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Archive for 19 12 月, 2013

男子和代理孕母通姦 各判四月

without comments

另須給付已判准離婚的妻子五十萬精神賠償

【1998.04.29  聯合報   記者黃寅/台中報導 】

台中市一何姓男子的妻子不孕,兩人向積欠他們五十萬元的簡姓女子談妥,以免除債務為條件,由簡女當他們人工受孕的代理孕母,結果人工受孕不成,何姓男子與簡姓女子發生姦情,經何妻提出告訴,法官依通姦罪昨天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另也判決何妻所提離婚之訴,且何姓男子須給付離婚妻子五十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判決指出,卅四歲的何姓男子十年前結婚,因妻子患不孕症而未生育,兩年前何姓男子與友人簡姓女子(卅四歲)談妥,以人工受孕方式取何姓男子夫婦的精子和卵子,由簡女為代理孕母,條件是免除簡女積欠他們的五十萬元債務,並提供她生活所需。

判決書說,二年前第一次受孕失敗後,何姓男子自八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與簡姓女子發生多次姦情,簡女並在同年六月懷孕,後被何太太察覺,認為自己只是同意簡姓女子為代理孕母,並未同意與其夫發生姦情,於是提出告訴。

法官審理時,何姓男子坦承和簡姓女子發生關係,表示是經妻子同意以「自然方式」替他生兒育女,而且妻子知道兩人發生關係後已原諒此事。法官因何太太既提出告訴並訴請離婚,所以對何姓男子所辯不予採信。

另外,何太太在離婚之訴中,陳述婚後她為了治療不孕曾遍訪名醫,無論在精神和肉體上均受到極大壓力與痛苦,甚至併發慢性便秘需長期服藥,而丈夫又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因此除了請求離婚,並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五百萬元,法官判決何姓男子應給付五十萬元並與妻子離婚。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6 上午

代理孕母 衛署傾向不開放

without comments

【2002.05.23 聯合報   記者潘彥妃/台北報導 】

對於立委提案放寬人工生殖法相關規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翁瑞亨表示,衛生署正在研擬人工生殖法草案,預計年底送到立法院審議,雖然草案尚未完成,細節還未定,但以大方向來說,衛生署傾向不開放代理孕母,也不開放同居男女可進行體外授精。

翁瑞亨表示,關於代理孕母的爭議很多,衛生署在經過各方意見權衡後,還是傾向不開放;而對於立委提案不孕的同居男女,可以合法進行體外授精(如試管嬰兒等),翁瑞亨表示關於此,衛署也傾向不開放,因為非婚生子女不但在法律認定上頗為複雜,若開放可能對小孩不公平。

至於不孕夫妻精卵互贈問題,即若兩對夫妻不孕,在符合需求下互相捐贈精子、卵子,翁瑞亨表示這在目前的人工生殖辦法中也是許可的,只要把握住不知道捐贈者是誰的大原則即可。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5 上午

代理孕母 仍不放行

without comments

【2002.06.13 中國時報   記者黃庭郁/台北報導】

為了趕送九月立法院新會期審議,衛生署人工生殖法草案研擬進入緊鑼密鼓階段,目前原則大致底定;人工生殖受術對象限定婚姻關係夫妻,代理孕母及自境外輸入未經核可的生殖細胞禁止施行人工生殖。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翁瑞亨表示,由於精卵來源有限,民間原提議由官方設置具公信力的公營精卵捐贈與儲存單位,希望藉由國家力量強化勸募並增加精卵來源。但經討論後認為並沒有立即需求,加上各政府單位都在精簡人事,因此決定維持現行規定,僅醫療機構可接受生殖細胞捐贈,儲存及提供,不另設公益法人。

現行精卵捐贈規定限制,同一人捐贈的精卵有活產一次,就不可以再捐,對於已經做人成功但想要再有寶寶的不孕夫婦嚴格了一些,有學者建議放寬。衛生署表示審慎研究後再議。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5 上午

