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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男孩穿裙子上學抗議學校禁止男生穿短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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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韋赫特穿著裙子抗議歧視性校規,支持他的學生舉著橫幅

克里斯•韋赫特穿著裙子抗議歧視性校規,支持他的學生舉著橫幅

【2011.05.11 新浪新聞】

克里斯•韋赫特(Chris Whitehead)是一名12歲的學生。近日英國天氣轉熱,而他所在的平頓鄉村學院(Impington Village College)規定女生在夏天可以穿裙子,男生卻不得穿短褲。學生們對此一直有所抱怨,于是克里斯決定以穿裙子的方式抗議歧視性校規。

克里斯說:“夏天的時候,女生可以穿裙子,而男生卻不能穿短褲,大家都熱得無法集中注意力。這一規定簡直就是‘愚蠢的漏洞’,它歧視了所有男生。今天我會一直穿著裙子,抗議這種規定。事實上,裙子和褲子就差了中間的一個隔斷,我感覺我的行為一點都不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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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4 上午

代理孕母法規新探--由衛生署長之施政理念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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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篤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新任衛生署長詹啟賢於立法院答詢時,宣佈支持開放代理孕母。這項宣佈揭露了詹於衛生署主管會報的指示:「保健處研擬的人工生殖法草案,開放代理孕母為時勢所趨,應予許可;但可開放的條件,宜就醫學、倫理、法律等各層面詳加規範,以杜爭議。」(註一)。如報章媒體報導:「這個消息傳出,讓長年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醫界及不孕婦女欣喜不已。」(註二)。這項人工生殖法的重大變革,滿足某些醫界人士與不孕症婦女的慾望。然而,這政策宣佈卻引發更多的爭議,意味著代理孕母政策本身,蘊含相當複雜的意義和權力關係。

如果說,自人口政策由國家禁忌化為國家政策後,台灣對由美國傳入的醫療高科技呈現相當高的接受度;但在接受代理孕母方面,則呈現了相當保留的一面。早在一九八六年七月,衛生署公告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倫常綱領時,原則上即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四年公佈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則明文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六年元月舉行首次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討論「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時,也決議排除代理孕母。直到一九九六年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瓶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現支持的力量。不孕婦女在立委的支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草擬的人工協助生殖法將代理孕母以一案禁止,一案有條件放寬的方式並陳,代理孕母首次浮出台面,但仍以禁止的方案為優先考慮(註三)。在法案沿革的過程中,民法親屬篇的相關規定及這些規定所伴隨的倫理道德體系,是一般視為禁止代理孕母的主要原由。詹啟賢署長的施政方針,似乎有著促使代理孕母擺脫民法親屬篇束縛的意義。但民法親屬篇所代表的主流政治思維是如何被挑戰呢?新任署長又以什麼方式挑戰民法親屬篇呢?女性與家庭的關係又如何為新的政策實踐重塑和轉變呢?

代理孕母政策開放的宣示,並非全然由政府或醫學專家主導,不孕婦女的遊說和不孕家庭的爭取社會支持,促使此議題浮現公共舞臺,甚至顛覆了支持民法親屬篇強力制約力的主流論述。這一切都以「要有自己的小孩」為出發點。對開放代理孕母遊說最力的,可說是自身受困於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而經歷求子困境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兩年多的時光,陳挺身而出是希望藉由科技之助,解除不孕婦女婚姻生活中的種種困境。而關於代理孕母可能造成家庭社會衝擊的討論,則以各式的風貌存在大眾媒體。政策宣佈開放當時,中視劇場的「姻緣花」連續劇,描繪代理孕母介入別人家庭的劇情(註四)。類似七月十日報載不孕的女子,找尋代理孕母卻失去丈夫的新聞(註五)。聯合報記者楊珮玲則描繪了一對台灣夫妻遠赴美國花一兩百萬元,歷經波折尋找代理孕母的求子生涯。不論是政策遊說或求子嘗試,蘊含著對生兒育女的渴望。對如此渴望的同理心,可見於當時的政策討論中,時任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理事長的王如玄律師即言:「不孕者當然也可以透過『收養』等方式獲得小孩。但這樣的要求陳義過高,忽略『想要鋪要擁有自己小孩的心理滿足感』是人類天性,不論男女皆然。」(註六)。在這同理心的導引下,作為現代科技之一的代理孕母,在政策變革中,是否成了解放婦女囿於先天限制的良方,值得深入探討。

支持婦運的人們,對開放代理孕母政策則由呈現有條件的支持到全盤否定的態度。其中共同的擔憂,皆是害怕代理孕母制度演變成為商業買賣,造成女性身體商品化的情境。而其中有條件支持的,可以時任婦女新知秘書長倪家珍的看法為代表,倪表示:「台灣很多女子在環境的父權道德下已透不過氣來,如果新的制度可以讓女子在人生道路上有一個幸福的選擇,她贊成代理孕母的制度,如果是因為父權加諸在女子傳宗接代的壓力,則代理孕母也可減輕其壓力。」倪的觀點是由前述對不孕婦女的同理心出發(註七)。然而,持全盤否定的女權會理事長黃淑英認為:「如果這些婦女的痛苦是來自父權社會的壓力,代理孕母的合法化未根本解決壓力本源,反而增加為尋找代理孕母前往第三國或貧窮國家的問題。」(註八)。簡錫皆、劉毓秀、徐佳菁指出「代理孕母是由父權體制的『傳宗接代』觀念所催生,女性在此項法律中只淪為服務父權的生育工具。」(註九)。反對父權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成為反對代理孕母政策的主要理由。醫療科技究竟如何和父權價值與經濟邏輯產生關聯性?其間又是否會促成女性子宮的商品化呢?而署長積極推動代理孕母政策,又是在什麼樣的醫療觀下進行的?在現有的父權體制下,這醫療觀開創了什麼樣的醫療與政治經濟的關係?現代醫療科技又代表了什麼樣的父權統治?

