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2 月, 2013
捐贈卵細胞質 意外遺傳基因
【2001.05.06 自由時報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針對國外報導所稱的「第一批基因改造寶寶、有兩個媽媽的寶寶」,國內熟悉該項技術領域的婦產科醫師多認為,這應該是過去所謂的「卵子細胞質捐贈」技術,目的在提升不孕婦女的受孕率,但確有可能發生非預期的捐贈者基因傳遞結果。
台安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魏曉瑞指出,「卵子細胞質捐贈」技術約在四、五年前即有人開始研究,這項技術乃是將捐贈者卵子細胞質注入約五%至十%至受贈者卵子中,幫助卵子受精並促進受精卵發育,單就技術層面來看並不困難。
15歲資優女援交不收錢 只因愛上帥氣「工程師」
【2013.03.18 ETTOD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15歲國中女畢業生,在校成績優異,估計可上苗栗地區公立高中;日前以「內衣」的暱稱在聊天室PO出鹹濕的援交訊息,與一名26歲的鍾姓工程師發生性關係,愛上對方並同意讓他以一個月2萬包養,但她不但沒收費,還相約「再來一次」;警方在巡查網路訊息時發現,並強制安置。
一父二母 醫師:基因寶寶仍會像自己父母
【2001.05.05 聯合晚報 記者洪淑惠/台北報導】
北醫婦產部主任曾啟瑞表示,置換卵子細胞質的線粒體,嬰兒雖有三人的遺傳物質,但形貌、智慧不會像捐贈者。
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曾啟瑞說,置換卵子細胞質中的線粒體,生下的嬰兒身上雖會有三個人的遺傳物質,但嬰兒的形貌、智慧等重要遺傳仍會像自己的父母,而非捐贈者。
未盡權利告知義務,警察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在訊問被告前,訊問者應先告知被告其所犯之罪名,以及具有緘默權、選任律師等權利,並得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證據。這個規定不論是在審判階段或是檢警偵訊時,都有適用。權利告知的法理基礎在於保障不知法律的被告也可以在知悉權利的情況下接受訊問,據此決定其反應的模式,以調整國家和被告的實力差距。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認為:權利告知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若未對被告進行權利告知,無異是剝奪被告的緘默權及防禦權,所取得的自白有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
台灣也有基因改造兒?
【2001.05.06 民生報 記者林進修∕台北報導】
部分醫師已使用卵質轉移治療不孕,並有成功案例;但個案太少、事後未追縱,致無法證實受術婦女懷的是基因改造胚胎或一般胚胎
英國科學期刊「人類生殖」刊出全球第一批「基因改造人」已在美國誕生的消息後,引起全球生殖醫學界一陣騷動;事實上,國內也有婦產科醫師採用這種方法來解決婦女不孕問題,只不過個案數太少,且事後未追蹤,無法證實受術婦女懷的是基因改造胚胎或一般胚胎,才未引起廣泛注意罷了。
法律小撇步
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公發布,12月1日施行)
30基因改造兒 最大近4歲──不孕症新療法「產物」 三人基因集一體 引發道德爭議
【2001.05.06 聯合報 編譯馮克芸/綜合五日外電報導】
英國期刊「人類生殖」昨天報導,美國新澤西州一所生殖醫學及科學中心的科學家已以一種全新療法協助許多無法自然受孕的婦女生下全世界第一批基因改良的嬰兒。目前全球約有卅個基改兒,年紀最大的近四歲。
新澤西州聖巴拿巴醫學中心生殖醫學及科學研究所人工生殖部門研究主任柯恩說,該所曾以此法治療卅名婦女,製造出十五名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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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交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法官意見
【2002.11.14 作者/出處:(90) 法檢字第 001708 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三月份法律座談會提案第一號)
討論意見:
(一) 否定說:
1 所謂「使人為性交易」,應係指使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而言,不包括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此從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妨害風化罪要件係:「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以媒介以營利」,對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文義觀之自明。
李茂盛 培育試管嬰兒已三千例──創新 行醫生涯充滿樂趣
【2001.05.07 聯合報 記者陳于媯/專訪】
中山醫學院教授李茂盛在醫學界一直是個頗富爭議性的人物,他在醫術常有創新之舉,但醫界對他的作法並不完全認同,但是李茂盛不以為忤,他說他在學術上站得住腳,「歡迎大家指正」。
現年五十歲的李茂盛專攻不孕症已二十年,他每次發布創新的醫療案例往往冠上「亞洲首例」、「全台第一」等封號,卵子細胞質的置換就曾名列他的「亞洲首例」之林。他笑說,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事實就是事實。
未改變基因 是置換粒線體──「基因寶寶」稱呼 誤用名詞
【2001.05.07 聯合報 記者許峻彬/台北報導】
馬偕醫院不孕症科主任李國光昨晚說,他在一、兩年前聽過李茂盛以細胞質粒線體置換術治療不孕症的案例,不過他認為此種技術治療不孕症仍待更嚴謹的科學驗證與更長的時間觀察,目前只能說此種技術治療不孕症「或許有效」。
衛生署保健處長翁瑞亨說,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優生保健法或人工生殖法草案對置換粒線體此種細節的技術沒有明確規範,因此國內醫師做基因改造嬰兒的研究,衛生署無法可管,未來衛生署會邀請醫療團體公開討論,決定要如何規範基因科技興起後的新醫療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