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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軌 對象是女裙釵?
【2001.12.26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桃園縣某私立商職楊姓女老師,被程姓老公指控與台北縣某私立中學張姓女老師同性戀,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法官開庭調查,楊女否認同性戀,但夫妻已決裂,經律師居間調處,兩人日前協議離婚,夫妻倆各擁一子女監護權。
按裁判離婚要件只有通姦等十大原因,程姓男子以妻子同性戀、婚姻已無法維持為由訴請離婚,在國內尚屬罕見。法官為釐清楊姓女老師是否同性戀,多次傳喚相關證人查證,因兩造已協議離婚,等同撤銷告訴。
程某經商有成,與楊姓女老師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兩人去年感情出現裂痕,楊女不願與丈夫有任何親密行為。程某懷疑老婆感情出軌,沒想到妻子外遇對象,竟是身材壯碩的台北縣某中學張姓女體育老師。
程某驚訝結婚多年妻子竟有同性戀傾向,經暗中蒐證,發現兩位女老師過往甚密,出入有如情侶。他錄下妻子與張女床笫間耳鬢嘶磨聲音,並查出二人親密電子書信往來、及二人結婚喜帖,全部提供給法官參酌。
法官傳喚夫妻倆,楊女雖已無維持婚姻意願,為了子女監護權,兩人法庭上多次針鋒相對、互不相讓。經調處兩人各退一步,就讀幼稚園的女兒由母親監護、國小二年級兒子由父親監護,這起罕見離婚官司才平和落幕,至於楊姓女老師是否為同性戀,旁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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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年嘿咻5次 法官判准離婚
【2002.05.29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在政府知名學術機構任職的張姓博士,以結婚五年與妻子行房不到五次為由,認為已遭受不堪同居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雙方對薄公堂後,張妻則反指丈夫生活習慣不好,常常不洗澡就要行房,完全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由於性生活的不協調,兩人都有過失,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准兩人離婚。
本案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張姓男子,是國內知名學術機構的博士研究員,她的妻子則具有碩士學歷,也在政府機構上班。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是於六年前與妻子結婚,但婚後才發現妻子每每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張說,他們夫妻倆結婚五年多來,總共做愛的次數,絕對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妻子對行房一時不適應,還曾陪妻子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妻子依然排斥行房,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因此訴請離婚。
張還說,妻子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提出反訴表示要離婚,張妻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
張妻並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好幾次忍受先生數日不洗澡的黏膩,與丈夫行房,相反的,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洗澡,她才拒絕。她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由於兩人婚姻的破裂,肇因於雙方性生活的不協調,法官審理後認為,妻子明知有生理上不適的原因,卻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姓博士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則欠缺與妻子溝通,也有過失,認為雙方的婚姻生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結婚五年 一年只「做」一次 離婚卡快活
【2002.05.3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擁有博士學歷的張姓男子和碩士學歷的吳姓女子結婚後,因性生活不協調,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所持理由是二人結婚五年多,行房不到五次,影響二人感情;吳女對丈夫的說法則反駁,強調是因為丈夫嫌她行房時像「死魚」,傷透她的心,加上丈夫衛生習慣不好,經常幾天不洗澡就要求歡。法官調查後認為二人對性生活不圓滿都有責任,考量二人已無法互信互諒且都要離婚,遂判准離婚。
這對平均一年行房一次的怨偶,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結婚,丈夫張某在國內某公立研究單位服務;妻子則在政府機關任職,二人不但學歷高,工作也不錯。
但沒想到,二人婚後,張某認為做妻子的吳女,經常以月事來臨或剛過或會痛等各種理由,拒絕行房,導致結婚五年,行房不超過五次。張某向法官說,他原本以為是妻子對夫妻床笫之事不適應,陪同前往婦產科求助,但事後發現,根本是妻子排斥行房,因此影響二人的感情,進而結婚一年多就分床睡,其妻更在八十六年底離家分居,對他形同精神虐待,除請求判准離婚,還要求吳女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對於老公的說法,吳女也有話要說,她強調是因為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後屈等疾病,另每次月經來潮不但疼痛難耐,且經血量多,甚至要請假在家休息,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根本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