一九九八年二月,新任衛生署署長詹啟賢提出了五大施政理念「醫療法規鬆綁化(Deregulation)」、「醫療服務多元化(Diversification)」、「衛生行政分權化政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公立醫院轉型化(Privatization)」及「生藥科技產業化」(Industrialization)」。署長的理念表現了對某方向歷史發展的反省,「必須把視野放大、把眼光放遠、觀察到整體社會(尤其是政治經濟)的變遷。」(詹啟賢,1998,頁3,括弧字均為作者所提示)。但由於缺乏對權力不平等關係和現代醫學之限制的警覺,此施政理念是站在鞏固現時醫療版圖中的既存勢力,所勾勒出的施政方針。

首先,詹文主張醫療法規鬆綁化。這理念的提出是以對我國醫療發展的特殊了解為背景:「民國七○年代,我們因著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的規範,有效的增加了醫療資源,全面地提供了醫療品質,這些醫療政策已漸漸的完成了歷史性的階段性任務」。在這樣的問題理解下,詹文以務實的態度提出四點作法。其中定期檢討修正過時過多的法規、訂規不以防弊為唯一考量、並考慮執法成本及能力,是切中時弊的,代表著不僅是衛生界,也是國內法律規範的體制問題。然而就詹文主張「尊重民間產業自由發展」這項,主要依據為「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應於醫療衛生發展的歷史脈絡中詳加檢視其合適性。在此不難發現其所宣稱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規「全面提升了醫療品說法」,是悖離史實的。其實政府自前述健保運動以來,嘗試解決偏遠地區醫療問題的努力並未因「大有為的政府」施政而落實。相反的,大有為政府的醫療政策反而加速了醫療資源往都市集中的趨勢,偏遠地區的基層醫療仍未解決,隨著醫院的興起,一般地區與都會區醫療資源的落差更是加大(江東亮 1998;胡杏佳等 1995)。在如此的歷史脈絡中,放任民間產業自由發展,相當值得爭議的。

其次,詹主張衛生,詹主張衛生服務多元化,指的是「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健保體制的多元化及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並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及依法得以繼承」。如此的施政理念意味著以科技導向費用相當昂貴的醫療體系來滿足人口老化所產生的社會需要。

詹文所主張的「依照醫療產業垂直分工的概念,以急性醫療為基礎,向前可以發展預防保健服務、以及民間救護車體系;向後可發展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日間病房及居家照護等各類型的長期照護設施」。這時是生活基本需要,尤其老年人口是全面醫療化的構想。而以健保為媒介,一切可醫療化的需求卻產生具大的商品利潤,新開放出的商機,隨著開放保險人加入競爭,及醫療機構商品化的兩項措施,將醫療保險和輸送兩大體系皆置於現時已然龐大的醫療財團人脈掌控之中(註十)。

衛生政策施行時,衛生署傾向以民間企業為媒介來解決問題,而較少反省衛生行政體制本身的問題。事實上,衛生行政分權化,可視為反省現實主流政治管理常模的努力。如此的呼聲存在許久,自七○年代大學雜誌之始,便有精簡政府層級,落實中央地方分權的呼籲。其能否實行,端視主流政治整體的變化,恐非衛生署可獨自完成如此的改革。但是公立醫院的轉型化(英文直稱為民營化),加上與經濟部財團法人生技中心雷同的生藥科技產業化的政策,更是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可見現時的衛生署長的施政理念,是向民間企業開放的醫療「民營化」。

簡而言之,詹的施政理念,是以發展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為主軸,以醫療體系民營化來滿足現代化過程中,日益呈現的複雜人口需求。然而與過去他所謂的「大有為政所謂的「大有為政府」施政方針不同的是,透過民間企業,來達成重建並擴大醫療體系的目的。這由醫院所有權的法規鬆綁、公立醫院民營化、及健保改制等三個方面來達成。在醫療院所所有權方面,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並得以合法繼承等措施,解開了醫療生產工具財團化的法律束縛。過去保障醫療本身為非營利的道德事業,不可受商業干擾的大門已被打開。在醫療提供者方面,積極促成公立醫院的轉型化,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而在全民健保的改制方面,開放多元保險人體制,允許民間企業集資參與,商業機制成為全面擴張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基石。詹的理念,具體落實了前述連蕭新興政權以自由市場、自給自足的方式推行國家衛生福利政策的趨勢。與市民社會中自發性團體的反對健保公辦民營的主張相較,此施政理念的公佈,重複了政府與民間社會相衝突歷史脈動。這是一個由上而下的決策父權施政模式(蔡篤堅、李玉春,1997)。但其自給自足的財務管理方式,已全然為民間企業構成的市場機能取代。

在衛生署長詹啟賢意圖透過民間企業的參與,來重建並擴大醫療導向的醫療照護體系之理念下念下,回顧已完成草案中達成共識的條文,可更深入了解目前代理孕母所蘊含的意義。

首先,衛生署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已然決議,代理孕母限制在20歲以上,40歲以下,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現」育有子女者才合格。嚴苛的限制,主要目的是要保護受助者預防被代理孕母帶走小孩。其次,代理孕母只是借用子宮,而在精子與卵子方面,必須是先生的精子與太太的卵子。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斷的基礎,凸顯了代理孕母子宮工具性的地位,而孕母本身也暫時成為受助家庭的生育工廠。讓孕母成為工具、工廠的不是政治經濟關係,而是血緣的觀念,政經邏輯只是落實藉科技延續血緣的媒介。最後,受助者必須提供一筆醫療費用給醫療院所,作為代理孕母的費用(註十一)。而政府更促成醫療院所民營化合適商業市場自由競爭時,女性子宮「商品化」難以避免。更重要的是,當以嚴苛的限制來規範代理孕母,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準的基礎,加上民間企業的介入,父權與商機糾結的情境,如何保障代理孕母或可能成為代理孕母的候選人,成為重要的課題。

然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絕非僅依個人自覺所能竟其功,因為所要對抗的,是以醫療為名之系統性政經力量。回顧終戰後醫療與政治經濟關係互動中形塑的父權政治演變,發現現代醫療所蘊含施政理念或權力不平等關係,相當程度地剝奪女性集體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延續了特定的女性社會性別、甚而延續了父權政治的霸權。一九五○至一九七○年代家庭計畫的實施,限制了蔣宋美齡媒介中美關係和中國婦運經驗,所奠立的「母儀天下」的婦女集體公共參與可能。結果是造成女性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被剝奪,形成以家庭為主的個別婦運活動(郭文華,1997)。而現代醫學在台灣地位的持續鞏固,也支持了也支持了台灣民間社會的女性社會性別認知,一度限制女性擔任內外婦兒科醫師的機會(Cheng,1997)。一九八○年代的「辦理群體醫療中心計畫」及「籌建醫療網計畫」等,不僅加強了女性勞動力應受限於家庭、並為較經濟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更合理化了執政當局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方式。更重要的是,本地醫政官僚菁英持與Alma Ata宣言類似的理念,扮演台灣加入世界醫療霸權的有機知識份子角色。而Navarro所描述的全球化「國際資產階級」,有個限定甚而強化既存女性角色的父權面向(1986)。對台灣而言特殊的是,目前署長的施政理念,仍是依著由上而下、不惜與民間反對勢力衝突的醫療民營化政策(行政院衛生署,1997;搶救全民健保聯盟,1998)。在此施政理念下開放的代理孕母政策,是以公權力合理化市場機制延續家族血緣關係的意義。戰後台灣的醫療政策,在追求現代化的世界趨勢中,合理化了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邏輯,不僅剝奪了女性集體公共參與的機會,更以公權力合法化市場機能與民間企業,有著將經濟上弱勢,但符合保障購買者條件的女性,拋到市場化的醫療院所間零售的社會效果。公共領域不僅缺乏女性集體參與的空間,反而引入商業機制延續血緣為主的父權家庭觀。

