣戲劇化的例子,當然有的是配偶「回不去了」,但也多的是「破鏡重圓」,未必一定以離婚收場。

第三種外遇才是讓統計數字驚人的原因,但弔詭的是這種外遇與離婚的相關卻極可能不具備任何因果必然性。這類的外遇往往是夫妻「相敬如賓,相敬如冰,甚至相敬如兵」的副產品,更多的是「實質分居」(或至少「形同分居」)之後的自然產物。如大法官第五五四號反對通姦除罪的解釋令的兩案緣起,即是分居已長達數年之久的配偶有「外遇」並與配偶以外之人生子的情況。甚至所謂台商包二奶的外遇情況,大家也不妨想想為何公司到大陸設廠時,不是夫妻感情和睦,連生三胎,準時下班去接小孩,亟需奶粉錢的員工舉手,而是原本就三天兩頭在公司加班,藉故不回家,結婚五年還是「頂客族」的另一個員工外放大陸?

外遇某種意義上彰顯了人對婚姻家庭的不滿,它很多時候是病徵,而非病因。但這個不滿不是用巨大的道德力量或嚴刑峻法就能夠壓制。夫妻關係更不是高唱傳統價值,健保保費按照家戶所得徵收,或請心理治療師協談就會變得親密。把箭頭指向外遇,懲罰所謂的「小三」,也許是廉價的心靈緩解,卻延宕了對現代社會中婚姻家庭真正受到衝擊的治療。長此以往,將來離婚率恐怕會繼續攀升。

 

來源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5030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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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31 下午

誰是小三誰是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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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6  蘋果日報  文/賴芳玉】

很多人對元配和小三,都有刻板印象;只要街頭巷尾端出這幾個名詞,約莫也猜出這家子的八卦,故事還沒起頭,就先對元配同情,對小三討厭;但說真的,在感情世界裡,這般「多元」的關係裡,誰是外來者,都還說個不清。

這男人有著很好的社經地位,獨資設立公司,和元配結婚10幾年,元配性格溫婉,對男人的照顧無微不至,打理家務和公司的事,總是俐落的令人放心,因此男人非常依賴元配。

千金懷孕無法收拾

一日,男人參加朋友聚會,會中認識一位有著優渥家世背景的千金小姐,她戀上男人,能讓這嬌滴滴年輕女子迷戀,對於已是中年的男人而言,自是虛榮不已,因此他隱瞞已是有婦之夫的身分,與這位千金交往,很快的,他面臨了人生最大的挑戰。

不 久,千金嬌羞地告訴男人自己懷孕了,希望盡速完成終身大事,男人驚嚇不已,嘴上先應允婚事,企圖拖延謊言。他談起這段戀情,不曾想過後果,他無法想像和結 婚多年的元配離婚,更未想過和這位小姐共度百首;但紙包不住火,他終究要面對,於是向這千金吐實,千金獲知真相幾近崩潰,因為她已通知親友喜訊,她無法面 對這段醜聞,男人急如熱鍋上螞蟻,不知如何處理。長年依賴元配的男人終究還是向元配求助,誰知元配二話不說的讓賢,元配說不能讓小女孩受苦,更何況懷孕 了,男人淚漣漣的和元配協議離婚,並且把10幾年積蓄千萬元全給了元配;最後男人雖和小三結婚了,但遲遲不願和小三生活,還賴在「前妻」身邊,小三怒告前 妻妨害家庭。

這段婚姻,小三變元配,元配變小三,如以既有的刻板印象,究竟該指摘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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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31 下午

女人犯男人的錯不是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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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蘋果日報  文/官曉薇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

家庭與婚姻價值是近來最熱門的話題,除了多元成家法案之外,通姦除罪化也激起了許多辯證。為因應兩公約國家報告總結意見中通姦罪被明白指摘違反人權,法務部在日前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會中正反意見不同。然而,某些討論和想法卻讓我們感覺回到1940年代《刑法》制訂之初通姦是否要除罪化的辯論,不禁讓我們覺得時光錯亂。

通姦處罰男女有別

有人將通姦除罪看作是性解放運動,認為除罪化論者是家庭婚姻崩解之元兇,也有人開始將通姦被害者等同於性侵被害者,認為保障元配對抗囂張的小三是國家的義務,更有人提出《刑法》處罰還不夠,應該讓第三者不能結婚、不能享有財產權也不能有非婚生小孩的親權。也有國家執法者主張進入婚姻的女性應該純潔、順從丈夫,並認為本身違反忠誠誡命的人都不能主張人權或平等。這些反對除罪化的論述,都以捍衛婚姻與家庭以及子女保護之名,然而,難道我們仍處在為了婚姻和家庭必須要踐踏平等和人權的時代嗎?

通姦罪的處罰是一個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的法規,從各地檢署提供的2008年至2012年之案件資料來分析,通姦罪不論偵查期間之告訴、告訴撤回、起訴,或是審判期間之告訴撤回、有罪判決,均呈現具有統計學上顯著性的性別差異;從通姦罪有罪判決結果論,有罪之女性較男性為多,相較於其他犯罪男多於女呈現6倍差異的情況相比,通姦罪之處罰顯然對於女性不利。

該罪處罰女多於男的性別差異原因,可以從各種被告撤回率來分析,對於夫的撤回率高達51.9%、對妻的撤回率為43%、對於女性第三者撤回率下降為31.7%、對於男性第三者的撤回率則僅22.8%,同時,統計分析顯示妻比夫更願意同時撤回對於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告訴,這與社會對於夫或妻的外遇評價和是否選擇原諒的態度一致。

女性失去尊嚴子女

造成此種處罰差異的性別偏見,會造成法規的事實上歧視。雖然歧視不是法規本身的規定所導致,然而CEDAW的精神在於性別的實質平等,從法規的執行結果論,該法已經造成實質平等違反。參考我國施行「性別平等大步走計劃」,若法規執行結果具有3%以上之性別差異即應認定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納入修法或廢除之改善方案中,依以上統計通姦罪處罰的性別差異達54%比45%,應立即納入法規審視程序檢討。

在這些被處罰的女性當中,有40%是我們以為通姦罪該保障的已婚女性,這些受到通姦罪告訴及處罰的女性,與婚姻中的其他女性一樣,在經濟上為弱勢、或為家暴受害者,她們也有許多悲慘的故事,她們因為犯了一個「所有男人都會犯,但女人犯了就是賤」的錯,而失去了子女和尊嚴、並背上前科。

