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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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12 月, 2013

桃縣檳榔西施 可以露肚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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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0 聯合報  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桃園縣政府規定檳榔西施的胸部以下,臀部以上部位都不能露的政策,昨天回到原點。縣長朱立倫表示,縣府的將以「二不」為原則,即不露胸部及臀部,至於露肚臍部分,縣府不會干預女性追求流行時尚的穿衣自由。

原先堅持主張不露肚臍的副縣長廖正井表示,會依朱縣長的決策,但對於有爭議的個案,縣府將會同業者代表共同認定。

縣府規範檳榔西施的穿著,爭論點大都集中在檳榔西施能不能露肚臍,朱立倫昨天指出,縣府原意是希望檳榔西施的胸罩和內褲要有所遮掩,由於露肚臍並未造成妨害風化,甚至目前有些流行服飾也露出肚臍,因此縣政府對於遮掩住胸罩和內褲的部分會嚴格要求,露肚臍不算違反規定,不過,他仍認為業者的自律,比縣府嚴格取締更為重要。

廖正井事後表示,昨天晚上他也向朱縣長報告,雖然放寬規定,但仍不能太清涼,因為國人的花樣總是比較多,如果放寬露肚臍,一定會有業者漫無標準「露下去」,大搞惡性競爭,所以他才建議一開始要嚴一點,事實上,大部分的業者和檳榔西施都不願「比露」,他不相信這些人會願意讓自己的丈夫、小孩去檳榔攤對檳榔西施品頭論足。

廖正井說,縣府嚴格規範檳榔西施穿著,連日來有不少民眾聲援他,網路上也有民眾留言支持縣府,據警方告訴他,台一線的檳榔攤業者最近已替檳榔西施換上新的服裝,比較不暴露,效果已經顯現。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

新竹市警察局最近對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展開「照相勸導」,並將相片寄給她們家長,結果只有近一成的家長接到照片後,不許女兒再當檳榔西施。警方說,效果雖然有限,但「能救一個算一個」。

為了取締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新竹新警方能採取的方法,幾乎都陸續用上了。包括最常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風化,或者妨害交通,甚至於還曾用勞基法、適反商業登記法等等,有時候還得派警員到檳榔攤站崗。結果,檳榔西施還是清涼如故。

最近,新竹市警察局決定把檳榔西施的家長也一併拉進來「勸導」,先請員警勸導穿著暴露的檳榔西施,不聽勸阻者則拍照,再將照片寄給家長,希望透過家長的力量來約束子女的不當行為。

不料有的檳榔西施被拍照時一副無所謂模樣,因為她們的家長平時就不管她們,有檳榔西施還刻意擺出微笑姿勢,說照片不能太醜。不過,警方統計,約有近一成的檳榔西施的家長在收到照片後,不允許女兒當檳榔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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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6 下午

檳榔西施 反三不露 掛假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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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8   中時晚報  黃文杰/桃園報導 】

針對桃園縣政府達成對檳榔西施「三不露」政策,台北市日日春協會上午選擇在桃園縣政府門口演出行動劇抗議,他們還故意露出自己畫有紅色心型圖樣的肚臍,不斷高喊「我的肚臍、保證無害、而且很可愛」,他們訴求簡單「我的身體、我的工作、我自己管」。

協會秘書長王芳萍對於桃園縣「三不露」政策提出批判,她以車展或電腦展也派出穿著暴露的辣妹來促銷,沒人有意見,包括當紅藝人阿妹、CoCo、莫文蔚等人為表演,也露肚臍,輿論沒有反對,還誇讚是流行文化。

王芳萍納悶說,難道工作職業有高低貴賤?究竟檳榔西施賣的檳榔比較低賤,還是穿著或是單純露肚臍就被認為低賤,桃園縣政府根本有雙重標準。

她說,檳榔西施的穿著,絕對不是官員坐在房間內,以自己的道德標準認定就算數,畢竟不露胸罩、不露肚臍、不露屁股,就算規範,是否所有街上行走的女人,政府也都該好好管,根本是對檳榔西施「污名化」。

檳榔西施小茹說,她不知為何縣政府要管她穿什麼,擁有美麗的身體,愛穿漂亮衣服「秀」給客人看,有哪裡錯?為何大家不去管管國際服裝秀,女模特兒也是露胸露肚臍及露屁股,還主導全世界的文化潮流,怎會差別這麼大呢?

