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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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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張家銘<性工作與身體自主:台灣婦運的論述爭議及其反思>與徐佐銘<援助交際:伴侶關係的倫理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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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03~04   淡江大學第三屆倫理思想與道德觀懷學術研討會】

今天會議議程的主題是有關性產業的「研究方法」和「倫理爭議」。首先我要先說的是,我對「性產業」的說法有意見。通常我們說「產業」就預設了它有一定的規模,一定的組織,一定的現代資本主義操作方式,可是反觀台灣的性工作和性服務行業,你會注意到它是很零散流動的,根本談不上組織和現代操作方式。這麼說來,硬要把它稱為「性產業」,恐怕只是擴大它的可怕印象,加強我們管理它、或者消滅它的動機。因此我是不願意接受這個名詞的。另外,既然是談「研究方法」和「倫理爭議」,我也希望今天的討論能夠越過簡單的道德義憤和批判,而就比較深刻的問題來好好開拓思考眼界,我的回應就從這個立場開始。

第一場的兩篇論文針對台灣近期最引人注目的性工作案例來思考性工作的當代處境和相關思考:張家銘處理的是台北公娼所引發的婦運爭議,徐佐銘處理的則是援助交際所牽涉到的倫理爭議。這兩篇論文也再度凸顯台灣有關性工作的辯論中有一個重要的知識論問題──或者說,知識/權力問題──一直沒有被嚴肅的對待,我認為這個知識論問題同時也正是從事性工作研究者本身不可迴避的倫理問題。

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也就是Michel Foucault, Jeffrey Weeks, Kenneth Plummer等等學者在研究性歷史(或同性戀歷史)時所使用的「性的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 of sexuality)的延伸。

一般提到「性的社會建構論」時就會說:「性身分或性認同是一種社會建構」,然而大部分有關性工作的論述和研究卻很少充分思考這個基本說法的深刻蘊涵,也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上反而暴露出對其研究對象所預設的成見來。

舉個明顯的例子。很多研究者在進行有關同性戀的研究時已經認定他們知道什麼是同性戀(就是那些和同性發生性行為的人)、誰是同性戀(也找到了自認為同性戀的訪談研究對象),因此研究者只要申請到經費補助,再經過某種量化或質化研究,或者荷爾蒙和基因檢驗,就能找出同性戀的成因或者特質了。不過「性的社會建構論」(或由此延伸的「同性戀的社會建構論」)卻要質疑這個「性」或「同性戀」是怎麼冒出來、現成地在那裡給你研究?或者,我們為什麼會不假思索地接受不言而自明的、可以被孤立看待的「同性性行為或心理」?這種分類或範疇是怎麼產生的?

女性主義者Carol S. Vance就曾經指出:性的社會建構論不是簡單的主張「性認同(如同性戀)是由社會文化所建構產生的」,而是要檢驗或甚至解構那些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性認同、性行為等等(47)。我們當代所說的「性」這個範疇或分類是在性論述(特別是性科學或醫學論述)以及一些相關制度的歷史社會實踐過程中被建構出來的。因此,什麼樣的性認同、性身分、性實踐是怎麼變成可以被研究的對象,被定義、被分析;這個轉化過程中的各種論述又如何凸顯出主流性認同、性身分、性實踐的正當性與「自然性」,如何鞏固起法律、教育、社會成見對異質性認同、性身分、性實踐的輔導、規訓和撲殺──這些都是很重要的研究進路。

同理,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不會簡單的聚焦於性工作者是如何被家庭環境、社會風氣或者教育、文化、甚至父權「造成的」,也不會專注於二選一的斷言性工作者都是「自願或是被迫」、「情慾主體或是受害客體」?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會企圖去質疑與解構「性工作(者)」這個範疇本身所蘊涵的知識/權力操作,也就是企圖去問:性工作(者)是如何被建構成可以/可能被研究的對象?透過哪些知識/權力的操作,現成的、方便的可以供社會科學家研究、供倫理學家檢驗、供大眾義憤填膺,甚至供女性主義者拯救?性工作這個範疇的社會建構又如何促成了當代性部署的知識/權力佈局?什麼樣的抵抗論述及抵抗實踐正在這種性部署中積極進行異質的建構?

