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本文出處IThome 電腦報 2004/11/21
正當台灣逐漸被各種選舉語言包圍時,各報出現了「網路分級明年十月上路」這則小新聞,該新聞內容引述某立委對所謂「網路色情氾濫」戕害青少年的憂心──跟過去出自朝野立委的眾多質詢一樣,完全不附任何具有說服力的實證資料-─的說法,接著報導新聞局廣電處某科長回覆明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為防止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觀看色情網站,將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實施網路內容分級,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普遍級四個標準,同時由新聞局籌組中的「網路分級基金會」主其事,以便與國際接軌。這則新聞雖小,但其所宣示的法律措施,卻是一個足以成為研究各國言論和資訊內容管制手法的經典對象,值得我們暫時拋開以未成年人身心保護的萬能感性藉口,誠實地做點法理分析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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