討論代理孕母爭議時,尤其應注重科技之名背後的系統性政治經濟力量,這些力量的存在意味著,若僅呼籲個人的自覺,沒有相應對抗政經體系的策略,成效將相當有限。如何開創集體的力量,或超越前述政經邏輯賦予代理孕母極端血緣中心的父權意義;或形成有相同需要或經驗的婦女,集體經驗交流的機會;或直接與統治政權做正面的對抗,都是可能的思考。然而,在台灣民間力量從未能成功地依集體的需要與期待由下往上地形塑政策時,如何形成女性或支持女性反省目前舍目前社會性別角色的力量,由不同方向喚起群體自覺,將是行動的重點。在此支持婦運者應注意同理心可扮演的角色。如是否能在長期推動代理孕母的陳昭姿,於激烈意見相左的公聽會中落淚時,予以集體的同情或支持。這或許是目前台灣女性主義運動多元化發展後,值得尋思的課題。
本文改寫自「由母儀天下到代理孕母:質疑父權觀點的終戰後台灣醫療政治經濟學」,原論文發表於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台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協辦之「醫學/性別及其不滿」討論組,第三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思亮館國際會議廳,4月24日-26曰,1988。

註 解:
1.聯合晚報,1997. 9. 12。
2.聯合晚報,1997. 9. 12 ,相關報導可見當日及隔日主要報章媒體。
3.中國時報,1997. 9. 13。
4.民生報,9. 30、青年日報 , 10. 4。
5.台灣日報,1997. 7. 10、自立早報, 7. 10。
6.聯合報,1997. 9. 13。
7.自立晚報,1997. 9. 19。
8.台灣日報,1997. 9. 27。
9.台灣日報,1997. 9. 27、民眾日報1997. 9. 26 、 中時晚報1997. 9. 24。
10.關於醫療財團的人脈搜尋,詳見:財訊1998,二月號,醫院金權透視專題。
11.自立早報,1997. 7. 9.。。
參考文獻:
行政院衛生署 1986,《衛生署保健計畫:櫻獻:
行政院衛生署 1986,《衛生署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串》(核定本)。
行政院衛生署 1985,辦理全體醫療執業中心計畫。
行政院衛生署 1997,全民健康保險法:答客問,十月十四日。
行政院衛生署 1987,「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
搶救全民健保聯盟 1998,財團健保、人民不保。
江東亮 1998,「衛生政策的未來與展望」於許子秋逝世十週年紀念研討會,台北:台大醫學院。
胡杏佳、徐素萍等人 1995,《山地離島地區民眾健康狀況調查與醫療需求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出版,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委託。
郭文華 1997,《1950至七○年代台灣家庭計畫:醫療政策與女性史的探討》,新竹: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3-106。
詹啟賢 1998〈衛生政策的基本理念〉收編於《衛生報導》第八卷,第二期,頁2-10。
蔡篤堅、李玉春 1997,「科學的政治,政治的科學:由比較歷史的觀點談台灣醫學政治之趨勢與歷史文化意義」,「科學、科學主義、與人」討論組,「宗教、靈異、科學與社會」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南港,12月4-5日。
Ling-fang Cheng 1997 En/Gendering Doctors: Gender Relations in the Medical Profession in Taiwan 1945-1995, Dissertatio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Essex, UK.
Navarro, Vicente 1986 “A Critique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Positions of the Willy Brandt Report and the WHO Alma Ata Declaration”, in Crisis, Health, and ma Ata Declaration”, in Crisis, Health, and Medicine: A Social Critique, New York and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pp. 212-232.

 

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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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3 上午

代理孕母是一種商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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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 時國銘】
代理孕母所引起的許多道德爭議中,商品化是最受矚目的一項,因為這牽涉到人之為人的尊嚴,以及代理孕母在倫理尺度下是否得以立足的關鍵。依S. A. Ketchum的看法,一旦金錢的因素涉入,代理孕母就成為一種商業化的行為,由於侵犯了人性的尊嚴,因此在道德上不容存在。另一方面H. M. Malm則持相反的觀點,他提出服務論證,企圖解消金錢因素在這裡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為付費代母建立起一項道德理據。本文的目的在考察這二位倫理學者在這一議題上的對諍,並反省Malm所提出的服務論證的有效性。

一、買賣:嬰兒和女性身體

為了保障參與成員的權益,在容許代理孕母合法存在的國家,如美國,代理孕母通常都受到契約的約束。對於這種契約,Ketchum認為從嬰兒和代母二個角度,可以得到二種不同的解讀結果: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

嬰兒契約的直接含意就是嬰兒買賣(Ketchum, p72)。由於代母生產嬰兒,目的不在養育,而在獲取金錢,因此嬰兒在這裡形同商品,在交換中歸於出錢的一方,生產的一方則因而獲利。另外,伴隨嬰兒商品化出現的一個重大後果,是使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從監護關係轉變為財產關係(Ketchum, p73),而且在這個重新詮釋的關係的基礎上,代理孕母行為中必要的監護權轉移似乎可以得到合理的承認。

代母契約則以代母的生殖能力為焦點,Ketchum直接把它解讀為代母生殖能力的租售條約(Ketchum, p73)。在這裡,代母把自己的身體當作繁殖的工具租售給他人,以換取金錢的回報,是明顯的商品化身體的行為。就另一方面說,代母租售身體的決定固然可以出於自願,然而在這種模式底下,代母卻無從規避因不平等而可能遭受的宰制和壓迫。

這樣解讀的代母現象在道德上是否允許成立呢?Ketchum提出了三種觀點作為他的評價的理論依據,這些觀點分別是:
康德的論證,立基於第二種表述的定然律令。依據這一論證,販賣人口是要遭到駁斥的,因為這種行為將人們視為工具而非目的,視為物件而非人格。效果論的反對,發自對後果的關懷,它關注傳統的親密關係一旦淪為商業活動,對被買賣的孩子和婦女、他們的家庭以及社會將會產生怎樣的後果。上述二種論證的綜合,所關心的是保護代母和母子關係,使他們免於商業活動的潛在宰制。(Ketchum, p72)

康德以目的性表述的定然律令,指出人本身作為客觀目的是人性不容侵犯的尊嚴所在。在這裡,「目的」具有絕對的價值,一旦將人單純地視為工具,便是將人等同於物件,從而抹煞人性的尊嚴,因此決不可以把人只當作工具看待。依Ketchum,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都觸犯了這項道德原則,因為它們宣稱對人具有某種權利上的要求,分別把嬰兒和女性身體等值於金錢,並轉化為市場交換中的商品,成為可供利用的物件。另外,根據義務論的觀點(Ketchum, p73),Ketchum認為把親子間的監護關係解釋為財產關係,儘管可以說明監護權的轉移,但卻違背了雙親對子女應有的義務原則。因此,在道德上,人們非但沒有權你人們非但沒有權利將人視為物件,同樣沒有權利把人當作自己的財產。