一言以蔽之,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更要批判的檢視「性工作研究/論述」背後的知識/權力部署,揭露主流研究綱領的「自然化」其實並不自然。也因為這個進路,社會建構論的性工作研究通常會生產出那種挑戰既有制式反倡立場的性工作研究或實證知識。我想張家銘的論文在呼籲一個「超越既有範型」的研究進路時就正在初步嘗試釐清這種社會建構式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方向。

如果用徐佐銘提到的「援交(援助交際)」為例,社會建構論這個研究綱領所關注的或意圖顯示的,可能會有下列方向:

第一、援交在論述上如何和其他活動被區別開來。例如,援助交際一般不被當作「交際」或「正當交際」,因此很少人像徐佐銘呼籲的那樣從「交際」角度來探究援助交際。還有,援交與「一夜情」常常被刻意區分開來,這一點也很有意義,因為在許多網路的「一夜情」留言板上充斥著援交的廣告或資訊,而且一夜情有時也變成援交的代號;不過,總是會有論述的建構出現來區分一夜情與援交之不同,有時則是具體以掌控言論權力來禁止兩者的混淆──例如某網路的版主禁止在一夜情的版面上討論援交議題或新聞,認為兩者不相干等等。這種刻意區分的舉動,可能是受到法律的影響(如法規直接禁止在網路上刊登援交資訊,或者法律製造了援交不正當的印象),但是也可能有版主或網友想藉著與援交劃清界線而替一夜情除去污名。所以這種將援交與其他活動區分開來的論述/權力未必是從單一的權力中心或結構、由上而下地強加下來,反而反映出一些很複雜的、牽動其他社會位置的權力操作。這會是援交的社會建構論有興趣探究的。

第二、社會建構論也會關注(例如)援交如何被建構為大眾或媒體關注的焦點,如何被建構為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就像許多其他社會偏差問題一樣,通常這個論述建構是沿著性別/年齡/階級/性的軸線,在現有的社會問題軌跡上進行。例如,當援交者涉及越來越多(被想像為中產階級子女的)女學生在從事時,援交就跨越了階級界限,不再被視為是下層階級因貧窮而產生的「自然」社會問題,這時便很容易引發大眾注意,甚至要求國家介入以改變這個趨勢和現象。

除了以上兩個方向之外,「援助交際」在台灣的論述建構還有第三個非常有趣的面向:那就是(從日本所進口的)「援交」一詞是如何透過一連串的文化建構和司法建構而被等同於(本地已經十分熟悉的)「賣淫」概念。

台灣的「援助交際」現象的命名與論述,起先是來自日本,透過報導、日本電影《援助交際》與同名日書(中譯)的引入,逐漸地開始用這個名稱來指稱並建構台灣本地的情慾現實,這可說是全球化現象的一部份。但是台灣的「援助交際」是否就等於日本的「援助交際」?我傾向於認為:把台灣與日本的援助交際放在一起比較,是沒有什麼意義的。這不但是因為台灣的援交有著多元的面貌而且不斷的被新的援交主體挪用、被塑造成新的脈絡和意義,沒有什麼固定的本質;更因為它所勾聯的論述結構也是不一樣的。以一個例子來說,黑沼史克《援助交際》一書被引進台灣時基本上還將援交視為一個日本特有的現象,例如為此書寫推薦序的台灣人學者並不確定台灣是否也有相同狀況;而書寫此書附錄的台灣記者雖然想要把日本的援交和台灣的現實連結起來,但是他筆下的「援助交際」則主要是專業色情場所(酒店等)的青少女性工作,這和我們今日理解的(被建構出來的)援交不甚相同。

另外,相較於日本「援助交際」論述聚焦於中學女生,串連的大眾媒體論述是「中學女生亡國論」、「中學女生買賣內衣褲」等等,台灣的援助交際論述是建立在一連串異質的媒體事件與說法上,其中包括了行之多年的青少年社會問題論述、這幾年愈來愈多的暑假打工陷阱論述﹐再加上網路媒介危險、未成年性交易、男性援交(大學生、前國手)、雙B車援交、胖女援交、哈日歪風、單親或問題家庭、中輟生、大學生賺學費、一夜情、第三性援交等等十分異質的論述、實踐、和現象──這樣渙散的(diffused)、多樣的偏差建構(construction of deviance),顯然有其文化上的特殊性。

