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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婦親生女兒 認為判決不公
【2002.05.01 中時晚報 戴志揚/專訪】
「難道沒錢請律師就要遭受這種不公平的判決嗎?」上午陳姓婦人的女兒得知高等法院判決父母離婚獲准的消息後,憤憤不平的說道。
陳婦由於上次的離婚判決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因此委由女兒對外發表看法。陳婦的女兒表示,當初繼父以陳婦嘮叨不斷,導致其血壓升高影響身體健康為由訴請離婚,事實上根本不是如繼父所言。
陳婦的女兒說,王姓老翁和其母都是再婚,而且王姓老翁先前已經有過三次婚姻紀錄,和其母結婚已經是第四度,兩人婚後相當的和睦。
不過,先前繼父因為無故離家不歸,而且帶走母親畢生的積蓄及女兒們的聘禮等,雖經陳婦一再追討卻遲遲不還,兩人因此多次在電話中發生爭吵,未料繼父便將兩人爭吵的過程全程錄音,事後得知陳婦有意告其遺棄,因此先聲奪人要求離婚,並將其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陳姓婦人的女兒表示,父母兩人的感情相當好,每次出門時必穿情侶裝拍照,甚至每天出門散步時都不忘拍個幾張照片留念,何以說其母經常嘮叨並辱罵及詛咒他。
當初在法院審理時,他們提出了將近四百多張的照片及繼父寫給母親的數十頁充滿甜言蜜語的情書作為佐證,法官都不採信,反而相信繼父所提出的錄音帶,實在相當不服。
不堪夫同居虐待 妻判離
【2002.05.28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女子,婚後發現丈夫每天買醉,而且又不喜歡洗澡,常在半夜強迫妻子行房,每天總要折騰到凌晨,丈夫才肯放過。由於張夫行徑怪異,除強迫妻子行房外,還限制妻子洗澡及睡覺的時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夫的行為,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因而判准張女離婚的請求。
本案中的張姓女子,因在婚前與男友未婚生子,之後,碰到有意與她來往的劉姓男子,便將終身大事許給劉,兩人並在三年前公證結婚。
婚後張女才發現,枕邊人幾乎每天買醉,而且每喝必醉,還常在半夜叫她外出買酒,若有不從,即威脅要把她打死。
張女難忍長期遭受精神壓力,訴請離婚。張女起訴說,先生愛喝酒又常不洗澡,每次總在半夜強迫她行房,如果她抗拒不同意,先生就霸王硬上弓,口中還說著要強姦她,張女說,丈夫常連續好幾天強迫她行房,而且每每都要持續到凌晨2、3 點才肯放過她。
張女還說,丈夫除了強迫行房外,還有很多讓人無法理解的怪癖,包括無理由的限制她洗澡和睡覺時間,像在冬天洗澡時,她洗到一半,丈夫就會把瓦斯關掉,讓她飽受痛苦。
本案經法官審結,認為張女丈夫強迫妻子行房等行徑,違反夫妻平等對待的兩性婚姻觀念,嚴重侵害張女的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因此判准兩人離婚,小孩監護權判歸女方。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縣王姓男子生理需求強烈,幾乎夜夜要春宵,他妻子受不了,二個月前離家避難,王姓男子先發制人,以妻子精神虐待和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妻子則反指無法忍受老公的需索無度,要反訴離婚。
桃園地院開庭時,王妻出庭陳述爆內幕,她表示與丈夫結婚二年多,婚後才知道丈夫性慾強烈,精力無窮,幾乎夜夜要求行房,有時一晚求歡多次,還要她做出不雅的動作,如有不從就挨罵,有時還將她綑綁,幾近虐待,甚至遭毆打,她因白天上班,受不了丈夫的需索無度,多次向丈夫「求饒」,卻無法獲得丈夫體諒,她實在受不了,才離家避難。在王妻吐露真相後,王改口稱自己的身體強壯,但絕未對妻子侵害,也無怪癖。
77歲老翁訴准離婚 認定老婆嘮叨 動搖婚姻基礎
【2002.05.01 中時晚報 蕭白雪 陳慶華/台北報導】
七十幾歲的老翁與六十歲的妻子站上法庭爭論離婚與否的問題,並不常見,但本案中,老翁指責妻子鎮日嘮叨不休,並一再堅持離婚,妻子則認為丈夫的作法讓她沒有面子,高等法院合議庭在開庭時,從雙方及子女與男方錄下二人對話的錄音帶,認定男方無法忍受妻子叨唸、婚姻也難以再維持,因此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規定,判准二人離婚。