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惹爭議

without comments

【2002.05.23 ETtoday   記者黃春菁/台北報導】

多年來各界對「代理孕母」議題爭論不休,徘徊在生育權、女性權益、基本倫理道德等人權立場終不得正果。昨日立委賴清德等多位跨黨派立委召開記者會,於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時重申,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國家必須為不孕者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生殖法。但婦女團體長期對此法中的「代理孕母」存有質疑,認為這是種「傳宗接代」觀念下的父權思想,將再度把女性「工具化」。

立委賴清德、龐建國、簡肇棟跨黨派的聯合立委張蔡美、蘇盈貴,於昨日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明文規範「代孕」、「體外授精」、「精卵捐贈」等生殖技術,並加入同居男女也適用此法的規定,同時宣布將共同推動此法儘速排入審查議程。

立委賴清德表示,目前台灣有超過76萬的不孕者,如缺少子宮、精子濃度嚴重不足、身體機能不適合受孕等「生殖殘障」,基於人人皆有生育權的立場,不應剝奪人民傳宗接代的權利。因此,此法特別規定,人工生殖受術者不限於夫妻,同居男女也可適用此法,但只可行體外授精方式受孕,不可以代孕方式實施人工生殖。

另外,此法對於代理孕母的規範,需為20歲以上、未滿40歲的女性;曾結過婚、生過孩子;需依規定經過身體檢查及心理評估;代孕者與受術夫妻非為4等親內親屬,始可成為代孕者。

然而,面對「代理孕母」長期以來的爭議,立委龐建國說,其實有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利用女性身體、將女性「工具化」的剝削制度;另有一派女權團體則認為女性有其身為主體的身體自主權,在非被迫的情況下,其實是有其行為的自由選擇權。但龐建國表示,他對此2種論點皆表示尊重,但不認為這些論點可涵蓋70多萬不孕者的問題。

對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蔡宛芬回應指出,其實「傳宗接代」此一觀念,根本就是父權社會思想下的文化產物,逼得女性必須為了父系社會家庭的延續而努力生殖,若再通過「代理孕母」的立法,只會更複製女性身體的「物化」、「工具化」。

另外,針對另一種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看法,蔡宛芬表示,通常會選擇當代理孕母的女性,絕大多數為經濟弱勢,且基於社會長久兩性不平等的事實基礎上,社會無法幫助女性脫離普遍身為經濟弱勢的處境,於是她只能在迫於現實、「沒有其她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被物化的「代理孕母」或「性工作」。

她表示,另外關於支付給代理孕母所謂的「營養費」,其實更是變相的商業化,在代理孕母行之有年的美國,甚至已經出現專門「仲介公司」等問題,希望台灣在跟進歐美法律制度的同時,先審慎評估國內的社會文化條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立報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5/23/350-1306177.htm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4 上午

女兒當媽代理孕母

without comments

【2004.04.05   中時晚報   記者汪芸/綜合報導】

英國一名育有4名子女的3 7歲婦人,想要和第二任丈夫生小孩,連續兩次懷孕均告流產後,她的18歲女兒毛遂自薦,表示願擔任代理孕母,消息傳出後引發激烈爭議,提倡代理孕母權益的組織也勸這名母親三思。

愛丁堡婦人安德森最近向代理孕母組織「英國孕母」求助,在該組織網站上吐露心聲,表示現任丈夫沒有子女,渴望擁有自己的骨肉,她想為他生孩子,但她對請女兒擔任代理孕母 一事仍感到猶豫,且還未決定是要將胚胎注入女兒體內,還是直接用丈夫的精子讓女兒受孕。

已育有1名小孩的這位女兒亨特初步同意為母親做代理孕母,但此事勢必引起極大爭議。英國法律規定,在手術和相關費用少於1萬英鎊(約台幣60萬元)的情況下,請人擔任代理孕母 為合法行為。英國自1985年以來已有5百多名由 代理孕母產下的嬰孩,但一般找自己親人擔任 代理孕母的案例很少,過去僅有一起女兒為母親擔任代理孕母的案例。

安德森和第二任丈夫對媒體的報導不願置評,英國孕母組織勸告安德森應先嘗試人工受精,萬一失敗再考慮找女兒做孕母。格拉斯哥市一所醫院的精神醫學顧問表示,女兒若擔任母親的代理孕母,孩子出生後將對所有家人造成極為嚴重的心理影響。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3 上午