像這樣渙散的偏差建構之所以還能夠勉強被湊合,在論述上把「援交」當成一個好像有著某種統一本質的現象,乃是因為在很大的程度上,台灣的「援助交際」很直接地而且簡單的被司法體制等同於(以網路為主要媒介的)賣淫來處理。這其實是「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必須注意的另一個權力操作面向。那就是:援交如何被當作性工作的一種而與賣淫等同起來。今日一般人所理解的援交固然也有賣淫的成份,但是警方和保守團體而言,「以網路等媒介方式來操作」似乎才是此刻界定或區分援交此種賣淫與(例如)酒店賣淫時的重要考量。這個建構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媒體所報導的許多轟動援交案例都是透過網路來廣告援交,另方面則是因為被取締或抓到的援交都是警方透過網路來進行誘捕而成功的。警方選擇的辦案方式也不是偶然的:因為目前台灣在網路色情或性相關的法律定罪方面,很多案例都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作為法源依據。那些不透過網路來進行的成年援交不但很難抓到,也幾乎無法可管,然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卻可以荒謬地而且擴大的被施用於網路上的任何形式的援交協商和交友協商,這個條例因而也成為影響現今援交論述的重要「權力」層面之一。

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必須探究社會建構的權力層面,而不只是論述層面,這也是張家銘在論文結尾一直強調的。當然,權力與論述(知識)不應該分割來看待,而且也不能忽視抵抗權力的反對論述(counter-discourse)──例如顛覆主流的論述──是在哪些社會空間中生產並流傳,這些方面都還有待有心人士以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來從事研究。

徐佐銘在論文中討論援交時也提出,現代的性工作有著多樣面貌而且非常不同的操作方式、性別權力、慾望迴路,新的性愛交往模式,不論是一夜情、多日情、速食愛情、週末情人、炮友、網戀、同居、長短期戀情、援交…,都會涉及各種形式的交換或交易,很難以典型的「性交易/愛交換」二分法來斷定。陌生人/朋友/愛人之間的分野模糊,這些分類也不一定是親密程度的反映,因為當代「親密程度」的衡量並沒有單一標準/共識/意義,性關係是否反映親密程度,本身就是生活方式的價值選擇;良家婦女與淫婦的標準與價值就有很大的差異,異性戀與同性戀也可能有不同生活方式。在這種社會趨勢下,許多性愛交往和性交易都互相影響,也難以「客觀」區分。例如,青少年與許多陌生人上床並且收取饋贈或金錢,作為一種青少年性愛交往模式和次文化生活風格的意義(同時也是青少年主體的自我定義),都遠遠大過於作為一種性工作的意義(也就是成人與監視規訓機構所賦予的定義)。像這樣多重的、多方折射的認知也是此刻性工作的研究者很迫切需要的。

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帶給每一個研究者的,不但是知識論的挑戰,也是倫理的警告,亦即,如何避免將性工作者建構為一個有內在本質的人種或身分,如何避免這個本質主義的論証被選擇性的運用到邊緣的、被打壓的主體身上,從而更加鞏固了那個原本就不斷排擠並消音異質的性主體的社會結構。最近剛剛訪台的英國社會學者紀登思在演講中特別提到,任何現代民主最需要抵抗的,就是在各個層面上出現的基本教義派(fundamentalism),紀登思提到的例子包括了宗教上的、政治上的、經濟上的、文化上的基本教義派,他也提到在婚姻家庭以及性別互動上需要支持更大的多元趨勢。但是各種基本教義派的一個共同特色就是,他們同時也都是「性的基本教義派」(sexual fundamentalism),並且經常借用傳統性道德的基本教義來動員情緒和群眾、來正當化自己、來製造道德恐慌。故而今日我們迫切需要抵抗「性的基本教義派」,因為這個保守力量這幾年已經在台灣的法律和教育兩個很重要的層面上佈下了天羅地網,運用各種各樣正義凜然、道德十足但是傲慢強勢的法律和政策,企圖消除所有異質的、邊緣的性。就這個已經非常明確可見的基本佈局來說,以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為基礎的研究進路還真是今天迫切需要的抵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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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55 下午