吳女還說,其夫的衛生習慣很差,經常幾天不洗澡後就想行房,她要求丈夫先洗澡,再進行房事卻遭拒絕。最令她心寒的是,丈夫在行房時只關心她的配合度,為此曾譏諷她「是讓所有男人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魚」、「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話。即便她多次表示可以忍痛配合,但丈夫這些不堪的言語,嚴重刺傷她的心,長期下來身心折磨遠勝其夫,既然是丈夫先提出離婚,她也要反訴,主動要求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兩造當事人間性生活不圓滿雙方都有責任,又存在難以溝通協調解決的生活型態上歧異,儘管二人都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但在審理期間,二人雖經勸諭冷靜解決問題,惟在訴訟中對簿公堂時卻又相互指責,二人就維持婚姻最重要的互信、互諒,已蕩然無存。原告張某一再主張是妻子的錯,堅持離婚;被告吳女也提出反訴,請求離婚,客觀上已無法期待兩造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強求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二人的關係,彼此傷害更深,顯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二人離婚,原告張某本身有過失,故其請求吳女賠償部分不能准許。
5年只嘿咻5次 他罵她死魚 法官判准離婚
【2002.05.29 中國時報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一對高學歷、且任職國家重要學術機構的夫妻,一狀告進法院要求離婚,丈夫指妻子以各種理由拒絕行房,導致夫妻結婚5年多,行房次數不超過5次,妻子則指是因丈夫不洗澡才拒絕,並指丈夫譏諷自己「死魚」、「讓所有男人倒盡胃口」,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
由於兩造身分特殊,且分別任職於中研院和國史館,因此全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即引發注目。全案是由丈夫提起訴訴,向法官請求離婚,而妻子事後也提起反訴,同樣要求離婚。
張姓丈夫起訴主張,他與妻子結婚婚後,妻子每每以月事來臨疼痛等理由,拒絕和自己行房,導致夫妻倆結婚5年多來,總共做愛的次數不超過5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妻子對行房一時不適應,還曾陪妻子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妻子依然排斥行房,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因此訴請離婚。
張還說,妻子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張妻答辯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另一方面,由於丈夫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好幾次忍受先生數日不洗澡的黏膩,與丈夫行房,相反的,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洗澡,她才拒絕。
由於兩人婚姻的破裂,肇因於雙方性生活的不協調,法官審理後認為,妻子明知有生理上不適的原因,卻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姓博士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則欠缺與妻子溝通,也有過失,認為雙方的婚姻生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結婚五年 行房不到五次 判離
【2002.05.30 聯合報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國內知名學術機構張姓研究員以結婚五年與太太行房不到五次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求償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張妻則反訴張常不洗澡就要行房,並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法官認定兩人性生活不協調,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判准離婚,因雙方均有婚姻破裂的過失責任,駁回張的慰撫金請求。
本案兩造都是高級知識份子,張是博士,張妻是碩士,都在政府機構上班。審理期間,法官曾多次勸兩造冷靜解決性生活不協調問題,但兩造一再互相指責,法官認為兩造缺乏維持婚姻的互信與互諒,若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兩造關係,彼此將傷害更深,因而判准離婚。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於六年前結婚,婚後太太經常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結婚五年多,行房次數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太太對行房一時不適應,曾陪太太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太太依然排斥行房,而太太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張還說,婚後一年多,太太即與他分床,之後甚至離家出走,與他分居至今,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所以訴請離婚,太太應給他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反訴要求離婚。
張妻向法官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抱怨她因疼痛拒行房事,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還嘲諷、羞辱她「是讓所有男子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豬」、「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令她十分難堪。
張妻否認拒絕與丈夫行房,反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意才拒絕。張妻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法官認為,張妻明知有生理上不適,卻僅求診一次,即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欠缺與太太溝通,也有過失,兩人對於婚姻難以維持,負有相同的過失責任。
性生活不協調 結婚五年只做愛五次 離婚獲准