「怪叔叔」穿裙買胸罩 嚇到店員──出沒鬧區 渾身髒臭 掀上衣問尺寸

without comments

女性內衣店女店員表示,陳姓男子拿起內衣比對尺寸,女客見狀嚇跑。陳湘婷攝

女性內衣店女店員表示,陳姓男子拿起內衣比對尺寸,女客見狀嚇跑。陳湘婷攝

【2010.12.14 蘋果日報 陳湘婷、李文正╱台北報導】

北市東區出現變裝怪叔叔!一名壯碩的中年男子,日前穿裙裝現身女性內衣專賣店,指明要買胸罩,還掀起上衣露出自己穿的胸罩問女店員:「妳看嘛!我應該是要穿哪個尺寸。」由於他全身髒臭、言行怪異,店家最後報警處理,壯男才悻悻然離開。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3 上午

在外生子為「人工受孕」 不算通姦

without comments

【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詹姓婦人連生七個千金,林姓丈夫以傳宗接代為由,找公司女職員為他生了一個男孩並登記為長男。詹婦懷疑為通姦所生,但丈夫堅稱是人工受孕,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並未構成通姦,處分不起訴。

雖然林姓男子獲得不起訴處分,卻不試著求得妻子的諒解,反而多次毆打她,詹婦一狀告到板橋地檢署,此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三月徒刑,並判准卅萬元的精神賠償。

詹姓婦人表示,她自七十年嫁給從事建築業的林姓丈夫後,先後生下了七名女兒,但丈夫卻未善盡家庭責任,經常在外面花天酒地,為了顧全家庭和諧,她忍氣吞聲不予計較,但丈夫卻變本加厲與公司塗姓女同事發生關係還於九十年間產下一子,丈夫並將這名非婚生子認領為長男,她在傷心之餘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

對於妻子的指控,林姓男子表示兒子是他與塗姓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所生下的孩子,當時做這個手術是在桃園市的某一婦產科做的,這家診所目前已經歇業,絕沒有與塗女發生過性行為。

而塗姓女子則向檢察官證稱,她是林姓男子公司的會計,當時她與林協議以代理孕母的方式產子,如果生下男嬰則可獲得二百萬元的報酬,反之則一毛錢都沒有,而她總共施行二次人工受孕手術,均是取林姓男子的精子。她還說,前一胎因為是女兒,所以林沒有付錢也沒有領養,她當庭拿出一紙協議書為證。

檢察官認為,這起事件證人塗姓女子提出協議書,以及林、塗兩人的供詞,證明其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既然兩人間無任何性交的行為,林姓男子所為與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不合,故處分不起訴。

新聞眼》認定孕母或情婦 不可草率

【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報導】

林姓男子把一名非婚生男嬰突然抱回家,並自言是為延續香火,請公司女會計做代理孕母生出來的,檢察官偵辦時未追查是否真有醫師替兩人做人工受孕,就遽然認定兩人沒有通姦,似有可議之處。

一般要告妨害家庭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捉姦在床並拍照存證,這樣想賴也賴不掉;而這起妨害家庭官司,詹姓婦人雖然沒有掌握到「捉姦在床」的有力證據,但她丈夫將在外所生的兒子帶回家中,這個通姦的重要「證據」絕對不下於捉姦在床。

然而林姓丈夫卻表示兒子是以人工受孕所生,而塗姓女子也拿出一紙協議書「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最後認為兩人簽定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應堪採信」,因此處分不起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既然林、塗兩人提到是以代理孕母方式生出來的,就應該傳喚當時替兩人做人工生殖技術的醫師出庭做證,以釐清案情;更何況這起案件有疑點尚未澄清,如詹婦也已生了七名女兒,依照目前「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顯不符資格。

如果醫師違反施行代理孕母方式,將觸犯醫療法及醫師法,輕則罰緩重則解除醫師職務,相信沒有一位醫師膽敢拿著自己的前途開玩笑;而林、塗兩人到底是否真的為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還是另有隱情,缺了醫師這個部分,實在難以做為有力證明。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2 上午