合議庭除曾傳喚王姓老翁與前妻生的女兒出庭作證,明瞭王妻因細故與王姓老翁所生的爭執外,另外也是因為男方提出多捲與女方電話對談的錄音帶,電話中王妻曾出言痛罵另一半。
法官因此在判決書中指出,婚姻本應以誠摯相愛、互信互賴為基礎,由夫妻共同經營美滿幸福的生活,但本件男方當事人已因無法忍受妻子叨唸而於二年前離家,後來雙方更因此發生嚴重爭執,女方甚至誣指男方有外遇、包女人等,顯見二人間已不再互相相愛、信任。
另外,法官參酌王男目前已七十七歲,為求結束此婚姻關係,猶不惜與女方對簿公堂,在庭訊時也一再堅持離婚,顯見兩人夫妻間誠摯相愛的基礎業已根本動搖,已達於不能繼續共同生活,又已無挽回之望,才會依民法親屬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准許男方的離婚要求。
成為全國最高齡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王澤聲在社區小有名氣,不過,對離婚成為新聞事件主題,王先生似有意逃避媒體,他的兒子不願再發表意見。
王澤聲原住在板橋市,去年,因為他是全國最高齡訴請離婚案主角,當時即成為媒體追訪對象,不過,今年王先生已經搬到其他地方住了 ,只偶爾到社區看看自己的兒子。
社區鄰居表示,大家都知道王先生是全國最高齡的離婚案當事人,對他的家庭了解並不太多 ,因王先生設籍的大樓是新社區,鄰居對王先生的過去並不是太了解。
老妻嘮叨 老翁訴准離婚
【2002.05.01 中時晚報 蕭白雪/台北報導】
七十餘歲的王姓老翁因不耐妻子老是為瑣事與他爭吵、並嘮叨不休,向法院訴請離婚,高等法院日前審結,法官認定二人已不再恩愛、信任,難以再維持兩人的婚姻,駁回王妻不願離婚的上訴請求,准許二人離婚。這是高院首度以「嘮叨」為由判決離婚,對習慣「碎碎念」的夫妻恐將產生「寒蟬效應」。
目前住在台北縣的王姓老翁,是在民國八十年時與目前六十歲的妻子結婚,二人都是第二度婚姻,也都曾有過相當甜蜜的時光。
兩人在八十四年間因赴國外探親發生爭執,返國後即不斷發生爭吵,丈夫指妻子天天為了一些瑣事與她爭吵,整天叨念不休,並以搞外遇、包女人等誣指丈夫,甚至羞辱丈夫與前妻生的孩子,王姓老翁因受不了妻子嘮叨,二年前搬出住處,並將妻子與他通電話時辱罵的話語一一錄下,去年以不堪同居虐待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判決男方勝訴,准予雙方離婚,但女方不服,又向高院提出上訴。
王妻除強調雙方因討論離婚而生口角,並不足以認定夫妻同居期間有虐待一事外,也認為自己過去十幾年,精神情感全寄託在丈夫身上,怎堪被臨老拋棄,並強調自己不願離婚的主要原因在於「覺得沒有顏面」。
高院合議庭在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陳述,並檢驗相關錄音帶等證據後認為,雙方夫妻間誠摯相愛的基礎已根本動搖,並已達於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且又已無挽回之望,因此,雖然法院並不認為有所謂不堪同居虐待的情況,但仍以民法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駁回王妻的上訴,兩人仍被判決離婚。
老婆嘮叨77歲翁要離婚 衡斷「愛已逝」高院准了
【2002.05.02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高齡七十七歲的王姓老翁,因無法忍受小他十七歲的陳姓妻子,對他惡言相向、惡毒詛咒,以老婆太嘮叨訴請離婚。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以妻子嘮叨導致精神上不堪同居虐待的理由,並無法證明;但審酌二人已不再相愛、信任,達到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地步,依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仍判准二人離婚。
自從司法實務界,從寬認定離婚的要件後,類似本案這種「老夫老妻」訴請離婚的案例,在法院愈來愈多,法官判准離婚的理由,都是如同本案,引用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本案當事人王姓老翁和陳姓婦人,是在民國八十年間結婚,由於二人都是再婚,對老來再次覓得姻緣都格外珍惜。不料,王姓老翁說,婚後不久,其妻就開始不斷重複訴說自己如何遭前夫虐待、如何含辛茹苦扶養三個小孩等等,甚至更變本加厲地天天用「你是孬種,沒有種,你是女的不是男的」、「老往女人堆裡鑽」等不堪入耳的言詞辱罵他。