上午行動劇充滿諷刺意味,協會不僅安排女演員,將全身用膠帶綁住彷彿是木乃伊,另外則胸前掛著假乳,質問有天檳榔西施這般打扮?到底算不算違反,協會也「高度肯定」當天主持會議的副縣長廖正井「有心動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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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6 下午

日日春協會發動檳榔西施 到桃縣府跳豔舞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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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8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桃園縣檳榔西施穿著暴露艷名遠播,縣長朱立倫接受多數縣民建議,二天前發布下個月十五日開始嚴格執行取締,消息傳出,台北市日日春協會以「我的身體、我的工作、我自己管」為題,發動桃園縣檳榔西施,昨天上午前往縣府抗議,指責縣府禁止檳榔西施露肚臍是道德歧視、違反人權。

朱立倫縣長強調,執行取締穿著暴露的檳榔西施,是來自桃園縣民多數的支持,這項措施,不受抗議的部分西施有所改變。

日日春協會秘書長王芳萍表示,桃園縣政府在十六日召開檳榔業者管理辦理,與檳榔協會、檳榔加工工會業者達成「三不」協議,規定檳榔西施「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並達成即日起開始宣導、勸導,下月十五日起嚴格執行取締。

日日春協會認為,桃園縣政府此舉實在荒謬,用道德律令管制檳榔西施的穿著並懲罰,一則嚴重侵犯人民工作、身體的自主權;二則在法理基礎上大有問題,且實務取締上也難以執行、浪費警力;三則協議程序只是部分業者參與,以特定的道德立場打壓其他不同道德尺度,實在不是民主政府該做的事。

王芳萍說,桃園縣剛舉辦過後的電腦展、以及企業體舉辦的汽車大展,不是也有很多穿著暴露的參展少女嗎,為什麼政府就不去取締她們?對於任何工作職場的穿著,王芳萍強調,原則上應該是從業人員與業者互相協商共識,檳榔西施的工作穿著,是她個人的身體及工作專業的自主權利,除非行為違反憲法第廿三條的傷害原則,即「妨礙他人自由」或「違反社會秩序」,否則政府沒有權利干預此項基本權利。

而且檳榔西施是份正當的工作,因工作需求及個人喜好裝扮自己愉悅他人,與當紅藝人阿妹、COCO、莫文蔚等人的入時清涼穿著表演,有同樣平等的工作價值,為何政府不對藝人進行特定的穿著尺度規範,難道賣一包一百元的檳榔妹的職業比較低賤嗎?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9/18/350-1353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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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5 下午

不准我涼?檳榔西施不服氣:鋼管秀、車展妹怎不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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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9.18  ETtoday  記者黃啟洞/桃園報導】

桃園縣日日春工作協會,上午帶了數名檳榔西施前往縣政府,抗議政府限制他們的服裝穿著,他們質疑不少展覽及鋼管秀的辣妹,穿著暴露的程度不亞於她們,但是為甚麼都沒有人管。

這四名檳榔西施一點也不在意圍觀民眾的眼光,大膽的扭腰擺臀。檳榔西施的身後還有兩名男子作出煽情動作,令人看了相當刺眼。

這些檳榔西施穿著雖然算是保守,卻還是露出了肚臍,已經違反縣政府下令檳榔攤業者不露胸,不露臀,不露肚臍的規定。檳榔西施指出,現在有不少電腦展,車展、甚至鋼管秀的女郎火辣的穿著和曖昧的肢體動作,都比檳榔西施更有爭議,為何都沒有人管,卻獨獨要限制檳榔西施的穿著。

檳榔西施們也強調、這次以行動劇的方式抗議,是為了要爭取個人工作權益,以及自己在服裝穿著上的權力,希望相關單位不要一味的以有色眼光來看待她們。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tw/2002/09/18/350-1353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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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4 下午