她們也因為對於婚外情男女的不同評價而被社會的多數選擇放棄,因污名化而不敢發聲,甚或被父權論者認為不法者不能主張人權。在此我們必須問,為了保衛婚姻,我們真的有必要以國家權力的最嚴厲手段來「預防」及處罰這個男女都有可能犯的錯嗎? 而作為向來主張性別平等的倡議者,真的在此刻願意與講性貞操和順從的父權者站在同一陣線嗎?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1206/35488651/%E5%A5%B3%E4%BA%B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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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30 下午

與〝性〞何干?! –「通姦除罪化」背後的正義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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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意琇(樹德科大人類性學研究所)】

 摘要

自婦運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訴求,企圖藉此真正落實兩性平權的意義時,引來社會上多方的爭論,不論是贊成的正方或是質疑的反方,對於其所支持的立場皆視為「正義之聲」,本文首先就現行法律條文與實施現況,略作簡單的耙梳,並將各種論點略分為:支持「通姦除罪」的一方,與反對「通姦除罪」的一方,由其各自之論述加以闡釋與整合,另由「性政治」的觀點,探討「通姦除罪化」背後可能隱含的權力運作機制,藉以分析「通姦除罪」後可能產生的利弊效應。

一、前言

「正義」係公理、公正的評判、公平對待之意,俗語有言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在傳統社會之中,社會輿論即是人人心中那把評鑑的尺,而法律即是藉由公領域的力量,更進一步具體而微的規範人們的行為,藉由法律的〝公信力〞,我們得以對犯錯的人加以約束或處分,此亦不啻為安定社會的一種外在力量,姑且不問「法律」這股安定力量,其在人為社會中所被操作的實質功能為何,我們仍可以推論法律乃保障了有關眾人事物的相關權益,或者,更精確的說,法律要保障與維護的是大眾認可的〝正當〞行為。

是故,當「通姦」乃指涉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發生的婚外性行為,甚且被列入法律的規範條約之中,即可以理解「通姦」之所以有「罪」,該法立定實為維護婚姻制度,監督婚姻內配偶「床第之間」的忠誠度,也規範婚姻外的單身者不得介入她/他人之婚姻…等〝不正當〞的性行為。性行為的本身應無對錯之分,然婚外性行為的論罪焦點,係因外遇傷害了婚姻中的一方,而通姦罪之所以能成立,為確保受傷配偶之權益,賠償其精神痛苦或家庭的損失,法律成為提供社會「穩定性」來源的理性工具之一,這樣一個「法入家門」的現象,其背後潛藏了值得深思的面向。

法律的「正當性」乃經由立法院以合法程序與形式要件通過後確立,政府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因應國家目標設定也有所不同,政府公權力對私人領域的干預尺度,在現代民主社會始終充斥著爭論,公、私領域之間的拔河是從未歇止的角力戰,目前通姦罪對於維持婚姻本身的穩定,是否有實質助益,而一些婦女團體所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訴求與背後思考究竟為何,因此而起的各種〝正義〞之聲,到底在爭論些什麼,又各自站在什麼位置發出什麼樣的聲音,〝性〞在這之間的意義又是被如何操作與定位,將是本文後續意欲探究之處。

二、現行通姦罪概述

現行刑法採平等處罰主義,對於夫或妻的〝肉體〞外遇行為,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同性之間,不能論以本罪)發生性交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相關法律(法律常識,2002)責任統整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 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3.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5.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100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7號解釋參照)。

6.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

7. 對於民法第1052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權請求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3條)。

8. 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刑法中的通姦罪,為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查獲證據後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因為對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配偶,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將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

在第三者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的思考脈絡之下,不論於情、於理、於法都有失立場,為使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障,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難辭其咎得付出代價,卻往往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背叛婚姻的男性,常能全身而退,經常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係因太太為了顧及先生的事業、聲譽,而原諒了先生,但在女性外遇的案件裡,太太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就此而言,通姦罪的施行結果,成為了對女性不公平的法律。

事實上,夫妻之間性行為的不忠實,肇因婚姻本身的問題,亦屬於道德層次,外遇對夫妻法益上的損害尚存有爭議,刑罰的規範與婚姻制度能否健全,之間未必形成等號,通姦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審判實務上大多得易科罰金,即便外遇行為刑罰化,對婚姻出軌或許多少產生威嚇作用,但就讓夫妻重歸於好,進而降低離婚率的部分,實仍受到很大的質疑。

三、通姦除罪的論點

前年底(2001年)璩美鳳光牒事件、陳文茜遭粗話辱罵事件,在社會上引起沸沸揚揚的話題討論,社會上發出不同的呼聲,要求立法保護隱私、通姦除罪化…等等,戴著歧視的眼光,社會大眾以〝婚外性行為〞,來描述一個單身女性的性生活,一方面批判當事人活躍的情慾生活,一方面也譴責媒體的偷窺行為,並同情當事人私隱受侵犯,然社會大眾的集體偷窺行徑無異也成為加害者之一。

光碟事件與粗話事件,凸顯了社會對男女「性道德」的雙重標準,而兩廂情願的性愛是否該被視為犯罪,性隱私權、性自由權、通姦與性工作能否除罪,亦引起了諸多辯論,婦運團體(台灣性別人權協會,2001)所積極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即是希望徹底翻轉社會觀念,改變加諸於女性身上的各式「性」污名,解開限制女人的「性」的緊箍咒。
(一)正名 — 廢除「刑法通姦罪」原由

陳惠馨教授(2002)指出婦女團體所提的「通姦除罪化」,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239條:「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有關「刑法通姦罪」是否應該廢除,引起正反不同的對立意見,這個問題牽涉到法律、性別平等、倫理道德…等問題,然此舉引起很多婦女的恐慌,擔心婚約中的貞操義務將無〝法〞可管。

當時婦女團體要談這個議題,其實有其歷史背景的思考,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必須要配偶主動提告訴,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則國家不會介入其中,然該法尚有但書:「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一般認為通姦罪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也就是說只有一個人是不可能發生的,一對男女二個人都是必要共犯,二人同時進行婚外性行為,依照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二人都必須處罰,然而,刑法第239條卻規定當配偶撤回告訴時,可以不用對第三人撤回。