另外,依據效果論的觀點,一般贊成付費代母的論證多半訴諸不孕症夫婦一方的利益,論據或是基於個人自由,或是基於人性中渴求後代心理的滿足。Ketchum認為這種論證方式只是片面之見,不足以成立,因為所考量的相關效果並不周延。Ketchum並指出,一旦同時考慮到嬰兒、代母、代母家庭以及社會等各方面可能產生的後果,那麼問題將變得十分棘手,要做出一個周延的效果論主張其實並不容易。在這裡,Ketchum有意迴避這一難題,而只討論其中的一項重要議題:宰制。

就代母一說,代母從代母契約中固然可以獲取金錢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也可能因不公平而遭受宰制和剝削,而且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經濟弱勢者身上。這種潛存的宰制其實是商業活動不可避免的要素,基於保護原則的要求,徹底的解決之道便是去除代母契約的商業性質,而這無異於否定了代母契約存在的有效性。

關於這個宰制論證,Ketchum 接受M. Radin 的看法,承認它不足以作為反對代母契約的充分論據(Ketchum, p74Ketchum, p74)。依Radin,宰制論證的弱點在於它錯認了問題的關鍵,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商業活動蘊含的宰制可能性,而在於使契約具有誘惑力的實際處境。一旦從實際的觀點加以考察,一種兩難式便足以削弱宰制論證的力量:如果取消代母契約的合法性,由於剝奪了賺錢的機會,會使許多婦女的收入減少,而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如果不能取消代母契約的合法性,由於宰制和剝削,這些婦女便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結果仍是不公平。儘管如此,Ketchum認為宰制論證還是有它的用處:可以用來駁斥支持代母契約的自願論證。

基於這些道德上的理由,Ketchum的結論是:付費代理孕母應予禁止。

二、服務論證:付費的補償式解釋

對於Ketchum的觀點,Malm表示贊同,但也表示反對。他使用三段論的方式,將Ketchum的主要論證重構為從(1)和(22)的前提推導出(3)的結論:
(1)將人(含嬰兒)視為買賣的物件,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2)付費代母協定將人視為買賣的物件。
(3)因此,付費代母協定在道德上可加以駁斥。(Malm, p79)
Malm對第一個前提沒有異議,但他認為Ketchum並沒有證成第二個前提,也就是說「在Ketchum的討論中所缺少的,是把付費代母協定和人格的商品化連結起來的論證」(Malm, p79),因此Ketchum的主張便出現裂痕。然而Malm有什麼理由這樣批評呢?他的依據是:對付費代母協定的詮釋並非只有嬰兒契約和代母契約兩種,這裡的費用也可以解釋為對代母的服務的補償,一旦這一解釋能夠成立,付費代母協定就不再是商品化人格的行為,從而在道德上有可能得到承認。

這就是Malm的批評策略。他明白商品化論證的強度,因此刻意迴避,轉而把討論焦點集中到付費代母協定的解讀可能性上。換句話說,付費的補償式解釋,亦即服務論證,能否有效地證立,是他的批評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對這一論證的處理,Malm主要採取對照區分的方式。他首先舉出「割草機例子」來說明:
假設你擁有一架割草機,如果我想要為我家的草地除草,那麼我可以:
(1)付給你費用,然後我使用你的割草機來除草,在這裡我是向你租用你的割草機;或者(2)付給你費用,請你使用你的割草機來為我除草,在這裡我付費給你,是因為你的服務。( Malm, p80)
Malm進一步解釋:在前者的情況,我對你的割草機取得了使用權,而在後者的情況,我並不因而對你的割草機擁有任何權利,頂多只能要求你履行應盡的責任。

依據這個例子所建立的區分模式,Malm試圖說明付費代母協定的解讀可能性。他承認Ketchum的代母契約解釋的有效性,諸如人格商品化、宣稱對代母身體擁有權利等意含,都可以透過割草機例子的第一種情況得到理解。然而這一解釋並非(除了嬰兒契約之外)唯一的可能,因為割草機例子的第二種情況也同樣有效。依據後者,金錢在代母協定中的角色就不再是用來買賣身體,而只是對代母的懷孕服務的補償,用來回報代母在懷孕期間付出的心力、遭受的限制和可能承擔的風險。經過這一解讀,付費代母協定中可能帶出的貶抑人性的含意便得到了清除。

因此,KetchumKetchum的代母契約詮釋固然可以成立,卻並不妨礙服務論證的有效性,於是付費代母協定也可以不是一種抹煞人性尊嚴的行為。在這一前提下,付費代母協定就有可能取得道德的許可證。

三、服務論證真的可以成立嗎?

在Malm的解釋下,服務論證和Ketchum所證明的商品論證似乎可以並行不悖;如此一來,勢必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有鑑於付費代母協定可能帶來重大惡果的人,絕不會放棄援引商品論證作為反對的依據,而那些可以從中獲利的人,同樣不會錯過從服務論證尋找護身符的機會。這二種解釋實際上卻互相平行,結果誰也無法為難誰。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服務論證真的可以成立嗎?

由於生兒育女的特殊性,懷孕生殖和一般的身體勞動之間的差異,Ketchum認為具有重大的道德意義,他說:
我們可以有許多理據來區別販賣生殖力和出賣勞力的差異。保守主義反對將生殖商品化的理由,或是由於這一行為擾亂了家庭關係,或是由於有許多人類行為是不應當販售的。康德式觀點則會論證存有某些和人性息息相關的行為,一旦這些行為染上商業活動的色彩,就等於不把人當作目的看待(或不把人當人看)。(Ketchum, p73)

因此,出賣勞力並沒有道德上的問題,但出賣生殖力則不被允許。

關於這個議題,Ketchum所提供的論證其實有不夠充分的嫌疑,至少不足以說服Malm(Malm, p81, 82)。但這不是重點,因為即使後退一步,承認這一區分確實有道德上的根據,也不過是對代母契約有效,對服務論證卻是不相干的,理由是:依據服務的觀點,不論補償勞力或生殖力都不會出現商品化的結果。Malm的服務論證在這裡的確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然而,如果換一個角度,從服務/目的、過程/結果的立場來考察,或許我們會得到截然不同的評價。

Malm在建立服務論證時,舉出了幾個例子,如割草、雇用司機和動外科手術等,他運用這些例子來類比地說明可以將代母行為中的金錢看作對服務的一種補償。這一看法原本無可非議,但是如果把它當作一個完整的論據,則搆果把它當作一個完整的論據,則會出現嚴重的破綻。Malm的錯誤在於他只就服務的過程即片面地做下定論,而沒有把結果因素納入考量。這一論證上的錯誤,可以用這個問題形式來表示:付出的費用真的只是為了服務嗎?

