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惡法大戰新聞自由
《新聞背景說明》
2010年十一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大幅修改《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由現行的七十五條增加為一百五十條,法案名稱也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康為名,明文規定報紙、雜誌等平面新聞媒體,不得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違者將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則必須訂定自律規範,採取防護措施,避免兒少接受到有害身健康的內容,違者將處六到三十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此外,涉及兒少監護權爭訟案件,如「梧桐妹事件」,媒體不得報導事件當事人與關係人,包括其姓名和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違者可處卅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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