第一遭 代理孕母公民預備會議 廿人代表

without comments

【2004.08.25 中國時報   記者張瓈文/台北報導】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將於本周末舉行預備會議,九十二位報名民眾中,廿人被抽選為代表,其中兩人是不孕婦女。主辦單位表示,公民會議參與者基本上排除利益團體,但不孕婦女只是與代孕議題有關,不能算是利益團體,不必排除她們參與。

代理孕母該合法或禁絕,衛生署經歷十多年討論沒有定論,決定尋求公民會議解套。本周末舉行預備會議,九月十一、十二、十八日召開正式會議。這是國內第一次就公共政策進行公民會議,結論雖然無法律效力,但衛生署將作為決策參考。

計畫主持人、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林國明表示,公民會議只召開一次記者會、沒有宣傳,仍吸引九十二人報名,算是不錯的成果。他說,這些人多是看了報紙來報名,將近七成是婦女,多數教育程度為大專以上,居住地以台北市和台北縣為主,年紀以三、四十歲最多。

林國明表示,報名者的職業分佈很廣,學生、家庭主婦、工商業者、媒體業者,還有醫生。為了反映人口異質性,主辦單位對報名者進行分層抽樣,抽選出女性十二人、男性八人,居住地分佈各區,年紀範圍也很廣,但教育程度比平均水準要高一些。

他說,報名者的動機各異,有人想更了解代理孕母,有人想「善盡公民義務」,有人想表達不孕婦女的心聲,還有人言明是代理孕母的支持者。

林國明表示,公民會議開放所有公民討論,不孕婦女也是公民成員的一群,沒有必要過濾,也不該把她們視為利益團體。

本周六、日舉辦的預備會議中,廿名代表將上課及閱讀獲取代理孕母的基礎知識,並討論出正式會議要討論的子題和議事規則。兩天會議中,台大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何弘能將解說人工生殖技術、台大社會系教授吳嘉苓介紹代理孕母歷史、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解說代理孕母的法律爭議、高醫性別研究所教授陳美華分析代理孕母的社會爭議。

林國明表示,為避免上課資訊偏頗,師資和教材都經過執行委員會同意,執委會成員包括支持和反對代理孕母的各方成員。經過上課的代表們九月參加正式會議時,將聆聽專家及利益團體以類似證人的角色提出證言和主張,並和他們對談,最後作出支持或反對代理孕母的結論和理由。

陳昭姿:廿人結論難抵立院民意

【2004.08.25 中國時報   張瓈文/台北報導】

爭取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認為,公民共識會議的廿人根本不具公民代表性,衛生署若依此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將來法案在立法院勢必面臨嚴重考驗。立院只要質疑,「廿名代表和兩百多名立委,誰比較有民意基礎?」衛生署就啞口無言。

陳昭姿表示,公民共識會議最後抽選的廿人雖然包括兩名不孕婦女,但不表示這些人能反應民意。她指出,藥品臨床試驗如果只找來廿人來做實驗,一定不能代表母體,實驗結果只能以個案認定。自然科學都有這類限制了,社會科學的範圍更廣泛,廿人怎能代表台灣公民的意見?

她說,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口來說,廿人實在太少,要說這些人的意見是「公民共識」,科學基礎上站不住腳,不足以說服大眾。

她認為,代理孕母要不要立法禁止或合法化,衛生署歷任五任署長都無法決定,最後想到用公民會議來尋求突破,但預期仍然不會有結論。陳昭姿指出,代理孕母的爭議討論多年,許多立委對這項問題有深刻的了解,也有一定的看法,衛生署如果以廿人的討論結果為政策依據,將來出爐的草案怎麼在立法院說服看法不同的立委?