最常見的情形,妻子發現丈夫外遇時,第一反應是非常憤怒,堅持告通姦的兩個人,但隨之而來是家族及各方人際勢力的介入,為繼續維持婚姻,很多妻子會被說服,但遭逢配偶出軌的憤怒與傷痛卻無法消弭,刑法第239條的但書,則為其挽回一點被背叛的感覺。準此,婦女團體之所以主張「通姦除罪化」的原因,係因刑法第239條並不能真正保障「女性」的婚姻,就律師們實際接觸到的個案中,「通姦罪」所處罰到的,往往不是婚姻中出軌的配偶(多半是男性),而是單方的處罰婚姻外的第三者(又多半是女性)。

因此,情慾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仍可讓「外遇」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淪為「兩個女人的戰爭」。
(二)被忽略的聲音 — 除罪的配套措施

事實上,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呼告時,引起諸多質疑與爭論,一旦不〝處罰〞婚外性行為,將對現行婚姻制度帶來重大衝擊,當大眾的焦點在於通姦是否是移除罪的議題之時,往往忽略了婦女團體也致力於相關修法,如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的運作,婦女團體彼此串連合辦座談會時,以「通姦除罪化」等議題為引子,乃希望激起一般大眾的注意,並提出通過夫妻財產制修法,呼籲先修民法夫妻財產制,再廢除「刑法通姦罪」達成「通姦除罪,配套在先」,才是婦女團體的完整主張,從制度面改革再進行通姦除罪,以保障兩性平等權益,主要訴求有三(番薯藤新聞,2002):

1. 通姦告訴、舉證困難,法定刑責又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通姦罪懲罰對方毫無經濟效益。
2. 許多受害者會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最後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希望以通姦罪斷絕配偶與第三者感情彷如緣木求魚的做法。
3. 只有修正民法親屬編中離婚與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與通姦除罪化同時並行,才能真正達到兩性平等。

以下便將藉由民法與刑法等法律面向的執行狀況,來檢視「外遇刑罰化」的實質意義與效果。
(三)法律執行效果的反芻

一對男女結婚,一般社會大眾會給予祝福,期待二人在婚姻體制內信守忠誠的誓約,但是夫妻究竟在婚姻中有無貞操義務?法律的規定可以讓通姦罪減少嗎?國家的介入真能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固嗎?

就民法的部分,只規定了夫妻雙方必須履行同居義務,並沒規定不能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行為,只有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者,可以申請離婚。但現實案例中有許多結婚者,發現其配偶發生肉體外遇,往往不會輕易答應離婚,一方面是報復心理不願「便宜」了對方,也可能是對於婚姻還抱有一絲期望,對於女性更有可能的原因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離婚的女性相當不利,社會給予的支援很有限,一個離婚的女性在社會上的處境相對弱勢,以至於許多女性迫於家庭責任,無奈的謹守著搖搖欲墜的婚姻。
法律能否給予離婚女性保障呢?陳惠馨教授(2002)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056條雖然規定「夫妻的一方因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然而在實務上有很多困難,一個女性結婚後常為照顧家庭而離開就業市場,以致漸漸與社會脫節,即便身心健全也未必能順利謀生,一旦離婚後生活會產生極大的困難。
而民法1057條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沒有過失,也應該給予相當的贍養費。」,單就「陷入生活困難者」的判定標準即已不明確,如此模糊的法律字義未必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是故,要拿到贍養費的實際可能性非常低。
就刑法的部分,除先前提過刑法第239條法律上的「通姦」概念,通姦罪要人證俱在,是一件很高難度的行為,現代社會要判定一對男女有通姦行為,非得「捉姦在床」掌握雙方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這是一個很複雜的過程,「捉姦」這種被一般大眾視為理所當然的舉止,事實上大有問題。不管是請人跟監偷拍照片,抑或在固定地點裝設針孔攝影機,將有可能觸犯最高可判3年徒刑的「妨害秘密罪」。
而為了要捉姦成功、人贓俱獲,破門而入則可能觸及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毀損罪」。此外,雖然捉姦時有警察隨行,只要沒有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一般民宅,則可能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相較之下「通姦罪」的法定刑責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會判超過六個月),以此懲罰對方恐不符經濟效益,到此地步更遑論要除卻芥蒂藉此來維繫婚姻,當一個妻子或丈夫,發現其配偶與人發生婚外情、肉體外遇,法律的〝保障〞未必真能維護其實質權益,凡此種種,皆對婚姻在現代生活中的角色與意義產生衝擊與挑戰。

因此,再回到婦女團體所提出「通姦除罪,配套在先」的訴求思考,乃致力於修正民法親屬編中離婚與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協助經濟上的弱者(在我國多半是女性),促使離婚的相關規定更為合理,加強對個人財產的保障,同時破除「通姦罪」的迷思,在形式上先將「通姦的刑事罪」全面解套,避免只罰第三者的單方懲罰,讓貌合神離的夫妻離開婚姻的束縛,各自找尋適合的生活,或重新省視與改善彼此的婚姻關係,藉此真正達到平等的性別意識。

四、通姦除罪的批判

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訴求後,引發正反兩面評價,反對者認為現行法律對相對處於經濟弱勢的妻子缺乏保障,一旦通姦除罪將更不利於女性,也有人質疑不處罰婚外性行為,將對現行婚姻制度帶來重大衝擊。其中,最被抨擊的是:「通姦除罪,將會動搖婚姻的穩定基礎」或者,「一昧的強調情慾自由,將漠視婚姻中伴侶彼此的貞操義務與責任」,以下將由各種說法加以闡釋。
(一)情慾vs.責任 — 孰輕孰重?