以買衣服為例。當我們付出金錢購買衣服時,表面上看這是金錢和衣服商品間的交換,實際上卻不只如此,因為衣服的價格實質上已經包含了生產成本和其他的附加成本,我們付錢所購得的,除了衣服產品之外,其實還包括製造產品的過程。

割草的例子也是同樣的情況。雖然我們可以說付出的金錢是為了答謝對方勞力的服務,但這不是事情的全部。我們請對方來除草的用意,一般來說並不在單純地欣賞他除草時的英姿,而是希望他把雜草清除乾淨,也就是說,我們付費不只在回報他的服務,更重要的是因為他完成了勞動的結果。

經過這二個例子的對照說明,可以知道我們付出費用並不單在交換商品,或只是回報對方的服務,而是包括了過程和結果二個方面。在購衣的例子上,衣服是金錢交換的直接對象,或許因為是關注的焦點,而使人容易忽略生產的過程;割草的例子正好相反,由於結果是一種狀態,反而容易被模糊了焦點,而將注意力放在過程上。在這裡,過程和結果都是事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任何單獨立基於其中一方的論證都是不完整的片面之見。

因此,服務論證的破綻顯而易見。人們委託代理孕母的目的,並不在懷孕本身,而是在懷孕的結果,付出的費用表面上是用來交換嬰兒,實質上卻同時包含了對代母的服務的回報。換句話說,的回報。換句話說,服務論證原來只是嬰兒契約論證中的一部份。

Malm批評Ketchum的代母契約論證的用意,是希望透過服務論證,解除付費代母協定的商品化評價,乍看之下彷彿一舉成功;但是細究起來,服務論證原來只是嬰兒契約論證中的一個環節。落實地說,Malm竟是使用Ketchum的嬰兒契約論證來攻擊他的代母契約論證,其中的虛妄和不契自不待言。在這個脈絡底下,畢竟付費代母協定的商品論證仍然經得起考驗。

參考書目:
Alpern, K. D. ed The Ethics of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Gold, S. J. ed. Moral Controversies. (Wads- 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3)
Ketchum, S. A. Selling babies and selling bodies. In Moral Controversies.p70-p78.
Malm, H. M. Commodification or compensation: A reply to Ketchum. In Moral Controversies. p78-p83.

 

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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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2 上午

血緣模糊化的弔詭──談「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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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鵝湖雜誌社社長 周博裕】
如果說「代理孕母」可以解決「人類不孕」的問題,那未免是錯看了問題。人間基本上存在著許多親情倫理的問題,但卻一直很難有替代的方案出現,這縱使科技進步到可以「複製人」亦無法去克服這些人間難題。

去年十月底台北聯合報有一篇報導︰某位一直大聲疾呼,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熱心知名女子,竟然為了爭奪所收養之四歲小孩的撫養權問題,而差一點和小孩生母,也是曾答應替他「代理孕母」的好友「反目成仇」。她們兩位原本是無話不談的好友,亦是小孩的生母及養母,也難免面臨親情的嚴重衝擊。而他們兩家也因此上了電視台節目,大談親情倫理。養父母為了避免養子與親生父母及其親人產生一些糾纏,而接受了所謂育兒專家的建議,切斷養子與親生家庭的一切聯繫,他們如此狠心的處理,嚴格說來都不懂人類對親情的複雜性及其無窮無盡的要求不懂人類對親情的複雜性及其無窮無盡的要求,亦很難持平推動「代理孕母」事宜。主持人在結論中表示︰其實和所謂的「收養」比較起來,「代理孕母」只要透過法律的規範,反而沒有「血緣難題」。

看似沒有「血緣難題」,其實應該說是模糊了問題。人類的血緣基本上是極為單純的一件事,但其間只要轉一個彎,都容易衍生出許多的問題,造物者要人類自然生出小孩。而無法自然生育者,人類用科技的方法,使他生出小孩,我不願說它是違反造物者的意旨。只是表面上它雖然解決了不孕的問題,實際上它卻模糊了人類的血緣問題。也許血緣問題本來就應該是一即是一,非即是非,不是就不是,其中絕不能有任何的夾雜,但若陷入一些夾雜,即容易衍生諸多的人倫問題。

同時倫理親情用「分析」的說法,與「實踐」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學說上有所謂「唯心論」與「唯物論」的說法,但實踐上就很難一刀切兩半的加以區分,實際上,人應該是心物合一。世界到底是心靈影響外物,或是外物影響心靈,嚴格說都很難說明白。

若說「代理孕母」是採精子與卵子在體外結合再移入母體的方式進行,那請問這個生出來的小孩,到底是不是屬於這個經由其子宮及產道所生出來之母親的子女,要不要叫「媽」,而她的先生是否願意接受扮演「爸」的角色。固然這個小孩可以有「兩個爸」、「兩個媽」。但這卻是在小孩健康漂亮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出來都要小孩的情形,但若這個小孩不健康不漂亮,甚至是殘廢或得小兒痲痹症則都沒人要,那他就是個沒有「爸媽」要的小孩。

同時「代理孕母」的兩對夫妻四人間,難免感情也會產生變化,既然都可以藉體外結合生小孩,誰敢結合生小孩,誰敢保證他們不會來個體內生小孩。所謂四人亦可溶為一體,表面上看來是感情的融合,但骨子裡卻存在許多難以解決的感情的問題、人倫的問題,亦難超越人類感情特有的獨占性。且其間若再加上一份財產繼承權問題,及一些人類的私心,那可以預見的將是一件人間的悲劇,存在其四人或相關的親人間,永遠難以揮去。而這也絕不是法律規範可以化解的人倫悲喜劇。

當然亦有表示「代理孕母」雙方可以採不接觸的方式進行,如此拿出精子及卵子的當事人及代理生出的孩子,代理者,永遠不知對方是誰?其間只有交易行為,人就如同母雞下蛋一般。表面上看來這好像化解「代理孕母」衍生出的一些問題,問題是,人是否可以如同母雞生蛋一般,懷胎十月是何等重大的事,育兒專家經常說要胎教,如果只是交易行為,那是否要進行胎教,若基於高品質的服務,實施了胎教,注入了母愛,且育兒其間要萬事謹慎小心,如此誰能說其倆間完全沒有建立任何感情,而只有交易行為,縱使這個交易行為高達百萬、千萬元台幣或美金,恐怕都很難避免代理的生母尋找孩子的行為,其間若找不到恐將是生母一輩子的痛。吾人以為代理孕母者很難自我否定這個孩子不是她的子女,因此只要很難否定即有親情。而親情的出現,當初的法律規範幾乎都很難加以約束。否則就是破壞人權。更何況其間又存在著兩個親情問題,那問題又更難化解。