公民會議 須達共識 形成結論

【2004.08.25 中國時報   記者張瓈文/報導】

「公民會議」意指邀請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針對爭議性的政策,事前閱讀資料並討論,設定他們最想探查的問題。然後在公開論壇中,詢問專家這些問題,互相辯論做成判斷,最後將討論共識寫成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並供政府決策參考。

公民會議起源於丹麥,曾有十七個國家針對公共政策舉辦過公民會議。韓國和日本曾就基因改造食品、基因治療、基因篩檢、複製人等議題舉辦公民會議。還沒有任何國家以公民會議討論代理孕母。
一般來說,高度爭議、涉及價值衝突、需要政府政策回應的議題,最適合以公民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結論不是只有贊成或反對的「是非題」,而是必須詳述贊成或反對理由的「申論題」。

公民會議和公聽會的形式和精神有差異。公聽會的參與者多是與議題相關的利益團體,公民會議參與者則是一般公民。公聽會著重參與者的意見表述,而非彼此溝通,參與者不見得對事件有充分的資訊;公民會議著重溝通討論,必須達成共識。公聽會不必形成結論,公民會議必須作成結論。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0 上午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相關報導

without comments

【2004.09.18 聯合晚報   記者何思祁/台北報導】
民國74年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究竟應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也開始爭論不休,迄今將近20年。為解決延宕多時的代理孕母議題,衛生署破天荒舉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今天公民小組可望做出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結論,最可能受惠的是因先天或後天疾病而失去子宮的不孕女人。

今日,會議進入最關鍵的第三日議程,參與討論的公民小組,將於下午3時,提出一份結論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衛生署長陳建仁也將出席,接受這份結論,並將作為政府部門參考開放或禁止代理孕母的重要依據。

經過9月11日、12日兩天深入了解、討論醫療、法律與社會等面向,18位來自社會各行各業的公民小組成員,初步達成共識,已經一致贊成「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所謂的前提是,代理孕母的委託者應限於已婚夫妻,男女雙方精、卵健康,女方因先天或後天子宮疾病而無法懷孕者,可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為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長期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權威人士指出,若照公民會議結論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目前有三類對象最可能受惠。一是先天沒有子宮或子宮萎縮者,二是後天流產、或因疾病子宮無法受孕者,第三則為身體不適合懷孕生子者。

據了解,前兩者的認定較單純,但第三者的認定,則有很大的灰色地帶,恐將成為未來執法時的一大考驗;另外,法規單位做過研究,結果發現代理孕母的複雜度,比行之有年的捐精、捐卵還要單純。

代理孕母 限有生產經驗本國人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延宕十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公民共識會議昨天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可能受惠者包括精卵自備卻少了子宮、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數度實施人工生殖仍無法懷孕的夫婦。

這也是台灣健康政策透過公民會議結論形成共識,並決定法規走向的首例。

公民小組十八名成員昨天下午對外公布他們集體討論後的結果,並將報告送交政府有關部門做為決策參考;衛生署署長陳建仁聽完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報告後則承諾,將在半年內完成代理孕母特別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代孕者資格方面,由於公民小組成員擔心弱勢的外勞可能被迫從事代孕行為,所以,代孕者只限於本國人,不但要年滿廿歲,還需有順利懷孕生產的經驗,若是已婚代孕者,則需配偶點頭答應。

結論報告中建議,政府可以針對代理孕母單獨制定代理孕母法,並以特別法明確定義代孕生下的子女,母親應為卵子所有人,以釐清親權。

這一主張將打破過去民法所稱,母親就是「己身所從出」的定義,進一步確認代孕關係中的親屬關係。

在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大前提下,委託者應限於已婚配偶,夫妻雙方精、卵均有受孕能力,女方因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或因病無法懷孕,以及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的不孕者,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專家建議 嚴審代孕 訂出罰則

【2004.09.19 聯合報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台灣一旦開放代理孕母,將開亞洲風氣之先;美國部分州和英國則允許代理孕母。國內不孕生殖專家強調,必須有嚴格的審查機制,也要把罰則訂出來。

十多年來,不斷為不孕婦女發聲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昨天面對會議結論,不斷以「很驚訝」、「刮目相看」回應,難掩興奮之情;她還是不放心地表示,衛生署應訂出時程,才不會讓不孕婦女再度失望。

最令陳昭姿驚訝的是,公民會議結論裡將因病無法懷孕、曾經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者,納入可以委託代理孕母的範圍內,這比過去討論過的範圍開放,許多婦女都是不明原因的不孕。她表示,以前大家認為收養優於代理孕母,很高興報告結論尊重不同選擇。