「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何春蕤教授(1997:198)表示情慾解放運動挑戰的是社會的壓迫與歧視,我們的社會絕少考量當事人的情慾人權及選擇,僅美化婚姻的神聖地位,卻獨對婚外性百般抹黑、時刻施壓,實為偏袒不公的「性道德」論,是父權(Patriarchy)文化的複製產物。
但持反對立場者(夏晞,2002)的說法,指出若國家不能用通姦罪來迫使已婚者自律,將嚴重忽視了婚姻中更重要的「責任」,故反對婚姻中的性自由,單身者人人皆有性自由,別人也無權干涉,但若假藉「通姦除罪化」,反作為滿足自己性慾的藉口,將是逃避婚姻責任的懦弱做法,既然要進入婚姻體制實應信守貞操義務,否則對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或者其家人是極不公平的。
「外遇」究竟有無道德缺失,始終是「通姦除罪化」屢受抨擊的爭論焦點,在講求情慾自由自主的新世代,男歡女愛之情事,原與道德缺失無關,兩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合,當然也可以因不相愛就分開,「通姦罪」的成立,似乎意味著在法律上允許人們用報復與仇恨來對待配偶,如此一來,報復與仇恨的控訴舉動也是不道德的,然而「情慾」或許無罪,但讓配偶因承諾失效而心碎,甚讓子女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是否能也應負擔精神賠償之責?
反對聲浪並指出「通姦除罪化」應考量國情,歐美有其特有之文化背景,其法律也對女性多有保障,但我國的情形未必如此,當一個新的性別倫理沒有很健康的完成以前,輕易地推出通姦除罪化議題,只會造成更多的男人公然外遇,而使社會價值更加扭曲,並衝擊原本就已經很脆弱的家庭體制。法律雖不是萬能,不能解決感情、道德問題,只能提供實際上的一些保障,但法律仍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雖不等同於道德,卻也不是完全與社會目前普遍認同的價值脫鉤。

(二)「反通姦除罪化」的立論檢視

因此,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立論焦點,乃為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這樣的預設前提,其實有待加以檢驗(釋昭慧,2001a)。第一、「通姦罪」或許並非維持婚姻穩定性的〝關鍵〞要素。第二、惡質的婚姻,未必需要維持其穩定性。婚姻的穩定性與否,繫乎婚姻雙方的心理需求與現實因素,雙方都有讓婚姻存續下去的需求,自然容易維繫穩定的婚姻關係。
事實上,外遇問題始終與婚姻伴隨而生,外遇從來不曾因為「通姦有罪」而消失過,提倡「通姦除罪化」更不等同於〝鼓勵〞外遇,認為支持「通姦除罪化」就等於〝鼓勵〞外遇的人,是過度簡化了「通姦除罪化」的價值問題,以及忽略社會文化交互作用的影響力,成年男女兩廂情願的情慾交往,以帶有歧視意味的「通姦」名之也有待商榷,晚近社會的離婚率大幅提高,所反映的是當代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現實需求,或許已不若過去來得殷切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規範了男女雙方的對等忠誠,相較於傳統父系社會的三妻四妾,似乎較能保障女性的權益,但社會文化對女性「性忠誠度」的要求,還是比對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
這已不純然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的問題,一種文化對兩性的雙重要求標準,不論外遇的對象是男是女,外遇事件的受害者仍多是女性,在文化的制約之下,導致諸多的〝不公平〞與〝非正義〞。此外,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與社會結構的改變,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出現了新的局勢,婚姻關係中若採取避孕措施,親子牽繫就不一定存在,女性經濟獨立後,即便無婚姻關係,亦可擁有自給自足的生活能力,而透過醫學技術,單身女子也能有生育子女的條件。凡此種種,都改寫了傳統婚姻、家庭與親子關係的概念,婚姻中的道德討論或法律訴求,亦面臨與過去極不相同的嶄新考驗。
婚姻在現代社會的意義為何?要不要有婚姻制度?若要,需要怎樣的制度?又能產生什麼樣的保障?婚姻又該如何經營?而原有的婚姻制度究竟是不適合當代的人生型態?婚姻制度是社會文化的一部份,法律則反映當時大眾的一般期待。事實上,法律無法管理感情與道德,法律能提供的公平有限,婚姻制度的本質其實充滿矛盾與弔詭,體制中的婚姻所提供的法律承諾,或許能維護親子血緣的穩定結構,但卻無法保證愛情的「忠貞不渝」。
(三)危機或轉機 — 「性道德」重新釋意

婚姻制度是社會控制的一環,將「通姦」作為刑罰亦是的社會控制的方式之一。清末民初的時候,夫有「夫權」,妻子要侍奉丈夫,夫妻的性關係也是「夫權」的一種,當妻子發生通姦行為,就是侵害「夫權」且有損「婦德」,丈夫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屬於「正當防衛」的一種,因此不予處罰。民國十七年後,取消了夫權的概念,但人們卻仍沿襲傳統的觀念,到了民國36年,仍有司法院對類似案件解釋如下:「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但不得認為正當防衛。」,內文雖不再同意「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然其中「義憤」的「義」字背後有正確的含意(陳晴教,2002),「義憤」與「氣憤」顯然有所不同,由一個簡單字眼的闡釋,仍可窺知背後的文化思考脈絡。

由上可知,「道德」是隨風俗而轉,「道德」如果是一種對人為品格的期待與要求,不同時代因應當時的社會結構,也會有截然不同的標準,比如當女權意識抬頭,性別平權概念被提倡之時,許多不合時宜的習俗或法令規章也將隨之修正,有些法律無關乎道德,大部分是為了行政考量,至於「通姦罪」,目前仍處於法律與道德重疊的階段,它規範的是「性道德」。

法律既是最低的道德標準,當這一道「最低的道德防線」棄守之後,婚姻體制中的倫理基礎就會面臨瓦解的危險,個人的家庭幸福及財產安全也將遭受威脅及挑戰,所有「人的問題」若都可按照「程序」和「制度」解決,所謂的〝正義〞也不過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但是,「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卻主動向我們揭露法律的「有限性」以及人為制度的「虛妄性」。(陳金萬,2002)。

綜上所述,我們得以了解「通姦罪」的懲罰條文,也許或多或少可以讓外遇的受害者獲得部分補償,卻無法阻止外遇情形的發生及蔓延,且懲罰對象又衍生出另一個性別不公義的問題,以上種種原因的考量促成了「通姦除罪化」的立法推動。可以想見的,「通姦除罪化」將造成社會文化和倫理價值的重大影響,法律作為「道德制裁」的社會工具,其功能負荷已超過其所能承載的標準,迫使我們必須獨立去面對自已的生命,以及思考家庭的意義和責任,它可能會形成一種集體心理恐慌的「危機」,也可能促成一種反省傳統社會價值的「轉機」(陳金萬,2002)。
五、一種性政治之爭