同理,被生出來的小孩,誰有權對他掩飾真正的事實,又誰有權能阻攔孩子去探訪其所謂的生母。只要是母親就永遠是母親,其中若有人阻攔孩子的尋找,將會造成孩子一輩子的痛。同時也因血緣的模糊化,導致與其有關係的親人一生皆處在這個模糊的痛苦中。

吾人無意危言聳聽,但「代理孕母」是從一個圓滿不足的經驗轉接過度到另一個虛幻未明的經驗,看似解決人類的不孕問題,實際上卻可能製造出更多的人倫悲劇。人間事基本上都是朝簡單化、單純化前進的,其中絕沒有反走回血緣模糊化、複雜化的路途上來之道理。人間也絕不是「一個經驗代替另一個經驗」的經驗循環世界,同時亦不是要讓人一直問究竟這個世界是「那個經驗」最好、最完美的世界。這些道理在中國儒家的正名、名實相符論,與康德的批判哲學-虛實之辨中都已有清楚的釐清,本文也許僅是藉其理論做些簡單的提醒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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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1 上午

人工孕母與現代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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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大醫學院社會醫學科 李宇宙】

前言

一九八六年,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代理孕母在一份合同上正式簽字,報酬為一萬美元,又開啟了一個生殖醫學倫理大論辯的紀元。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詹啟賢署長1997年上任不久即宣佈考慮代理孕母合法,並著手研議立法,也引發了國內各界學者專家討論的興趣。大概拜媒體之賜,生殖科技相關的生命倫理和醫學倫理問題得到如此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此間大概是首遭。《應用倫理研究通訊》在第4期中特闢代理孕母專題進行探討,含跨多種專業領域觀點,並彙整各個角度的論證主張,對於政府主管部門、生殖醫學專業人士、以及一般民眾,相信極具參考價值。

針對代理孕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丰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不等的有條件贊成光譜的中間地帶,但是有條件贊成其實已經是贊成的一種形式。在各界人士的闡釋中,大概很難不表達自己的最終主張,這也是從個人倫理到社會倫理與制度倫理之間矛盾的重現。目前有關單位初擬的相關條件,需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已切除者,而且精卵來源需為受術夫妻,才能考慮尋求代理孕母協助,代為擔負夫婦受精卵懷胎的過程,根本上已排除所有非不孕婦女及前述原因以外的不孕狀況,包括本身無卵子者。因此,相關倫理學與法學上的探討由此項統一命題出發,比較能夠集中而不至於失焦。本文將就醫學倫理學角度,探討醫療界在代理懷孕實施中相關的倫理學思索,以及可能遭逢的難題和困境,提供與大家參考。

人工孕母的醫學倫理及法律規範需求

從過去一個世紀以來,在生命科學與醫學科學的發展經驗上看來,一項醫療科技的興起,無論其倫理學基礎如何脆弱,應用爭議何其多,結果仍然抵擋不住需求的潮流。我們可以說,在與醫療科技快速演進的競賽中,非但法律的制訂追趕不上,其應用倫理學的探討更是瞠乎其後。因此,將醫療科技實踐從專家文化的禁錮中解放出來,成為真正的公共領域,由其它專業乃至庶民社會集體的參與介入,也許是防患新醫療科技衍生不幸結果的最佳策略。

美國、英國、香港、台灣地區現行的相關人工生殖條例,在代理孕母償付方面的準則並未完全確立成熟。雖然各個具備該項生殖技術的國家均已禁止傾向商業性代母懷孕的有關安排,但是在監理的技術上不易進行。不同於精卵子捐贈的可以嚴格實施匿名制度,借腹生子的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無可避免會有接觸的機會。由於妊娠期間頗長,隨者變數增多,兩者間的士,兩者間的互動會更形頻繁。無論是補償或者酬庸,交易過程的動態關係益形複雜。仲裁的執行、付費方式將是極大的挑戰;醫療團隊或醫院、甚至其他部門可能擔負的角色也會更艱鉅。設若不孕症治療的適當性(indication)可以確立,勢必再牽動健保給付的爭議,真不知伊於胡底。

現代醫學倫理學的處境

醫學的道德論證一向是醫療同儕間言談的焦點之一,從古代希臘的醫師誓詞到今天的醫學專業社群內部規範,原本即為醫學家自發形成的同業共識,作為組織內控的機制之一。醫學專業其實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社群,其道德行為除了有賴內部調控外,經常需要仰賴外部監控:至今沿用的醫師誓詞撰寫者希波克拉底,本業即為哲學家。西方中世紀的醫學,其實是在僧院的強力主控之下。但是現代醫學在經歷四百年的科學化以後,形成牢固的專業主義。由於社群權力的結構化,內部調控機能時時面臨喪失的危機;外部監控能量也在知識的對差下逐漸式微。

一般來說,日常醫療行為的倫理問題,在人類幾千年的醫學歷史中已經涵蓋於相關的教育訓練裡,較少顯現全面性的危機。一直到前此五十年,高科技興起後,新的倫理學難題才真正地浮現出來。輸卵管阻塞無法自然受孕的婦女,今天已經可以透過實驗室技術擁有嬰兒;無法排卵的女性也可以經由捐贈得到孩子。生殖科技已經發展到彷彿在幾年之內,赫胥黎預言的「美麗新世界」即將到臨。而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同時,社會變遷也隨著翻轉了醫病雙方的權力關係,傳統父權式的臨床醫學已經不合時宜。女性主義者根本否定由父權體制醫學決定不孕婦文學決定不孕婦女「治療」方式的正當性;倫理學者和法學專家質疑醫學專業選擇生命發生與終結型式的判準資格;社會與國家部門開始檢視醫療科技應用的社會正義和國家經濟。今日醫學的倫理實踐其實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對於醫學專業而言,前現代醫學倫理學首要課題也許是尊師重道、專業的發展與內部的和諧。但是今天醫者最嚴格的問題卻是醫療決策與醫療行為的責任範疇。除了必須累積大量增加的醫學知識,熟習臨床技術外,現代的年輕醫師每日所學習的必須是:是否決定、如何決定或何時決定一項醫囑是為行善;逾越什麼界限時成為傷害?是否自始即將求助者或病人視為消費者,無限喪枉患者的自主權?或者是在具備何種條件時,必須將決策權讓渡於求助者為其最大利益?倘若得以超越病人自主權與醫者醫主權的矛盾辯證關係後,醫病共決的動態性與技術性倫理根據為何。