有醫師說,代理孕母問題紛紛擾擾了十多年,有些婦女等不到合法的那一天,自行找代理孕母,但有更多婦女變成「傷心檔案」,就算立法通過,卵子可能也無法使用,有些婦人甚至進入停經期,這輩子無緣擁有自己的子女。

生殖醫學會理事長張明揚建議,應有嚴格的審查機制,否則很可能有不少人會假造資料,或乾脆不申報;另外,罰則的訂定也很重要。

對於公民小組成員將數次實施人工生殖都失敗的人也納入委託者範圍,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李茂盛抱持較保守的態度,認為不宜貿然開放。他說,這些婦女雖占不孕者的多數,但界定困難,未來立法時,應以沒有子宮,或子宮受到嚴重破壞、失去懷孕能力的婦女為優先。

醫界部分人士也主張,政府未來在制定法律時,應嚴守無償精神這道防線。李茂盛說,一旦無償這道防線失守,種種商業和仲介行為就會出現,造成嚴重後遺症,法令制定時,或許可考慮無償中的有償,即像器官捐贈或精卵捐贈,給予一些營養或慰勉補助等。

強烈反對代理孕母合法的萬芳醫院主治醫師張立明說,若非走上合法一途不可,政府一定要嚴禁代孕商業化,避免鄉下低階層婦女迫於經濟淪為工具,並明文保護代孕者權益,比照以色列,容許代孕者在產後一定期限內反悔。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結論報告昨天出爐,衛生署署長陳建仁承諾在半年內完成特別法草案。陳建仁說,未來包括健保給付範圍、終止懷孕、居家隔離等問題,都可透過公民共識會議討論,做為政策制定時的重要參考。

陳建仁:半年內 提代理孕母法草案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國內首度舉行的「公民會議」經過5次討論,昨達成共識,建議政府「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而衛生署長陳建仁也隨即回應,將採納公民會議的共識,半年內提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希望一年後能完成立法。

參與公民會議的18名代表一致認為,生育是基本人權,社會不應要求不孕者以收養小孩來滿足生育下一代的需要,因為收養和代孕是截然不同的觀念,不能相互取代,不孕者有權選擇代理孕母,以獲得營造健全家庭生活的機會。

會議成員也都贊同,開放代孕可能損及某些人權益、影響社會秩序,所以須嚴格管制。依共識,未來委託代孕者應為已婚夫妻,雙方精、卵有受孕能力,而女方先天或後天缺乏子宮、因病無法懷孕、或曾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者。

換言之,未來代理孕母合法後,精、卵都須來自委託夫婦,代孕者只是單純提供子宮,以免產生母親認定的困擾。

至於代孕者的條件,公民會議認為,應限本國人(以免外勞被迫從事代孕)、年滿20歲、曾有順利懷孕生產經驗、已婚者應經配偶同意、且身心健康事先經專業評估通過。

不過,與會者對代孕應否有酬勞,並無共識。贊成有償制的人主張,代孕者身心都付出代價,理應有適當的勞務所得;但主張無償的人擔心,若有報酬,代孕恐成商業行為,可能導致低收入婦女被迫進入代孕市場。

公民會議建議,對代孕過程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如胎兒異常、代孕風險等),應以契約明訂權利義務關係,衛生署應設「審查委員會」嚴格把關,以保障胎兒最大利益,代孕者的身體自主、醫療自主權,以及委託夫婦的權益。

陳建仁表示,公民會議的共識,極具知識性、合理性、可行性,是一歷史創舉,也為延宕近10年的代理孕母立法問題,提供重要參考;衛署將由國民健康局、優生保健委員會在半年內擬出「代理孕母法」草案,儘速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但未來法案的細節是否完全依照公民會議共識,還須經審慎討論。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 為「審議式民主」立典範

【2004.09.19 民生報   記者薛桂文/報導】

代理孕母議題歷經5任署長、無數次會議討論,政策始終不定,18名來自天南地北的民眾卻在兩星期內、5次會議後就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不僅效率高,其決議品質也獲得外界相當高的評價。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林國明指出,此次與會者原本立場各不同,但經反覆討論,最後除對代孕應否有償、不孕治療是否納健保給付無共識外,其他部分都有思考周延的結論,是「審議式民主」超脫「敵對式民主」的最佳寫照,也顯示台灣人民的素質,絕對有能力理解、討論複雜的社會議題。