娼妓對社會有益的 14 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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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riminalize Prostitution Now Coalition 性工作即刻除罪化聯盟
【沈慧婷翻譯,何春蕤校訂】

【譯者按:這裡提供的理由反映了西方不禁娼國家中的娼妓處境。有了容許性工作自主發展的社會環境,性工作對社會的益處才能真正全面展現。】

性工作在社會裡有著重要的角色,因為它滿足了男人女人的性需求和感情需求,也為那些想要提供性服務的男人女人提供了高收入的就業選擇。在自由社會裡,人們應該有權利選擇自己從事的行業,也應該有身體自主權。同樣的,所有公民都有權利享受成年人自願從事的性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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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45 下午

我賣淫供孩子讀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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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4   Jane Ridley/Ogla翻譯 何春蕤校訂】
改寫自《叫我 Elizabeth》一書(時代華納出版)

獨家報導:中產階級母親被迫從娼當高築的債務逼近時,帶著六個孩子的 Dawn Annandale 眼看即將保不住她們舒適的中產階級生活,她決定採取激烈的作為……下海。Annandale 原為法律事務所的秘書,30 歲之際下海,三年來都從事賣身給陌生人的生涯。在這個報導裡,她說出令人難以置信的故事,也揭露一場強暴如何促使她結束從娼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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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34 下午

What’s Wrong with Helping? Another example from the world of sex work 幫助哪裡有問題?(幫助錯在哪)一則來自性工作世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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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羅蘭奧古斯丁(laura agustin)/Ted翻譯】

像是「援助」、「救助」和「矯正」等帶有「幫助」意涵的辭彙,常常讓人誤解「幫助」真正的意義。「幫助」最根本的問題是:「誰決定何人在何時需要何種幫助?」
但是,如果你單憑見到另一個人不同的處境,便覺得「好糟啊!要是我絕不會想生活在那裡環境中,那種生活一定很痛苦!」然後不假思索地認為這個人就會高興地接受你「任何」給予她或他的幫助?又如同我在上一篇文章〈見賢所以思齊〉(Knowing Best)指出來的,你可能還認為每個人所看見的世界和你一樣?但是,就如同我在〈為性遠離家園〉(Leaving Home for Sex)和〈性販運中的性〉(The Sexin Sex Trafficking)所討論的,這些都只是你一廂情願、不符現實的想法。今天,幫助的失敗例子來自泰國「培力」(Empower)1這個團體,前陣子我也把她們反救援的海報放在網誌上。「培力」之前拒絕參與訓練聯合國人員如何處理性工作者問題的專案計畫,但相關單位一再請求他們考慮加入,「培力」再次回絕,並分別寫信給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UNFPA)與墨爾本大學的諾沙全球健康中心(Nossal Institute of Global Health,該中心與UNFPA簽約並負責發展計畫內容)。信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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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31 下午

文萌樓的興衰──聽前公娼小青演講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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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恆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作者/李佩螢】

弱肉強食不知道用來形容台灣性產業生態對不對,除了好的性和壞的性之外,性產業裡也有高低之分,站壁->私娼->公娼->林森北路服務日客為主的應召女郎->台中金錢豹->藝人飯局。而政府致力掃蕩的無疑是最底層最接近大眾也是最負擔得起的,從另一個觀點來看,政府所剝奪的工作權卻也是在這產業中最弱勢的──最老弱也最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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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29 下午

一樓一鳳該設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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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脩/政治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

內政部在本月13日座談中達成「性交易除罰化」共識,將朝一樓一鳳(個體戶)或3至5人小型工作室的經營模式來規劃立法,讓性工作者的生活可以有個出路。筆者歡迎有這樣的發展,在此僅表達個人想法,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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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29 下午

妓女為何領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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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商業周刊 作者/楊少強】

美國紐約州前州長史匹哲(Eliot Spitzer)以4,300美元(約合新台幣13萬元)代價,向高級應召站「皇帝俱樂部」(Emperors Club VIP)成員、花名克莉絲汀(Kristen)的女子杜布蕾(Ashley Alexandra Dupre)買春,事發後史匹哲雖辭職下台,但此事也延伸出兩個討論已久的老問題:男人已有家室(史匹哲有妻子及女兒),為何還要在外尋花問柳?應召女郎 「何德何能」,可以收如此高的工資?