以上藉由對「通姦除罪化」的不同論述加以闡釋與分析,得以了解到正反兩方的立論依據,雖然兩方論述皆言明其掌〝正義〞之旗,也各自有擁護群眾,然由此我們仍可以看到「性政治」權力運作的軌跡,「性」為何與「政治」會扯上關係,「性政治」要談論的焦點為何?「通姦除罪化」除了重新檢視「性道德」的內涵,也提倡將「婚外性」去「污名化」,這些議題放在「性政治」的意含中將如何被解讀。目前,全世界只剩下台灣和阿拉伯世界的回教國家仍保有通姦罪,此間是否象徵著性觀念的落後與女權的低落,以下將做一番說明。

到底什麼是「性政治」(sexual politics)?「通姦除罪化」與「性政治」又有何關係?「性政治」中的「政治」指的是結構性的「權力關係」,而且是有相互支配性的關係,「權力關係」無時無刻地在我們的生活週遭佈局,也就是說「政治」其實是遍及我們的社會生活,只是我們早習以為常、見怪不怪,權力之間既然有在窄制的相互關係,也就產生了對立的情形,站在不同權力位置的人,為了其自身利益而相互鬥爭,自是理所當然,但不同利益未必只能對立而不能協調,為了共存共榮,適時的協商動作,也可以讓彼此達成互利雙贏(何春蕤,1997:219-221)。

以上的協商關係,基本上是雙方權力關係相當時方有可能運作,一旦站在對立關係的人其權力位置過於懸殊,就將有權力關係不平等的狀況,強勢者可以主宰弱勢者,弱勢者也就自然受制於強勢者,在人類文明的社會生活之中,權力的維持有時是依據其擁有之資源,有時則是靠意識形態,而「性政治」的主要運作機制即是一種「性」的意識形態操弄。

如此說來,將「外遇」行為連結到「性政治」的議題來談,「通姦罪」要操弄的是怎樣的「性」意識形態?「通姦除罪化」要翻轉的又是怎樣的「性」文化脈絡呢?基本上,讓「通姦」除〝罪〞是企圖要鬆動父權(Patriarchy)社會的情慾雙重標準,「父權社會」指的是一個男性壟斷的社會體系,外遇行為應無分男女,兩性皆有可能出軌,外遇問題也應該跳脫性別權力的觀點去看,然而許多的事實證明,我們的文化似乎較能原諒男性的外遇,這樣的文化本身即已包含了太多性別權力的失衡。

外遇行為究竟道德與否,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家庭、婚姻關係的重整,道德規範究竟該放寬或嚴守,事實上也不應該僅服從單一標準,應該被更細緻的去談論,在多元價值存在的社會,「性道德」能不能允許各種方式的解讀,「道德」如果能讓人們產生安全並感到被護衛,人們自然不會嘗試去推倒它,但如果「道德」是讓人窒息、壓抑和僵化,人們有沒有可能去鬆動、挑戰它。

再回到「通姦除罪化」的議題,擺放在道德之中來談,實仍充滿了太多的爭議,因為談到外遇不能忽略欺騙的問題,但「通姦罪」中的性別不公,卻是一個有力的立論點,如果外遇者皆要受到懲罰,為何最後獨懲罰第三者,又為何多是懲罰女性,實非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傳統觀念總是將第三者斥之「偷人」,近日的鄭王緋聞事件即是一例,王小嬋始終是眾矢之的,鄭余鎮雖也名聲受損,但一般解讀其乃遭〝桃花劫〞,似乎鄭是〝被動〞的遭受迷惑,其雖不致無辜但也是非戰之罪,事實究竟為何只是大眾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但一種對女性第三者的刻板形象(如:狐狸精、「搶」別人老公…等),在現今社會仍舊是根深蒂固的。

霍桑的文學名著《紅字》,故事背景發生在17世紀末,丈夫為了懲罰妻子「通姦」,讓妻子終生在胸口揹著一個猩紅的A字(Adultery的縮寫),以昭告世人她的敗德行逕,在父權(Patriarchy)的體系中,男人可以輕易毀掉女人的一生,類似的情節發生在男方,卻總能獲得妻子的寬容,並極力將第三者污名化、妖魔化(邱麗文,2002)。
彭渰雯(2002)強調在討論通姦議題前,應當在概念上先做個釐清,帶有污名的「通姦」(adultery)指涉隱瞞、欺騙元配而發生的外遇。在性解放論述的影響下,「婚外性」(extramarital sex)係指涉夫妻雙方同意下的外遇,只要夫妻同意,婚外性絕對是私人領域的議題,非國家或法律所應干涉,甚至在道德上,也絕非不誠實或不道德的行為。
彭渰雯(2002)另指出「通姦罪」的刑罰存在,是要懲罰「性」的不貞與不道德,通姦罪在很多國家都已經不存在了,一般是希望婚姻能回到兩相情願的關係,而不是藉由脅迫來規範。遭背叛的一方,仍可以要求對方的民事賠償,而非刑法上的懲罰,為使社會朝更人性的方向發展,包含尊重兩性平權,也包括了情慾自主。婚外情中最可議的就是欺騙,欺騙造成的傷害僅要求「元配」自行吸收,或許也有失公平,現階段通姦除罪推動的重點,似乎是擺在為「第三者除罪」,降低所謂元配與第三者的「女人戰爭」,但若先撇除感情與倫理部分,而將婚姻制度視為契約,外遇則形同毀約的行徑,片面違約也應有追究的權責。
六、結語