多年來爭取代孕合法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本來不贊成以公民會議討論此一議題,她昨天也改口,對這次會議「刮目相看」;因為與會者的意見遠超過預期,像他們認同領養不應與代孕混為一談,且委託代孕者可包括後天、因病無法生育者,比起許多專家的立場更為開放。

她表示,以往討論代孕合法化,多半只限先天無子宮的女性,但有此問題者畢竟極少;不孕者更常見的是因病無法生育、或不明原因,即使經歷多次人工生殖技術,仍無法滿足「子」望,未來若能允許這些人尋求代孕,將造福許多家庭。

不過,長庚醫院台北生殖內分泌科主任張明揚認為,委託代孕的條件較寬,執法時恐須更嚴格,因為台灣人擅鑽法律漏洞,目前代理孕母未合法,就有許多人偷跑,未來開放後,尤須提防遭濫用。

此外,「有無報酬」是代理孕母最受爭議的部分之一,此次公民會議並無共識,未來衛生署擬訂法條時,勢須處理這個燙手山芋;如果無償,肯義務懷孕的人恐不多,而有償又會引發商業化的疑慮,是否會因此延宕立法進度,仍待觀察。

儘管非十全十美,衛生署長陳建仁對公民會議的結果,顯然非常滿意,他說,未來衛署會多利用此一機制來討論公共政策,諸如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防疫的隔離規定等,都可先聽取民眾意見,作為制訂政策的參考。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47 上午

櫻花鉤吻鮭 要找「代理孕母」

without comments

【2005.01.13 聯合報   記者柯永輝、陳秋雲/豐原報導】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於去年艾利風災後,調查櫻花鉤吻鮭生態,只剩1500多尾,比去年春季減少一半。公園管理處除了重建棲地,也將到日本學習把鮭魚卵植入虹鱒體內的「代理孕母」技術,加快復育腳步。

雪霸管理處長林永發說,賀伯颱風導致櫻花鉤吻鮭生存危機,管理處在86年間把武陵農場七家灣溪上游公告為櫻花鉤吻鮭保護區後,大量收回農耕地並造林,加上與學術單位合作復育近八年,櫻花鉤吻鮭才恢復舊觀,約有3000尾。

去年7、8月間,敏督利和艾利風災接連來襲,導致保護區的觀魚台和雪霸武陵管理處前的武陵路路基毀損,許多泥沙流入七家灣溪,嚴重破壞櫻花鉤吻鮭的棲息生態,雪管處也在去年秋末委託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曾晴賢教授的生態工作團隊,上山普查櫻花鉤吻鮭生態。

曾晴賢說,風災過後的櫻花鉤吻鮭數量只剩1500多尾,比去年春季普查的3000尾少了一半,其中大型成魚300多尾、中型成魚和幼魚各600多尾。

曾晴賢也發現殘存的國寶魚體型消瘦,研判是因為風災後棲地高度落差變大,鮭魚需要花費更多能量在移動上,且七家灣溪底部土質不穩定及細粒化,導致水棲昆蟲等鮭魚食物來源嚴重缺乏等因素造成。

風災後的櫻花鉤吻鮭分布,也出現不均衡狀況,尤其是溪中的深潭、洞穴被沖毀,高度落差加大,大型魚迴游產卵困難,多集中在七家灣溪下游,對族群更新非常不利。

林永發憂心的認為這是國寶魚繼84年賀伯颱風後的另一浩劫,但曾晴賢認為這種結果可能對整體族群比較好,因為依七家灣溪棲地的食物來源和空間等估算,最佳承載量約是2000尾櫻花鉤吻鮭,且只要天候良好,一尾魚可產下300到500顆卵,假以時日,應可恢復舊觀。

不過雪管處為了避免國寶魚被「自然淘汰」,除了與學術界合作重建棲地、重新育種,今年也將到日本學習「代理孕母」技術,將鮭魚卵植入虹鱒體內育種,加速復育。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44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