檳榔西施變合夥人 就可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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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8  聯合晚報  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高院今天判決夜間 10 時後仍雇用檳榔西施工作的檳榔業者違反勞基法,其實桃園地區早在三、四年前就依勞基法取締檳榔攤,剛開始時每月總可以取締 300 多件,後來業者開始變通,取締件數越來越少,這項整頓榔攤業者的法寶漸漸不管用。

縣府表示,新竹地區最早祭出勞基法來整頓檳榔攤,其他縣市發現效果不錯而陸續跟進,剛開始查獲的案件不少,但業者後來想出辦法來應付,讓檳榔西施成為合夥人,如此就沒有僱傭關係,使縣府做了白工。

桃園市春日路一家檳榔攤業者表示,規定晚上 10 時以後檳榔西施不能工作實在沒有道理,為何理容院、酒店的小姐不去抓呢?但是為省麻煩,他通常晚上都自己看店。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檳榔業者聘雇檳榔西施夜間工作受罰,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除非檳榔業經地方政府認定為「綜合商品零售業」,才能排除在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之外,否則業者聘雇檳榔西施在夜間十點以後工作,就有觸法問題。依此標準,許多檳榔業者都在違法之嫌,若有人檢舉,就可能吃上官司。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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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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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官方出新招,想出勞基法來限制西施們的工作空間,或許可以解套的方法是找跨性別的西施,又可以辯稱是生理男,又可以賣辣賣騷,警察抓了也告不了你。

檳榔西施上夜班 雇主判刑

【2002.09.18  聯合晚報  記者江元慶/台北報導】

當桃園縣政府出新招,以「三不政策」取締檳榔西施之際,司法機關也出現「對付」不法檳榔攤業者的案例。桃園縣一名經營檳榔攤的紀姓婦人,因雇用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經警方取締移送法辦,被控違反勞基法,該案一審時雖獲判無罪,但高院則將負責人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司法實務人士指出,檳榔西施深夜工作,依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必須經相關的主管機關核可。但依目前情況,檳榔攤業者能順利獲當地政府報備核准的可能性不高,因此若依法令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檳榔攤業者,如仍讓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均可能違反勞基法。

目前檳榔西施在深夜賣檳榔的現象非常普遍,在特定地區甚至還出現檳榔西施穿著「愈夜愈火辣」。本案中,在桃園市永安路經營「第一站」檳榔攤的紀姓婦人,被判處拘役50天,若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4萬5000元。

法界人士指出,勞基法規定,女工不得於晚上10時至第二天凌晨6時之間工作,除非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有緊急事故等六款情形,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等情形。

高院刑17庭判決則指出,經營「第一站」檳榔攤的48歲紀姓婦人,於89年間雇用陳姓、胡姓檳榔西施在深夜販售檳榔,經桃園警方分別於晚上11時15分、凌晨1時15 分查獲,移送法辦。

該案於一審時,紀女否認是檳榔攤業者,法官因採信她的說詞,判她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法官查出紀婦確實就是業主,而且雇用兩檳榔西施的上班時間分別是下午4時到晚上11時,和晚上11時至翌日凌晨2時。胡、陳兩檳榔西施並證稱她們深夜工作並沒有向社會局報准,高院因而撤銷一審無罪的判決,將紀女改判有罪。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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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3 下午

檳榔西施 文化之名太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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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4  聯合報  記者胡若梅/桃園報導】

台灣馬路邊處處可見的檳榔西施,是不是文化?昨天在桃園的一場座談會中,與會各界的見解南轅北轍。文化工作者認為檳榔西施為衝業績把身體當畫布展現美感並非罪惡,教育界與家長都擔心檳榔西施影響青少年價值觀,支持縣府加強取締穿著不當檳榔西施。