台灣現行通姦罪是「告訴乃論」,故「通姦除罪化」的推動,主要嘉惠對象將是隱瞞配偶的已婚外遇者及第三者,然婦運支持通姦除罪的主因,乃有鑑於此一罪刑已淪為懲罰第三者的依據,而在性別權力失衡的文化脈絡之中,「通姦罪」形同女性的片面貞操條款。
目前,通姦除罪運動最大的阻力,來自傳統道德論者,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婚外性」,婦運團體提倡的的多元情欲論述,或許對部分人含有啟蒙作用,但對其他人則可能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壓迫,婦運團體除回應所謂大老婆們,對於通姦者的譴責與憤怒,也可以進一步釐清外遇者與第三者不同的角色與責任,外遇不純然是情慾自主的體現,法律雖無法強化「婚姻」的情感本質,但外遇者的「欺騙」行為仍具道德瑕疵,因為這違反了對「人」最基本的尊重(邱麗文,2002)。
是故,基於尊重的前提,婚外性也可以是坦白的據實以告,但卻很難假設任何親密關係皆可以輕鬆討論外遇,如果離婚的方式可以放寬到只要一方想離婚,即可解除這個婚姻契約,或許可以避免某些人的不得不「欺騙」,但這些都將迫使我們重新面對婚姻的內涵,現行婚姻體制仍服膺「一對一」的關係,外遇行為或多或少損及配偶的權益,而婦運團體配合推動修改夫妻財產制,也是希望讓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獲得補償,尤其在於保障許多受到先生「片面解約」的家庭主婦之生活(邱麗文,2002)。
日前立法院方三讀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所謂〝保障大老婆〞條款,夫妻提起離婚訴訟時,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提請假扣押,債權人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提出的假扣押,且假扣押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10%,或可改正過去夫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因為無法提出高額擔保金,且不得假扣押惡意脫產他方財產的弊端,以保障弱勢者的權益。
民訴法修正案落實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請求權的行使,修正過去夫妻弱勢一方需求的不當法制設計,最大的意義是肯定與保障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價值,視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是兩人共同努力的結果,一旦婚姻關係結束,不論是離婚或一方死亡,雙方都可以請求將兩人婚後財產扣除債務、遺產、贈與等部分後的剩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兩人,但關於配偶規避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進行脫產的「禁止處分命令」尚未落實,仍有待相關單位就此部分作更深入的思考判定。
回到「通姦除罪化」此議題,不管元配對第三者有多深的怨恨情緒與道德譴責,婚姻體制中法律所約束的契約兩造仍是配偶雙方,第三者實不應有法律上的責任,,既是「第三者」,意味她/他並非婚約關係約束的主體,因此鎖定第三者的除罪運動,在論述上有絕對的正當性(邱麗文,2002),雖然這也可能遭受將婚姻僅視為冰冷契約的批判,忽略婚姻中應包含情義與家庭倫理的內涵。
基本上,通姦除罪運動乃是西方性解放運動影響下的本土實踐(邱麗文,2002),情慾自主提倡的是開放關係(open relationship) 的討論,而不是鼓勵外遇行為與欺騙親密伴侶,性解放運動主張自願的性行為,情慾實踐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涉與歧視,由此再反思婚姻本質與內涵,當社會價值愈趨向多元化,個人差異也將日異明顯,單一的社會制度恐難滿足各種群眾的需求。
情慾原是「私領域」之情事,與「公領域」無關,然藉由公領域的「法律」介入外遇事件,已是「果」而非「因」,若究其因,早從「認證合法婚姻」開始,「公領域」就已介入在情慾的「私領域」中,留下「保障合法婚姻,排拒第三者介入」的伏筆了(釋昭慧,2001b),但在時代挪移的過程中,我們仍期待能將〝平等〞、〝尊重〞的精神,能納入法令修改的思考之中,讓婚姻更朝兩性平權的方向發展,在滿足「大多數」意見時,也能照顧到弱勢者,而不只是成全社會秩序的的表面平靜(何懷碩,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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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26 下午

為劈腿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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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6 聯合報  小石╱北市大安】

悄悄告訴您:年逾花甲的我,也是劈腿一族,而且一劈數十年,樂此不疲。

讀中學時,看似乖乖女,是師長眼中好學生;其實書桌裡擺著紅樓夢、物理課本下是泰山全集;一顆躍動不羈的心,只瞥見天邊一朵雲,耳邊彷彿就響起黛玉葬花詞或雲雀的歌唱。感謝父母賜我慧敏,讓我能在苦讀考試與神遊雲山間劈腿穿梭,還順利升學。

大學時迷上戲劇:看電影、背台詞,粉墨登場幾乎成生活主軸。課外活動開銷不小,為不增父母負荷,還兼兩份家教。忙碌間也不敢忽略自己將為人師的「本業」,還是「分神」在相關的專業課程上著力用心,以免日後誤人子弟良心不安──劈腿,讓我的大學生活充實又快樂。

踏入教壇的同時也愛上旅遊。引「入門」者竟是所教留級班的大姐頭,她帶我玩盡基隆附近名山勝景,我也引領她走出失意迷惘的青春期鬱卒。旅遊的腳步由北至南又延伸到鄰近諸國,旅途中的見聞點滴是授課時最好的花絮點綴,不但豐富了上課內容,更可提神解乏,讓學生興味盎然。如今劈腿更讓我玩遍天下,還教作文、寫遊記,退而不休。

「劈腿」原是武術功夫或瑜伽的基本動作,平白揹上用情不專的罪名,不平之餘獻出在下的劈腿史,藉以為它正名──劈腿,原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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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20 下午

最後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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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浮世繪  文/破布鳥】

我真的無法再和妳相好了。 記得我以前跟妳講過: 破鏡是很難重圓的, 即使重圓了, 也必然會留下一些裂痕, 而一不小心, 這些裂痕就很容易會割傷人……

霜霜:看來這已是事實,不容得我不信 了。一年多了吧?一年多,雖然偶爾會在你身 上發現可疑的唇吻;納悶妳隔一陣子便會出去 研習幾天;在家裡也經常拖到午夜才上床。但 是,基於禮貌,也基於對妳的信任與尊重,我 始終不願意去追問。 妳藉口說是學校事情太忙,想搬到學校宿舍 去住,雖然我心裡不解妳怎會為了節省二十分 鐘的路程 而搬出去,可是為了不拂妳的意,我還是去幫 妳將宿舍打掃乾淨。看妳累成 那樣子,我不但壓抑住需要,不敢對妳有太多 的要求,還幫妳 批閱週記和作文、買菜做晚餐、打掃屋裡屋外 ,這些妳是很少做的。而這些也是別 人看不到的,別人看到的,只是妳開車載著孩 子上學,到這補習,到那補習,而你也利用這 個空檔去跟別個男人約會。

這個時代是曖昧的。

雖然一年多前即有人對我多所暗示和調侃, 可是我對妳始終堅信不疑。因為,我認為愛就 要全然的信任,懷疑和猜忌只會一點一滴的剝 蝕美感而已。哥德不是說過嗎?「我們是自己 的魔鬼,我們將自己逐出我們的天堂。」因此 我不喜歡懷疑別人,即使在發現這些證物的時 候,我仍然希望妳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可是 ,看到妳慌亂、心虛、啞口無言的窘態,我整 個心都冷了。想到妳穿著我買給妳的衣服去跟 別個男人約會;想到當我在廚房正忙著弄晚餐 的時候,你卻在我的車上和情人偷情,我整個 心腸差點嘔出來。