王姓老翁還說,其妻更曾在他出門前,惡毒詛咒他:「你會遭天譴,最好出門就被車子撞死,最好還是被撞得半死不活。」至他回家時,還發現家中門鎖已遭更新,根本無從入內,長期下來,讓他感到精神痛苦不堪,無法與妻同居,因此不得不向法院訴請離婚。
一審在去年八月十五日判准二人離婚後,陳婦認為她並沒有用不堪入耳的話,辱罵和詛咒丈夫,一審不該判准離婚,遂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受理後,認為王姓老翁,主張妻子過於嘮叨,讓他有不堪同居虐待的理由,並無法採信。
不過,合議庭認為,王某曾因無法忍受陳婦的嘮叨而離家近二年,且二人更因此發生嚴重爭執,陳婦甚至誣指王某有外遇、包女人,顯見二人已不再互相信任、相愛,參酌王某已七十七歲,為求結束婚姻關係,猶不惜和陳婦對簿公堂,且在高院審理中,一再堅持離婚,足見二人夫妻間誠摰相愛的基礎已經動搖,並達到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且又挽回無望的地步,應依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王某離婚的請求。
妻子碎碎唸 老翁訴請離婚獲准
【2002.05.02 聯合報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台北縣七十七歲王姓老翁,以不堪六十歲妻子嘮叨為由訴請離婚,一審法官認定王妻的嘮叨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判准離婚;王妻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高院雖認為王妻的嘮叨未達不堪同居虐待程度,但綜合其他事證,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仍判准離婚。
合議庭認為,王姓老翁因太太叨唸而離家,迄今將近兩年。王甚至遭太太誣指有外遇、包女人,顯見兩人已不再相愛、信任。合議庭另參酌王已七十七歲,為求結束此樁婚姻關係,猶不惜與太太對簿公堂,而王妻亦非全然不願離婚,足見兩造已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不過,王妻的女兒昨天不滿二審判決結果指出,過去離婚判決,老公打老婆,需要驗傷單等證據才判准離婚,為什麼她母親唸繼父幾句,就可判離婚,非常不公平,母親將上訴最高法院。
王妻的女兒說,繼父(指王姓老翁)在大陸已娶了一個老婆,來台後又先後娶三個老婆,她母親是第四任老婆。母親和繼父已分居兩年,因年事已高,想保留名節,才不願與繼父離婚。
王姓老翁十年前與現任太太結婚,兩人都是再婚。王起訴主張,他很珍惜這次婚姻,平日對太太呵護有加,但婚後,太太幾乎天天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與他吵鬧,整天疲勞轟炸,不斷以「你是孬種」、「你包女人」等言詞辱罵他,甚至於同床共寢時,故意以腳對著他的頭部睡覺,羞辱他或詛咒他「你會遭天譴,最好出門被車撞得半死不活」,使他的血壓不斷升高,雙手發抖,恐有中風之虞。
王妻則抗辯說,她已近風燭殘年,不堪再承受離婚的打擊,若判准離婚,來日將無所適從。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妻的行為已使王的精神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且侵害王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因此判准離婚。王妻不服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雙方夫妻間誠摯相愛的基礎已根本動搖,並已達於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且又已無挽回之望,雖然未達所謂不堪同居虐待程度,但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准許離婚。
嫌妻嘮叨訴請離婚獲准 女方將提上訴
【2002.05.01 ETtoday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1名70多歲的老先生以太太嘮叨、喋喋不休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定兩人難以維持婚姻,准許離婚,但女方覺得法官的判決不能保障婦女的權益,強調仍將提出上訴。