法律的可能性與必然性

臨床醫師們往往樂見於法律提供一項醫療行為的保障,尤其是在一般專業內部認可的常態下,一個得以令其不至於被告的底線。當然也樂於接受對於決策流程,諸如指導綱領或管理辦法等較完備的規約,但是卻不習慣於法律介入醫學倫理和醫療行為的監控。面對個別案例多樣複雜的處境,實際上臨床決策與道德判斷無法經由法律訂定,國家部門也習慣於對醫學和倫理學的論辯置身事外,但是法理學的專業觀點及公眾意見卻極為必要。

英國與其他歐洲國家在八○年代起,基於因應胚胎研究與人工生殖科技的快速發展,不得不從事立法的努力,雖然Warnock(1984)報告因故被延宕,但隨後的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1985)旋即界定任何基於商業動機所做的人工代孕安排為有罪。在關於代理孕母的執行中,需要克服的難題包括:如何保護患者或被委託者,免於生殖技術濫用的傷害;民法有關母親合法角色的界定,尤其是以嬰兒為最大利益的考量等。這些立法需求如果無法積極因應,結果只會延伸更嚴重的法律問題,如美國就是典型的例子。

立法的確能夠解決部份的應用倫理學爭議,卻無法處理終極的科技倫理問題。德國明令禁止胚胎研究,美國柯林頓政府嚴禁人類複製技術的開發,都是近年來生殖醫學倫理發展最壯烈的行動。人工代理懷孕技術的開發不同於前兩項生物科技,在八○年初即已經致於成熟的階段,以國內婦產科醫學的發達情形,在短時間內即可實施,其可能面臨的法律及倫理問題遠較前兩者為迫切。困境之一即是前述的終極倫理問題。舉例而言,如我國人工生殖指導綱領所宣稱,生兒育女士人類最基本的欲求與需要,但是否為絕對的欲求與需要?擁有子女的個人價值究竟為何?極需要嚴謹地從事道德論證。

如果擁有自己認定的子女是個人應有的權利,無論經由何種方式產生,只要法律認可、不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在取得過程中沒有過失,那麼社會與醫療界便有義務協助滿足其心願。對某些不孕症,如天生無子宮者,即為天生的弱勢和不平等命運的受害者,孕命運的受害者,代理懷孕的實施是社會所能給予的最低補償,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當然這種弱勢有可能是因為男性為保障血統,遂行生殖欲望,霸權剝削所致;但也可以是女性保有自身權利的需求。持反對立場者一部份原因是憂心這項人工生殖,是否有朝一日會成為某些健康母親規避懷孕不便的氾濫。實際上截至目前為止,尋求代理懷孕的夫婦,全為不孕婦女中最絕望的一種,即先天無子宮、或子宮過早因病摘除者。

不孕症的倫理學難題

如果將考慮藉助人工孕母者限定於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切除者,也許對於倫理學的衝擊較小。但是若以不孕作為一種社會弱勢而言,在遭遇該不幸的婦女中,還有許多不孕與無子女狀態是基於其它身體疾病不適懷孕者,又是否同為代理孕母辦法的適合案例?適應條件可能是臨床專家一開始便需要面對的倫理問題。
就部份醫療社會學的觀點看來,不孕症如同許多其他身心疾病一樣,是被醫療化(medicalisation)的,某種社會控制的型式。在醫療化批評論述中,不孕症與其最終選擇方式之一的代理懷孕,正好落實了醫學父權專業或男權宰制的意涵。因此,不孕的問題和困擾不應該由臨床醫學解決,而是社會或性別的問題。但是從醫學觀點而言,不孕的原因是多重的,包括器官系統結構性的缺陷,到內分泌機能的障礙,乃至性心理反應的因素都可能扮演程度不等的角色。理想的醫療處置是根據現有的醫學知識與技術,鑑別釐清其真正原因,作成最佳臨床的決策建議和判斷。在臨床醫學的法則中,每一種決策都必須衡量它解決問題的有效程度和傷害的代價。自古以來醫學專業最大的倫理學要求是,不能容許醫療決策違反使求助者達到最佳利益、造成最少傷害、付出最少代價的基本原則。只有在遭遇無法克服的困難時,臨床判斷才能考慮次要選擇,而且必須在決策上與實踐過程中,不斷地進行自我評估或同儕評估。

在臨床實施代理孕母得取子女的過程中,生殖醫學專家事實上還面臨一些技術上如成功率高低的倫理問題。以試管嬰兒懷孕為例,一般一次經期成功率較高者也未達到百分之三、四十;低者甚至有百分之十以下者,為提高收受精卵植床成功率,有時施術者會給予孕母賀爾蒙處置等。因此,委託代理期間事實上不僅懷胎十月,而可能更漫長。另外還必須考慮,所懷胎兒健康變化可能對雙方造成的影響等,在一般懷孕生產中出現生產異常或基因疾病的發生率幾達百分之三,試管嬰兒和代理孕母的異常發生率究竟多高,至今也還沒有完整的數據。若有不幸的結果,對於雙方的衝擊不言可喻。醫療團隊的術前評估是否包括雙方的心理社會壓力反應、適應能力,以及預見防患可能的傷害等,都需要謹慎對待。

安排代理孕母的決策倫理

實施代理孕母最大的應用倫理學挑戰之一是,代理孕母和不孕者夫婦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紐澤西州最高法院雖然廢除Baby M.代母履行契約的業務,卻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他交於委託的夫婦。相較於美國,英國的代母契約為非強制性者,肯定孕母和胎兒間的倫理聯繫;但是同時也可能形成委託者與代理者雙方家庭的困擾和傷害。截至目前為止,絕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尚未完成代理孕母規範立法的工作,上述難題是原因之一。

無論不孕婦女希望藉助人工生殖的正當性為何,都不可避免將代母的子宮和身體工具化或商品化。許多人更擔心這是一種在男權和醫學雙重的父權體制下,中產階級族群對弱勢(經濟上和種族上)婦女的剝削。懷孕過程對於孕者身心兩方面的確都是極大的壓力,若是所懷為自身所期待欲求的子女,自然較有足夠承受身心壓力的支持力量,可是嚴格來說,自行懷帶自身的基因後代,子宮與身體仍然是一種工具載體。反之若所懷為他人子女,而「懷胎十月」成為一種商品型態,或是以獲得高價為目的的工具理性行為,那麼最大的可能,便是不得不依循商品和市場的邏輯進行交易。

在禁止代理孕母的安排可能成為商業行為(製造利潤)這一點來說,英國、香港及台灣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實際上,法律和倫理的判準極為困難。以英國為例,從1985年的法案實施以來迄1992年為止ANG=”ZH-TW”>年為止,並未發生任何一宗違法案例。即使清楚代理孕母收受委託者酬金,亦未被起訴,無證據顯示有人從中收受佣金、廣告招攬等行為。