【2002.05.29 記者楊才蔚、呂士奇/台北報導】
有一對夫妻,因為老婆嫌老公不洗澡,老公嫌老婆房事像死魚,結婚五年來兩人性生活只有五次,最後弄得老公撕破臉訴諸法律,老婆也興訟反擊。最後法官認為雙方已經不堪相處,判決離婚獲准。
這對高學歷,而且任職於國立研究機關的夫妻,因為房事不協調,丈夫一狀告上法庭,認為身心不堪受虐,訴請離婚,老婆隨後提出反訴,法庭上撕破臉。
結婚五年來,老婆認為老公常常好幾天不洗澡,所以拒絕性生活;老公則是以老婆子宮內膜異位,常常裝死魚,又不去就醫,兩人因此結婚以來性生活不到五次,引發兩人絕裂。
其實這幾年來,一向視為禁忌的房事問題,慢慢搬上檯面,還成了夫妻離婚的原因。
雖然為了房事反目,夫妻恩情不顧。但是兩人不堪相處,可以各走各的路,或許也算是雙贏的完美結局。
分居三年 夫妻皆可請求離婚
【2002.06.04 中國時報 記者黎珍珍/台北報導】
繼夫妻財產制大幅修正後,離婚制度也出現重大改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離婚請求之要件;依歐美「破綻主義」之精神,明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草案同時增列「分居條款」,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即可請求結束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
配合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的變革,瞻養費請求權不再只有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適用。未來無論有責無責、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都可向他方請求瞻養費。但瞻養費的給付須考量瞻養費義務人(付瞻養費者)的經濟能力,一旦權利人(請求瞻養費者)再婚或死亡,瞻養費請求權隨之消滅,義務人不必再持續給付。
在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適用新法、請求離婚。
依初審通過之條文,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一、重婚者;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對他方之直系血親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之虐待,致不堪同居者;五、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意圖殺害他方者;七、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八、有不治之惡疾者;九、有重大精神疾病者;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採主觀認定,一方之衛生習慣極度不良也可能構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原因,而婦女團體曾擔心「分居條款」將使在大陸包二奶的丈夫動輒以此「休妻」。為此草案,賦予法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權;當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請求。
分居條款 婦團籲防惡意利用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昨天說,國內分居制度還沒有完善建立,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她們強調,立法院即將在今天院會三讀「夫妻財產制修正案」,但該修正案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未來做丈夫的在大陸包二奶,並有計畫的將財產脫產,再藉分居條款申請離婚,大老婆的處境會非常可憐,甚至落得一無所有。
婦女新知祕書長伍維婷表示,婦女團體一向鼓勵好聚好散,十分支持鬆綁離婚要件,不過前提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有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而言,都有完善的分居 制度,在相關法律中也設有專章詳細規定分居的事項,包括分居要向法院申請、分居時財產如何分配、分居時孩子監護權的問題、分居時撫養雙親的責任等。
她說,為避免惡意分居,多數實施分居條款的國家規定當事人未協商完成財產、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時,不得離婚,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反觀台灣至今未建立分居制 度,連最簡單的分居三年要從何時算起,都要由當事人舉證、法官認定;其他包括最關鍵的監護權歸屬、財產分配等問題都沒有觸及,婦女權益幾乎沒有保障。
婦女團體重申,立法院推動的分居條款並不是婦女團體所追求的目標;婦女團體長期推動的是分居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要件鬆綁等互相搭配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因此她們會要求先建立分居制度再修訂分居條款。
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離婚列舉3情形 法部促刪除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表示,對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沒有意見;但反對在裁判離婚列舉的規定中,維持「有不治之惡疾」等三種情形,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在分居期間方面,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美伶表示,分居五年或三年可請求離婚都只是「起訴門檻」,能否離得了婚仍由法官決定。同一條文即另規定,當法官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過於苛酷時,可以駁回離婚請求,有了這道把關,三年或五年的分居期限並無太大關係。
法務部倒是對昨天通過裁判離婚的條文有意見。法務部版條文刪除現行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三種列舉的情形——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及生死不明已逾 三年者,立委昨天卻予恢復。法務部認為,離婚例示規定的修正涉及立法原則的問題,必須據理力爭,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