總是喜歡向老公碎碎念的女士可要注意了,有1名政戰上校退役、70多的王先生,不耐煩太太總是以一些瑣事整天在耳邊嘮叨不休,向法院訴請離婚,結果高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夫妻已不再恩愛信任,駁回太太不願離婚的上訴。
這對夫妻11年前結婚,雙方都是第2春,各自帶有3名兒女,王太太的女兒對法官的判決相當不滿,表示母親將提出上訴。除了為媽媽打抱不平外,女兒也認為如此的判決不能保障婦女的權益
夫妻相處難免爭吵,畢竟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過這起以嘮叨為由判決離婚的罕見例子,恐怕將對習慣”碎碎念”的夫妻有很大的警惕。
越洋訴離婚 婦人准休夫
【2002.05.05 ETtoday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夫妻失和,一方離家遠赴美國訴請離婚,另一方若拒絕赴美爭訟,結果是離家出走的一方勝訴,成功地持美國離婚判決,返台辦妥離婚登記手續。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公布一件請求註銷離婚登記案判決,揭示此一合法離婚的新招式。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案例,是賴姓台北市民控告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註銷離婚登記事件,承審法官認為,戶政事務所承認美國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的離婚判決,准許賴某之妻蔡女的離婚登記,於法並無違誤,判賴某敗訴確定。
賴某與蔡女於七十八年五月間結婚,籍設在台北市士林區,八十五年六月間遷到台北市大同區,在遷居之前兩週,蔡女赴美國亞歷桑納州定居,定居滿三個月之後,再訴請法院判決與丈夫賴某離婚。
在審判期間,美國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曾將解除婚姻的訴訟傳達給賴某,但賴某不予理會,並未出席審判庭,法官審酌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已處於無法挽回的狀況,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判決蔡女勝訴,准雙方離婚。
蔡女於八十七年三月返國,設籍於台北市松山區,並持前述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文件,到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依單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相關規定,先進行通報手續,賴某獲悉已被赴美兩年多的妻子辦理離婚了,即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於八十八年九月,函請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註銷離婚登記。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接著透過外交途徑,向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查證,結果獲證實離婚案確已判決生效,戶政事務所因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美國判決在形式上並不違背公序良俗,應予承認,乃駁回賴某的申請。
在本案爭訟過程中,賴某先是否認曾收受美國法院傳達的訴訟文件,例如解除婚姻申請書、通知書、宣誓書等,以致未能到美國法院應訴,但是,行政法院傳訊美國在台協會潘姓女職員到庭作證,證實這些文件已親手交付賴某手中。
另外,美國法院判決蔡女勝訴,准雙方離婚的審酌重點,是他們的婚姻已經處於無法挽回的狀況,並不是賴某所說的蔡女惡意遺棄。前述判決要旨,也是行政法院認定美國法院判決並不違背公序良俗,戶政事務所承認其效力,於法並無違誤的關鍵。
性.偷腥.錄影帶 妻子離婚勝訴還獲賠
