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相關法規介紹
在反盜版意識高漲的情況下,終於開始有人注意到著作權的問題。
很多人以為著作權只屬著作的創作者,而也只有擁有著作權的人才擁有發表或複製該作品的權利;然而,根據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佈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是指作品在完成時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這兩個權利並非永遠共存。「著作人格權」傾向於說明作者與其著作之間不可分割的關係,也就是確定作者著作人格,此著作人格權永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著作財產權」則是在規定著作的所有權,享有此權利的人才擁有重製及發表的權利,可以透過轉讓或授權,而形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分屬二者的情況。
根據著作權法,作者在完成作品時即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任何人在未經著作財產所有人同意下皆不可任意重製及散佈。但在網路盛行以及盜版猖獗的情形下,校園內的盜版及資訊大量複製的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學校、教育部和智財局等也因此擬定許多法關法令,同時也有許多介紹盜版問題的網頁及報導。然而,在校園中相當重要的學術作品一環卻遲遲未受到重視,在各法令規章內,我們並沒有看到太多針對此問題而衍生的新法令出現。
就著作權法來看,若非用於營利或者大量複製,屬於個人行為的抄襲剽竊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足以規範。各個學校的校規中,對於學生學術論文的抄襲剽竊也無嚴格規定。一旦經審查確定有抄襲舞弊的情況,則在校者多以不及格論、已畢業者將撤銷學位並追回証書。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則明文規定,有抄襲、造假或任何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發生時,將依情節輕重而有追回獎金和補助費用、撤銷學位或者是停權的處份。
有鑑於教師抄襲事件時有所聞,教育部於1999年月頒定「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但其中並未有明確的懲誡規定,而是要求各大專院校各自擬定懲誡辦法。針對此處理原則,台灣大學於2000年底通過「台大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對教師的抄襲事件做出詳盡的因應辦法。雖然在轟動一時的呂安妮事件之後,台大並未有重大的抄襲事件傳出,但校方仍相當重視此一環結,因此對教師抄襲的處理採取較嚴厲的懲誡方法,情節輕者停職,重者甚至可能遭到撤銷教師資格的處份。在通過此處理方法後,台大成為全台第一所訂出因應方法的大學。其他學校也快速跟進,例如師大(於2001年一月通過)和成大(於2001年十一月通過),對教師抄襲的處理都和台大一樣採取較為嚴厲的處理方式。
從各項法律及規定中可窺見一普遍情形:無論懲誡方式嚴格與否,對於抄襲剽竊的定義都相當模糊,亦無明確的界定方式。此情形可歸因於「抄襲」的認定有其難處,無論是想法、概念的引用或者是特定字詞、句子、段落、甚至是文章的抄襲及改寫,在法律條文中無法逐一規定。所以在所有的著作權相關法規中,這一部份成為相當模糊的一塊死角。
放眼國內的各項法律規定,對學術上的抄襲剽竊行為都沒有嚴厲或者有效的懲誡方式。除了對聘任教師有較為明確且嚴格的規定之外,其他的抄襲剽竊行為都只是消極的追回校方或外界給予的學位及獎助金,而沒有對抄襲者做出具體的責罰。相較國內對於著作權的尊重及認識已有逐漸提升的趨勢,對於抄襲剽竊等事的嚴重性也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於此同時,我們卻沒有看到立法方向朝此目標前進。或許是礙於構成抄襲剽竊的行為難以定義,國內至今仍未能制定出對此問題具體而有效的法律規章。但如果立法速度遲遲跟不上腳步,總要類似的案件發生時才能發現法律上的種種漏洞,且無法拿出具體有效的法令以因應現今面臨的困境,甚至是將來可能發生的難題。目前光憑校方自行擬定對應辦法來處理,將永遠只是治標不治本的防堵政策而已。該如何清楚定義著作權上的這塊灰色地帶,讓著作權的觀念真正落實於人心,做到從小教導國人正確著作權觀念的根本動作,才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