雖然我已肝腸寸斷,但我是一個女性主義者 。我反對把任何人當成自己的財產,我始終尊 重妳是一個絕對自由的主體,但你卻把我對妳 的尊重誤解為一種不可承受的輕。我覺得這是 妳們女性內化父權價值之後,在心理上的奴化 現象,有點像沙特所謂的「被動性虐狂」。

這個時代是曖昧的,我也認為這個時代需要 一些曖昧的美感來緩和現代性的冷峻。因此, 當你說要和同事一起去吃飯、爬山、喝茶時, 我從無二話。即使在這事頭上,妳自己認為背 叛了我,而深覺悔恨。我仍然覺得妳並沒有背 叛我,妳只是做了不同的選擇。因為,我壓根 兒就不喜歡「忠誠」與「背叛」這種封建詞彙 。我們的社會在這種封建餘毒的荼毒下,不曉 得耗損了多少寶貴的生命。這種封建意識是需 要加以解構的。怪的是,妳既然敢於追尋身體 的解放,奈何又要將自己的意識禁錮在這封建 的宮闈裡呢?

我很抱歉,雖然我並不全然活在柏拉圖的世 界裡,雖然偶爾我也會與尼采 的酒神喝一兩盅,但是, 我無可救藥的愛上孤獨,就像濟慈的詩句「有 點愛上悄然的死亡」一樣。我喜歡思考,就如 同我喜歡做菜、拖地板一樣。因為,做這些事 時,我很容易栽進羅蘭巴特的「意義的廚房」 。只要我不知道如何與妳分享,就連一起散步 時,我也希望你不要講話,只要靜靜地看就好 。妳喜歡徐志摩的浪漫,我卻批評他缺少歷史 的凝視,在妳的學生週記上,我不是給了這樣 的評語嗎?「浪漫的確可以激起短暫的激情, 凝視卻可以獲致永恆的智慧。」也許在這樣一 個塑膠的年代裡,人們只需要短暫,並不需要 永恆。由於性格及嗜好的限制,我的確不夠浪 漫,經常忘了妳的生日,或忘了我們的結婚紀 念日,甚至連婚紗照我都不願意去 拍。因為我痛恨按照資本主義所給定的日常生 活邏輯去生活。

我壓根兒不喜歡過生日,不像妳的同事的先 生,可以從台北訂九十九朵玫瑰到學校對她表 示愛意。可是我懷疑這種資本主義再製出來的 愛情有幾分真誠,他只是盡職地按照資本主義 的愛情文本進行表演罷了。就像妳說的,妳非 常羨慕妳外遇的對象,夫妻恩愛,家庭生活和 樂,可是,別忘了,他同時也是一個搞外遇的 男人。

這成長代價何其高昂!

妳曾經警告過我:如果我敢跟別個女人怎樣 ,妳要把我閹掉。這當兒,妳又怎麼說呢?結 婚以來,我從未對妳說一句重話,雖然難免出 現一些「戀人鼻子上的疵點」,但這是 每一個家庭、每一對夫妻,都無法避免的日常 生活的磨難啊!的確,追尋一種沒有日常生活 磨難的戀情是非常扣人心弦的,但是,沒有經 過日常生活的磨難,妳又如何能分辨出什麼是 真愛呢?事件曝光後,他逃避了,證明了所有 的承諾都只是謊言。妳罵他縮頭烏龜,悔恨自 己愚蠢。但是,這種成長的代價是何其高昂啊 !

海德格說:「意義總是在破損時才能顯現」 。妳追尋的美夢幻滅後,才發現我的哲學並不 是沒用的。我的哲學讓我在夜夜失眠的情況下 ,還能平靜的面對妳的出軌;讓我在肝腸寸斷 的時候,還能仁慈的為妳設想後路,不為什麼 ,只是我的哲學讓我堅信:以美感始者,必須 要以美感終。我不希望在我們分手的時候破壞 了美感,即使這美感有些傷感,也有些苦澀。

妳苦苦要求我能夠原諒妳,接納妳,讓妳有 機會重新了解我,讓妳有機會補過。事實上, 我沒有權利責怪妳,當然也就無所謂原諒不原 諒了。但是,愛的動力被妳一股腦兒丟光,我 實在沒有那個力氣再愛妳。不過,相處了二十 幾年,不可能沒有一些夫妻的情分在。為了妳 的工作及將來的生活,我不但沒有為難妳,也沒 有對他提出告訴,還肯將財產與妳均分,幫妳 解決一些債務;為了不讓妳父母傷心,我也願 意協助妳演戲,直到他們離開人間。這如若不 是真情?是什麼?只是,我真的無法再和妳相 好。記得我以前跟妳講過:破鏡是很難重圓的 ,即使重圓了,也必然會留下一些裂痕,而一 不小心,這些裂痕就很容易會割傷人。這就是 我一直不願意和妳吵架的原因。
妳仍雙腳踏在現代的場域裡。

分手的事,我已經和孩子們討論過了,他們 沒意見。雖然我們無從測知他們內心會不會有 什麼激盪,但是,最起碼他們表現得和我們一 樣沉著、冷靜。妳認為不必跟孩子說什麼,我 卻認為讓他們早學著點也好,因為從社會發展 的趨勢來看,他們更有可能遭遇到同樣的難題 。孩子的監護權歸我,教養費當然也全由我負 擔,如果妳想念他們,想看看他們或是接他們 去同住一段時日,只要他們願意,我也會很高 興。因為他們畢竟是我們的孩子,這是孩子們 的權利,做父母的是無權加以剝奪的。

分手之後,妳真正解放 了,可以轟轟烈烈的去追求妳的浪漫。只是我 要提醒你,康德的一句老話:「美是理性的感 性顯現」。當妳奮不顧身的衝向後現代的愛情 戲局時,不要忘了,妳仍然雙腳踏在現代的場 域裡。至於我呢?經過這次轉折之後,我不敢 再有「標心萬古,送懷千載」的豪情壯志。但 是「寂寞投閣,埋首書帷」恐怕是我無法退去 的宿命吧?也許,也只有埋首書帷才能讓我療 傷止痛了。會不會再去牽動一張網?我也不確 定。先將兩個孩子安頓好再說吧!