酬金可能是商業交易的籌碼,但也被視為一種利他行為的報償。中國古代大戶家庭或民間盛行過,生母有基於其它因素或奶水不足者,雇用奶媽哺乳,同為某種類形的代母型態,奶媽亦多有與孩子建立維持親密關係者。雖然有別於體內懷胎,但某種互利的可能性有其連貫性。儘管如此,現代社會型態和都會生活方式,以及雙方階級落差,都可能阻絕這種互利可能性的發展。因此即使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程序,在施行上仍然會遭遇許多障礙。以色列國會去年通過代理孕母立法,對於保護孕母有更進一層的,包括其身份必須為單身或離婚;容許孕母有終止契約的自由,並規範其要件;以及生產後未過繼前必須有社工人員的介入等,整個流程必須由一個公共的委員會監理。

我們嘗試從形式義務論和一元的實質義務論來檢視,代理孕母是違反自然法則的,在西方基督教文化裡,等於違背了上帝的誡命,也違逆了自然的和諧。雖然就某些觀點來說是善意的,但在另外的情境裡則是不公平的,既然兩難,就不合於倫理規則。但是由多元義務論或目的論來說,擔任孕母既然是善意利他的,是解決不孕婦女的希望,因此只要能夠克服或補償孕母的傷害、辛苦及割捨小孩的痛苦,就未必不合於倫理要求。

結語

我們活在一個複雜多樣的社會,面對許多紛陳,而且通常是無法並存的價值和信念體系。這些價值觀和信念影響了社會大眾和個人對生殖科技的觀點。今天代理孕母杷。今天代理孕母的問題,已經不是法學上界定裁量對錯標準的問題;也不是要尋找倫理學上一致性的問題,而是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處於多樣化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能夠有一個提供各種論據之間對話的場域。

醫學科學社群,如專科醫學會,和國家部門的主管當局有責任提供組織這樣的一個對話空間,即使是從單一不孕症案例,或單一議題進行研討,都有助於人工生殖科技所帶來的倫理學挑戰。對於醫療工作者而言,這些道德論證在臨床實踐上至少有幾個面相的應用價值:一是醫療團隊可賴以檢驗自身的意見,促使團隊內部互通相關資訊。其二是回顧評估臨床決策脈絡裡習慣性的道德論證,可避免因臨床處置,造成病人與相關人士更大的醫源性(iatragenic)傷害。第三則是藉此可以更進一步,為患者和代理人者先期建構一個支持性的環境。

 

文章來源: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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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0 上午

香港應否全面禁止代母懷孕的道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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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香港城市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  陳浩文 / 陶黎寶華】
一、引 言
本文目的是對香港政府在代母懷孕安排問題的的立場作一個道德評估。筆者認為政府應該禁止商業性代母懷孕以及與此有關的安排或宣傳,同時,不同意准許非商業性而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genetic in-vitro fertilization surrogacy,即精子和卵子來自委託夫婦,而受精過程在代母體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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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8 上午

美「百變」老爸 變裝送兒子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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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名居住在猶他州亞美利加福克「百變搞怪」老爸戴爾‧普萊斯,為了對高中二年級的兒子表達愛意,過去一年以來,每逢上學日,他就「變裝」送兒子上學。(視頻截圖)

美國一名居住在猶他州亞美利加福克「百變搞怪」老爸戴爾‧普萊斯,為了對高中二年級的兒子表達愛意,過去一年以來,每逢上學日,他就「變裝」送兒子上學。(視頻截圖)

【2011.06.06.    大紀元】

美國一名「百變搞怪」老爸,為了對高中二年級的兒子表達愛意,過去一年以來,每逢上學日,他便「變裝」希望能帶給兒子驚喜,他曾變裝的角色有加勒比海盜、墨西哥民間藝人、超人、蝙蝠俠、美人魚、新娘、幽靈、急診室醫生、忍者、聖誕老人等,反正從不重複。

美國《猶他新聞》報導,居住在猶他州亞美利加福克的「百變搞怪老爸」戴爾‧普萊斯有名16歲的兒子雷恩•普賴斯。當兒子雷恩上學搭上校車時,戴爾即「變裝」,向坐在車內的雷恩揮手告別。戴爾每次都把自己打扮成不同的人物形象,堅持了一學年,大約170天。

雷恩說:「他第一天這麼做時,我驚呆了,那是這個學年的第一天。」第二天,戴爾再次出現,頭戴美國全國橄欖球聯盟(NFL)「聖迭戈閃電隊」的頭盔,身穿球衣。

第三天,戴爾把自己打扮成了影片《星球大戰》中的人物安納金•天行者。

第四天,戴爾身穿泳褲,頭戴潛水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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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8 上午

國家不應禁止代理孕母的法哲學與憲法學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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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顏厥安】

對於因為生理的原因而無法懷孕生子的婦女,在生殖科技尚不發達的時代當然是愛莫能助。但是於今既然技術上已無問題,國家就不能隨意的禁止這些不幸婦女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生養屬於自己的下一代。然而依據現行有效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在我國實施代理孕母卻是禁止的(註一)。我認為基於以下的幾點理由,國家不應也沒有權力來禁止代理孕母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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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6 上午

一秒變格格 「Hold住姐」暗爽談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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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001

整個場面我Hold住、用比基尼「一秒變格格」、帶支筆輕鬆自製網襪或吊帶襪的「時尚教學影片」,你看過了嗎?

這位短短幾天內紅遍台灣的「Hold住姊」Miss Lin(21歲),因上陶晶瑩「大學生了沒」諧星大賽節目,誇張化妝打扮加上中英文夾雜的對白,以及超級敢演的風格,贏得網友一致推崇,相關搞笑影片或報導在YouTube已大破百萬人次。Miss Lin本名謝依霖,目前還是文化大學戲劇系4年級學生,她上節目要大學生好好學學「What is fashion?」,一個「Move」動作回來,眾人都愛上了她毫無畏懼的瘋狂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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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4 上午

翹首期盼代理孕母合法化─等待生命的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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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孫逸仙醫院藥劑科主任 陳昭姿】

面對不孕夫妻,除了必須終生無後,或是嘗試收養孩子,我們能不能為他們提供另一個更人道的選擇?
拒絕再受羞辱:我代表了一群苦命的不孕女人。長久以來,各位都只見到我一個人在說話,為什麼?最近,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交大顧教授為文大談出借子宮與出借陰道論,將孕母與娼妓並論,再一次的羞辱了我們。身為所謂的女權主義捍衛者,她不但沒有伸出一隻救援的手,反而踢出了不屑的一腳。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如今娼妓都勇於上街頭表達心聲了,為什麼不孕的女人卻連室內的臺桌都站不出來呢?她們是不是無法再承受更多的羞辱呢?她們是不是拒絕再一次的揭露傷口示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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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4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