【2002.07.02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擁有留美電腦碩士學歷的許姓男子仗著自己經濟能力佳,瞞著妻子到處向年輕女子放貸,並要求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並自拍錄影帶存證。沒想到,意外被女兒看到錄影帶,許某李姓妻子從女兒老師處得知後,才知道老公不但在外偷腥,還將性病傳染給她。在身心俱創下,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官不但判准離婚,還判決許某另賠償李女一百五十萬元。許某則因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刑二年六個月。
根據法官調查,許某藉金錢和年輕女子發生性關係,年齡層多在廿歲以下。也因為他專「吃幼齒」,不但被妻子控告妨害家庭,還因為和未滿十八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兩罪合併被判刑二年六月,即將入監服刑。
鑽研生機飲食的李女在七十五年間和許某結婚,婚後二人共生育二女。她向法官指出,和丈夫結婚已十七年多,婚後夫妻感情良好,沒想到在家中經濟好轉後,丈夫卻從八十八年起,以無能力還債的年輕女子為放貸對象,前後放貸金額高達一千三百萬元。
李女說,其夫藉著金錢放貸的方式,要求對方必須發生性關係,前後和至少八位年齡在十七歲至廿歲不等的女子有性行為,其中,多人被許某拍下性交錄影帶。因十四歲的大女兒無意中看到爸爸和陌生「姐姐」的性行為錄影帶後,行為出現怪異,經過學校輔導老師進行輔導了解並轉告她,她才知曉丈夫偷腥之事,前後並找到十七捲丈夫拍攝的性交錄影帶和光碟。
李女指出,她經過檢驗後,意外發現竟然染上性病,其夫還誣指她與人有染。如今發現原來是老公偷腥,並將性病傳染給她,她身心痛苦不已。更令她不堪的是,其夫拍攝性交錄影帶的目的竟然是怕借錢的少女不還錢,才拍下親熱過程,以備日後需要。因此,她不但訴請離婚,還要求賠償。
對於妻子的說法,許某卻振振有辭。辯稱是因為和妻子屢因宗教信仰和是否生育發生嫌隙,導致夫妻感情失和,妻子不但辱罵他,還拒絕同房,形成有名無實的夫妻。在得不到家庭溫暖下,基於正常生理需求,才會出入聲色場所。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某行為不檢,在外和多名女子性交、通姦,並感染泡疹病毒,其對婚姻不忠誠,李女訴請離婚應准許。且原告李女是因為許某才同樣感染泡疹病毒和PE菌,導致身體健康傷害,不啻是重大打擊,精神上痛苦無與倫比,許某應賠償非財產損害一百五十萬元,二人女兒的監護權也判歸李女。
接送妻子要收車資 離婚判准
【2002.09.10 聯合報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
新竹市楊姓女子的丈夫,婚後不僅規定房屋貸款等生活支出各分一半,還規定高價物品不能買、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接送上下班還要求支付車資,她受不了丈夫嚴苛的生活限制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丈夫有逼迫妻子按比例分擔的意味,雙方互助基礎有所動搖,判准離婚。
楊姓女子訴稱,丈夫在婚前彬彬有禮、細心有加,讓她很快陷入愛情陷阱,結果婚後原形畢露,丈夫每天記錄兩人人的消費支出明細,不僅要求分擔一半的房屋貸款,舉凡家中用品、水電民生開支、餐飲等任何花費都要各付一半,即使一個十元的燈泡也不例外,以丈夫名義購買的房子,還要求她負擔一半的裝潢費用。
讓楊女覺得「離譜」的是,她不會開車,上下班不方便,希望丈夫能開車接送,丈夫竟要求付車資才願接送,她都隱忍下來,過沒多久,丈夫又要她每月只能採購兩次食物、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水果只能吃罐頭水果、高價位的食品不能買、星期例假日也儘量回公婆家吃,她後來受不了提出抗議,丈夫堅持不能改,雙方自此形同陌路,她覺得婚姻已無持續的必要,雙方分居八月後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楊女的丈夫稱,他要求各負擔一半開銷和記帳,為的是家庭量入而出。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生活本應由雙方共同維繫,基於理性互信、互諒、互助,若一方堅持要另一方負擔生活家計,將使夫妻的生活限於金錢的囹圄,失去相互扶持的意義,被告記帳的目的,圖有量入為出的意義,但實有逼原告按比例分擔消費的意味,此一行為已使雙方的互助基礎有所動搖,且夫妻感情甚為淡薄,乃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