桃園縣府決定十月十五日起取締穿著不當的檳榔西施,文化局昨天邀請各界參加檳榔西施文化座談會。元智大學藝術研究所長王德育質疑,如果有「檳榔西施文化」,檳榔西施就是文化工作者,這可能會讓其他文化工作者有意見;新聞局顧問平路則認為文化是生活方式的累積,沒有高低之分;中央大學文學院長賴澤涵認為,檳榔文化是台灣文化,檳榔西施是社會現象。

平路認為政府要禁絕檳榔西施相當困難,不如用藝術重新包裝檳榔西施,設計檳榔攤與檳榔西施穿著,說不定檳榔西施文化成為桃園的觀光文化之一。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祕書王芳萍說,對工作疲憊的大貨車司機來說,漂亮美麗溫柔軟語的檳榔西施是幻想的出口,政府取締檳榔西施是階級歧視。

雕塑工作者何恆雄認為,檳榔西施文化可以裝置藝術引導,讓桃園成為文化展示櫥窗,建議縣府不妨舉辦檳榔西施服裝競賽。立委孫大千的助理也認為政府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不如開放規範,否則只會造成執法漏洞。文化工作者林(火喜)達認為檳榔西施問題不在穿著暴露,而在走動招搖,如果檳榔西施待在櫥窗裡,管她穿或不穿。

相較文化工作者的另類思考,縣議員黃婉如相當嚴肅,她以民代及兩個女兒的媽媽立場堅決反對檳榔西施文化在桃園展現,「要展現到別的縣市去」,她認為檳榔西施是女性恥辱,應該儘快在桃園消失。

桃園縣國中小家長協會理事長葉步城沈痛的說,一名國小五年級女生說國中畢業後要去做檳榔西施,因為檳榔西施起薪二萬八千元另有獎金,她媽媽在工廠十年一個月只有二萬五千元,比不上檳榔西施,青少年價值觀如此扭曲讓人憂心。幾所國中小校長也支持縣府取締榔西施,讓中輟生由檳榔攤回到學校。

大園警分局長林金虎指出,蘆竹、大園及觀音三鄉共有一百八十家檳榔攤、二百零五個檳榔西施,穿著暴露的只有廿九家、卅九個小姐,他要問賣檳榔一定要穿那麼暴露嗎?穿著暴露的檳榔西施不少遭到輕薄或性騷擾,警方很為她們的安全擔心。

桃園縣檳榔業協會總幹事彭天樂說,檳榔沒有罪,賣檳榔的小姐即使穿得清涼也不能將色情和檳榔西施畫上等號,他們贊成縣府取締色情,發生色情的通常是在酒店、應召站門口的檳榔攤;女孩子穿得漂亮、清涼只要沒有猥褻動作,就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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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2 下午

「檳榔西施」論壇 正反意見激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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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4 中國時報  黃文杰/桃園報導】

桃園縣政府為取締檳榔西施,史無前例舉辦文化論壇,邀請各界從文化面思考,有警方數字佐證,有正反意見強烈激盪,可惜檳榔西施及實際吃檳榔消費者「缺席」,美中不足。

在台北國立藝術大學任教的平路從「加法」來思考,若禁止或取締的「減法」不可行,何不把檳榔西施身體當「畫布」,多些想像力,引導穿出合適得體穿著,把美感展現出來。

元智藝研所所長王德育、黃婉如議員及家長會代表認為,稱不上文化,頂多是「現象」,若有試辦或示範,請先到其他縣市,不能以大人眼光看問題,西施文化將影響小朋友價值。

大嵙崁基金會董事長林達認為,檳榔西施是否屬於文化?有待討論,但檳榔本身是文化,台灣喜宴請親友就存有檳榔,檳榔西施是促銷手法,值得深思的是,檳榔西施工作態度遠比公務人員好。

大園分局長林金虎提數據,以轄區三鄉檳榔攤一百八十家、二百零五位西施,只有廿九家、卅九人穿著較暴露,憂心深夜獨處穿著暴露會遭變態騷擾等安全危險。

不過本報桃園召集人郭石城提醒,根本沒有檳榔西施被迫要穿暴露,只要不是喜愛舔男人耳朵的男人都愛看,老闆還要付治裝費,本來沒這麼嚴重,卻因警方要取締,壓力轉嫁業者身上,問題更多,「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縣檳榔業協會總幹事彭天樂幽默表示,不是賣檳榔都是西施,檳榔西施也不是裸露身體,只要不涉及色情交易,穿著清涼與時下青少年敢露、敢現有何差異?查緝是有無色情交易而非限制穿著。