妳至今仍然不願意告訴我事件的始末,我看 也就算了。雖然胡裏胡塗的被捅了一刀,實在 不好受,但我真的累了,也無力去追問了。想 睡,可就是睡不著,壓著偌大的問號,肯定是 不太好睡的。妳心思雖然細密,但是開車時, 可別因為構思而忘了踩煞車,就像妳剛學開車 時一樣,再會吧!妳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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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20 下午

與兄弟劈腿 生女認錯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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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中國時報  記者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卅歲的王姓女子,七年前同時與一對張姓兄弟交往而生下一女,後來哥哥「大寶」辦妥認領手續,沒想到女兒慢慢長大後卻越看越像弟弟「小寶」。王女於是提認領無效之訴,驗DNA發現果然是搞錯爸爸了。大寶此時才恍然大悟,女友當初「劈腿」的對象竟是親弟弟。

案件的起源要從民國八十六年說起。當時正值花樣年華的王女追求者眾多,後來她選擇張姓兄弟中的大寶當男友。兩人交往穩定,並透過大寶關係認識了他的弟弟小寶,卻沒想到小寶也對王女有好感,展開熱烈追求。

王女除了與大寶交往外,私底下又與小寶發生了幾次性關係。後來王女發現自己懷孕,直覺認為小孩的父親應該是大寶,得知王女懷孕的小寶則是黯然離去。

可惜的是,王女與大寶還是沒能終成眷屬,兩人因爭吵不斷而分手。直到八十七年三月,王女生下一小女嬰後,才讓大寶以認領方式成為女兒的父親,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大寶、小寶則是各自結婚成家,王女獨自帶著女兒生活,沒有結婚。原本以為這一段七年前的戀愛插曲會逐漸被淡忘,沒想到王女見女兒逐漸長大,外貌和長相越不像大寶,反而比較像小寶,因此決定邀集大寶、小寶一起到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再向法院訴請確認「認領無效」。

法官指出,因大寶、小寶為兄弟關係,原本還擔心驗DNA可能出現灰色地帶,無法排除非親生子女的血緣關係。沒想到鑑定結果卻可依據親子關係指數,根據DNA的分析結果排除大寶與小女孩間的親子關係,而無法排除小寶與女孩間的親子關係,從而認定女孩的生父為小寶。

法律關係可以解決,現實的生活該怎麼辦?大寶在七年後才知道,當初被劈腿的對象竟然是自己弟弟,兄弟間少不了一番爭吵而有疙瘩。小寶則是平白多出了一個女兒,自己的名字將多一次出現在身分證的父親欄上。

法官不禁好奇地問王女,既然都沒有和他們兄弟在一起,為什麼要大費周章的更改女兒的父親姓名?王女則是理直氣壯地說,要讓女兒「認祖歸宗」。不過,既然是兄弟檔,祖宗也都一樣,倒是藉由DNA,揭開了當年情史的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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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19 下午

英兩女學者 各有男女伴 擁多元之愛 不承認亂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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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6  中國時報  記者尹德瀚/綜合報導】

兩位英國女學者三日在一場學術聚會中公開承認,她們是polyamoric(多元之愛的實行者),這個字用普通話解釋的話,就是指一個人公開擁有好幾個伴侶,這些伴侶往往涵蓋兩個性別,而且大家都了解彼此都可能另有其他伴侶。

安妮.瑞奇來自南安普敦學院,瑪姬.巴克來自倫敦的南岸大學,她們倆是愛侶,有一半時間同居,但又不只是單純的同性戀關係,因為她們都還有別的愛人,包括男性伴侶。

英國心理學會三日在曼徹斯特舉行年會,安妮和瑪姬雙雙出席,並且向與會同行公開她們之間的polyamory(多元之愛)關係。瑪姬指出,英國實行polyamory的男女約有二千人。

瑪姬說,她是個雙性戀者,一共有四個伴侶,兩男兩女,主要伴侶有兩位,分別是女性的安妮和男性的艾瑞克,她分別跟這兩個伴侶同居,另外她還有兩個經常見面的次要伴侶。瑪姬承認,她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分配時間。瑪姬說,polyamory 是相信擁有一個以上的伴侶是可以接受的;其重點係承認一個人可以同時有多個重要關係,而不是性關係可以隨便。

polyamory 存在於若干古老的文化中,在西方則是一個新現象,大約二十年前起源於美國,而後傳到英國;網路對polyamory 的散布有很大的功用,很多人是透過網路才知道世界上有很多「同好」,她們不是孤單的「怪胎」。

對於大多數人而言,polyamory 仍是個嶄新的觀念,即使多元之愛的實行者也還在摸索階段,並且在摸索中創造出一些新詞。新詞之一是ethical slut(倫理婊子),指的是處於多元之愛關係中的人,通常是指女生,slut的本義常為負面,polyamory希望藉這個新詞洗刷slut的負面意函。NRE 是指「new relationship energy」,形容找到一個新伴侶後的蜜月期。frubbly 是形容詞,代表看見伴侶和其他愛人(metamour)快樂在一起的喜悅之情;wibble指的是一種忌妒的情感,形容伴侶找到新愛人時自己需要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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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18 下午

紛紛劈腿 教育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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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3  中國時報  楊凱文/台中(東海大學教研所學生)】

  看到本校劈腿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心中無限感慨,看到自己身旁的同學,頓時成了劈腿事件的男女主角,先不管這個事件是真是假,校方的校譽已受到影響、也讓我們同所的其他同學遭受池魚之殃,而他們自己也受到輿論攻擊、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回想上個學期在上品格教育這堂課時,每個同學總能提出一番非常好的見解,但是諷刺的是,在品格教育課堂上所談的,下了課之後,一切所習得的知識和體會,都早已拋在腦後,我們從小學到研究所的教育是不是真的能讓每個人的心智成熟,對於自己最基本的行為處事做出正確的判斷,必須打一個大問號。

念到研究所,卻仍然會犯下這種錯誤,凸顯了我們在兩性教育、道德教育上的失敗。我們不禁要想,我們的教育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兩性教育、道德教育從以前到現在,往往是最缺乏、也最困難的一環,但是這兩者卻在每個人成長的過程當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部分,深深的影響了其人格的形成以及未來的人際關係。

或許劈腿事件在這個年代早已見怪不怪,但是未來要成為教育工作者的我們,既然選擇未來要擔任老師的職業,那麼在行為的表現上,道德操守就應該要有更高的要求,這樣才能獲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肯定,否則未來要跟學生談品格、談道德,我們又怎能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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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月, 2014 at 2:17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