兩位經濟學家(Lena Edlund、Evelyn Korn)在一篇研究〈ATheory of Prostitution〉中曾試圖解答,他們將「妻子」與「妓女」視為某種程度上可互相替代的經濟財,在男性間,「亂交」(promiscuity)的 天性比女性更為普遍,而其生殖能力(fecund)不分老少皆具,但女性卻只有年輕時才有,因此,男人想和年輕女子結婚,但女子年老後生殖能力不如年輕 時,這些已婚男人也不可能再離婚另娶年輕女子,因此「只有買春可以滿足這部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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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28 下午

《時代週刊》引爆全台的按圖索「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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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2 PChome新聞台 作者/管仁健】

二○○八年初,台灣島內經歷了一場驚天動地的總統大選,曾任台北市長的小馬與高雄市長的長仔捉對廝殺,很多人大概以為馬謝兩人的出身背景、政治主張、施政風格都涇渭分明,不會有交集的地方。不過二○○二年初,台灣紀伊國屋書店平擺陳列的新書《極樂台灣》,卻讓在政壇永遠互唱反調的馬謝兩人,很難得採取了一致的立場與做法。

《極樂台灣》說穿了原本只是一本日文「買春指南」,作者吉本三郎以親身經歷的筆法,向買春客介紹台北西門町、林森北路、雙城街及高雄七賢一路的風月場所,還附上了一些女侍應生的露點照片,連每家店的營業時間,坐檯費、出場費、過夜費、能不能「抽皮鞭、滴蠟燭」、懂不懂日語,甚至如何殺價都詳列其上。由於這些資料對某些喜歡按圖索「妓」的讀者很有幫助,因而剛出版就銷售一空,但也引起了台灣媒體的抨擊與婦女團體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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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26 下午

揪團買春去:台灣男與中國女的複雜多元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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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巷仔口社會學  陳美華 /中山大學社會系】

性觀光對一般人來說也許是個陌生的詞彙,但說到出國買春應該就平易近人多了。我是因為過去幾年都在做性工作的研究,從男性消費者口中得知,「現在都嘛直接去大陸,不在台灣玩了」、「俗擱大碗」的評論後,開始留意到台灣男性出國買春的現象,並透過冗長、繁複的協商過程,終於取得跟著買春團前進中國的機會。這篇短文就跟巷仔口的朋友簡要的分享我過去跟隨買春團所觀察到的現象,希望可以讓大家對於習以為常的性/別實踐有深化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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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川街上以台灣男客為訴求的旅遊廣告,「俗擱大碗」,陳美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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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20 下午

聯合國報告呼籲亞洲國家將賣淫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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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0 美國之音   記者/布魯其】
曼谷 — 聯合國首次發表有關亞洲賣淫合法化的研究報告,探討了賣淫有罪化如何影響亞洲各地的性工作者的生活以及加劇艾滋病疫情的問題。

聯合國在亞洲48個國家抽樣調查性工作者以研究賣淫法案如何影響性工作者和他們家人的安全和健康。阿比蘇剋女士在泰國成立了一個專為性工作者爭取權益的非營利組織,名為“實現”。她説在泰國的性工作者可以賺足夠的錢來支援她們的家庭,但是缺少像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的法律保護。阿比蘇剋女士嘗試遊説泰國政府來改變這一現狀。她説:“性工作也是工作,而且娛樂業也是生意,娛樂業工作者應該像製造業的工人和農民一樣在勞工法的保護之下。如果我們認可這一點,如果出現了任何問題,僱主和僱員應該在勞工法庭解決而不是通過警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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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月, 2013 at 4:1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