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認為,檳榔西施只是不景氣下庶民生活,若面臨失業自願從事販賣工作,以滿足辛苦基層勞動者的幻想,到底又害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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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2 下午

檳榔攤自律 還有30家穿著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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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0   中國時報   許萬達/桃園報導】
桃園縣內一千多家檳榔攤,經縣府宣導及業者達成自律共識,剩下卅家有穿著暴露或違規營業情形,縣府九日召開稽查取締協調會中,副縣長廖正井要求各單位繼續溝通勸導,十五日起展開取締。

檳榔文化在台灣形成已久,檳榔西施穿著暴露,桃園縣雖不是最嚴重,然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善良風俗、國際觀瞻,以及避免檳榔西施暴露身體的惡性競爭,蔓延到其他行業,縣長朱立倫決在勸導、宣導後展開稽查取締。

縣府表示,「檳榔販售業」為商業登記合法之營業項目,縣府絕對尊重各行業,強調輔導檳榔業者合法經營,不是讓檳榔業者無法生存。

縣府要求檳榔業者,務必遵守廣告不得佔用道路、人行道及廣告燈不可閃爍,以免妨礙交通安全;從業人員不得穿著暴露,更不得露三點,即「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的三不政策,以免妨害風化;攤位週遭公共指定清除區域,應負責環境衛生。

桃園縣內一千多家檳榔業者,自九月十五日宣導以來,絕大多數都能遵守相關規範,目前僅剩下卅家有穿著暴露等違規情形。

廖正井聽取各單位相關報告後,指示針對該卅家再加強溝通勸導,十五日起稽查取締決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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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0 下午

警官…常來勸 自律…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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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5   中時晚報  蘇守華/桃園報導】
桃園縣今日起強力取締違規檳榔西施攤,指標性作用受到全國矚目,因此為能確保執行成效,各地警方均由分局長親自逐家勸導、告誡,有「違規之虞」的檳榔攤更成為重點掃蕩目標,業者雖叫苦不迭,初期仍只好全面配合縣府的管理規定,並呼籲執法應針對穿著暴露的違規檳榔西施,而非變相打壓全體檳榔業。

桃園縣政府自從發佈取締檳榔西施「三不(不露胸、肚、臀)政策」後,責令相關的交通、清潔衛生及稅捐等主管機關,全力配合督導業者澈底合法化經營。

警方雖非檳榔西施主管機關,仍負起約束管制檳榔西施攤先頭部隊之責,各地警察分局長莫不親自上陣督導,過去一個月來的宣導期,警方全面查訪每家檳榔攤,對有違規之虞的檳榔西施攤,更是三天兩頭就上門告誡一次。

到了限期執行取締前夕,各地警方均再次採取強硬告誡手段,由分局長邀集業者座談,甚至在尚未配合的檳榔攤前後道路設點路檢,讓業者感受空前未有的壓力,最後大都主動配合縣府要求的相關規定。

面對警方強力宣導,以及有關機關分別從交通的取締路霸及違規霓虹市招、是否合乎衛生要求、有照營業等配套「修理」措施,多數檳榔業者均抱怨不已且忿忿不平。

桃園縣檳榔業協會祕書長彭天樂表示,業者站在合法經營立場,並不願意成為政府機關的注意焦點,因此願意配合三不露管理規定,甚至樂觀其成,只擔心取締是否能夠持續。

難道被視為違規的霓虹招牌、路霸佔用騎樓地營業、無照營業的只有檳榔業嗎?其他如酒店大型霓虹招牌不違規嗎?市場攤販沒有影響交通嗎?為何專挑檳榔業的毛病,是否符合執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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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 月, 2013 at 4:4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